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IPO?取之有道!

買賣虛擬貨幣

近一段時期,被市場廣為關注的ICO愈演愈熱,或成未來主要融資方式之一。甚至有人宣稱,ICO將是取代IPO的神級利器。那麼,ICO和IPO到底有何異同呢?

所謂ICO(Initial Crypto-Token Offering)就是首次幣發行,即初創公司透過發行加密代幣(包括但不限於比特幣,以太幣等幣種)的方式進行融資。其源自股票市場的首次公開發行(IPO)概念,是區塊鏈專案首次發行代幣,募集比特幣、以太坊等通用數字貨幣的行為。發行的代幣成為日後使用對應區塊鏈專案的憑證,將來也可以在二級市場或者一些數字資產交易平臺交易。


IPO即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是指一家企業或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將它的股份向公眾出售(首次公開發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招股的發行方式)。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需要遵循相應證監會出具的招股書或登記宣告中約定的條款,透過經紀商或做市商進行銷售。


ICO的簇擁者們認為,ICO過程中的代幣所代表的是平臺價值流轉工具,擁有代幣意味著未來可以透過支付代幣作為代價使用平臺的某些功能,所以這些代幣並不是證券。同時,ICO具有流動性高、變現能力強,融資流程簡單、融資效率高等特點,是區塊鏈技術與比特幣等數字資產在眾籌領域的最新應用和發展。


發起ICO專案,意味著不需要任何監管機構審批即可向公眾募資。大部分ICO專案未設定投資者門檻,藉助於主流數字資產點對點傳送的便利,ICO具有全球範圍融資的優勢。因此,與傳統融資方式相比,ICO更利於高效快速解決區塊鏈初創企業融資難題。2014年以太坊(Ethereum)透過ICO代幣出售,獲得了1800萬美元的融資。由於該專案執行良好,使用者激增,其發行的以太幣在短短兩三年之內給早期投資者帶來數千倍以上的收益。此類成功事例極富示範效應,使得ICO近來相當火爆。根據國家網際網路金融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於7月25日釋出的《2017上半年國內ICO發展情況報告》顯示,國內提供ICO服務的第三方平臺共43家,上線並完成ICO專案65個,累計融資規模達約6萬個BTC、約85萬個ETH以及其他數字資產。以2017年7月19日零點價格換算,這些數字資產摺合人民幣總計26.16億元。同時,ICO的融資規模和使用者參與程度呈加速上升趨勢,累計參與人次達10.5萬。另據統計,2017年上半年全球透過ICO募集的資金超過12億美元,遠遠超過傳統風險投資機構投向區塊鏈和比特幣公司的資金。


從表面上看,ICO募集的物件是投資者手中的數字代幣,我國目前的官方口徑是將其定性為數字資產,一般不直接涉及法定貨幣或其他財物。因此,的支持者們認為數字資產不屬於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集資”相關條款對“存款”或“資金”的解釋範疇,以此認為ICO的募集天然合規,與非法集資不關聯。而實際上,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非法集資行為中的“資金”,既包括金錢,也包括其他財物。比特幣等主流數字資產可以在海內外各數字資產交易平臺自由買賣,具有明確的市場價格,可以給持有人帶來真實的物質利益,故而其可以納入刑法第九十二條第四款“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中的“其他財產”。中國人民銀行等四部委在2013年釋出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明確,比特幣屬於虛擬商品。而在2017年透過的民法總則中亦早已明確:網路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因此,比特幣等數字代幣作為具有對應市場價格的主流數字資產,屬於刑法中規定的“其他財物”,應當沒有問題。


2017年7月25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出具了一份對ICO的調查報告,其中明確ICO募集的數字資產(ETH)屬於金錢的範疇。如果這一定性予以確認,那麼從本質上來說ICO應該和IPO一樣,同屬權益類證券發行活動。ICO代幣除了資產投向不是企業之外,基本符合證券的定義和標準。透過IPO發行的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所等二級市場流通,ICO的數字代幣可在各類代幣交易所(相關資質暫且不論)進行二級流通。2014年之前由於多數ICO專案的目標受眾與比特幣社羣成員高度重合,因此比特幣成為早期ICO唯一的融資代幣。而隨著其他區塊鏈專案的發展與成熟,有些專案的代幣價值獲得認可,受眾範圍不斷擴大,逐漸形成了自己的獨立社羣。社羣孵化出來的專案在ICO時多會選擇所在社羣的代幣和比特幣作為雙融資代幣。隨著ICO的火熱,將來進入普通投資者認知也是很快的事情。

