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O終極之問:去中心化組織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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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層與自治層之間的共生關係是比特幣的核心所在。透過DAO,任何大規模的、開放性組織或者運動將能夠獲取同樣強有力的動能。作者: Philippe Honigman, Tribute合夥人前言作為一名企業家,我就聯合創始人的股份、投資合約中的稀釋條款(dilitive clauses)、投資者對高管團隊實際所能做的事情給予的限制等問題,進行了大量令人疲倦的商談。然而,正如大多數創始人一樣,我享受於給自己做老闆這件事情,並因此受驅動去自主決策,進而在公司成功時獲得應有的回報。當我涉足加密世界時,我的觀點發生了一些改變。區塊鏈是一項去中心化的技術,但是基於它的專案也應該是去中心化的嗎?應當由誰對去中心化應用保有所有權?應當由誰決定它的設計與產出方式?應當由誰從中獲取經濟價值?圍繞開源應用與經濟激勵來構建社羣是如此新穎的一件事。在我看來,常見初創企業路徑,並不是協調由區塊鏈與加密經濟學驅動的大規模協作的最佳方式。使用DAO(去中心化自治組織)作為一種新工具來執行去中心化專案的想法,似乎是一種更為吸引人的觀點。
但這也面臨同樣的問題,應該由誰擁有DAO並設定規則?目前的絕大多數DAO似乎都由中心化的團隊開設,類似於初創公司。這些團隊控制DAO是同聯合創始人控制初創公司一樣的方式嗎?甚至,他們有可能對DAO保有所有權嗎?這篇文章試圖為這一問題開鑿一絲洞見。私有產權不管你喜歡與否,私人產權確然是我們文明的基石。自從聞名遐邇的、普魯東(Proudhon)的格言:“La propriété, c’est le vol!” (“財產被盜”)提出以來,對自然人或者法人對資源的侵佔這一問題就常常受到人們的質疑。但絕大多數現代人試圖透過共產主義國家以及較小的社會如基布茲(kibbutzim),來集體化所有制的嘗試,均以失敗告終。【譯者注:基布茲(希伯來語:קיבוץ、קִבּוּץ‎,即為“聚集”之意,英語:Kibbutz、複數kibbutzim)是以色列的一種集體社羣,過去主要從事農業生產,現在也從事工業和高科技產業。 基布茲的目標是混合共產主義和錫安主義的思想建立烏托邦社羣,社羣裡的人沒有私有財產,工作沒有工資,衣食住行教育醫療都是免費的。】財產權仍被視作一種自然權利,約翰.洛克(John Locke)認為它是公共自由中不可分離的一部分,1789年的法國《人類與公民權利》將其定義為神聖而不可侵犯的,並進一步在第十七篇《世界人權宣言》中對此予以確認。在羅馬法律中,產權被定義為三種權利的組合:usus(對所有物的使用權),fructus(對所有物經濟價值的獲取權),abusus(對所有物的處置權)。作為汽車的所有者——如果是在過去,那可能是一臺戰車——你可以將它開去某些地方,把它出租給別人並獲取收益,或者賣掉它。所有者對其所有物的控制權可能會暫時脫離,例如當所有者授權他人usufruct(對物品租取並使用)的權利時。所有者權利的至高無上取決於其對所有物的處置權,這就導致了一個有趣的悖論:更真實的保有所有權的辦法,就是你能夠「擺脫它」!
價值與權力

另一個看待所有權的辦法是指出其兩個基本方面:價值與權力。所有者能夠從其所有物中獲取價值,比如其效用或者金融上的回報。他們也有權決定如何從其所有物中獲取價值(透過使用權、經濟價值獲取權、處置權),或者棄權(就像一個房東決定讓其部分房產空置一樣)。

公司股份,其將公司的所有權實物化,組合了這兩個方面的要素:

· 對公司戰略與資源進行規劃和處置的權利,是透過以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所確定的投票權來施行的;
· 股息 ,作為一種公司產生的經濟價值的衡量標準,按照股東所持比例分配給他們。

去中心化如何影響所有權

安吉拉.沃奇(Angela Walch)試圖定義“去中心化”:

“去中心化基本上說的是這樣一件事:將權力從單一中心控制點分發出去,進而使之擴散”。 (“Decentralization is fundamentally about diffusing power by distributing it away from a central point of control”.)

