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四”一週年,全面覆盤全球數字貨幣監管政策與市場趨勢

買賣虛擬貨幣

文 | 鏈得得

數字貨幣自誕生之日後,隨之而來的代幣破發、集資詐騙、交易所被盜等事件層出不窮。據鏈得得App記錄,2017年9月4日,數字貨幣及ICO在中國正式定性為非法集資,並明確禁止任何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央行曾多次釋出公告,提醒投資者數字貨幣的風險。2018年8月26日,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等多部門近日釋出風險提示,提醒廣大民眾防範以“虛擬貨幣”等名義進行的非法集資。

如何針對數字貨幣的諸多亂象制定行之有效的監管框架,是擺在各國政府面前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在過去的一年內,各國政府也在不斷探索,加強數字貨幣領域的監管政策,全球對與數字貨幣的監管趨勢也呈現愈發收緊的態勢。

全球數字貨幣監管政策概況

鏈得得App在對世界主要區塊鏈國家和地區近一年來的數字監管政策研究後,根據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態度嚴格程度及區塊鏈技術應用水平,將全球各個國家和地區對數字貨幣的監管分為五類。


1、明令禁止數字貨幣,如中國、印度

第一大類別是對數字貨幣監管政策最為嚴格的地區,政府命令禁止數字貨幣,但是對於區塊鏈新興技術的應用表示支援。這一類別的代表地區為中國和印度。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資訊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七部門聯合釋出聯合釋出《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正式定性ICO是非法集資,並明確禁止任何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中國對於數字貨幣的態度始終保持克制和理性,政策調控較為嚴格。央行曾多次釋出公告,提醒投資者數字貨幣的風險。

2018年4月,禁止央行監管的實體為任何個人和企業實體處理和提供虛擬貨幣的服務和結算。如果已經提供這類服務,必須在一定期限內終止,不允許數字貨幣進入該國支付系統。

2、謹慎監管,逐步探索,如韓國、俄羅斯、越南、泰國

這一型別的地區對於數字貨幣的政策非常謹慎,部分業被禁止,但部分業務在監管的範圍內可以進行。這類地區代表國家如韓國、俄羅斯、越南、泰國。

韓國對於數字貨幣的監管更多的處於搖擺階段。在經歷野蠻生長期後,韓國對數字貨幣的監管迅速走向嚴格,目前已在實名認證及背景檢查等方面進行嚴格控制。

俄羅斯對於加密貨幣的態度較為冷淡,相較於將加密貨幣定義為虛擬貨幣(virtual currency),政府將它劃分到合法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類別。

由於2018年4月8日,越南出現ICO騙局致投資者損失6.5億美元資金。目前越南總理已向幾個部委發出指令,要求對活躍的、但危險的ICO和加密貨幣市場進行監督。

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已公佈有關該國加密貨幣和ICO監管框架的細則,只有在泰國註冊的公司才能申請許可證。

3、較為寬鬆,採用監管沙盒模式,如英國、新加坡

監管沙盒”由英國首創,只要在沙盒內,創新型企業就可以在一定範圍內不需要受到原本的法律規範的限制。在英國加密貨幣和代幣都被視為私有貨幣(Private Currency),而ICO發行者都是基於自己對於法律的解讀來操作,自行承擔政策和法律風險。

2016年6月,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推出“監管沙盒” 。當局對數字貨幣態度友好,監管較為寬鬆。對ICO的發行採取適當監管,需要在金融管理局提前備案及授權。

4、納入現行證券監管,典型代表如美國、澳大利亞、中國香港

這一型別地區的政府將數字貨幣納入現有的證券監管體系,透過原有的證券的監管模式進行監管,代表國家包括美國、澳大利亞、中國香港。

美國各州對數字貨幣的態度並不十分一致,站在聯邦角度而言,種種跡象顯示,美國監管機構更偏向於將數字貨幣歸入證券分類。

2017年9月5日,香港證監會發布《有關首次代幣發行的宣告》,明確表示ICO 發行的 token 如屬於法規界定的”證券”範疇,須遵守香港證券法,公司將對其 ICO 相關活動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5、積極推動,規範監管,包括日本、馬耳他

