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網際網路法院首例“比特幣”案開庭 淘寶、FXBTC運營方成被告

買賣虛擬貨幣

透過淘寶購買充值碼在fxbtc網站購買比特幣,網站關閉後能否透過訴訟渠道來討回經濟損失?5月22日,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在網路上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吳某訴被告上海耀志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淘寶公司網路侵權責任糾紛(財產權糾紛)一案,據悉,該案是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受理的首例涉“比特幣”網路財產侵權糾紛案件。

案件回顧

2013年5月,吳某透過黃某經營的淘寶網店鋪購買商品“FXBTC充值碼497.5元”,支付價款500元,訂單于當日發貨、確認收貨並顯示完成。交易快照顯示商品描述標註其店鋪是比特幣交易平臺(www.FXBTC.com)官方店鋪,商品是FXBTC.com人民幣充值碼。2013年11月30日,吳某向黃某的支付寶賬號轉款共計19920元。

公開庭審時,原告代理律師方表示,該筆資金用於在FXBTC.com上購買比特幣,分5筆向黃某轉賬。

2014年5月2日,“FXBTC”網站釋出“停運公告”,稱由於央行政策封鎖帶來壓力導致網站無法充值提現、無法正常運營、決策困難等方面的問題,網站歷經長期虧損,最終決定停止運營,請廣大使用者在2014年5月10日網站關閉前儘快提現,落款為“FXBTC Team”。2014年5月中旬,多家媒體對比特幣交易平臺FXBTC關停、使用者無法提現等情況進行了報道。www.fxbtc.com網站現已無法開啟,該網站由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運營,法定代表人蔡某,擔任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黃某與蔡某系母子關係。

吳某稱,2017年5月,當他登陸FXBTC網站時,發現網站早已關停,也聯絡不上經營者。吳某認為,上述網站被關閉時,被告上海耀志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未向他進行任何提示,此不作為行為導致其所購比特幣無法找回,給他帶來巨大經濟損失。另一方面,比特幣、萊特幣等網際網路虛擬幣以及相關商品為淘寶網禁發商品,被告淘寶公司沒有履行稽覈義務,導致他在其經營的網路購物平臺上買到了禁止交易商品,受到損失。

開庭前,吳某訴稱,其透過被告淘寶公司經營的“淘寶”網路購物平臺向“FXBTC”網站的運營者購買2.675個比特幣,兩被告的共同侵權行為直接造成了原告的經濟損失,故起訴要求兩被告就原告的損失76314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承擔訴訟費以及其他因訴訟產生的必要費用。

庭審聚焦五大爭議

公開庭審時,原告代理律師方主張按照開庭當日比特幣的價格吳某實際購買2.69個比特幣,要求兩被告就原告的損失148430.4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承擔訴訟費以及其他因訴訟產生的必要費用。

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上海耀志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辯稱:1、答辯人系基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機關聯合釋出的檔案中關於禁止比特幣交易的規定而關閉網站,對原告不構成侵權,且比特幣屬非法財產,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交易行為涉嫌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應駁回原告的起訴;2、答辯人未在淘寶網登記註冊,未在淘寶網平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不是涉案購物合同的相對方,無證據證明答辯人、淘寶公司對原告存在侵權行為及共同侵權故意;3、答辯人於2014年5月2日釋出停運公告,督促廣大使用者儘快完成提現,並且各大媒體均對此予以報導,至此答辯人已盡通知義務;4、原告未提供比特幣交易賬戶註冊資訊、賬戶餘額、賬戶財產等資訊,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損失;5、即使原告存在經濟損失且與答辯人有關聯,原告於2013年11月30日買入充值碼,答辯人於2014年5月2日釋出網站停運公告並於同年5月10日關閉比特幣交易網站,原告知道或應當知道涉案侵權行為已超過3年訴訟時效,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被告淘寶公司辯稱:1.淘寶公司僅是提供資訊釋出平臺的服務提供商,不是涉訴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涉案商品資訊未參與制作、編輯或推薦,平臺上所有商品資訊均由使用者自行釋出,淘寶公司不能控制交易所涉物品的質量與安全合法性、資訊的真實準確性及交易各方履行其交易協議項下義務的能力,使用者釋出資訊或交易產生的法律後果完全由使用者自行承擔;2.根據原告的申請,淘寶公司已及時向原告披露了賣家的真實姓名、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盡到了相應的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前原告未透過平臺創設的維權通道申請退貨退款,淘寶公司作為網路交易平臺已盡平臺義務,不應承擔連帶責任。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綜合雙方的訴辯意見,杭州市網際網路法院將本案爭議焦點歸納為以下五點:

一是比特幣是否具備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是否屬於虛擬財產並受法律保護;

二是案外人黃某的店鋪及其支付寶賬號的實際所有者是否與fxbtc網站的經營主體具有同一性,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是否系本案被控侵權行為實際實施主體;

三是若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構成侵權,原告按2.69個比特幣起訴時的交易價格主張侵權賠償責任是否合理;

四是被告淘寶公司是否應當對涉案商品連結進行主動審查,是否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五是原告起訴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本案是否存在導致訴訟時效發生中止或中斷的事由。

庭審現場,原告和被告雙方圍繞上述問題進行辯論,但由於本案系涉“比特幣”網路財產侵權糾紛的新型別、疑難複雜案件,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宣佈擇期宣判。

庭審結束後,本案審理法官陳瑩表示,這個案件比較重要的爭議點是,比特幣是否屬於法律認可的虛擬財產,是否具有虛擬財產相應的構成要件,包括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在2013和2017年,人民銀行都有公告,防範代幣風險,對於比特幣貨幣地位予以否認,但是對於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是沒有否認的。在這個案件裡面,也會結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對比特幣的法律地位進行認定。”

購買類似比特幣等虛擬財產時,遇到問題該如何維權?陳瑩提醒,從法律角度來說,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存在服務合同和買賣合同的形式,要注意審查合同對方主體的合法性。看清楚購買的金額、相應的商品和頁面描述,並在交易過程中注意證據的留存,最好能留下書面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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