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的中國法律困境

買賣虛擬貨幣
ICO、IEO、IMO之後,STO又成為近期熱議的話題,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在法律合規上STO優於ICO,在效率上STO優於IPO,既不突破監管框架,又能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究竟STO能否提供代幣融資解決方案,則應落實到各國具體的法律監管。從中國法律角度分析,在中國的STO則應當切實考慮以下問題。 1.STO的監管框架 STO,即“證券化代幣”,儘管這種型別的代幣延用了“證券”性質,試圖符合傳統證券法律的監管框架,而在新的配套法律法規未出臺之前,仍需按照現有監管模式展開。根據我國《證券法》及相關法律,發行方發行證券的,應當經證監會等監管部門審批,發行主體、證券定價、證券發售、資訊披露等都應當遵循特定的規則,並受到交易所、行業協會、投資者的持續監督。另外,對於STO來說,本質上並未偏離證券的金融屬性,仍代表具備實際價值的標的資產的權益,例如股票、房地產、基金等金融型別產品,為持有人提供不同的財務或者控制權利,包括利潤分享權、股權、股息、投票權、贖回權等。因此,這就要求發行企業自身的資產價值應當具備真實合法性。 按照上述監管框架,對於區塊鏈初創企業來說,勢必會增加合規成本及審批難度,對初創企業STO仍然是巨大的挑戰。 2.STO的監管困境 對於監管部門來說,事中和事後監管對於證券發行尤為重要,對於證券化代幣來說,監管困境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法律合規。根據我國監管部門的監管態度,早在2017年9月4日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公告》中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透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該公告將所有型別的代幣融資界定為涉嫌非法,而證券化代幣如要滿足合規要求,則應按照證券相關法律的監管要求完成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二,價格機制。由於代幣交易的時間、價格無任何限制,完全由市場決定,不利於投資者保護。而其價格機制如按照傳統的證券價格機制執行,則將會受到漲跌幅限制,制定適合的價格機制仍是監管部門重要任務。 第三,發行平臺。如按照STO模式,企業發行證券化代幣過程中,可以省去中間環節的發行和結算流程。未來STO平臺的建立,將會打通全球的資產流動速度,企業透過境外STO即可完成融資方案,同樣的,境內企業到境外STO的稽覈模式的配套規則也應儘快建立。 因此,儘管被定義為“證券化代幣”,在相關的法律未出臺前,STO同樣應當受到證券相關法律的約束。另外,美國、加拿大等監管機構此前核準發行的STO的案例,也不代表任何人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都可以發行證券代幣,專案方仍要滿足所在地的監管要求。當然,憑藉區塊鏈技術的優勢,能夠為證券化代幣的發行和管理等方面的監管提供有益的解決方案,如簡化審批、結算等流程。除此之外,STO在我國的落地仍需要法律、技術等方面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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