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把比特幣趕出中國”看數字貨幣的合法性

買賣虛擬貨幣

前兩天看到著名經濟學家、清華大學教授魏傑發表題為《關於中國當前熱點經濟問題的解讀》一文,其中治理金融亂象一節提到"BTC/" target="_blank"">比特幣必須趕出中國""不準以區塊鏈技術進行非法融資"的說法。雖然相關治理措施去年已經實施,但關於比特幣、數字貨幣、區塊鏈法律地位仍在爭議之中。

比特幣可以被徹底趕出去嗎?

首先,比特幣是什麼?

比特幣是儲存在計算機儲存器內的一段程式碼,形式上屬於電子資料或者資訊。但比特幣又不同於一般的資料或者資訊,因為資訊可以任意複製,比特幣是不可以複製的。比特幣屬於特定物,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不同於一般的有經濟價值的特定物,比特幣可以穿越國界,在網路世界裡不受暢通無阻。

其次,比特幣在哪裡?

比特幣作為一種分散式賬本,具有去中心化的特點,比特幣並不儲存在特定的伺服器內,也不受單一的機構控制。因此,比特幣的身影遍佈全球,只要網際網路延伸到的地方,就可以有比特幣。

第三,比特幣歸誰所有?

比特幣交易和流轉具有匿名性,主要透過比特幣地址、金鑰、網際網路進行交易,理論上比特幣最多有2100萬個,但由於單個比特幣可以無限拆分為很多單位進行交易,因此比特幣的權利人可以有很多很多。國內的比特幣權利人眾多,而且隱匿在網路空間,想要追蹤確定是幾乎不可能的事情。

第四,比特幣是否有發行監管機構?

比特幣是由中本聰編寫併發布到網際網路上的一段程式程式碼,此後比特幣透過挖礦和交易的形式擴散,成為第一大數字貨幣。由於比特幣去中心化,點對點的直接交易的特點,並不存在任何發行或者交易管理機構,中本聰本人並不擁有最初的所有比特幣。比特幣系統完全屬於自動執行的P2P網路。

第五,比特幣違法嗎?

2013年央行將比特幣定義為"虛擬商品",表示普通民眾擁有參與的自由;2017年央行將比特幣、以太幣定義為"虛擬貨幣"。無論是虛擬商品或者虛擬貨幣,不可否認比特幣具有財產屬性,屬於一種民事權利,在法律沒有禁止的情況下,應當收到法律保護。比如上海市虹口區法院就認為目前國家禁止以太幣作為貨幣進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動,但並未否認以太幣可以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故被告上述意見本院依法不予採納。

持有比特幣是否違法?不同於毒品、槍支等國家刑法、行政法明確規定非法持有為違法犯罪行為,比特幣到目前為止並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不得持有。

交易比特幣是否違法?既然比特幣並非非法物品,持有比特幣屬於合法行為,在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公民轉讓自己持有的合法財產應當屬於合法行為。我們知道特定文物公民可以持有,但不可以買賣或者攜帶進出境,至少到目前為止,包括央行的相關規定,並未明確公民不得買賣比特幣。

根據以上幾個問題的回答,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比特幣並不屬於某個個人、機構或者國家,並不存在特定的發行管理監督機構,也不存在於固定的伺服器、網路終端等硬體設施,比特幣的交易屬於點對點的、去中心化的匿名的自動行為,難以管理和監控,想要將比特幣徹底趕出中國是不太符合事物本來的規律的。

從2017年9月4日央行等部門釋出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內容來看,國家禁止的是比特幣的發行融資行為、經營行為、中介行為等商業行為,其目的是防範金融風險,但並非是將比特幣徹底趕出中國。

至於"不準以區塊鏈技術進行非法融資"的提法,存在不同解讀。

一種解讀是,禁止以區塊鏈技術進行非法融資,但不禁止以區塊鏈技術進行合法融資。如果是這種解讀,則重點指出區塊鏈,並無突出意義。因為,任何非法融資活動都是國家禁止的,至於是否以"區塊鏈技術"進行融資並不影響融資行為的定性。

另外一種解讀是隻要是以區塊鏈進行融資,都屬於非法融資,需要加以禁止。如果屬於這種解讀,則離客觀規律有些遠了。區塊鏈技術代表了未來網際網路技術一種趨勢,已經的到各國政府的認可和支援,當然我國也不例外。

因此"不準以區塊鏈技術進行非法融資"應該作第一種解讀為宜,其目的是突出對於以區塊鏈為名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強化國家在這一領域的執法和監督,確保國家的金融穩定。對於合法的區塊鏈研究、開發及應用推廣,國家還是支援鼓勵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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