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收款、空投、分叉都將被徵稅!看看美國最新納稅指導意見

買賣虛擬貨幣

本次,IRS再一次更新了加密貨幣的納稅指導意見,在明確了所述納稅細則之餘,無疑也是在傳遞出美國將大力推動加密貨幣納入全面監管的決心和方向。

作者:王漪嘉

長久以來,加密貨幣領域的稅制都是全球矚目的議題,而美國正在這一主題上走在前列。

2019年10月9日,美國國稅局(IRS)更新了其2014年釋出的加密貨幣稅收指南(Revenue Ruling 2019-24(https://www.irs.gov/pub/irs-drop/rr-19-24.pdf)),該指南用於對加密貨幣領域的稅收原則提供指引。同時IRS還上線了一個問答頁面對部分具體問題提供了進一步闡述(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frequently-asked-questions-on-virtual-currency-transactions)。

自2014年IRS首次將加密貨幣定義為財產進行徵稅以來,IRS的稅收規則幾乎沒有明顯變化。其2014年公佈的指南備受詬病(Notice 2014-21 (https://www.irs.gov/pub/irs-drop/n-14-21.pdf)),被認為很多標準在加密貨幣領域是不恰當或是模糊不清的。2018年5月,至少有5位美國眾議院議員要求IRS(美國國稅局)對加密貨幣提出更清晰的監管規則。而本次IRS終於帶來了五年以來對指南的首次更新。

這份新指南中確認或者說借鑑了許多加密貨幣企業和稅務專業人員先前針對2014年指南中模糊之處做出的許多假設。 本次更新主要闡釋了以下問題:1、加密貨幣發生分叉或空投情況下的稅收標準;2、明確了成本基礎(cost basis)計算方法;3、加密貨幣轉移時的徵稅準則。

01

IRS本次更新的內容主要闡釋了以下問題

1.加密貨幣硬分叉

1.1. 如果使用者持有的某種加密貨幣經過硬分叉,使用者收到的因分叉而產生的新加密貨幣將作為收入徵稅。

這時,使用者對於新接收的加密貨幣確認的收入將作為這部分加密貨幣的成本基礎。

例如:

使用者在2017年7月持有2.5個BTC,並且由於BTC硬分叉而收到2.5個BCH,則使用者在收到這2.5個BCH時所對應的公允市場價值應被確認為收入。假設當天的BCH交易價格為500美元每個,則確認收入為1,250美元(即500美元* 2.5),因此使用者對該筆BCH的成本基礎也為1,250美元。

1.2. 如果使用者沒有因發生硬分叉收到新的加密貨幣,則無需就硬分叉事件計算任何應稅收入。

2.加密貨幣軟分叉

加密貨幣軟分叉不會導致產生新的加密貨幣,也就意味著不會產生任何應稅收入。

3.加密貨幣空投

3.1. 如果使用者從空投中收到了加密貨幣,則使用者應在收到該空投的加密貨幣之時確認收入。確認的收入金額應採用當時該加密貨幣的公允市場價值予以確定。

3.2. 如果在空投事件發生後沒有收到任何加密貨幣,則無需就空投事件計算任何應稅收入。

4.成本基礎問題(Cost Basis)

在釋出本次新指南之前,納稅人如何為其加密貨幣資產確定成本基礎一直尚未明確。本次,美國國稅局正式闡明瞭這一主題。

4.1. 由納稅人“特定標識”所交易的加密資產作為會計方法。

即:納稅人可以選擇在特定時間出售多少數量和種類加密貨幣,只要納稅人能夠明確識別並證明這些加密貨幣的成本基礎即可。

納稅人為了明確標識一筆加密貨幣,必須包括以下資訊:

(1)買入每筆加密貨幣的日期和時間;

(2)納稅人的成本基礎以及買入每筆加密貨幣時的公允市場價值;

(3)出售、交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每筆加密貨幣的日期和時間;

(4)出售、交易或處置每筆加密貨幣時的公允市場價值,以及就每筆加密貨幣所收到的款項或財產價值。

4.2. 如納稅人無法具體識別自己的加密貨幣,則預設為先進先出(FIFO)的會計方法。

5.加密貨幣轉移:不徵稅事件

儘管之前檔案中已經闡明,但本次新指南重申:若納稅人僅將加密貨幣從一個平臺或從一個錢包轉移到另一個錢包,則無需納稅。

02

除了本次更新的稅收細則,美國對於加密貨幣還有哪些稅收政策?

1.加密貨幣應納稅事件

1.1. 將加密貨幣交易成美元等法定貨幣是應稅事件;

1.2. 將加密貨幣交易為另一種加密貨幣是應稅事件(使用者必須在交易時計算其對應美元的公允市場價值)

1.3. 將加密貨幣用於商品和服務是應稅事件(同樣,使用者必須在交易時計算其對應美元的公允市場價值)

1.4. 賺取加密貨幣作為收入是一項應稅事件(來自挖礦或其他形式的賺取加密貨幣)

2.哪些情形下不視為應稅事件?

2.1. 將加密貨幣作為禮物贈與為非應納稅事件

2.2. 加密貨幣交易所或錢包之間轉移為非應納稅事件(使用者在交易所或錢包之間轉移加密貨幣,並未實現資本損益)

2.3. 用美元購買加密貨幣為非應納稅事件(使用者只有在交易、使用或出售加密貨幣時後才能計得收益)

3.其他值得注意情況

3.1. 直接開採加密貨幣(挖礦),則將引發兩個單獨的應納稅事件。 第一個是從使用者開採的加密貨幣所對應的的的美元價值(即獲得的收入),第二個是使用者出售或交易開採的加密貨幣所產生的資本損益。且,使用者作為業餘愛好還是作為企業實體開採加密貨幣,納稅的標準也是不同的。

3.2. 如果使用者持有的加密貨幣產生了資本損失而不是收益(如2018年的大多數交易者一樣),那麼使用者可以透過申報這些損失來避免相應稅款。

03

在當前法律下,納稅人到底如何計算應稅的“收益”?

