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知識點解析:比特幣的本質是共識嗎?

買賣虛擬貨幣

前言:貨幣的本質是什麼?是社會契約嗎?是共識嗎?本文認為貨幣的本質是個性經濟活動理性選擇的結果。貨幣本身也是一種商品,但它跟其他商品相比,它有更高的可銷售性,也就是更容易被其他人所需要,這種更高的可銷售性導致貨幣成為經濟體中的交易媒介。也就是說,貨幣本質上是個人經濟活動中自發形成和出現的,而不是人們共同商量形成的結果。

對於比特幣來說,它的一些內在特性,是不是具有更高的可銷售性?留待大家一起探討。本文作者是Ben Kaufman,由“藍狐筆記”社群的“HQ”翻譯。貨幣可能是經濟文獻中討論最多的現象。它的起源和性質在歷史上曾被大量經濟學家和政治學家進行廣泛的討論。縱觀歷史,關於貨幣問題的主流觀點,可以追溯到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這樣的古老思想家的著作,以下引文很好地表達了他們的立場:

柏拉圖稱貨幣為“交換用的通證”(共和國,II. 371; 見B. Jowett, trans. & ed.《柏拉圖的對話》,倫敦牛津大學出版社,1892年,第三版,第52頁)。(藍狐筆記:柏拉圖很早就把貨幣看作是一種通證(token),這跟今天區塊鏈用的代幣(token)一詞相同。)

在和亞里士多德對話的一段引文中說,貨幣起源於習俗和法律,而不是自然產生的,(Ethica Nicomachea,v.5,1133A,29-32)。在他的政治觀點中進行了更清楚地表達,他說“人們同意在彼此的交易中使用某種東西……例如鐵、銀等”,並以此作為他對貨幣起源的解釋(i. 9. 1257a, 36–40)。

即使在今天,“貨幣是一些社會契約或立法的結果”這種同樣的概念是最普遍的。這種觀念到了現在流行的說法就變成了:貨幣只是一種“集體幻覺”,即社會所有成員都認為這是為了共同的利益。

從上述假設得出的邏輯結論,衍生出了“只要是人們集體認同的一切,都可以是金錢”的錯誤觀點,以及“我們作為一個社會,不僅可以、而且應該積極地控制流通的金錢以及其發行”。

針對這一觀點的反駁,最初是由蘇格蘭經濟學家約翰·勞(John Law)提出的,他認為,貨幣的起源不是社會契約,而是作為特定商品的特性,特別是關於金屬貨幣的特性。這一流派中最著名的思想家之一,是奧地利經濟學派的創始人卡爾·門格爾(Carl Menger)。在他《經濟學原理(Principles of Economics)》一書中,他以迄今為止最精確的方式闡述了貨幣起源的理論。

這篇文章從經濟學的角度探討了貨幣的本質問題,解釋了貨幣的起源,並揭穿了貨幣是“集體幻覺”的謬論。我們將討論:作為個人理性行為的結果,貨幣自發形成背後的經濟原因,以及顯著影響一種商品在市場上成為貨幣的可能性的特徵。

為了完全理解貨幣,我們將從必需的基本經濟學概念入手,並逐步在這些概念的基礎上,對貨幣的性質作出全面的解釋。

經濟學與經濟行為

理解貨幣的本質,實際上是一個經濟學問題。因此,我們首先要理解什麼是經濟學,並由此得出適當的方法來理解這個問題。

經濟學是對經濟個體規律的研究。它研究的現象產生於經濟個體精打細算的活動,並嘗試為我們提供一個思考框架來理解這些現象。經濟學認為,透過經濟行為,每一個經濟個體,都是有目的地、主觀意識地在努力,以最大化地滿足自己的需要。

我們在這裡定義:一種經濟行為,或經濟化行為,是指一個經濟個體,為了改善自己的福利,為了更徹底地(直接或間接地)滿足其個人的需要,而採取的有目的的行為。

因此,我們在探討貨幣這樣的經濟現象時,應該先去研究:是什麼樣的經濟行為導致了它在整個人類文明史上的出現。

貨幣現象與一般的經濟交易活動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並且貨幣現象是源於這種經濟交易活動的。貨幣的有用性,主要歸因於它用於交易。毫無疑問,沒有交易的經濟體(例如,個體經濟)中永遠不會有貨幣,因此,從探討交易的經濟現象開始是最合適的。

