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EX資訊】網信辦下發管理規定徵求意見 區塊鏈行業立法“加速度”

買賣虛擬貨幣

日前,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以下簡稱“網信辦”)下發《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稱,為了規範區塊鏈資訊服務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區塊鏈技術及相關服務的健康有序發展,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需要透過網信辦進行備案。

這意味著繼“94”和“842”之後,區塊鏈行業的立法被提上日程。業內人士認為,該法律的出臺對區塊鏈的未來發展有重大意義。

規範行業發展


作為首部規範區塊鏈技術應用的法律法規,《規定》明確了區塊鏈資訊服務的定義,是指基於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透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資訊服務。

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則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資訊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資訊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援的機構或者組織。

此前,有大量所謂“區塊鏈”自媒體公眾號於今年8月21日被封停,隨後在9月封停了第二批,原因多為“涉嫌釋出ICO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資訊”。

中央網路安全和資訊化委員會等多部門曾聯合發文提示稱,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透過公開宣傳,以“靜態收益”(炒幣升值獲利)和“動態收益”(發展下線獲利)為誘餌,吸引公眾投入資金,並利誘投資人發展人員加入,不斷擴充資金池,具有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行為特徵。

“輿論造勢與推介、資訊服務等是虛擬貨幣投機鏈條中的重要環節。事實證明,若不能在資訊服務和傳播層面進行合規管制,就難以有效打擊虛擬貨幣投機熱潮。”

蘇寧金融研究院網際網路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薛洪言在接受《上海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2017年9月出臺ICO新規之後,監管層對於在境內開展ICO交易業務一直呈高壓態勢。

但事實上,虛擬貨幣投機和區塊鏈炒作並未得到有效控制,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監管層缺乏有效抓手,僅僅切斷了金融機構對各類ICO業務的金融支援,未能有效阻斷虛擬貨幣交易藉助網際網路渠道的傳播和交易。

尤其2017年下半年,以比特幣為代表的龍頭幣價格出現暴漲後,一些資本大佬開始鼓吹區塊鏈投機,藉助部分割槽塊鏈媒體的傳播和引導,在國內點燃了新一波炒作熱潮,幣圈出現了禁而不止,甚至越禁越火爆的亂象。

“2018年7月,騰訊曾批次封禁了部分割槽塊鏈大號,對於打擊幣圈炒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不過,鑑於封禁規定由騰訊做出,影響侷限於微信公眾號,這些區塊鏈媒體的App、網站、小程式等並不受影響。”

江西財經大學九銀票據研究院高階研究員邵偉在接受《上海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規定》首次以國家名義對區塊鏈行業提出具體規定,從而引導行業沿著正規化發展道路邁出了第一步。

界定仍有不明

不過,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網際網路金融專業委員會主任陳雲峰向《上海金融報》記者表示,一方面,《規定》的規範主體限定物件為境內服務提供者,並未區分由境外機構運作,但物件導向包含中國境內使用者,以及完全由境內機構運作,且面向中國使用者提供服務的情形。另一方面,根據《規定》,區塊鏈技術或系統作為資訊傳播媒介,對於區塊鏈技術本身未作出明確定義。

此外,根據《規定》,網信辦將對區塊鏈資訊從業機構採取備案管理、年度稽覈、資訊服務使用者實名制認證的方式進行管理,同時對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提出了相應的技術要求,以及在違法違約情況下的處置措施和處罰標準。

《規定》還明確了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對於安全評估標準,《規定》並未給出具體的方案,”陳雲峰表示,根據《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資訊和重要資料應當在境記憶體儲。

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因此,對於從業機構如何具體進行安全評估,《規定》應該進一步明確。

監管機制亟待建設

“根據《規定》,監管措施從區塊鏈資訊服務著手,涵蓋交易服務、輿論傳播與推介、底層技術支援等多個環節,為區塊鏈領域的監管提供了有力的抓手。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中並未提及“虛擬貨幣”。有業內人士認為,“《規定》提到的懲罰措施主要是針對空氣幣、傳銷幣的誤導宣傳,對真正踏實做事情的團體估計影響不大。”

但要徹底淨化區塊鏈行業的發展環境,單靠一國之力並不夠,還要加強國際間溝通與協調。比如,除各國政府尚有爭議的虛擬貨幣交易外,對容易達成監管共識的涉嫌非法集資的ICO行為,可嘗試構建跨境聯合打擊機制,讓違規行為無處藏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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