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數字貨幣流通法律風險分析

買賣虛擬貨幣
儘管我國對加密數字貨幣融資交易和交易所交易持禁止態度,但是從CoinDesk釋出的《2017區塊鏈現狀Q3》統計的資料可以看出我國的監管政策對虛擬貨幣的交易量影響並不大,比特幣或其他加密數字貨幣全球交易量仍然呈增長趨勢。

並且,據該報告披露,第三季度推出超過100個新的加密貨幣對沖基金。


境外運作

由於美國、新加坡、日本等對於區塊鏈融資專案採取的相對寬鬆的監管環境,國內專案或團隊計劃在海外運作區塊鏈技術專案及數字資產交易所的,在該種模式下,透過海外設立合法實體並按照當地法律進行運作,其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國內法律風險。根據9月4日七部委釋出的《關於代幣融資風險公告》,對代幣融資活動性質作出界定,並稱其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對於國內團隊透過海外設立實體運作專案,如在國外從事違反中國法律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因此,按照法律規定的屬人管轄原則,則很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二,境外法律風險。在海外運作模式下,國內團隊透過設立海外合法實體按照所在國家的監管要求進行業務運作,以美國為例,專案發行的加密數字貨幣和投資契約不得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包括對證券的概括性描述,並透過美國最高法院的Howey Test從四個方面檢驗加密數字貨幣及投資契約是否符合證券條例規定下的證券特徵,而對投資契約定義為指將金錢投資於一項共同的事業中,期望透過他人的努力來贏利。具體來說,包括四個構成要件:(1)金錢的投入;(2)共同事業;(3)盈利期望;(4)贏利來自別人的努力。按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判斷證券是否存在,不需要找到正式的股票證書,只要存在有形資產的正式收益即可。

因此,在國外運作的專案一方面要嚴格按照所在地的法律要求運作;另一方面由於監管部門對加密數字貨幣融資專案未出臺明確的指引和規範,故仍然存在不確定的監管風險。

另外,對於國內投資者來說。按照我國監管政策的要求,加密數字貨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因此,對於一些自行或透過代理機構參與國外專案的投資人,應當謹慎參與,否則如遇到專案存在詐騙、虛構情形的,在國內、國外均存在維權困難的風險。

場外交易

隨著比特幣交易所在國內比特幣兌人民幣業務的停止,大部分投資人紛紛轉向場外交易或者海外交易,11月30日,國家網際網路金融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發布《11月比特幣場外交易監測報告》,該報告披露截至11月25日,支援比特幣兌人民幣(BTC-CNY)的C2C場外交易平臺已達21家,上線時間集中在10月下旬到11月。經統計,21家平臺共上線16種虛擬貨幣。

對於已規模化流程化的場外交易,由於其服務提供者多為註冊在香港、美國、新加坡等地,服務針對全球交易,交易雙方在平臺上達成合作,交易環節中的法律風險筆者在《比特幣場外交易風險探討》中已經提及,如信用風險、政策風險、救濟缺位風險等。其中,特別是對於投資者來說,一旦發生利益糾紛,由於地域限制、法律適用等問題,導致交易各方會面臨取證和舉證的諸多困難,因此,在知悉相應的風險後,投資者應當謹慎參與。

私募

對於存在融資需求的區塊鏈專案來說,由於受限於我國的監管政策,如公開募集資金則存在觸及監管紅線的風險,因此,多數專案選擇技術合作或引入PE/VC形式,向有合作意願的機構或個人以技術合作的形式進行共同開發,並非涉及加密數字貨幣發行或其他權益憑證的許諾。在該種合作模式下,則各方應當在合作協議主要對以下法律風險予以披露及知悉:

第一,專案風險。由於區塊鏈專案本身屬於創新型領域,其底層技術、應用場景等實現依賴於開發者及其他參與主體的共同探索和檢驗,同時也受限於技術基礎和既有認知體系,因此,各方參與者應當對此有清醒的認知和判斷。

第二,收益預期風險。對於合作方來說,投入資金或資源多以獲取收益為目的,而如專案本身的應用場景受限、推廣度不夠等因素都會對專案最終落地產生很大影響。

作者:陳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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