1.確定持有資產的成本基礎。

本質上,成本基礎是指,使用者投入多少錢來購買物業。對於加密資產,“成本基礎”包括了“購買價格”以及“與購買加密貨幣相關的所有其他成本”。其他成本通常包括交易費用、手續費、交易所佣金等。具體來說:

成本基礎=(加密貨幣的購買價格+其他成本)/持有量

例,使用者在2017年11月投資100美元購買LTC,買到1.1 Litecoin,同時支付了1.50%的交易費。您的費用基礎將按以下方式計算:

則,成本基礎為:($ 100.00 + 1.50%* 100)/1.1 = $ 92.27每萊特幣

2.從公允市場價值中減去成本基礎

確定資本損益的第二步是僅從加密貨幣的售價中減去成本基礎。銷售價格通常也稱為公允市場價值。

資本收益/虧損=公允市價-成本基礎

例,使用者一個月後售出了一個萊特幣,因為價格翻了一番,達到每枚代幣200美元。這將被視為應稅事件:

則,資本收益為:200–92.27 = $ 107.73

$ 200是交易時的美元公允市場價值。 $ 92.27是使用者本次的成本基礎,而所對應的$ 107.73為資本收益,其中的一部分應被用於徵稅。

3.如果涉及加密貨幣轉換為加密貨幣的交易場景時,也會觸發應納稅事件,資本收益計算會相對複雜。

例:

使用者購買了價值$ 100的BTC(包括交易和經紀費),即這$ 100作為成本基礎。這100美元購買了約0.01個BTC。兩個月後,使用者將0.01個BTC比特幣兌換成了0.16個LTC。

這時候,這種加密貨幣到加密貨幣之間交易的資本收益,則完全取決於交易時BTC的公允市場價值。

假設在BTC向LTC交易發生時,0.01個BTC價值160美元,則該0.01比特幣的公允市場價值即為160美元。

則,資本收益:160–100 = 60.00美元

對於該筆幣幣的交易,所對應的$ 60為資本收益,其中的一部分應被用於徵稅。

04

美國對加密貨幣稅收的發展

關於加密貨幣產生的稅務問題一直是全球性頗具爭議的一個問題。不同於德國、新加坡、葡萄牙、馬耳他、馬來西亞等明確表示加密貨幣不徵稅的國家,美國國稅局(IRS)自2014年便首次釋出了稅收指南,並將加密貨幣定義為財產,開始徵收所得稅。

過去幾年中,IRS為了能夠大力推動美國加密貨幣的稅收發展,曾經和美國最大的交易所Coinbase對簿公堂,要求其提供使用者個人資訊以便於收取稅款(判決原文“https://www.journalofaccountancy.com/issues/2018/mar/irs-summons-of-coinbase-records.html”)。案件最終以IRS勝利作為終點,Coinbase於2018年2月23日正式通知使用者,應IRS要求被迫提供13000名客戶資訊,其中包括“納稅人ID、姓名、出生日期、地址及2013-2015年間某些交易額較高客戶的歷史交易記錄”。

2018年7月-8月,美國國稅局(IRS)向1萬多名美國加密貨幣持有者分別發出6173、6174或6174-A三種信函,要求收件人簽名,證明其遵守美國稅法,並建議他們繳納稅款。

根據美國相關法律,如公民拒絕承擔納稅義務,則將面臨稅務欺詐,美國國稅局可以對其施加多種處罰,包括刑事起訴,監禁五年和最高25萬美元的罰款。

本次,IRS再一次更新了加密貨幣的納稅指導意見,在明確了上文所述的納稅細則之餘,無疑也是在傳遞出美國將大力推動加密貨幣納入全面監管的決心和方向。

05

中國加密貨幣稅收的發展可能性

在我國,加密貨幣的法律性質並沒有明確的界定,僅有五部委《通知》和七部委《公告》明確將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在該等情況下,針對全部加密貨幣的稅收方案自然也無從說起。所以,對於加密貨幣的稅收政策的建立,首先應對其法律性質進行準確界定。

我們可以從其他亞洲國家的加密貨幣政策上汲取一些經驗。比如:在日本的加密貨幣稅收政策中,日本根據不同的收入標準進行了嚴格的區分,設定了交易利潤所得的15%~55%這樣一個跨度較大的區間作為稅收標準。 也許,進行一些分類討論,對於虛擬貨幣長期投資還是短期投資,或者交易的目的等各種情況來設定不同的稅收方案也是一個很好的思路。

在今年年初召開的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史貴祿在《關於構建虛擬貨幣監管體系法規的建議》中明確地提出了,“應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虛擬貨幣管理條例》”、“準確界定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以及“對虛擬貨幣進行嚴厲監管”等提案。由此可見,我國的加密貨幣稅收政策乃至完整的法律及監管框架的建立的腳步也越來越近了。結合國情來說,稅務合規向來是我國企業上市的重要前提,而虛擬貨幣領域的公司也必然與傳統資本進行融合。因此,虛擬貨幣稅務政策的儘早出臺必然會有益於整個行業的淨化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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