這一型別的國家對數字貨幣持積極監管的態度,承認數字貨幣在該地區的合法地位,並透過嚴格的監管措施對數字貨幣進行有效的管理,代表地區包括日本、馬耳他。

2017年9月6日,日本國家稅務局宣佈 ,來自加密貨幣的收益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分類為“雜項收入”。在新經幣被盜事件後,日本在2018年3月引發了日本金融廳對國內數字資產交易所的強化審查,8家已經提交申請的交易所撤回了牌照申請。雖然監管有所強化,但整體來看,依舊持支援和鼓勵態度。

2018年6月,日本規模最大的bitFlyer等6家交易所都收到整改。bitFlyer被檢查發現安全系統中出現問題,涉及在防止洗錢、恐怖主義融資及未授權進入渠道等方面的問題。

從2018年4月初至今,馬耳他政府致力於推動數字貨幣法案的落地,分別是MDIA(馬耳他數字創新局)條例草案;TAS(技術服務提供商法案)條例草案;VC(虛擬貨幣)條例草案。

年度全球監管政策TOP10

據鏈得得App編輯統計,截至2018年9月4日,全球數字貨幣市場總市值達到2373.12億美元,共有1910種數字貨幣。時間回到一年前,2017年9月4日,全球數字貨幣市場總市值為1622.65億美元,數字貨幣數量僅為1077種。在這一年時間裡,全球數字貨幣市場最高值出現在2018年1月,總市值達到了8238億美元,較2017年9月4日相比上漲407.89%。

政府對於數字貨幣的監管措施和政策,成為數字貨幣市場過山車式暴漲暴跌的重要推手。鏈得得梳理了近一年來全球監管政策的十大事件,並與全球數字貨幣市場進行對比,進一步分析數字貨幣市場和政府監管政策的關聯度影響。

截止2017年9月4日當天,全球數字貨幣市場總市值為1622.65億美元,受中國及香港監管政策的影響,數字貨幣市場整體市值呈下跌趨勢,在9月15日達到低谷,最低為1167.49億美元,較9月4日相比下跌28.05%。

2017年10月13日,數字貨幣整體市值報1654.75億美元,回到“9.4”大跌之前的市場總值。

2017年11月14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釋出《數字代幣發行指引》,對受法律監管的數碼代幣發行活動做出明確定義。若發行的數字代幣代表投資者持有的企業股權或資產所有權,或是可轉換為公司債權,就受證券期貨法管制。受該訊息影響,數字貨幣市值出現幾日小幅調整。

2018年1月8月,全球數字貨幣市場達到最高,總市值達到了8238億美元,較2017年9月4日相比上漲407.89%。

2018年4月6日,英國金融行動局(FCA)釋出《對於公司發行加密代幣衍生品要求經授權的宣告》,表示為透過ICO發行的加密代幣或其他代幣的衍生品提供買賣、安排交易、推薦或其他服務達到相關的監管活動標準,就需要獲得FCA授權。6日以後,全球數字貨幣市場開啟了整一個月的反彈上漲,從2564.87億美元最高漲至4697.71億美元,同比增長83.16%。

2018年5月7日,日本金融廳(FSA)將對國內加密貨幣交易所採取進一步監管。數字貨幣至此一路下跌,截止發稿日(9月4日),全球數字貨幣市場總市值達到2373.12億美元,較最高點相比下降71.19%,較2017年9月4日相比上漲46.25%。


附錄:全球數字貨幣市場年度監管政策盤點

1、明令禁止數字貨幣地區

第一大類別是對數字貨幣監管政策最為嚴格的地區,政府命令禁止數字貨幣,但是對於區塊鏈新興技術的應用表示支援。這一類別的代表地區為中國和印度。 

中國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資訊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七部門聯合釋出聯合釋出《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正式定性ICO是非法集資,並明確禁止任何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18年1月26日,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發布《關於防範境外ICO與“虛擬貨幣”交易風險的提示》,提示表示有關管理部門對境內ICO行為及“虛擬貨幣”交易場所的清理整治工作已基本完成,期間有部分投資者轉向境外開展相關活動。根據國家相關管理政策,境內投資者的網路訪問渠道、支付渠道等可能會受到影響,投資者將蒙受損失。

