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東案中涉嫌的非法經營罪與“幫信罪”是什麼?

買賣虛擬貨幣

吳說作者|火小律

本期編輯|Colin Wu

吳說區塊鏈獲悉,據浙江法院網,趙鵬、餘曉菡、王陽聖、尤挺、史偉、周光凱、李亞標、潘遙、尤進、趙東、肖勇、林鳳錦等涉嫌非法經營罪、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將在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5月12日開庭。不出意外,中間提到的趙東就是行業熟知的幣圈老人、OTC之王趙東。

吳說區塊鏈作者火小律曾在多篇文章中科普過這兩個罪名,但此處僅用於理論和經驗探討,我們無法獲知趙東案的細節,因此該探討也不針對趙東案。

非法經營罪與地下錢莊

1、2019年初,兩高發布《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從事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最高刑期可達有期徒刑15年。

說到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地下錢莊,三大業務之一,買賣外匯。我國一直實行外匯管制。任何組織、個人在境內從事外匯買賣、結匯業務,必須獲得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許可並在指定場所進行。場外交易,是違法的。

常見的場外套路:

1. 最簡單粗暴——直接兌換型

人民幣兌換外幣,最原始最粗暴的方法,找個黃牛,直接交易。

扣除手續費,一手交人民幣,一手交外幣。現金交割,不留痕。

2. 常見進階版——對敲型匯兌

不少錢莊採用了“對敲”匯兌的方式,應對大額兌換。

A想兌換外幣,找到B。A在境內將人民幣轉移到B指定的境內賬戶,B則在境外將對應數額的外幣(扣除手續費)轉移到A指定的境外賬戶。

在此過程中,資金實際上並沒有發生跨境流轉,而是分別在境內外單線路收付人民幣或外幣。在空間上沒有交叉,屬於平行交割,變相實現資金跨境流入流出。這種匯兌方式更為隱蔽。

對敲模式下,一般有2本賬簿,一本境內,一本境外,需要定期對賬。如果賬目不平,則需要軋差。常見的方式有攜帶現金出入境、虛構進出口交易、虛構股權投資等。

地下錢莊正在成為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兇”。許多犯罪活動都有可能涉及大額資金劃轉和本外幣兌換等,地下錢莊便成了連結上下游犯罪活動重要的一環。如黃賭毒、走私,還包括一些經濟犯罪:詐騙、逃稅、騙取出口退稅、騙取政府獎勵等投機套利行為。

幣圈爆紅的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顧名思義,是指向網路犯罪活動提供幫助。

談及“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可以說是2020年突然“爆紅”的一款罪名。懲處的是那些為網路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行為,典型的幫助行為是提供銀行卡作為轉移贓款用。一旦查實,最高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

哪些行為屬於提供幫助?常見的有技術支援,如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等;以及支付結算等幫助,如開辦銀行卡等。案例中的小陳提供的就是典型的“開辦銀行卡”類幫助。

開辦銀行卡,為什麼是幫助?網路黑產,資金流是個很重要的問題。核心犯罪分子為避人耳目,往往不會採用簡單的一對一打款,而是逐層分散肢解,一對多,或者多對多打款。這也意味著,需要更多的支付通道。這些通道哪裡來?個人或者企業。業內行話,個人“四件套”or企業“八件套”。個人,指身份證號、銀行卡、手機卡、U盾;企業,指對公銀行卡、U盾、法人身份證、公司營業執照、對公賬戶銀行申請表、公司公章、法人印章、公司章程。

(注:圖片來自網路)

只要提供幫助,就構成犯罪嗎?並不是。以“主觀明知”為前提,即提供幫助者應當明知他人是在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如果正常提供中性的技術支援,卻被犯罪分子用來作惡,顯然是不能隨意追究刑事責任的。正所謂不知者無罪,否則打擊面也太廣了。但也注意,明知,不需要具體到哪一個罪名,只需要籠統知道是犯罪行為即可。

懵懵懂懂,是知道還是不知道?有種知道叫“心知肚明”,法律上叫“推定明知”。以案例中的小陳為例,辦套卡,輕輕鬆鬆就是1千元,哪有那麼好的事!高利背後必有隱情,這個道理,一個正常成年人應該明白。所以,不要揣著明白裝糊塗,也不要心存僥倖,事前多想一點,一切為了自己好。

眾所周知,不少犯罪分子利用虛擬貨幣交易進行洗錢活動,而我國政策也不鼓勵普通的虛擬貨幣交易。導致不少地區、尤其是偏遠地區的公安機關,天然的認為但凡是虛擬貨幣交易導致銀行卡被凍的,不可能不知道是黑錢。

但公安機關辦案始終得講證據,如果說要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前提是“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問題就出在“明知”。如何去證明是明知的,實務中往往很難。於是,法律規定了一種情形,如果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即可以推定是明知。

參考文章:

刑事 || 非法經營罪,從地下錢莊買賣外匯說起

網際網路 || 有些人,不知不覺成了網路黑產的幫兇

2020年幣圈“爆紅”的“幫信罪”是什麼?散戶也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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