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等虛擬財產權益將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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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首例比特幣財產侵權糾紛案在杭州網際網路法院開庭宣判。杭州網際網路法院首次認定比特幣的虛擬財產屬性

首例涉比特幣侵權糾紛案

案件還原:

2013年5月7日,吳某透過案外人黃某經營的淘寶網店鋪購買商品“FXBTC充值碼497.5元”,按當日比特幣價格推算為2.69個比特幣,付款500元,交易訂單同日顯示發貨、確認收貨。

該店鋪標註為比特幣交易平臺官方店。之後,吳某又於2013年11月30日向該店鋪支付寶賬號付款19920元。2014年5月2日,比特幣交易平臺(“FXBTC”網站)釋出“停運公告”。

吳某認為,上海某科技公司在網站關停時未進行任何提示導致他巨大經濟損失;淘寶公司未履行稽覈義務,導致他在網路購物平臺上購買到禁止交易的商品,因此兩被告應承擔連帶責任。

雖因原告向被告主張侵權責任的依據不足,被駁回全部訴訟請求,但此次宣判中認可比特幣的虛擬財產屬性,意義重大。

此前,有關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案件很多。而有關虛擬貨幣的法律,早在2013年12月5日,《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就做出規定:“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歷史案件還原01我國部分司法機關認為比特幣是合法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案例:

被告人陳甲透過網路登陸被害人汪某甲火幣網賬戶,修改汪某甲在該網站註冊登記的聯絡電話、地址、繫結賬戶等資訊後,賣出汪某甲賬戶內1.514個比特幣,銷售得款人民幣6583.35元,扣除32.5元手續費後轉入陳甲本人銀行卡。

法院認定被告人竊取的物件是被害人的人民幣錢款,而不是比特幣。因為被告人在被害人火幣網賬戶上直接出售其比特幣,之後將所得錢款轉入自己銀行卡,並未直接竊取比特幣。

該案例表明了我國部分司法機關將比特幣認定為合法財產的觀點,但這並不是“通說”。

02我國部分司法機關認為比特幣是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情節嚴重的行為。

案例:

部分司法機關,並不認同比特幣的“財產說”,堅持比特幣的“資料說”

被告人武巨集恩透過QQ遠端連結從被害人金某的電腦中獲得了某投資平臺賬號及密碼,後被告人武巨集恩利用該五個賬戶及密碼,透過篡改收款地址的方式盜走被害人金某賬戶中的比特幣70.9578枚(價值人民幣205607.81元),後在“火幣網”交易平臺上出售,並將交易所得資金提現到其中國工商銀行賬戶62×××68內。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全違反國家規定,侵入他人計算機資訊系統,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中的資料,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罪。

顯然,在該案中法院沒有將比特幣當做財產,而是當做計算機系統的資料予以保護。

03比特幣的虛擬財產屬性

陳瑩(案件審理法官)

“比特幣等代幣或虛擬貨幣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雖不具備貨幣的合法性,但對其作為虛擬財產、商品屬性及對應產生的財產權益應予肯定。”

早在2013《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認定比特幣是虛擬商品,再到2017年3月15日,中國《民法總則》中確立:資料、網路虛擬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

但一直以來,法律法規對網際網路環境中生成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之屬性仍無明確規範。此前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曾釋出檔案否定“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但也同樣未對其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予以否認。

此次宣判首次認可比特幣的虛擬財產屬性,對未來比特幣等其他虛擬貨幣而引發的糾紛和爭議的處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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