2018年8月24日,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釋出《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 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強調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透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的活動實則以“金融創新”為噱頭,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繫。

印度

2017年12月,印度許多主要的BTC/" target="_blank"">比特幣交易所(包括至少是Unocoin和cosecurity)遭到了收入稅務部門的查抄,該部門據稱正在尋找比特幣和加密貨幣功能的資訊記錄。

2018年2月1日,印度財政部長Arun Jaitley承諾將嚴厲擊加密貨幣進行非法用途,並強調加密貨幣不是合法貨幣,政府不會考慮令加密貨幣合法化,並將阻止在其司法管轄範圍內使用比特幣和其它加密貨幣。

2018年4月5日,印度央行宣佈,禁止央行監管的實體為任何個人和企業實體處理和提供虛擬貨幣的服務和結算。如果已經提供這類服務,必須在一定期限內終止。

2018年6月,印度財政部經濟事務部部長Subhash Chandra Garg透露,印度加密貨幣監管條例將於7月公佈,草案框架已經制定。Garg稱印度政府不會將數字貨幣視為通貨,不會允許數字貨幣進入該國支付系統,執行機構將採取措施來終結數字資產的非法使用。

2、謹慎監管,逐步探索地區

這一類地區政府對於數字貨幣持非常謹慎的態度,如韓國、越南、泰國、俄羅斯。

韓國

2017年9月,韓國金融服務委員會(FSC)正式宣佈“禁止透過各種形式的虛擬貨幣進行籌集資金”,並表示數字貨幣加以需要受到嚴格的控制和監視。FSC同時宣佈將禁止匿名交易;禁止未成年人和政府官員進行交易;對加密貨幣交易徵稅。

2018年1月30日起,韓國新韓銀行、農協銀行、企業銀行、國民銀行、韓亞銀行、光州銀行6家商業銀行要求虛擬貨幣使用者開戶時必須進行實名認證。虛擬貨幣交易所既有賬戶轉為實名確認賬戶後即可獲批交易,而新使用者在開戶時必須實名認證。

2018年4月5日, 韓國政府對企業的監管機構公平交易委員會(FTC)向12家國內加密貨幣交易所下令,修改其定式合同,認為它們大多未能給予消費者足夠的保護。

2018年5月13日,韓國金融監督院(FSS)加入了對該國最大加密數字貨幣交易所Upbit的調查。FSS將協助韓國金融情報部門(FIU)和金融監督委員會(FSC),共同評估Upbit的資產負債表,以及對國內加密貨幣交易所現有的監管法規。

2018年6月28日,韓國金融服務委員會(FSC)針對加密貨幣交易所公佈了新的加密數字貨幣監管框架和指導,要求,加密貨幣交易所進行客戶盡職調查(CDD)和強化盡職調查(EDD),並進行足夠的背景檢查,確保:外國人不使用韓國交易所買賣數字資產;犯罪分子未秘密利用個人賬戶洗錢;防止可疑交易和支付處理。

俄羅斯

2018年1月25日,俄羅斯財政部首次提出“數字金融資產”法案。明確了俄羅斯官方對數字貨幣的相關定義,包括代幣、智慧合約、加密貨幣交易所以及挖礦等術語,制定了ICO的規則,規定ICO的投資限額從5萬盧布提升到50萬盧布,併合法化了挖礦行為。

2018年2月,俄羅斯央行第一副行長Olga Skorobogatova稱,從納稅、管理及報稅角度考慮,俄央行將允許國內開展加密數字貨幣挖礦,這是一種可以得到支援的行為。俄央行認為,礦工必須拋售存國外的加密貨幣。

2018年3月7日,俄羅斯財政部日前草擬法案,明確用加密數字貨幣替代俄羅斯法定貨幣盧布屬於犯罪行為。俄副財長Alexei Moiseev透露,財政部起草的法案列出了一些應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的罪行,其中包括髮行和接收替代貨幣及加密貨幣支付。

