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 的六個形態定位及相關監管政策探討

買賣虛擬貨幣

今年被稱為NFT的“元年”,藝術家、名人、巨頭公司紛紛入局NFT,屢創新高的NFT價格更是讓其成為大眾關注焦點。01區塊鏈推出NFT系列專題研究,盤點和總結NFT的發行市場、投融資狀況、熱點產品、政策等相關內容,幫助讀者對NFT市場有更全面的瞭解。

本文主要從政策上探討NFT。目前,我國並未在法律上對NFT做出定義及監管。鑑於NFT的存在形式多種多樣,如數字畫作、音樂、影片、文字、遊戲道具等。本文將從NFT的存在形式出發,探討各種相似形態產品的法律政策,給NFT在法律上可能發展的方向做出參考。

一、區塊鏈產品

區塊鏈是NFT的底層技術,NFT是區塊鏈的典型應用。需要注意的是,區塊鏈憑藉其透明、公開、可追溯、不可篡改等特性已成為數字經濟時代最重要的基礎技術之一,並已經上升到國家層面。而NFT雖然運用了區塊鏈底層技術,但法律政策並未對NFT本身做出說明。

早在2019年,發展區塊鏈技術已經成為國家層面的戰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時就強調“要把區塊鏈作為核心技術自主創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確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著力攻克一批關鍵核心技術,加快推動區塊鏈技術和產業創新發展”。

此外,各地政府也在不斷提出各項支援性及監管性政策以助力區塊鏈技術的發展。今年以來,區塊鏈相關的政策繼續被推出。3月,區塊鏈被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規劃提出打造數字經濟新優勢,加快推動數字產業化。推動區塊鏈技術創新,以聯盟鏈為重點發展區塊鏈服務平臺和金融科技、供應鏈管理、政務服務等領域應用方案,完善監管機制。

6月,工信部和網信辦聯合釋出《關於加快推動區塊鏈技術應用和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聚焦供應鏈管理、產品溯源、資料共享等實體經濟領域,推動區塊鏈融合應用,支撐行業數字化轉型和產業高質量發展。推動區塊鏈技術應用於政務服務、存證取證、智慧城市等公共服務領域,支撐公共服務透明化、平等化、精準化。

從區塊鏈資訊服務的提供、使用、管理等的相關來看,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2019年1月10日釋出的《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要求,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需要進行備案,變更、終止服務應當辦理變更或登出手續。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對違反《規定》者,將依據本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政策檔案

《關於加快推動區塊鏈技術應用和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遼寧省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

《網路安全法》

《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虛擬貨幣

代幣可被分為同質化和非同質化兩種,但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同質化指代幣間可以進行無差別的交換,比特幣、以太坊都屬於同質化代幣。而NFT的非同質化特性使其區分於虛擬代幣,NFT承載的是附著於其上的實物或者數字資產的價值。在我國對虛擬貨幣的高壓政策下,明確二者的區別非常重要。

由於虛擬貨幣容易被利用進行洗錢等違法活動,且缺乏匯兌機制,容易引起通貨膨脹和市場混亂。我國一直以來對虛擬貨幣採取打壓的政策。早在2013年,人民銀行等五部委釋出《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了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017年,透過發行虛擬代幣的融資活動擾亂了市場秩序,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釋出《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立即叫停各類代幣融資活動,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加強代幣融資交易平臺的管理,禁止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要求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

今年9月,人民銀行釋出《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虛擬貨幣及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屬性,明確提出應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工作機制,加強交易炒作風險的監管。該政策給了NFT警示,若依靠發幣融資、炒作套利的模式發展,NFT將步入虛擬貨幣的後塵。因此,明辨虛擬貨幣與NFT的區別非常關鍵,用虛擬貨幣的思路發展NFT的做法是錯誤的。

相關政策檔案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

《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

《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三、虛擬資產/數字藏品

NFT透過人類的勞動產生,本身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與虛擬資產類似,NFT支援對價轉讓、交易、產生收益,具備價值性。NFT持有人可以佔有、使用、處分、收益,具有可支配性。今年10月份,騰訊幻核APP與支付寶小程式“螞蟻鏈粉絲粒”內頁中,“NFT”字樣全部消失,改為“數字藏品”。從這個切入點來說,往虛擬資產或者數字藏品靠攏或許是NFT在我國合規框架下可能的落地形式。

虛擬資產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據此,《民法典》明確了資料、網路虛擬財產被納入民事財產權利的保護客體範圍。

在數字經濟規模越來越占主導地位的今天,數字資產已經成為經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NFT往數字藏品或者虛擬資產的方向發展或許是目前最穩妥的方式。目前,多省市已經出臺“數字資產交易”相關政策。《寧波市加快區塊鏈產業培育及創新應用三年行動計劃(2020-2022年)》提出探索建立區塊鏈監管機制,重點加強區塊鏈在金融、數字資產交易、電子政務、個人資料保護等領域的行業監管治理機制;

2020年5月釋出的《海南省關於加快區塊鏈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指出,支援龍頭企業探索數字資產交易平臺建設,探索資產數字化、數字資產確權保護、數字資產全球化流動、數字資產交易等方面的標準和技術模式,推動數字資產相關業態在海南先行先試。

《2020年成都政府工作報告》中表示,加快推進區塊鏈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服務平臺建設,推動設立數字資產交易中心,紮實推進法定數字貨幣試點。

