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ICO的法律風險

買賣虛擬貨幣



隨著首次代幣發行(ICO)的興起,人們越來越關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聯邦檢察官會如何看待這一創新。因為這些執法系統就監管ICO方面會帶來越來越嚴厲的懲罰,甚至可能會坐牢。

於是投資者和公司應該知道,根據基於類似理論的聯邦證券法,買家可以私下起訴賣家。賣方應該瞭解這些法律且瞭解他們所要面臨的風險,而買方應該知道當受到不公平對待是他們要採取怎樣的補救措施。


幾年前,我寫了一篇文章,是關於如何識別一枚代幣是否是一種證券。然而,重要的是要知道,如果一個ICO確實成了一個證券產品,那麼聯邦法律就要求賣方對證券進行登記。如果不這樣做,可能會導致SEC的強制執法或刑事制裁。


但並非所有人都意識到這一點:1933年的《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規定,購買未註冊證券的人可以起訴賣方,要求收回自己的錢。這一點很重要,原因有很多。

首先,這意味著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司法部不是唯一能夠宣稱ICO是一種證券發行的當事方。一些人認為,如今有這麼多的ICO,而SEC人手嚴重不足,它永遠不會對絕大多數賣家採取執法行動。但這並不意味著一個私人政黨不會被起訴。如果是私人機構,那就不是證交會來決定,而是由法官來決定ICO是否是證券發行。


其次,私人訴權是重要的,因為補救措施是徹底解除最初的銷售。這意味著,一家在其ICO籌集了1500萬美元的公司,可能不得不將每一分錢返還給買家,即使似乎該公司此已將所籌得的大部分資金花在了收購上。

聯邦集體訴訟規則也提供了這種結論,允許一個人代表所有購買特定證券的人來提起訴訟。


當錢花光了

也就是說,你如何從一家已經把錢花掉了或轉移到其他地方的公司那裡取回錢呢?起草相關法案的人也有考慮到這一點。

1933年法令規定了那些出售未登記證券公司的個人責任。因此,公司形式的普通保護不一定適用了。


對買家來說,壞訊息(對賣家來說是個好訊息)是,私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時間非常短。對這一特定違法行為的時效期限從銷售之日起僅一年,超過該期限的索賠則被禁止。

不過,買賣雙方也應該知道,事情還沒有結束。證券法對賣方出售證券時所作的虛假陳述提起了其他訴訟。同樣,其他州和聯邦法律根據一般的欺詐法規下也定了相同的補救辦措施。即使一個ICO不構成一個證券產品的銷售,那麼當賣方做了實質性的錯誤陳述來促成銷售的話,這些法律通常也會提供補救措施。


因此,無論SEC最終在ICO上做什麼,投資者和賣家都應該意識到這個更廣泛的法律環境,要麼是為了保護他們的業務,要麼是為了維護他們的權利。


翻譯:@ 雷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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