作為一種經濟行為的交易

早期的經濟學家們,對交易作了錯誤的分析。因為他們沒有把交易嚴格作為一種經濟活動來研究。當亞當·斯密(Adam Smith)寫道:交易的起源可能來自“人們用卡車運貨、易貨和交換的傾向”時,他並沒有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處理這個問題,也沒有把交易看作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經濟行為。

後來的經濟學家發現,進行交易的理由是,經濟個體意識到有機會能夠改善自己的福祉,從而節約開支。交易讓他們在特定條件下,透過與在兩種貨物的價值上有相反關係的另一個個體進行交換,以犧牲價值較低的貨物為代價,獲得對價值較高貨物的支配權。

這種認識對於經濟學的進一步發展是至關重要的,因為任何涉及交易的經濟理論都必須以此為基礎。(藍狐筆記:用大白話來說,交易之所以存在,就是因為各取所需,對彼此的商品有需求。)

我們可以觀察到的是,當人們意識到自己擁有的商品與需求之間存在某種關係時,交易成為最理性的經濟行為。如果交易雙方都不認為進行交易是符合他們的最佳經濟利益時,那麼毫無疑問,交易不會(在自願情況下)進行。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交易是一種純粹的經濟行為,不是一種行為傾向,而且是在它能夠改善從事交易的人的福祉,這種的條件下進行的。

商品和商業

不討論貨幣的起源,就不可能完整地理解貨幣。為此,我們需要從經濟學中的商品概念開始。

我在這裡使用的“商品”的經濟學定義,是19世紀德國老派經濟學家使用的傳統定義。這個定義不同於日常用語中經常使用的這個詞,但它是理解經濟文獻時所用的恰當定義。

我們將商品定義為:所有者持有的一種經濟物品,其目的不是為了消費它,而是在商業中交易它。比如,鞋匠做的鞋,大多不是為自己準備的,而是為了交易獲得一些對自己更有用的東西,所以,鞋匠做的鞋對鞋匠來說就是商品。

當一個人擁有他認為是商品的東西時,這意味著:他認為他可以將這些商品用於交換其他更高的價值,而不是用作消費或使用。也就是說,對他而言,他認為商品有更高的交換價值(exchange-value)”,要比“使用價值(use-value)”更高。因此,當鞋匠打算出售鞋子時,我們將其視為商品,但在交易後的消費者獲得用來穿鞋子,卻不視為商品。

分工越是進步,經濟越是發達,我們就會看到越來越多這樣的情況:生產者只為了獲得商品的交換價值而生產商品,很少甚至根本不考慮商品的使用價值(藍狐筆記:就是說不考慮對生產者自己有沒有用)。

我們甚至可以看到的是:隨著商品貿易的發展,交易不僅僅發生在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還有另一類的交易者,包括那些希望購買商品的商人,他們不是為了消費,而是為了透過後續的交易而獲得價值。

事實上,這就是現代經濟中許多實體運作的模式,例如零售商,他們購買商品的唯一目的,是與消費者(例如雜貨店)交易商品;以及投機者,他們試圖預測商品的未來價格並據此進行交易。

經濟個體的生產和交易對他們沒有使用價值但他們打算交易的商品,這種普遍現象的存在,顯然是個體為了更好地養活自己而採取的經濟行動的結果。

在實踐這種行動時,個體期望:這種商品在未來的某個時間是有一定的需求的,然後根據他們的主觀假設來進行經濟活動。這種期望帶來了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所觀察到的交易和商業的普遍現象。

商品的可銷售性

可銷售性(saleability)的概念,涉及銷售商品所需的經濟犧牲的程度。顯然,從其許多特點和需求來源的角度看,不同的商品,往往需要不同程度的經濟犧牲來進行交易。銷售商品所需的經濟犧牲,可能以價格折扣的形式出現,但更常見的是,作為延遲銷售的成本,也就是說,賣方必須等待交易發生的時間。