2018年3月11日,俄羅斯已經完成了《數字金融資產》(On Digital Financial Assets)聯邦法案的初稿,草案規定了數字金融資產的建立、發行、儲存及流透過程中產生的關係,以及智慧合約下各方權利需要履行的義務。同時對加密貨幣、數字代幣和挖礦進行了明確定義,同時合法化了挖礦行為。

2018年3月20日,俄羅斯總統普京制定的有關虛擬貨幣和ICO監管的聯邦法案提交,涉及數字金融資產和籌集資金的代替手段。法案將加密貨幣和代幣定義為數字金融資產,而非法定貨幣,不能用於支付俄羅斯的商品和服務,只允許透過已被授權的加密貨幣交換運營商進行交易。併為ICO建立Know-Your-Customer(KYC)規則。

2018年5月22日,俄羅斯國家杜馬、即下議院一審透過了數字金融資產法議案。二讀和三讀原定7月1日進行,後推遲到9月。

越南

2018年4月11日,越南總理簽署關於“加強對比特幣和其他數字貨幣管理的法律框架的指示”。框架內容包括國家銀行SBV應指示信貸機構和中介支付服務機構不要進行數字貨幣的非法交易;SBV將與公安部合作,處理使用數字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行為;財政部將引導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不進行涉及數字貨幣的非法發行、交易和經紀活動;用於挖掘虛擬貨幣的硬體進口應受到限制;公安、工貿、資訊、通訊、司法等部門應加大與數字貨幣有關的營銷詐騙活動的調查、預防和處理。

2018年7月26日,據當地日報Vietnam News報道,越南證券委員會(SSC)日前釋出宣告,禁止本國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參與任何與加密數字貨幣有關的發行、交易和經紀活動,並要求它們遵守反洗錢的法律規定。

2018年8月,越南國家銀行(SBV)警告民眾,數字貨幣在越南不是法定貨幣,並且禁止發行、使用和供應數字貨幣。違反此規定的人將會別罰款150-200萬盧比(約合6500-11000美元)。根據越南新版刑法規定,提供和使用非法的付款方式也可能是犯罪行為。

泰國

2018年6月8日,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釋出數字資產交易監管細節,旨在規範數字資產交易。SEC要求所有市場參與者包括數字資產交易的ICO發行人、數字交易所、經紀人和交易商必須在生效日期後的90天內向泰國SEC註冊;對個人投資ICO設定數額上限,並向數字交易所按照交易量收取年費。

2018年7月3日,泰國透過《數字資產商業法令》,賦予數字資產貨幣和證券的雙重屬性,如何判定取決於加密貨幣的用途和開發目的:用作商品交換媒介時定義為“數字貨幣”,參與投資或接收特定商品時定義為“數字通證” 。

2018年7月4日,泰國證監會(SEC)公佈有關數字token的監管法規。新規主要集中於ICO方面,要求:發行方必須為遵循泰國法律註冊的公司;對機構投資者、擁有超高資產淨值的個人投資者、風投公司和私募股權公司,ICO可無限制發行,但對散戶投資者募資額不得超過30萬泰銖、約合9050美元;ICO發行只能接受一種法幣——泰銖和七種加密數字貨幣,分別為比特幣(BTC)、比特幣現金(BCH)、以太幣(ETH)、以太經典(ETC)、萊特幣(LTC)、瑞波幣(XRP)和恆星幣(XLM)。

3、採用監管沙盒地區

英國

2017年9月,英國FCA首次警告投資者ICO專案可能存在欺詐,但仍然處於默許的態度。

2018年2月22日,英國議會財政委員會宣佈從即日起開展對加密數字貨幣和區塊鏈技術相關問題的調查。調查涵蓋:檢視加密貨幣在英國的作用,對消費者、企業界和政府的潛在“機遇和風險”;調查區塊鏈等分散式賬簿技術對金融機構、央行和金融基礎設施的潛在影響;徹查英國內閣、央行和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對加密貨幣採取的監管應對舉措,細察監管可能怎樣既為消費者和企業提供保護,又不扼殺創新。