“去中心化”一詞常常招致批評,因為它是一個負向表達(negative expression):它闡明瞭自己不是什麼,而並沒有闡明它是什麼。然而,沃奇的定義還是有些實質性的內容:

· 去中心化作為一種狀態:是或多或少對權力的一種擴散;
· 去中心化作為一種程序:將權力從單點控制分化開來。

如上文所呈現的,權力是所有權的基本屬性。如果關於某事的權力是去中心化的,其所有權也相應地會去中心化。

但是,這個定義仍然有許多討論的空間。如果去中心化意味著“沒有中心化的控制點”,那這一定義便是,既沒有說明如何施加控制,也沒有說明由誰來施加控制。

所以,誰對DAO保有所有權呢?

“DAO”代表去中心化自治組織。依照之前的定義,我們認定這類組織沒有一箇中心化的控制點。

但這又說明了什麼?

一個看待該問題的方式為,認定DAO有許多控制實體,而非一個。

如果一個DAO的所有權由多方擁有,控制實體間的權力或多或少是均勻分配的,因而單個或者一小群成員不成比例地掌控組織權力的風險會減少。

對一個DAO的去中心化程度的衡量,進而變為了由組織成員的數量及其各自的影響力來定義。例如,在加密貨幣的網路中,其去中心化程度視節點數量、礦工或持幣者數量、所持token的分佈情況、開發者的數量等因素而定。

沒有其他方式能阻止組織被單一實體掌控:將組織的控制權掌握在組織自己手上,而不是將其分發給多方。自有而非他有(being owned by none)。

這就是DAO中“A”——自治——的含義所在。DAO可以被理解為自有實體(self-owned entity),其只能被自己控制。

什麼是自主所有權?

公司應該由內部控制——而非依賴遠處股東的意願和率性——這樣的想法並不新穎。合作社是一種將權力保留在組織內部的方式。《合作社宣告》聲稱,合作社是一個“透過共同擁有的以及民主控制的企業,為了滿足其共同的經濟、社會、文化需求及願景,而自願聯合得人們組成的自治協會。”

另一個阻止公司異化的方式是,運用經濟與法律上的概念“管家所有權”(steward-ownership),尋求禁止公司的“信託所有者(fiduciary owners)掌權(例如控制公司但不持有公司分配股息的管理者”),從而保有對公司的所有權。

這種自有公司已經存在一個多世紀了,絕大多數都位於北歐。它們依靠法律機制保障公司的控制權不會落入只顧私人利益的人群之手。達成此目標的一個常見方法是,將投票權給予對該公司不具有經濟利益的受信個體,通常是透過基金會的方式。絕大多數利潤則被重新投入公司或者捐贈了出去。

正如阿明·斯圖納格爾( Armin Steuernagel)所強調的,自有公司"挑戰了傳統的關於私有公司所有權的重要性的想法"。因為控制權被從經濟權中剝離,管家不享有經濟激勵,這同將商業表現同經濟激勵相連的主流敘事相悖。實際上,平均而言,自有公司具有更好的市場表現,並且含有數十億美元級別的公司,如Bosch或者Zeiss。

相較合作社,自有公司較少強調民主治理(去中心化),因為管家通常是高管以及經理。另一方面,它們採用設計過的法律機制來確保公司自身利益高於任何私人利益(自治),包括內部股東的利益。

基於區塊鏈的自治組織

DAO給予組織的“自有權”以新的含義。DAO依據抗審查、分散式網路上的程式碼定義的規則執行。沒有某一方有權力強迫DAO停止或者變更治理它的規則。政治的、經濟的以及社會的力量對由公有區塊鏈庇護的軟體構造鮮有影響。

在這種意義上,DAOs是真正“自治的”(即autonomous,其詞源為希臘語  αὐτός — autós,意為自、自有、自治,以及νόμος — nómos,意味法律),它們是由自己治理的。由程式碼賦予的解放力量,使得其達成了一種“自主權”的形式,即便周圍的司法管轄區不承認他們是法人。程式碼是它們的基石,如果其執行在不受政治與經濟權力影響的公有區塊鏈上,沒有什麼可以改變DAO的行為。事實上(De facto),它們由自己所有,而非他人。

同樣的邏輯適用於所有權的價值層面。DAO控制著其自己的加密資產,並且它們可以永久存在——如果這是其程式碼使然的話。除非DAO的程式碼授權,否則沒人可以取得這些資產。

一種不可約束的張力

我們可以從去中心化與自治之間、多人所有和無人所有之間的這種張力,得出什麼結論呢?它可能會怎樣影響我們設計DAO的方式呢?

