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東:網信辦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的完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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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2018年10月19日,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以下簡稱“網信辦”)出臺《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並透過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公開發布資訊,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規定》對區塊鏈資訊服務進行了初步界定,並對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設定了一系列的監管規則。正文:《規定》第2條規定,區塊鏈資訊服務是指基於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透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資訊服務。依照《規定》,網信辦對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採取以下方式進行管理:1備案管理
《規定》第4條,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透過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區塊鏈資訊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區塊鏈資訊服務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備案登記表》),主要包括服務提供者、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伺服器地址等資訊,履行備案手續。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對《備案登記表》進行調整,並按規定進行公示。”對於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採取備案管理,並對資訊進行公示。2年度稽覈《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區塊鏈資訊服務備案實行年度稽覈,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每年規定時間登入區塊鏈資訊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履行年度稽覈手續。3業務規範具體包括:(1)身份驗證
《規定》第10條規定,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對區塊鏈資訊服務使用者進行基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行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資訊認證。使用者不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的,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對於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提出了嚴格的稽覈義務。(2)技術要求《規定》第11條規定,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對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應當具備對其釋出、記錄、儲存、傳播的即時和應急處置能力,技術方案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範。(3)處置措施《規定》第13條要求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使用者在違法違約的情況下,視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違規資訊內容,防止資訊擴散,儲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4)儲存義務
《規定》第14條規定,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使用者的內容和日誌儲存,並提供給監管機構以便核查。(5)安全評估《規定》第16條規定,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在處罰措施方面,《規定》提到包括以下內容在內的情形,網信辦等有關部門將採取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甚至暫停或關閉服務的處罰措施,如果構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1) 製作、複製、釋出、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的(第18條,第9條);(2) 未在其網路平臺上標明其備案編號的(第19條,第6條);
(3) 未按本規定履行備案手續的(第20條,第4條);(4) 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區塊鏈資訊服務存在資訊保安隱患的(第21條第1款);(5) 未及時辦理變更和登出手續(第21條第2款,第4條第2款);(6) 未建立適當的管理制度(第21條第2款,第8條);(7) 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範(第21條第2款,第11條);(8) 未與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第21條第2款,第12條);
(9) 不配合有關部門執法或不按規定接受社會監督(第21條第2款,第15條);(10) 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未進行安全評估(第21條第2款,第16條);(11) 未進行使用者資訊認證(第21條第3款、第10條);(12) 未履行使用者違法違規情況下的處置措施義務(第21條第3款、第13條);(13) 未按規定儲存使用者資訊(第21條第3款、第14條)。但是,《規定》遠遠稱不上成熟,存在著許多的問題,筆者認為有必要對《規定》提出一些修改建議:
第一由於區塊鏈行業目前仍然處於發展初期,區塊鏈技術本身還遠遠不成熟,相關的應用場景與商業模式也仍然在不斷探索之中,未來存在著較多的不確定因素,因而也就難以準確的從內容方面對區塊鏈相關的資訊服務進行界定,而僅能寬泛的採用“區塊鏈資訊服務”的表述,意欲將區塊鏈相關的所有網路服務活動全部納入監管之內。然而過早對區塊鏈相關的各類創新實踐不分青紅皂白的加以限制,只會對市場主體開展創新帶來不必要的障礙和困難,不利於區塊鏈相關的創新實踐,也不利於區塊鏈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可以說,目前出臺《規定》的時機可能還為時過早。第二《規定》所使用的“資訊服務”的表述,內涵過於寬泛,涵蓋了各種包含資訊傳遞與交換的服務行為。《規定》不是針對某種特定的資訊服務內容,而是專門針對區塊鏈技術而出臺,但是,區塊鏈作為一種技術,具備一定的技術中立性。因而《規定》的必要性令人感到懷疑。運用區塊鏈提供的資訊服務與其他資訊服務有什麼區別,並未得到充分的論證。如果基於區塊鏈的資訊服務與基於其他技術的資訊服務沒有本質區別,那麼《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就已經足以應對,實際上,《規定》的許多條文與《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和《網路安全法》的部分條文內容高度相似,單獨出臺《規定》似乎顯得依據不足。
第三《規定》試圖定義區塊鏈資訊服務和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然而,《規定》卻沒有說明何為區塊鏈技術或系統。目前,工業和資訊化部指導編寫的《中國區塊鏈技術和應用發展白皮書(2016)》將區塊鏈定義為:“狹義來講, 區塊鏈是一種按照時間順序將資料區塊以順序相連的方式組合成的一種鏈式資料結構,並以密碼學方式保證的不可篡改和不可偽造的分散式賬本。廣義來講,區塊鏈技術是利用塊鏈式資料結構來驗證與儲存資料、利用分散式節點共識演算法來生成和更新資料、利用密碼學的方式保證資料傳輸和訪問的安全、利用由自動化指令碼程式碼組成的智慧合約來程式設計和運算元據的一種全新的分散式基礎架構與計算正規化。”但是,該定義本身並不具備法律效力,《規定》所指示的區塊鏈技術仍然缺乏明確的指向物件。第四《規定》對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設定的備案門檻可能對行業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回顧網路借貸資訊中介平臺(P2P網貸)的發展,我們可以看到,在《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於2016年8月實施之後,最初規定的12個月過渡期早已過去,2017年底釋出的《關於做好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轄內主要P2P機構的備案登記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但後來又突然宣佈暫停備案,延期驗收。截止目前,網貸平臺備案登記的有關規定已經出臺兩年有餘,仍然沒有一家平臺得到備案。有關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消極態度,對網貸行業的信心以及合規發展程序帶來了極大的打擊和阻礙,“不真誠”的備案規定對行業帶來的僅是負面影響而已。如今《規定》要求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進行備案,相關的備案措施就必須配套到位,不能將備案扭曲為變相的行政許可,只要相關申請者的材料在形式方面齊備,就應當給予備案,否則將會重蹈網貸行業的覆轍,對行業信心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第五《規定》設定的部分規則和措施顯得較為模糊。例如,《規定》第11條規定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技術方案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範,但是其中的“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國家相關標準規範”都缺乏明確的指向。又如《規定》第16條規定的安全評估程式,要求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時候,需要報網信部門進行安全評估,但是完全沒有提及具體的流程和標準。這意味著,在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進行創新的時候,有關部門卻可能因為相關規則的缺位而無法完成安全評估,導致創新產品和應用不能上線,可能對區塊鏈行業的創新帶來非常不利的影響。
第六《規定》設定的一些具體措施沒有考慮到去中心化的特徵,實際上難以執行。例如,第13條規定的處置措施,要求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在特定情況下“視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違規資訊內容”,這些措施在去中心化的區塊鏈系統上實際上幾乎不可能得到執行。這些不合理之處或許將使得《規定》在實踐中缺乏實際的可操作性。第七《規定》對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設定了較多的嚴格義務和多達十餘項的行政處罰事由,顯得過於嚴厲。如前所述,這些義務有些不適用於具有去中心化特性的區塊鏈,無法執行,有些模糊不清,缺乏實際的實施標準,有些顯得過於嚴格,極大的限制了相關主體的創新空間。總之,過多的義務和處罰事由,束縛了創新企業的手腳,不利於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和行業的進步。
作者:楊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陳哲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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