2018年3月2日,英國央行行長馬克·卡爾尼(Mark Carney)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數字貨幣並未對金融穩定造成重大風險,但是時候將數字貨幣和相關資產的監管標準同其它金融系統保持一致,而不是直接禁止它們。支援實施打擊非法與欺詐行為的監管措施。

2018年3月22日,英國財政大臣 Philip Hammond 將宣佈成立一個政府加密資產特別工作小組,由英國央行、財政部和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共同參與。

2018年4月6日,英國金融行動局(FCA)釋出《對於公司發行加密代幣衍生品要求經授權的宣告》,表示為透過ICO發行的加密代幣或其他代幣的衍生品提供買賣、安排交易、推薦或其他服務達到相關的監管活動標準,就需要獲得FCA授權。

2018年4月19日,英國央行(BOE)行長卡尼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數字資產生態系統需與金融體系的其他部分保持同樣標準;數字貨幣具有“極端的波動性”,由於這種波動性的存在才無法被作為貨幣。不過在未來的某個時候不排除對其保持開放態度;政府並非要隔離或取締數字貨幣,而是監管數字資產生態系統的各個要素;監管是必要的;贊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將數字貨幣歸類為證券,並由SEC管制數字貨幣的發行與交易。

2018年5月26日,英國金融行動局(FCA)表示,正在調查24家涉足加密數字貨幣業務的未獲授權企業,以此判斷他們是否可能在開展需要FCA授權的受監管經營活動。FCA並不監管數字貨幣,但監管數字貨幣的衍生品,並表示,將視ICO結構組成方式逐個案例監管。僅今年,FCA就已經啟動數字貨幣相關的七起舉報報告。

2018年6月11日,英國金融行動局(FCA)公佈向其監管的銀行CEO致信,警告處理加密數字貨幣業務可能面臨的風險。信中敦促銀行,如果涉及被FCA視為“加密資產”的活動,就要加大對客戶活動的審查力度,應採取一些降低金融犯罪風險的舉措,比如開展對關鍵個人的盡職調查,保證現有金融犯罪框架充分反映加密貨幣相關活動。

新加坡

2017年8月1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首次表明對ICO這種融資方式發表立場。一是明晰和界定了數字憑證和虛擬貨幣的概念和範圍,虛擬貨幣是一種可以作為交換的中介物,賬戶的單位,或者價值的儲存特定的數字憑據;二是繼續強調要防止利用虛擬貨幣進行洗錢或恐怖融資等不正當行為;三是強調屬於《證券與期貨法》的管理範圍的ICO中的數字憑據所構成的產品,ICO流程需要接受MAS的監管。

2017年10月2日,MAS釋出《答覆議會有關在新加坡使用加密貨幣的問題及監管加密貨幣和ICO的措施》,表示目前正在制定一個新的支付服務監管框架來應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同時表示,虛擬貨幣若超越其作為一種支付手段的身份,演變為代表資產所有權等利益的“第二代”代幣,類似於股票或債券憑證,那麼出售該等“第二代”代幣來籌集資金的ICO專案受MAS監管。MAS還沒有專門為ICO釋出新的立法,但MAS會繼續監察這類發行的發展情況,如有需要,會考慮更有針對性的立法。

2017年11月14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釋出《數字代幣發行指引》,對受法律監管的數碼代幣發行活動做出明確定義。若發行的數字代幣代表投資者持有的企業股權或資產所有權,或是可轉換為公司債權,就受證券期貨法管制。檔案表明,新加坡數字資產相關的中介機構,包括數字資產交易所,若涉及提供被視為資本市場產品、證券或期貨合約的數字資產交易,則需要獲得相應牌照、批准,若僅提供幣幣交易,且不涉及上述被視為資本市場產品、證券或期貨合約的數字資產,則無需相關牌照,但仍需要符合反洗錢相關規定。

2018年2月5日,新加坡副總理兼央行負責人Tharman Shanmugaratnam表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正在密切研究相關進展以及其構成的潛在風險。沒有充分的理由去禁止數字貨幣交易。不過會要求相關的中介機構遵守反洗錢規定。