相關政策檔案

《民法典》

《寧波市加快區塊鏈產業培育及創新應用三年行動計劃(2020-2022年)》

《海南省關於加快區塊鏈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著作權法》

四、藝術品

數字藝術品是NFT最主要的存在形式。目前,創造藝術品NFT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線上創造並形成 NFT 藝術品,二是將線下實物藝術品鑄造成為NFT 藝術品。從NFT藝術品的法律性質上看,NFT 藝術品本質上是一種數字形式呈現的作品。從NFT藝術品區塊鏈存證的法律效力上看,其本質也是一種儲存於區塊鏈網路的電子資料。從NFT 實物藝術品鑄造權益上看,NFT 藝術品與藝術品作者、藏家、使用者權益的關係相關。

從藝術品的定義看,《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所稱藝術品,是指繪畫作品、書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藝術攝影作品、裝置藝術作品、工藝美術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複製品。本辦法所稱藝術品不包括文物。”據此,目前NFT並不屬於藝術品範疇。

有趣的是,NFT還未大規模興起時,一群先行藝術家就利用其探索發展數字化藝術品的可能性。對於部分藝術品NFT,從藝術品的法規做出規定對數字經濟時代的藝術創作有積極且深刻的意義。

相關政策檔案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資料安全法》

五、網路出版物

網路出版物的豐富多樣性與NFT相似,且其表現形式都是數字化作品,但二者並不相同。需要注意的是,目前NFT並不等於數字作品,甚至不等於數字作品的存證,其只是數字複製品在鏈上的一種密碼學表達。

從形式上,目前NFT最接近於網路出版物。根據《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網路出版物指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的數字化作品,範圍主要包括:

(一)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遊戲、動漫、音影片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

(二)與已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內容相一致的數字化作品;

(三)將上述作品透過選擇、編排、彙集等方式形成的網路文獻資料庫等數字化作品;

(四)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型別的數字化作品。

從操作層面上,法律對網路出版物的生成與流通做出了政策性的規範。根據《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從事網路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使用者資訊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使用者明示並取得同意。

相關政策檔案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製品支付報酬管理辦法》

六、遊戲裝備

遊戲領域也是NFT最典型的應用,其中包括最早興起的收藏遊戲如Cryptokitties。但目前更豐富的玩法已經出現在多款遊戲上,如模擬經營遊戲The Sandbox,賽車競技遊戲Battle Racers,甚至還有流動性挖礦的NFT版本,比如Axie Infinity。NFT化的遊戲裝備使得這些遊戲更有“現實”感,甚至出現依靠玩遊戲養家餬口的現象。

目前,與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相關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已廢止的文化部制定的檔案中,如已廢止的《網路遊戲暫行管理辦法》中規定從事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應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文化部關於加強網路遊戲宣傳推廣活動監管的通知》規定,網路遊戲運營企業不得向使用者提供網路遊戲虛擬貨幣、虛擬道具兌換法定貨幣或者實物的服務。

目前,現行有效的法規等並無直接針對網路遊戲相關的資產以及虛擬貨幣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部分網路賬號、裝備盜竊的情況下,法院認為盜竊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行為以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罪定罪量刑。部分法院認為,公民能夠獨佔管理的,可以轉移處置的,具有價值性的物(包括無形物),均可以認定為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網路遊戲裝備及虛擬貨幣等屬於虛擬財產。從這個觀點出發,網路遊戲內的虛擬貨幣和裝備等具有價值的內容成為虛擬財產是一個趨勢。

相關政策檔案

《民法典》

《網路遊戲暫行管理辦法》(已廢止)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文化部關於加強網路遊戲宣傳推廣活動監管的通知》

七、NFT行業標準

目前,雖然我國從政策上並未給出NFT具體的定義及使用法規,但今年以來NFT迅速爆發的態勢和瘋狂生長的局面使得NFT合規化成為必然。目前,各機構和企業正在積極的建立NFT的相關標準。

9月份,科技部下屬中國技術市場協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聯合多家產學研機構成立工作組,共同開展《 NFT平臺與產品評測》團體標準研製、起草工作。旨在進一步探索智慧財產權領域的數字化轉型與數字科技應用,儘快建立起一套適合中國國情、滿足國內NFT行業長期健康發展需要的相關團體標準。

“加快NFT相關標準研製已成為行業共識。”

——中國技術市場協會副秘書長王兵

10月份,NFT行業首個自律公約釋出。國家版權交易中心聯盟牽頭,中國美術學院、浙江省杭州網際網路公證處、螞蟻集團、京東科技、騰訊雲等共同釋出《數字文創行業自律公約》,旨在強化行業自律,建立良性的數字文創行業發展生態,助力中國文創產業發展。

《公約》指出,要堅守區塊鏈技術服務數字文創產業發展初心,為數字文創作品確權及流轉提供創新解決方案,讓創作者的作品能更好觸達市場,促進原創文化行業繁榮發展。充分運用區塊鏈技術保護鏈上數字文創作品版權,保護創作者合理權益。其中,抵制炒作是《公約》的重要共識。

“透過《公約》的釋出和實施,希望有更多的機構與社會力量參與到數字文創行業的規範發展中來,共同為文化產業發展營造乾淨、公平、健康的發展環境。”

——國家版權交易中心聯盟理事長李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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