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金管會STO初步規範出爐:證券型代幣分為分潤型與債務型

買賣虛擬貨幣

臺灣金管會近日擬定了證券型代幣發行(STO)初步規範,也包含了二級市場平臺提供商的交易與監理規劃。此外,也擬定將證券型代幣納入證交法中。

在目前的初步規範尚在討論階段,並非「正式版本」。據目前的檔案,該規範以募資金額3000萬臺幣(約650萬人民幣)做為區分,代幣型別分為「分潤型(參與發行人經營利益分享)」與「債務型(分享固定利息)」。而在發行流程上,大小額募資案皆採用「單一證券平臺」供投資人認購,由平臺確認發行公司符合發行條件,交割結算也都採預收款券與即時總額交割。

金管會表示「股權形式」的證券代幣權利義務結構複雜,涉及公司法等規定,暫時不納入,因此代幣型別初步先分成上述分潤與債務兩型別。並也表示,證券代幣性質類似於美國證券法規範之「投資契約」,擬將證券型代幣納入證交法第六條所稱的有價證券當中,擬定義證券型代幣具有以下性質:

  • 投資人出資
  • 出資於一共同事業
  • 投資人分享報酬
  • 報酬主要取決於發起人或第三人之努力

限額STO募資案

STO募資金額3000萬臺幣以下是本次初步規劃的重點,金管會表示將會交易平臺將參酌美國的「替代交易系統(Alternative Trading System,ATS)管理辦法,採低度管理,櫃買中心將另訂管理辦法規範,且不定期查核:

  • 發行主體「非公開與公開發行公司皆可,但不含上市公司」,依照證交法第22條豁免。
  • 募資物件針對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認購金額不限;但針對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每案認購金額、持有餘額不得超過10萬元。

在證券代幣交易上:

  • 平臺業者將擔任自營商,交易方式擬採平臺自營商自行報價買賣。
  • 每日每檔STO交易量不得超過發行總量的50%。
  • 平臺業者的資格條件為實收資本額1億元,並繳納營業保證金1000萬。

金管會指出,限額STO募資案包括了非公開發行公司、且在證交法中獲免申報,為保障投資人,也避免違反證交法12條中證交所的「競價交易」專屬業務,擬規劃交易平臺採用自行報價買賣的方式,類似議價交易。

同時,經手3000萬臺幣以下募資案的平臺業者,金管會將新增「自營-自行買賣證券型代幣」類別,供業者申請營業專案。金管會也表示,參考股權群募、一般經紀商的實收資本規模,在證券代幣買賣業務中,調降原本證券自營商的實收資本額,從4億降為1億,並須繳納營業保證金1000萬。

STO募資額達3000萬臺幣以上

而STO募資金額達3000萬臺幣以上,則必須要是公開發行公司,不包含上市公司,按照證證交法第22條申請、依照《發行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專案規定辦理,其他規範則要視監理沙河結果再研議。

值得注意的是,金管會指出,大額募資案在監理沙盒條例中,並沒有開放證交所業務豁免,因此交易將採取「議價方式」交易買賣,而非一般證券交易所中的競價買賣。

競價是指在集中交易市場以自動搓合方式買賣股票,屬公開市場自由交易,會出現一個公開價格;議價則是櫃檯買賣中心以議價方式成交,不會有公開市場與公開價格,大多由賣方與證券商議定。

金管會表示未來將依照實驗結果,研議是否修改採用議價的方式。

週五金管會召開了STO公聽會,超過200位專家、學者與業者參與,針對STO的初步規劃,在聽取各方意見後,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將會審視本次公聽會意見。

而金管會證期局局長王詠心也表示,6月底之前會先研擬出一份草案,再預告後依函令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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