2018年6月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局長孟文能(Ravi Menon)在野村亞洲投資大會上表示:ICO就性質來說不屬於證券範疇的,因此不受《證券期貨法》的限制。但是如果ICO具有證券性,例如有的發行公司向投資者承諾這些數字貨幣可取得回報,那麼它就應該被歸類到證券範圍內,視為投資產品。就必須遵守《證券期貨法》,接受MAS的監管,並像所有的上市公司計劃一樣,提供公開招股書,披露公司細節和業務狀況。

4.納入現行證券監管地區

美國

美國對加密貨幣各州及不同機構有相應的規則。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將比特幣定義為大宗商品,同時會對包括洲際貿易中涉及比特幣的欺詐、操縱等行為,以及與比特幣直接掛鉤的大宗商品期貨交易進行監管。

2018年1月19日,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釋出宣告,對兩起加密數字貨幣欺詐案例提起公訴。

2018年1月25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緊急叫停數字貨幣銀行公司AriseBank高達6億美元的ICO。SEC認為,該公司及所發行的代幣AriseCoin未經SEC註冊,違反了美國證券法,而且沒有為投資者提供針對商業模式和財務歷史的必要資訊披露。1月30日,SEC獲得法院批准,沒收AriseBank持有的所有加密貨幣。

2018年2月,美國國稅局宣佈成立一支由10名專業調查員組成的專責工作組,旨在進行國際犯罪調查、搜尋數字貨幣逃稅者。同月,美國連續舉辦了2場關於區塊鏈的國會聽證會,美國SEC主席JayClayton指出:申明大部分數字資產可能屬於證券,數字資產眾籌將受到美國SEC的監管,並需要進行註冊,監管強化。未註冊的ICO違法,並否認曾批准和將批准ICO。

2018年2月16日,美國證監會(SEC)中止了三家美國上市公司Cherubim Interests Inc、PDX Partners Inc.和By Adam O. Manzor的證券交易,認為這些公司做出的收購加密數字貨幣和區塊鏈技術相關資產宣告存疑,還質疑這些公司的業務性質和資產價值。

2018年3月1日,美國證監會(SEC)已經向與熱門數字代幣相關的科技公司和顧問公司發出幾十份傳票,提出索取資訊的要求。傳票內容包括要求瞭解ICO代幣發售和預售的結構資訊。

2018年3月16日,美國國稅局宣佈已從Coinbase獲取了約1萬3千名賬戶持有人的資訊資料,包括基本開戶資訊,稅號以及交易方的姓名。

2018年5月21日,北美證券監管協會(NASAA)主導的一項打擊加密貨幣詐騙國際行動Operation Cryptosweep正式啟動。

2018年6月9日,據華爾街日報報道,知情者稱,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向多家加密數字貨幣交易所發出傳票,要求提供交易資料。CFTC已經啟動對交易者是否合謀操縱比特幣價格的調查,而且還在配合美國司法部的另一項調查,司法部在調查其他加密數字貨幣價格是否可能被操縱。

2018年6月,美國證監會(SEC)就美國最大期權交易所Cboe提議上市交易一隻比特幣ETF VanEck SolidX Bitcoin Trust公開徵求利益相關人士的意見。

2018年7月24日,美國證監會(SEC)推遲決定是否批准私營投資管理機構Direxion Investments申請的五隻比特幣相關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將延至9月21日決定。

2018年7月26日, 美國證監會(SEC)拒絕了數字貨幣交易所Gemini 創始人、比特幣億萬富翁Winklevoss兄弟提出的一隻比特幣ETF申請,不認同他們提出的比特幣市場能抵禦操縱說法,並且強調這一市場存在欺詐和價格操縱問題。

2018年8月7日,美國證監會(SEC)宣佈將決定是否批准申請在美國最大期權交易所Cboe上市的比特幣ETF VanEck SolidX Bitcoin Trust的時間推遲到9月30日。

