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統一監管制度 加快資料要素立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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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以資訊化和資訊產業發展水平為主要特徵的綜合國力競爭日趨激烈,數字經濟也成為大國之間競爭的重要領域。數字經濟在推動經濟發展、提高勞動生產率、培育新市場和產業新增長點、實現包容性增長和可持續增長等諸多方面,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我國GDP中佔比已經超過三分之一。由於其他傳統要素的立法已經相對完善,資料要素的立法和修法必須提上議事日程。

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我國法律體系中規制前四大傳統要素的法律、法規都相對成熟、完善,當前必須加快建立數字經濟和數字金融監管的立法和修法來適應資料這一重要要素加入後的現實,透過法治化來保障數字經濟和數字金融的健康發展。

在數字經濟發展中我們可以借鑑一些國際上已有的立法和修法,構建統一的行業標準和技術準則,設立區塊鏈行業牌照門檻制度。由於數字經濟、數字金融行業涉及到資料要素、金融、技術以及投資者多個方面,設立門檻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是對數權的立法。在傳統法律體系中的人權、物權之外,要建立“數權”的概念。《意見》提出根據資料性質完善產權性質,制定資料隱私保護制度和安全審查制度。推動完善適用於大資料環境下的資料分類分級安全保護制度,加強對政務資料、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資料的保護。剛剛透過的《民法典》第四編“人格權”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保護”中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在當今資訊系統無孔不入、數字經濟深刻改變人類生活的大背景下,我國應當在《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的基礎上,建立統一個人資料的保護路徑。收集、處理自然人個人資訊的企業、個人、單位,必須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收集、處理。對個人資料流轉的走向進行明確界定,資訊收集者、控制者不得洩露、篡改其收集、儲存的個人資訊。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其他人非法提供個人資訊。對於資料要素的立法保護、對數權的保護正當其時,社會各界應當達成資料治理的共識。

其次,從金融從業者的角度來看,現行《公司法》、《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已經為數字金融、區塊鏈金融劃定了粗線條,其核心在於建立了牌照制度,即為數字金融從業者設立了門檻。例如,《商業銀行法》第12、13條對商業銀行的設立從內部機構、場所、管理制度、註冊資本、管理者等方面進行了要求和限定。因此,對於涉及金融行業的區塊鏈企業也應當參照現行相關法律來設立一定的門檻,建立區塊鏈與數字金融的准入標準制度。透過對區塊鏈金融行業設立註冊資本的門檻,能夠確保讓具有一定實力的區塊鏈金融企業才能進入區塊鏈金融行業開展業務,以保證其償付能力,降低區塊鏈金融行業所帶來的風險。對於涉及區塊鏈企業的管理者,可借鑑金融監管機構頒佈的金融業從業資格證書制度,讓其遠離非法集資等行為,並使其更好地履行經營企業的忠實、勤勉義務。

第三,從技術的角度來看,針對區塊鏈技術人員可借鑑國家建設主管部門“註冊結構工程師”的模式。由於區塊鏈對技術具有較高的要求,區塊鏈數字金融行業不僅涉及到金融、法律風險,還涉及到技術安全風險。目前針對區塊鏈的安全攻擊、51%攻擊、雙花攻擊、漏洞的日食攻擊均有發生,進而從技術層面影響了區塊鏈金融安全穩定。因此,為確保設計區塊鏈的工程師設計的底層區塊鏈技術的安全性,應借鑑“註冊結構工程師”制度,如同大橋的設計著要對大橋的安全終生負責,增強其責任感,在良莠不齊的從業者中篩除那些濫竽充數者,確保區塊鏈工程師設計出來的區塊鏈產品具有基本的技術水準和安全標準。對區塊鏈金融企業進行審查時要進行實質審查,以剔除那些假借區塊鏈之名而無區塊鏈技術之實的企業。

第四,從區塊鏈金融投資者角度來看,借鑑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和美國股權眾籌法案中對投資者的劃分,使得數字經濟企業、區塊鏈金融企業對其投資者真正能夠“瞭解你的客戶(KYC)”,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投資能力和投資水平相當的投資者,以防範金融風險。基於這些規則建立起來的區塊鏈金融監管法規,將真正帶來新時代區塊鏈金融的健康發展,避免重蹈前幾年P2P盲目發展而監管不足的覆轍。

在當今全球數字金融大發展的浪潮中,建立國家級的數字金融監管沙盒,及時總結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可以為未來的立法和修法積累經驗。我國的監管沙盒已經正式啟動。未來可以透過加強監管技術開發、調整監管力度、做好監管協調,實現保護金融消費者、幫助金融科技企業縮短創新週期、幫助監管部門及早發現潛在風險,最終實現促進高質量經濟增長的目標。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區塊鏈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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