例如,如果一個眼鏡生產商帶著針對特定近視程度進行最佳化的眼鏡來到市場,那麼他在尋找交易機會時將遇到困難。儘管很可能有潛在的買家,願意以經濟的價格購買,但發現買家這個過程是需要時間的。此外,即使找到了買家,他也很可能不擁有任何對眼鏡賣家有使用價值的商品。

如果我們現在假設,出於某種原因,眼鏡銷售商急需賣掉眼鏡,那麼他不太可能找到願意接受“經濟價格”的眼鏡的人,即價格與感興趣的買家願意支付的價格相當。如果我們現在考慮的不是眼鏡銷售商,而是一個把麵包帶到市場上的麵包師,那麼很明顯,他將處於一個更有利的位置,以“經濟價格”為他的商品尋找到一個交易機會。

造成差異的原因,可以歸結為眼鏡的市場要小得多,因為只有少數人需要這種眼鏡。而在其他情況下,造成商品可銷售性產生差異的原因,是由於它們的供應、新單位的生產成本、商品分割的可能性、商品的運輸成本、和其他因素。(藍狐筆記:可銷售性類似於產品市場需求度。)

貨幣的起源

當經濟個體意識到,他們在提供更高的可銷售性商品時,可以獲得更多的交易機會,他們不得不將商品不僅作為有使用價值的商品,而且還是能夠降低經濟成本的商品,也就是說,這些商品變得更容易被銷售。

人們越是意識到商品可銷售性的差異,就越願意接受更多的交易機會。交易更多可銷售的商品,將使他們能實現最終目標:獲得對他們有用的商品,且比沒有中間商的交易經濟成本和困難程度都要小。

我們回到上面的例子,假設現在眼鏡銷售商意識到,與他提供的眼鏡相比,麵包的可銷售性更強,尋找交易機會的經濟成本相對較小。意識到這一點後,如果他有機會以他認為合理的價格來交易麵包,即使麵包對他來說沒有使用價值,他也一定願意用眼鏡換麵包。

原因是,他知道如果他帶著麵包而不是眼鏡去到市場上,他就有機會(以經濟價格)獲得對他確實具有使用價值的商品的交易機會。透過接受用麵包來交換眼鏡,眼鏡銷售商可以降低整個交易過程的經濟成本,使他能夠透過較低的時間/價值的經濟犧牲,來獲得他想要的商品。

很明顯,在經濟價格沒有直接交易機會、這種商品與他目前擁有的商品相比具有更大的可銷售性的情況下,個體願意接受這種商品,是最理性的選擇。這種行為將增加一個經濟體中對更易銷售商品的需求,不是對其使用價值,而是對其作為更易銷售的商品的交易價值的需求。(藍狐筆記:意思是由於麵包有更高可銷售性,即使眼鏡商對面包沒有使用需求,但因為麵包比眼鏡更容易交換到對他有價值的商品,所以他更願意持有面包而不是眼鏡。)

對更具可銷售性商品的需求的增加,將進一步提高其可銷售性,因為更多的個體將願意交易這些商品。我們可以看到這一過程是如何進行自我增強的,使更多的可銷售商品變得更具有可銷售性,而更少的則變得更不可銷售。(藍狐筆記:商品可銷售性在市場中的馬太效應。)

因此,這一過程的結果並不奇怪,只有少數甚至僅僅一種商品,會由於其可銷售性而維持需求。在這個過程結束時,擁有大量需求的商品,我們稱之為“貨幣”。這個過程我們可以稱之為商品的“貨幣化”。

因此,貨幣的起源可以追溯到這種特性:由於某個商品具有更大的可銷售性,然後吸引更多的需求,並使其成為通用的交易媒介,然後我們稱之為“貨幣”。(藍狐筆記:如今的加密貨幣中,哪種代幣最具有可銷售性?更具有演變成為通用交換媒介的機會?)