2018年8月13日,美國財政部下屬金融犯罪執法局(FinCEN)局長Kenneth Blanco近日在講話中指出,無論可兌換數字貨幣的貨幣轉移機構位於美國還是境外,即使境外實體並未在美國設實體機構,只要其業務完全或部分涉及美國,都應同樣遵循《銀行保密法》(BSA)的要求。

2018年8月22日,美國證監會(SEC)公佈否決ProShares、Direxion和GraniteShares三家機構提出的合計九隻比特幣ETF上市申請,三家機構各自申請了兩隻、五隻和兩隻ETF。

澳大利亞

2017年9月28日,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針對ICO頒佈了相關的監管指導檔案(Initial coin offerings INFO 225),檔案指出:公開發行代幣融資的法律狀態取決於某一個具體的代幣融資專案是怎麼構建的及操作的,以及發行的代幣背後所代表的權利。如上文所述,代幣認定為管理投資計劃、公司股份或金融衍生品等,如果涉及公司法,就適用公司法,如果涉及消費者保護法,就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也可能不涉及具體的部門法,只適用比較一般性法律法規,具體情況需具體分析。

2017年12月7日,澳大利亞兩議院正式透過《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法案2017年修正案》,明確了數字貨幣不是財產或者資產,只是一種價值的數字表現形式。該修正案在原有的《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法案》的基礎上增加了對數字貨幣的監管內容。修正案廢除電子貨幣(e-currency)的定義,增加數字貨幣(digital currency)的定義。

2018年4月3日,澳大利亞國家金融情報部門AUSTRAC向數字貨幣交易服務提供商發出警示:新的AML/CTF計劃生效。數字貨幣交易服務提供商必須遵守一系列義務,包括:堅持AML/CTF計劃,以識別、減輕和管理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識別和驗證客戶身份;向AUSTRAC報告可疑事項,包括涉及實物貨幣1萬美元以上的交易;保持一定的記錄7年。

2018年5月,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ASIC)公佈,將工作重點放在透過ICO推廣和出售數字貨幣和虛擬貨幣的誤導性或欺騙性行為上。ASIC稱正在向ASIC認為行為或表述可能有誤導或欺騙性的ICO發行方及其顧問發出徵詢。徵詢後,一些發行方已經終止ICO。

2018年6月16日,澳大利亞稅務局(ATO)警告本國加密貨幣投資者必須按期報稅,否則後果自負。

中國香港

2017年9月5日,香港證監會發布《有關首次代幣發行的宣告》,明確表示ICO 發行的 token 如屬於法規界定的”證券”範疇,須遵守香港證券法,公司將對其 ICO 相關活動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以香港市民作為發行物件的 ICO,無論公司在何處註冊,參與方須取得牌照並備案。

2018年2月9日,香港證監會發布《證監會告誡投資者防範數字資產風險》公告,對7個加密貨幣交易平臺和專案方發出警告警告,重申 ICO 專案需符合監管要求的必要性,並提醒公眾在投資ICO和在加密貨幣交易所進行交易時的潛在風險。

2018年3月19日,香港證監會叫停Black Cell Technology向香港公眾進行的ICO,稱其進行未獲認可的推銷活動及無牌運營。

中國臺灣

2018年4月,臺灣當局證實,將推出基於現有反洗錢法規的加密貨幣監管制度。臺灣地區法務部門負責人邱太三表示,為避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成為洗錢工具,將對虛擬貨幣納入監管,預計今年11月底以前將相關管制機制建好。

5.積極推動,規範監管地區

日本

2017年9月6日,日本國家稅務局宣佈 ,來自加密貨幣的收益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分類為“雜項收入”,但與產生業務收入的活動,如挖礦或積極交易相關的情況除外。礦工可以從他們的最終收益中減去像挖礦設施成本、電力消耗等費用。

2018年1月,日本CoinCheck交易所發生NEM被盜事件,引發了日本金融廳對國內數字資產交易所的強化審查,3月,金融廳對所管的Coincheck、GMOCoin、Mr.Exchange等多家數字資產交易所作出行政處分,並對其他部分數字資產交易所要求限期業務整改。在這樣的監管環境下,截至目前,8家已經提交申請的交易所撤回了牌照申請。雖然監管有所強化,但整體來看,依舊持支援和鼓勵態度。

