必看!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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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

第一條 為了規範區塊鏈資訊服務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區塊鏈技術及相關服務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區塊鏈資訊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區塊鏈資訊服務,是指基於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透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資訊服務。

本規定所稱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資訊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資訊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援的機構或者組織;本規定所稱區塊鏈資訊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區塊鏈資訊服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第三條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全國區塊鏈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區塊鏈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鼓勵區塊鏈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和行業準則,指導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務規範,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督促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透過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區塊鏈資訊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區塊鏈資訊服務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備案登記表》),主要包括服務提供者、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伺服器地址等資訊,履行備案手續。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對《備案登記表》進行調整,並按規定進行公示。

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變更、登出服務專案、平臺網址等事項的,應當在變更、登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出手續。

第五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在收到備案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後,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向其發放備案編號,並透過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區塊鏈資訊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向社會公佈有關備案資訊;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人並說明理由。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法對區塊鏈資訊服務備案實行年度稽覈,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每年規定時間登入區塊鏈資訊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履行年度稽覈手續。

第六條 完成備案的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等網路平臺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

第七條 基於區塊鏈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稽覈同意的,在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稽覈同意。

第八條 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使用者註冊、資訊稽覈、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第九條 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區塊鏈資訊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資訊服務製作、複製、釋出、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

第十條 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對區塊鏈資訊服務使用者進行基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行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資訊認證。使用者不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的,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一條 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對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應當具備對其釋出、記錄、儲存、傳播的即時和應急處置能力,技術方案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範。

第十二條 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與區塊鏈資訊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平臺公約。

第十三條 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的區塊鏈資訊服務使用者,視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違規資訊內容,防止資訊擴散,儲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區塊鏈資訊服務使用者釋出內容和日誌等資訊,記錄備份應當儲存六個月,並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 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資料支援和技術協助,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定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六條 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填報虛假備案資訊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暫停服務,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登出備案。

第十八條 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製作、複製、釋出、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責令暫停服務,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直至轉由相關部門依法關閉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塊鏈資訊服務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製作、複製、釋出、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

第十九條 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未在其網路平臺上標明其備案編號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按本規定履行備案手續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區塊鏈資訊服務存在資訊保安隱患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整改、暫停服務,直至整改後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相關要求方可繼續提供資訊服務。

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責令暫停服務,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在本規定公佈前從事區塊鏈資訊服務的,應當自本規定生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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