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ER透過Howey測試

買賣虛擬貨幣


Howey測試是判斷某種金融工具是否為“證券”的有效手段,近日美國律師事務所釋出了SEER 專案的“Howey Test”報告,該報告認為SEER以及SEER代幣並不屬於證券,不必納入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SEC)監管的範圍。

根據美國《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 所有證券的發行和出售必須在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進行登記註冊或者根據註冊要求享有豁免資格。

1946年的SEC v. W.J.Howey Co.案例以及由此衍生出來的Howey Test是判斷一個金融工具是否為“投資合同” (Investment Contract)的一個重要的標準,若被判定為投資合同則會進而被定義為證券,Howey Test主要有以下幾個判斷的條件:

(1) 利用金錢進行投資;

(2) 投資於一個共同的企業;

(3) 期望使自己獲得利潤。

(4) 僅僅由於發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

若完全符合以上四個判斷條件則被認為是證券,美國律師事務所對SEER代幣進行了一次Howey Test,並得出以下結論:

(1)利用金錢進行投資:根據Howey案例以及相關的案例,金錢投資的定義包含資本,資產,現金,票據以及商品和服務的投入。法院以及SEC對“金錢”的定義並不侷限於法幣,所有被廣泛認為內含價值的標的物都被認為是金錢。特別在The DAO代幣案例中,ETH以及其他相關的加密代幣在Howey Test中也被認為是金錢。

因此,由於購買SEER代幣需要支付加密代幣或者法幣,因此SEER代幣滿足這一條件。

(2)投資於一個共同的企業:在這一條件中,美國不同的地區的法院都是用不一樣的測試方法來進行測試,但主要從這三個方向進行測試:

(一)橫向的共性比較:一個共同的企業中,多個投資者將金錢投入到資金池中並用於投資,而投資者獲得的利潤數量的是根據所投入金錢佔資金池的比例來決定的。

SEER代幣的代幣銷售活動等同於投入到一個資金池中並按比例分配,因此,在根據橫向的共性比較中SEER代幣符合這一條件。

(二)狹義的縱向共性比較:代幣持有者的利潤是與推廣者(promoter)有關聯。

由於推廣者購買並持有SEER代幣,是否適用有諸多爭論點,在律師的意見認為,這一條件並不滿足

(三)廣義的縱向共性比較:投資者的獲利是否與者的利潤是與推廣者(promoter)的專業技能有關聯。

這一條件相當有可能滿足,由於投資者能否獲取利潤在於開發商在區塊鏈上的專業技能。

(3)期望使自己獲得利潤:根據Howey Test,利潤的定義為投資人期望他的回報是來源於他投入的投資。(而非系統或者發行者所能賺到的)。由於利潤的來源是多種多樣的,獲得利潤並不意味著一定是證券,法院判斷是否為證券主要著重於“由第三方的努力”,因此這條成立與否的關鍵在於第四條。

(4)僅僅由於發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

(一)由於代幣持有者購買代幣並不一定是為了投資

(二)平臺並不保證回報 - 預測市場參與者可能因為提供錯誤的預測而失去抵押的SEER代幣,因此預測市場參與者並不一定能獲得回報。

因此這條並不成立。

結論:根據上面的分析,第二個條件有可能不符合,第三以及第四個條件完全不符合,因此,美國律師事務所認為SEER代幣並不符合證券的定義,聯邦證券法也不適用於SEER代幣 。

對於加密代幣交易所而言,若其上架的某些代幣被定義為證券則有可能面臨監管(如The DAO專案),SEER代幣透過Howey Test意味著SEER專案若日後在美國或其他地區的交易所上架時不會對交易所構成潛在的政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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