2018年2月,日本國稅廳推出了針對數字資產稅收全方案,裁定數字資產收益屬於個人“雜項收入”,按照累進位制稅率進行報稅,從15%到55%不等,如果投資者當年含數字資產資本利得的收入超過4000萬日元(約合36.5萬美元),那麼超出部分就將徵收55%的最高稅率,遠高於對投資股票、外匯等徵收的20%左右的所得稅。

2018年3月8日,日本監管機構日本金融服務管理局(FSA)釋出了8道“肅清令”,第一道為成立了“虛擬貨幣交易從業者研究會”;餘下7道均為“罰單”,2家被關停,5家被要求整改。

2018年5月1日,據福布斯報道,為了防止洗錢等犯罪活動,日本金融廳(FSA)正在暗中施壓加密數字貨幣交易所,迫使他們放棄門羅幣(XMR)、Zcash(ZEC)、Dash(DASH)等為罪犯和駭客青睞的隱私類加密貨幣交易。

2018年5月7日,日本金融廳(FSA)將對國內加密貨幣交易所採取進一步監管。新的監管要求交易所:處於可疑波動而每日多次監控客戶賬戶;將客戶資產與交易所資產區分管理;僅線上下系統儲存加密貨幣持倉。交易所還將面臨更嚴格的反洗錢措施,要求進行“瞭解你的客戶”(KYC)方面檢查,比如身份證驗證,對大筆轉款則要採取多重密碼保護。

2018年6月,日本規模最大的bitFlyer等6家交易所都收到整改。bitFlyer被檢查發現安全系統中出現問題,涉及在防止洗錢、恐怖主義融資及未授權進入渠道等方面的問題。

馬耳他

2018年1月24日,馬耳他金融服務管理局(MFSA)明確表示,已經根據行業反饋更新了現有的規則提案,將允許人們投資數字貨幣和透過ICO發行的代幣。

2018年2月,馬耳他當局公佈新的政策檔案,進一步實施數字貨幣監管的計劃細節。第一階段,政府將設立馬耳他數字創新局以提供服務供應商註冊及技術協議認證服務;第二階段,另一份草案將規範ICO框架,第三部法案將加強與數字貨幣直接相關服務的監管,經紀人、交易所、數字錢包、資產管理人及投資擔保人等中介都將受到相關條款的約束。

2018年4月初,馬耳他金融服務部長Silvio Schembri對媒體公開表示,馬耳他一直積極有效地為區塊鏈技術提供法律框架,制定三項立法草案正在公開徵求意見,分別是MDIA(馬耳他數字創新局)條例草案;TAS(技術服務提供商法案)條例草案;VC(虛擬貨幣)條例草案。

2018年4月,馬耳他政府內閣批准了三項議案,其中之一是提供加密數字貨幣和ICO監管框架的“虛擬金融資產議案”。這些議案均已遞交國會,在獲得國會透過成為立法以前,眾議院還要進行評議。

2018年5月,馬爾他政府釋出三項新的法案,分別是虛擬金融資產法案、馬耳他數字創新法案、創新技術安排與服務法案。

2018年7月4日,馬耳他總理Joseph Muscat證實,議會將支援並批准三種旨在支援區塊鏈部門的加密貨幣法案。

2018年7月21日,馬耳他金融服務管理局(MFSA)表示三項法案其中一項法律“尚未生效”。根據公告,政府目前正在制定“虛擬金融資產框架”,該框架將補充“虛擬金融資產法”。在此框架完成之前,MFSA尚未“開始接受該法案的批准和授權請求”。框架將於何時生效目前也不清楚。24日,馬耳他金融服務與數字經濟副部長表示新法案將於年底生效。

2018年8月16日,馬耳他金融服務管理局釋出《虛擬金融資產管理手冊》,內容包括對虛擬金融資產發行方的監管,該管理手冊包括:對虛擬金融資產代理人的規則;對虛擬金融資產發行方的規則;對虛擬金融資產服務提供商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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