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訪開放社羣治理之道:奧斯特羅姆公地治理制度設計八項原則

買賣虛擬貨幣

鏈聞ChainNews

公眾號ID:chainnewscom

區塊鏈開源社羣究竟應該如何進行有效治理?

撰文:李畫

原書作者:埃莉諾·奧斯特羅姆

在本來冷清的密碼貨幣市場突然因為比特幣價格的突然上揚而變得再次喧囂之時,我們決定忘掉市場上的噪音,依然冷靜地審視區塊鏈技術帶來的那些根本性變革。

比如,區塊鏈開源社羣究竟應該如何進行有效治理?這是一個重要的話題,因為我們相信,隨著技術的發展,社會和組織形式上的變化同樣重要。2019 年,去中心化自制組織(DAO)會再次出現蓬勃的發展。

區塊鏈既不隸屬於強權機構,也不歸私人所有,它是「公地」。公地面臨的最大考驗是公地悲劇,因為所有人都面臨搭便車、規避責任或其他機會主義行為的誘惑。只有一套合理的治理制度才能保證公地的持久發展,這是為什麼比特幣並不是歷史上第一種加密貨幣,卻是最後取得成功的那一種。中本聰設計的機制讓比特幣社群實現了有效的自我組織和治理,參與者能夠獲得持久的共同收益。

我們前幾天推送了文章「重訪開放社羣治理難題:公地治理為何難以實現?」,探討了公地治理難以實現的根源。今天,這篇文章則希望藉助美國政治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家得主埃莉諾·奧斯特羅姆(Elinor Ostrom )的研究,揭示人們究竟可以透過哪些有效的治理制度實現自治。

美國政治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埃莉諾·奧斯特羅姆

《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是奧斯特羅姆在公地治理上研究成果的集中呈現,她透過對5000多個成功的或失敗的公地治理案例的分析,探討了公地治理中面臨的問題,並給出了被驗證有效的解決方案。

為什麼瑞士和日本的山林公地能維持幾個世紀的經濟增長和生態穩定,而土耳其的近海漁場卻屢屢因過度捕撈而發生衝突?為什麼菲律賓桑赫拉的農民能建立起長期有效的公共灌溉系統,而美國加州政府卻遲遲無法解決地下水的過度使用問題?

奧斯特羅姆透過對公地治理案例的考察和分析,發現長期存續的公地資源在自治理制度上具備高度的相似性,即便這些資源的場景存在著各種差別,甚至有些差別是實質性的。

據此,奧斯特羅姆總結了7項公地治理制度應該採用的設計原則,以及1項用於更大也更復雜的場景中的設計原則。本文將一一解釋這些原則並介紹它們在真實案例中的使用情況。這 8 項原則是:

1.清晰界定邊界

2.佔用規則、提供規則、當地條件,三者相一致

3.集體選擇

4.監督和制裁

5.分級制裁

6.衝突解決機制

7.對組織權的最低限度的認可

8.巢狀式組織

設計原則與真實案例中的制度績效

清晰界定邊界

界定邊界是公地治理的第一步,因為若不界定就沒有人知道管理什麼和為誰管理。不能限制「外來者」的進入,當地佔用者就面臨著自己努力創造的成果被未做任何貢獻的人獲取的風險,或者讓投資於該資源中的人得不到預期的回報。

佔用者必須把其他人進入和佔用的權利排除在外。潛在佔用者可能把佔用者的貼現率提高到100%,貼現率越高,就越可能出現一次性博弈的困境,即所有參與者都以過度使用公共池塘資源作為支配策略。

清晰界定邊界包括兩點,一是指明確規定資源本身的邊界,二是指明確規定有權從資源中提取資源的人。

案例:

瑞士的託拜爾是一個大約有 600 人的村莊,幾個世紀以來,這裡的農民都以種植作物、放養牲畜為生,他們制定的用以維持公共池塘資源的規則直到現在仍在成功運作。

早在 1924 年,村莊便透過書面檔案界定了公地資源的邊界,它包含放牧用的高山草場、森林、閒置土地、灌溉系統、連線個人所有土地和社群所有土地的大路和小道。

1483 年,託拜爾的居民簽署合約對公地資源進行了更高水平的管理,其中最重要的是嚴格界定有權使用資源的人:

