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管局釋出“數字代幣產品指南”

買賣虛擬貨幣
新加坡金管局(MAS,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釋出了“數字代幣產品指南”,闡述ICO如何才會受到新加坡證券法監管。檔案包含了MAS八月一日宣告的更新,該宣告第一次稱被認定為發行證券的ICO屬於MAS證券法的司法管轄範圍。
檔案討論了證券期貨法和財務顧問法對ICO的司法影響指南稱“如果數字貨幣屬於證券期貨法(SFA,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資本市場產品,數字代幣發行可能受到MAS監管。資本市場產品包括任何證券、期貨合約以及用於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合約或協議”。MAS稱證券包括股份、債券或集體投資計劃(CIS)的股份。MAS稱:“如果產品符合SFA的XIII條款要求,個人也許只能提供構成證券或者CIS的數字代幣。該條款要求產品必須包含符合SFA的招股書,並在MAS註冊”。然而檔案說“一些情況下產品可能免除招股說明書的要求。產品是機構少部分證券或者少於500萬新加坡元的CIS;產品是面向50人以下的私募產品;產品只面向投資機構;或者產品只面向合格投資者”。
檔案解決了對“通常幫助數字代幣發行的中間商”的監管影響。MAS定義中間商是“運營一個平臺的人,在這個平臺上一種或多種數字代幣首次發行;提供任何數字代幣金融諮詢服務的人;建立數字代幣交易平臺的人”。MAS司法監管範疇之外的數字代幣也許需要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法規檔案指出:“如果數字代幣構成任何型別的資本市場產品,在新加坡運營與數字代幣相關主要平臺的人也許需要在SFA一項或多項法規管轄下進行業務”。“根據SFA受監管活動,個人必須持有資本市場服務執照”。同樣,“如果數字代幣構成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在新加坡搭建或者運營與數字代幣相關的交易平臺的人必須獲得MAS成立交易所的許可,或者被MAS認可為SFA管轄的市場運營機構”。提供與數字代幣相關金融諮詢的人必須“獲得金融顧問執照的許可或者是FAA規定的豁免財務顧問”。MAS說,“即使數字代幣功能不屬於MAS監管範疇,卻可能需要遵守其他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法規”。該監管機構還稱想要“搭建新的支付服務框架,將包含解決虛擬貨幣交易或兌換相關的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法規”。指南釋出日期就是MAS執行董事Ravi Menon在第二屆新加坡金融科技節(Singapore Fintech Festival)上發表講話的同一天。Menon演講提到了加密貨幣監管立場。Menon說:
“MAS不監管虛擬貨幣;事實上,我們歡迎這種創新,它可能減少金融交易成本。但是我們監管圍繞虛擬貨幣的活動,如果這些活動帶來特定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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