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颯:幫信罪,在涉幣案件中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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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幣圈老兵Z開庭的日子,新聞也爆出其當庭被認定為幫信罪。作為法律人,首先要糾正媒體的說法,今天只是開庭審判,並不是當庭下判決,Z是否成立幫信罪或者非法經營罪需要等待一審判決(一審判決送達後還有10天上訴期,本案共犯眾多,上訴概率90%+,因此,還會有二審),吃瓜群眾不要以為靴子已經落下,它還在拋物線上,並未落地。

幫信罪簡單介紹

法律淵源:中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犯罪主體:自然人或單位均可

主觀方面:明知(2019年有司法解釋)

犯罪行為:為他人犯罪提供網際網路介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送、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

如何認定“明知”?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5號,明知的認定標準為:有下列行為之一,可認定為“明知”,除非有相反證據。

(1)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2)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3)交易價格或者方法明顯異常的;

(4)提供專門用於非法犯罪的程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援、幫助的;

(5)頻繁採取隱蔽上網、加密通訊、銷燬資料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6)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援、幫助的;

(7)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請注意,幣圈涉罪案件中,明知部分其實需要嫌疑人(行為人)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自己確實不知道交易對手方、使用者涉嫌犯罪而提供幫助的,不構成幫信罪。

什麼是達到情節嚴重?

如果情節不嚴重,不構成幫信罪。那麼,什麼是情節嚴重呢?司法解釋同樣給出了明確答案:

(1)為三個以上物件提供幫助的;

(2)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3)以投放廣告方式投放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5)兩年內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網路犯罪活動的;

(6)被幫助物件事實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事實前款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物件是否達到犯罪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2-4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按照幫信判刑。

幫助犯的正犯化

我國堅持的是幫助犯從屬原則,即幫助犯隨著正犯的罪行發展而給予刑法評價。但是,也存在幫助犯正犯化的情況,幫信罪就是其中典型代表罪名。

我們曾經對幣圈從業人員進行過普法,寫過不少公號文章反覆強調幫信罪的構成要件和處罰情況,可惜,很少有人能真正聽進去。目前,幫信罪的發案率成上升態勢,今明兩年也會是辦案機關的重點關注物件。

因此,我們提醒參與幣圈投融資和科技供給的公司或個人,注意考察投資標的或使用者的商業模式和盈利模式,在使用者協議、合作協議、投資協議中將對方合規經營作為單方解約的條款,及時切割,中止幫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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