所描述的理論與歷史上所有已知的貨幣例項都是一致的。牛、貝殼、玻璃珠、毛皮、銅、銀和金是歷史上最著名的一些商品貨幣。我們可以看到它們的特性:如使用價值、可分割性、可互換性、可攜帶性和耐用性,都是導致它們能夠比其他商品更具有銷售性的特點。因此,根據歷史上特定時期的某些經濟體的經濟狀況,它們獲得了進一步的需求,併成為貨幣。

它們作為貨幣出現的另一個因素,可以歸因於整體的經濟狀況和使用它們的社會型別。例如,在遊牧社會發展的各個階段,牛是很常見的商品貨幣,因為它們耐用、容易運輸,人們有足夠的空間來“儲存”它們。然而,隨著文明發展,更固定的部落、以及城市的出現,牛作為交易媒介的適用性大大下降。與此同時,貴金屬的可銷售性開始迅速增加,直到它們最終成為新的貨幣標準。

法定貨幣的可銷售性

有一種特殊的貨幣,看起來似乎與上述理論不符,那就是法定貨幣(fiat money)。然而,我想說的是,如果把政府立法作為對經濟形勢有一定影響的因素來考慮,我們可以運用同樣的理論來解釋它的出現。

法定貨幣,顧名思義,就是政府規定為貨幣的貨幣。歷史上,政府通常利用另一種貨幣的流通,將其轉換為法定貨幣,例如暫停贖回黃金證書。有兩種政府幹預的措施:1) 對其他商品的可銷售性施加限制和障礙的法規;2) 立法要求政府主體接受法幣作為貨幣,其價值由政府決定,並要求法幣作為唯一能夠接受稅款支付的貨幣。

如果我們運用貨幣理論,就很容易理解這兩種干預的原因。前者是政府利用其對暴力的壟斷,人為地降低了其他商品的可銷售性,否則有商品的可銷售性可能高於法定貨幣,從而更有可能成為交易媒介用作流通。

在後一種情況下,對法定貨幣產生了人為的需求,既要求將其用於納稅,又要求人們接收它的“面值”——通常比其市場價值要高得多。這種對政府法定貨幣增加“人為”需求,同時人為降低其他商品的可銷售性,最終使得法定貨幣成為最具有銷售性的商品,從而成為交易媒介,即貨幣。

與其他型別的貨幣相比,法定貨幣的特殊性在於,法定貨幣的可銷售性並非來自於經濟個體的自由行為,而是來自於立法的強迫。然而,我們應該指出,這種操作仍然符合貨幣出現的理論,即最具可銷售性的商品變成貨幣,而不必就貨幣的實質達成集體協議。

有很長的歷史記錄表明,即使在法規仍然有效的情況下(例如惡性通貨膨脹時),法定貨幣也可能失去其可銷售性。這些案例增強了這裡提出的論點,因為它表明即使“政治協議”(立法)仍然存在,法定貨幣也可能由於其特徵的變化(在惡性通貨膨脹下的生產率)而失去可銷售性。

當這種情況發生時,我們可以看到,另一種非法定貨幣的商品進入流通,取代法定貨幣作為交易媒介,法定貨幣被擠出流通。因此,貨幣並不是強加在人們身上的,而是由他們個體經濟行為中產生的。

所以無論從歷史上還是理論上,法定貨幣並非一直都強勢。然而,我們需要理解它的起源、以及它在經濟中被使用的原因,並且需要將政府幹預視為特定的經濟形勢,並理解它對於貨幣出現的影響。

因此,我們得出結論,法定貨幣確實符合Mengerian的貨幣起源理論。(藍狐筆記:Mengerian意為門格爾主義者,奧派認為貨幣起源本質上是社會自發性的,內生的。)

貨幣的本質

現在來說我們開篇的問題,即貨幣的本質是什麼。從上面的討論中,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貨幣現象是由於經濟個體努力帶來的合乎邏輯的、自發的結果。它不是源於集體決定,而是源於經濟個體利益最大化的天性。

縱觀歷史,我們見證了各種各樣的貨幣現象,包括不僅出現在沒有立法的情況下,有時甚至不顧現有的立法(惡性通貨膨脹),市場參與者之間也沒有任何明確的協調。因此,貨幣不是一種社會或政治現象,而是個體經濟行為的一種經濟現象。

說貨幣是“集體幻覺”,只是一種膚淺的觀點,並不能為貨幣現象提供任何經濟解釋。在很多人眼中,這種謬論之所以令人信服的原因,很可能是混淆了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以及對一般商品理論的錯誤理解。