1.透過購買或別的方式取得了土地的外來者無權使用高山草場、森林、公有土地。對土地的所有權不能轉為社群中的任何權利。

2.只有現在擁有土地和水權的居民,才有權決定一個外來者是否應該被接納為社群的成員。

託拜爾對社群成員獲取公地資源的數量也有界定,比如越冬規則規定居民夏季在高山牧地放養的牛的數量不得超過他們在冬季餵養的牛的數量。

佔用規則、提供規則、當地條件,三者相一致

佔用規則、提供規則和當地條件三者要相一致是指,制定佔用規則時(包括使用公共池塘資源的時間、地點、技術和數量等等),要與提供規則(包括需要向資源系統供應的勞動、物資、資金等等)以及當地的具體條件相一致。

佔用問題和提供問題是公共池塘資源佔用者面臨的最大的兩類問題。面對佔用問題時,佔用者關心的是「配置固定的或時間獨立的資源單位量」的各種方法對自己淨收益的影響;面對提供問題時,佔用者考慮的是「建造、修復、或長期維護資源系統」的各種任務分配方式對自己淨收益及福利的影響。

佔用規則需要解決如何配置資源單位量以避免租金散失、減少不確定性,以及權利分配中的矛盾,當佔用活動的邊際收益小於邊際成本時就有了租金的散失。

提供規則需要與資源的建設與保養聯絡在一起,建設問題與任何基礎設施的資本投資類似,保養問題包括資源系統所需要的日常維護的型別和水平,以及緊急維修的儲備等。

佔用問題是時間獨立的,提供問題是時間依賴的。兩類問題在每一個公共池塘資源中都或多或少同時存在,對一個問題的解決必須與對另一個問題的解決相一致。

此外,佔用問題或提供問題的策略結構都應取決於該公地資源的具體特徵,只有與具體情況適應的佔用和提供規則才能增長公地資源的存續性。

案例:

1435年,西班牙的灌溉者們聚集在聖弗朗西斯科修道院起草並批准了一些正式規則。這些規則規定誰有權使用運河中的水,這些水在好年景或差年景應該怎樣分享,維護運河的責任應該如何分攤。

水在這裡如此珍貴,以至於衝突常常發生,但這套規則被證明對合理分配水權和確保整個地區的穩定都富有成效。

不過,規則並不是唯一的。西班牙的3個灌溉區——阿利坎特、瓦倫西亞、穆爾西亞——雖然坐落的位置相鄰,但因為各自的水資源條件不同,所使用的具體規則有著很大的區別。

阿利坎特擁有梯比水壩,水庫中一直儲存著大量的水,因此水資源以「水券」的形式發放。在每次開始新一輪的取水之前,水券被分給擁有水權的人——阿利坎特的水權屬於最初的土地所有者以及支付稅金建造大壩的新土地所有者——而這些人可以把水券賣給沒有足夠的水去灌溉的農民。

水券的拍賣單位是取水時間,其價格在每一輪快要結束時比剛開始要高,也與當年降水量相關,比如在雨量充沛的年份農民用水的需求較少,水的價格就會下降。灌溉社群要提供大量相關資訊給農民,以便他們在交易中能夠做出明智的選擇。

瓦倫西亞的情況則不一樣,該地降水量較少同時河水的流量變化一直很大,如果不能有效利用水資源,該地大量農作物就不可能良好生長。因此,水量分配的基本原則是每一塊有灌溉權的土地從運河中取水的量與它的面積成比例。

具體制度是:灌溉者取水的次序是固定的,當水在水渠流動時,農民按事先確定好的次序輪流取水;取水沒有時間限制,農民根據作物的需要自行決定取水量,但不允許浪費。也就是說,灌溉者不確定什麼時候才能輪到自己,但一旦輪到,便能獲取自己需要的全部用水。

穆爾西亞的降水量明顯少於瓦倫西亞,水更加匱乏。這裡的水權也與土地聯絡在一起,但具體分配規則不一樣。

水被以「坦達」的形式分配,「坦達」是指一段固定的用水時間。灌溉者可以在這段固定的時間裡取水,也就是說,他們能知道自己在什麼時候取水以及有多長的取水時間,但不知道到底有多少水可供自己提取。相比瓦倫西亞,這裡的制度更激勵農民在自己的田地裡合理分配用水。

