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兩大新法令:將非證券與證券性質代幣均納入監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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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出臺兩大新法令,將非證券與證券性質代幣均納入監管框架

近日,世界區塊鏈峰會暨第二屆國際區塊鏈遊戲論壇”在新加坡成功舉辦,新加坡金管局(MAS)學院前院長、李白金融學院院長白士泮博士出席了會議。 

白士泮博士在會上表示,總體來說,新加坡金管局對於金融科技的監管不尋求零風險,但重點關注整體的金融穩定。因此採取“風險導向”的監管原則,衡量其重要性、實質性,以此確定比例性,相稱性。區塊鏈監管,需要講究實際,儘量運用現有的框架,制定新的辦法。

對於加密貨幣,新加坡金管局正在考慮出臺新的監管要求。

一是正擬定修改中的“認可市場操作者”(Recognised Market Operator),監管框架將會把證券類加密貨幣的交易平臺納入其監管框架之內,以迎合新的交易平臺經營模式的出現;

二是正擬定“支付服務法令”(New Payment Services Bill),將會把其他非證券類加密貨幣的交易平臺納入其監管範圍,要求平臺做好KYC和AML、CFT防範措施。

監管部門勸告所有代幣發行者、諮詢中介,或交易平臺操作者徵詢專業法律意見,確保他們遵守新加坡的法規。

探索創新與政府監管的關係,MAS的理念是:監管不能過早引入、扼殺創新

在處理創新與政府監管的關係上,白士泮博士稱創新監管需要講究時機,他引用了今年3月《經濟學人》雜誌的一段話:

“在早期階段,擬訂區塊鏈監管法是一個錯誤:p2p技術的歷史告訴我們,這項技術的全部潛力要變得清晰,還需要幾年的時間。在此期間,監管機構應放開他們的雙手,或想辦法在現有框架內製定新的方法,而不是過於死板地冒險扼殺這種快速發展的新技術。”

2016年11月,MAS局長也在Singapore Fintech Festival講話稱:“MAS的理念是,不應該過早的引入監管,扼殺創新,阻礙這些有用的新技術的採用。跟上創新的步伐是它追求的目標。另一個標準是實質性和比例性的測試。這意味著只有當風險跨過門檻時,監管才會出現。即使是這樣,監管也該仔細權衡,並與所構成的風險成比例。” 

政府在科技創新驅動發展中的角色應該是:

1、開放政策鼓勵創新。例如鼓勵企業之間分享客戶資料(歐盟2016年透過支付服務規劃2法令,規定歐洲銀行必須把支付服務和相關客戶資料開放給第三方服務商),適當開放官方資料給民營企業。

2、監管要“在位”,以及時促進業界創新鏈協同發展模式。

3、深化國際往來與合作,發揮“無國界”新科技如區塊鏈的優勢

MAS目前啟動了“烏敏島專案”(project ubin),探索區塊鏈技術透過發行數碼代幣進行跨境支付和證券結算的應用。加拿大和香港已參與其專案的實驗;

同時應加強在國際監管上的合作,如對實用性加密貨幣定義與標準取得共識,並促進協調發展,防止監管套利等。

實際上,在上個月,MAS局長孟文能(Ravi Menon)在野村亞洲投資大會上就表示,MAS對本地的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活動、尤其是1CO活動密切關注。

他在會上表示,1CO就性質來說是不屬於證券範疇的,因此不受《證券期貨法》的限制。MAS並未直接監管加密貨幣,但會持續關注並表示看好加密貨幣的未來。

並要在密切關注的同時做到關注與加密通證相關活動、評估專案不同型別的風險、思考相應的監管措施、確保不扼殺創新等。

可見,在不直接監管、密切關注本地的加密貨幣和1CO活動後,MAS目前正在擬定的新法規,勢必將會讓新加坡對加密貨幣的監管真正走向明晰化、框架化,讓本地加密貨幣行業得到進一步規範。

因此,所有新加坡本地的代幣發行者、交易平臺操作者等加密貨幣相關從業者,在遵守新加坡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發展業務,會是其重中之重。

在全球很多國家對區塊鏈和加密貨幣的監管尚未明朗,央行再次發聲仍嚴厲禁止的大環境下,新加坡儼然是一塊區塊鏈領域發展的熱土,是僅此於美國和瑞士的、亞洲第一的區塊鏈和加密貨幣行業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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