我們在此考慮DAO的兩種不可簡約的維度:

“多人所有”意指社會層面(social layer),多方對DAO的治理具有影響力;
“無人所有”意為自治層面(automation layer),即將DAO的運轉規則自動化。

作為一種確定性協議,自治層基本上無法轉變其自身,以給DAO的演化過程中面臨的壓力提供足夠的迴應(provide adequate responses to evolutionary pressures)。

當然,透過確定各方可能如何表達其偏好以及各方如何做出決定(包括改變協議本身的決定),我們是可以透過自動化層來組織整個社會流程的。然而,這種社會層和自治層的合流,通常需要鏈上治理,並且存在短板。

法學家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主張,定義需要啟用異常狀態的緊急情形,並因此停止正常的法令,以及實施可能催生新的法令的決策,這些都是治理者的職責。這需要個人判斷——它可以是共同的個人判斷——而不僅是演算法執行的結果。

瑞傑斯(Reijers)、W·、伍茲曼、我、曼納、M·等人認為,2016年以太坊社羣應對The DAO事件時所採取的措施可以用類似的方式來解釋。社會常態被駭客攻擊打破,這給以太坊自身引致了系統性的金融風險。最終,其決定實施硬分叉,後者類似於新的法令的植入。

The DAO事件是對社會層與自治層之間張力的一個突發現象性的證明。從比特幣區塊大小的爭論到最近的關於薩博定律(Szabo's Law)的爭論,這種張力在加密網路中持續運轉著。

互補性——DAO的道

DAO是屬於其自身,作為一個自治實體,還是屬於多方,作為一個去中心化組織呢?我認為社會層和自治層間看似矛盾的張力之中,蘊藏著DAO作為一種社會化技術的真正潛力。

它的社會層呈現了兩個關鍵功能:

合法性——從政治和社會程序中形成

· 社會共識可能是顯化或含糊的,粗糙或正式的,作為一種法律系統或者編碼系統施行。但即使是最正式的共識,自執行協議(self-enfored agreement)也要求參與各方的批准,如果沒有“集思廣益”("meeting of the minds"),該程序將被視為獨裁、非法的。

適應性——由於人類的創造性和彈性

· 面對進化壓力與異常狀態時,人類的彈性系統(resilient systems)能夠將其自身轉變,並催生新的功能。這種複雜系統的轉變能力,印刻在人類的基因之中(reach of deterministic procedures encoded in  a protocol)。

另一方面,社會程序更有可能傾向於腐敗與本質上的不透明。這是自治層的閃光點所在:

透明性——由作為分散式的、公共交易記錄的區塊鏈提供。

· 社會群體內資訊的不對稱導致剝削行為,破壞同伴之間的合作。一個共享的、權威的決策與貢獻記錄,對於在廣泛的生態系統中推行監督制度,問責制並解決衝突至關重要;

自執行(self-enforcement)——透過治理規則即智慧合約的執行來實現

· 治理規則的自動化降低了鬆散連線的組織之間的交易成本,使其可能得以無需中心化權威來協作。

設計DAO時需要兩面均沾。一但整合完成,社會層面與自治層面將會互補。

透過透明性(促成信任)與自執行(防範權力的過度集中),自治層將守護社會層的去中心化程度。

透過合法性(防止分叉)與適應性(提供彈性),社會層將守護自治層的自治性。
Hasu證明了社會層與自治層之間的共生關係是比特幣的核心所在。透過DAO,任何大規模的、開放性組織或者運動將能夠獲取同樣強有力的動能。

特別鳴謝:茨奧.布特(Theo Beutel),Hasu,盧克.喬丹(Luke Jordan),傑克.萊英(Jack Laing), Zefram Lou, 瑪麗娜. 馬柯茲珂(Marina Markez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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