人們通常給出的解釋是,人們之所以賦予貨幣價值,並不是因為它在消費中的用途,而是因為他們希望其他人將來會用其他有用的商品來交換它。

顯然,在許多情況下,對許多人來說,貨幣的使用價值是不存在的,但他們仍然願意用貨幣來交易。根據這一觀察,他們得出結論,接受貨幣交易必須違背個體的最佳自我利益,因此,貨幣交易只能源於集體協議。

這個論點一開始聽起來可能很有說服力,但在我們研究了貨幣起源之後,我們可以很容易地進行反駁,因為我們已經證明了:接受貨幣確實是符合經濟個體的最佳自我利益。

很明顯,在一個經濟體中,第一批認識到透過將商品換成更具有銷售性的商品而獲得的經濟收益的人,將有更好、更多的機會來降低經濟成本。因此,他們能夠比其他人更好地滿足自己的需要。

隨著時間的推移,隨著一些商品的可銷售性的增加,以及知識在人與人之間的傳遞,更多的人會模仿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帶來的正收益也會變得更加明顯。因此,在貨幣完全進入市場之前,一些商品作為交易媒介將佔據市場主導地位。

隨著這一過程的發展、以及一些商品變得更具有銷售性,另一些商品將因此變得更難被銷售,那些不交易貨幣的人將受到經濟懲罰——他們將有更少的交易機會,並在經濟活動中越來越被孤立。在經濟中使用貨幣是一種經濟活動,是為了每個人自我利益的最大化,這否定了貨幣出現是由於“社會契約”或“集體幻想”的觀點。

我們也可以從這個過程中知道,對貨幣實質的選擇一點也不武斷。相反地,這種選擇是特定商品特性影響得到的可預測結果,同時也受到一個經濟體貨幣化過程中當前經濟形勢的影響。

到此為止,我們闡述了“社會契約”貨幣理論的缺陷。然而,我們可以深入學習更多關於貨幣和經濟的知識。

我們可能注意到,這一理論所描述的同樣關係,不僅存在於貨幣中,而且存在於所有商品的定義中,這一理論是無法確定的。例如,一個農民生產的糧食數量可能遠遠超過他個人的需要,任何單一單位的糧食實際上對他來說都沒有任何使用價值。

然而,沒有人可以說,農民生產糧食的數量是不合理的,因為他們對未來的交易抱有期望。這種關係與我們觀察到的貨幣和所有其他商品的關係是一樣的。

而貨幣的特殊性在於,它的需求主要來自於它作為一種交易媒介的使用,這往往大大減少了其作為使用價值的需求。然而,這個觀察結論與我們在這裡討論的一般關係無關,就生產和商品交易而言,無論其需求來源是如何的,其交易價值都是顯而易見的。

我要強調的第二個重大缺陷是,把貨幣視為一種“集體幻覺”,這種解釋是不具有經濟學性質的,我們不妨拒絕這樣的解釋,因為單憑這個理由來說,太膚淺了。經濟科學的本質是揭示經濟個體的規律,即理解由個體有目的的經濟行為所組成的經濟生活現象。

經濟學接受基本的行為學先驗推理,即假設人類的行為是有目的。因此,任何關於將經濟行為視為無法解釋的傾向、幻覺、動物精神或任何其他逃避推理藉口的解釋,都是違背經濟學的前提,從而不予接受的。

結論

貨幣的本質是個體經濟活動的結果,它徹底地最大化地滿足了個體的需要。貨幣是一種商品,與其他商品相比,貨幣的可銷售性相對較高,因此貨幣能夠作為一種交易媒介在經濟體中流通。貨幣的出現是自發的,其原因是經濟個體試圖將其商品換成其他商品,需要用較少的經濟犧牲來找到一個交易機會。

縱觀整個貨幣史,甚至從來沒有出現人們聚集在一起,共同決定將某個任意的物件規定為貨幣的情形。“社會契約”的概念與貨幣起源完全不同,貨幣起源起源於個體的經濟行為,並透過市場進行擴散。而特定的貨幣實質不是任意的,而是由商品的內在特性、以及在特定的經濟形勢下的可銷售性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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