ICO與IPO同時又存在諸多的差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融資的出資形式不同。不像IPO過程中對發行人股權的認購募集,ICO過程中認購的是發行人發行的數字代幣,即基於先進的加密技術進行驗證並生成的代幣,有一定的稀缺性(根據區塊鏈理論,其供應量應是確定的)。而IPO的融資資金為法定貨幣(央行等中央機構享有貨幣發行權,法定貨幣的供應量應是穩定,而不是確定的)。與IPO相比,ICO創造性地把使用權和貨幣功能合二為一。當投資人用現金或等值的比特幣或者以太幣等數字貨幣買入專案ICO發行的專案代幣,就表明投資人擁有了一定比例的該專案使用權。專案發行方透過這種方式融資,推動專案發展,專案發展,專案代幣的價格也會隨著專案的升值而水漲船高。代幣擁有者可以選擇消費代幣即使用專案服務,也可以透過現有的虛擬幣交易所,轉讓專案代幣獲得差價盈利。而代幣天生具有虛擬貨幣屬性,交易流通性和便利性遠大於IPO。


二、融資發生的行業和發行主體不同。目前,由於對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認可程度的差異,ICO主要發生在區塊鏈行業,發行主體不一定為實體法人,也可能是非實體企業的團隊乃至個人;而IPO的發行主體來自各個行業,且必須為經過股改的法人主體。


三、監管定位和投資主體不同。ICO的法律定位尚不明確,監管處於空白,而IPO已有相應成熟的監管法律法規。相應而言,ICO的投資主體範圍或者適格性,法律尚沒有限定;IPO雖也面向大眾,但在監管上對投資者提出了相關限制。在ICO過程中,目前沒有證監會或者類似機構的監管,不需要IPO上市審批排隊,發行後沒有持有禁售期。ICO從開始到結束,所有發行環節一步到位,非常高效便捷。


四、是否存在中介服務機構。目前ICO沒有相關服務中介機構,而是在去中心化的網路上開展,而IPO則需依賴於證券經紀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

五、投資者參與的目的不同。ICO 參與者本身並不在意股權,而在於以 ICO 專案的本身帶來參與 ICO 之後的數字資產或者虛擬貨幣增值,具備較大的投機性;而 IPO 是強調股權的獲得,以及在二級市場上股票的溢價轉讓。


六、決策權不同。投資者認購ICO 發出的代幣,但對專案沒有決策權,最多有進行反饋資訊的權利;投資者認購IPO股份,是根據股份比例的享有一定決策權力的。這是因為,IPO發行的系股權,代表擁有企業的所有權。而ICO發行的是專案代幣,代表的是專案的使用權。從所有權到使用權的轉變,體現了人們在數字化社會中越來越重視使用權而忽略所有權的趨勢。


ICO作為一個新的融資模式就這麼應然而生,其容易上手,不需要專業的投資經歷,週期短,投資者很容易就被其超高的收益所吸引。中的發行方快速發行代幣,交易平臺賺取交易佣金和引流,推廣團隊獲得酬勞,普通投資者認購獲得溢價收益,使得ICO霎時間火熱起來。相對於IPO的昂貴而漫長的歷程,以及合規化繳納的成本,ICO高效而便捷的優點不言而喻。ICO無疑是技術創新驅動融資方式變革的有益探索。


當然,ICO尚處於發展的初步階段,商業模式還未成型,加上技術的顛覆性和開創性很強,使得監管者難以像IPO上市審批一樣,對ICO專案的前景和價值做出專業、合理的評價。乃至對ICO自身的監管,也尚在研究和確立的過程中。出於保護投資者的根本原則,英國和新加坡等國家的監管機關亦密切關注ICO的相關活動,把ICO納入金融科技“沙盒機制”。對善意的區塊鏈技術創業者而言,在法律與監管的真空時期最好的發展方式就是努力自我監管,自我合規,事先對自己的融資發行行為做有效的規範和約束,避免落入非法集資的亂相。而對於普通投資者,則應該儘可能詳細地從發行方獲取專案資訊,仔細權衡風險與收益,做到理性投資。


專欄作者:曾崢

來源:未央網 http://www.weiyangx.com/253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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