集體選擇

集體選擇是指受治理制度影響的絕大多數個人能夠參與到對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上來。

使用這條原則的公共池塘資源制度更易成功,因為人們與彼此、人們與本地物質世界之間有著直接的互動關係,因而能夠使制度更好地適應所在場景的特定條件,也能讓制度執行、變遷的成本保持在一個相對較低的水平,以及有效地減少潛在的衝突。

以制度的監督和制裁成本為例。當佔用者能夠設計自己的規則時,他們就會透過總結經驗,精心制定一些可實施的而不是不可實施的規則,也就是說,他們會考慮儘量減少監督和執行的成本。

在許多長期存續的公共池塘資源中,監督成本很低,欺騙者可以被那些在特定時間和場所最想阻止欺騙者的人以很低的成本發現。

案例:

在一個缺水並具有風險的環境中,許多誘惑驅使人們不按次序取水或以某些方法獲取不合法的水,但是在西班牙的灌溉區,輪流灌溉制度使得兩個最關注欺騙行為的人直接接觸,對彼此交往中的欺騙行為進行監督。

下一輪的灌溉者阻止了上一輪灌溉者延長時間的企圖,上一輪灌溉者阻止了下一輪灌溉者提早開始的企圖,在這裡,雙方都沒有在監督活動中投入附加資源,監督成為他們最大限度地利用自己的取水機會這一強烈願望的副產品。

資料顯示,卡斯特利翁一年中有大約2萬5千個可能發生偷水的機會,而實際記錄在案的非法取水行為只有200起,有案可稽的違規比例只有0.8%。可以假定實際的違規情況可能是記錄情況的3或者4倍,但即便如此,遵守規則的比例仍然很高。

監督和制裁

不管規則是怎麼制定出來的,保證規則能得到遵守的方法常常被認為只有一種,即依賴於一個無所不知並擁有全部權力的外部威權對規則的強制執行。

但在對公共池塘資源治理的研究中有一個令人震驚的發現,就是在所有這些有效的制度中,對規則的保證都不是由外部權威實現的,而是由參與者自己完成的,人們能夠透過「權變」策略達成最優均衡。

實際上,外部政府沒有干預是非常重要的,在這樣的情形中,對某些規則的實施方式不滿的佔用者便不可能去找更上一級的政治家,以對政治家的支援為交易來換取政治家對現狀的干預。

權變策略是指當策略行動者認識到(1)集體的目標會實現、(2)其他人也遵守規則時,他自己也會遵守規則。每個人對規則的遵守取決於其他人對規則的遵守,權變策略是形成長期穩定的合作結局的來源。

而為了阻止那些企圖違規的人,並由此使所有人相信其他人也是遵守規則的,監督和制裁必不可少。在所有長期存續的公共池塘資源治理案例中,人們對監督和制裁都有積極的資源投入。

案例

在日本,許多世紀以來一直存在著大量的由當地村莊自行管理的公共土地,而調查表明直到如今,尚未發現一處公共所有的土地遭受生態破壞。研究者發現每個村莊都自行設計了監督和制裁系統,用於對公地的管理。

大多數村莊都僱「看護人」,他們在公地上巡邏,尋找未經批准而上山砍伐的人;有些村莊則是由所有合格的男性定期輪流擔任看守工作;有的村莊實行「公民拘捕」制度,所有人都有權報告違規事件。

違規者除了向看護人支付罰金外,還得上繳非法所得以及他們的工具和馬匹。

分級制裁

在公共池塘資源系統中,佔用者同時也是監督者的雙重身份使得人們可以掌握準自願遵守規則(權變策略)的程度。

如果沒有發現違規行為,佔用者-監督者等於瞭解到其他人都是遵守規則的,他自己也會繼續遵循規則。

如果發現違規行為,但該行為是在某一特殊場合下偶然出現的,發現者也許只對違規者施以適當的制裁,此時一個小小的懲罰足以提醒違規者遵守規則的重要性。在有效的公共池塘資源治理制度中,最初的制裁往往輕得令人吃驚,發現者在未來可能也會置身於類似的局面中,他會希望在那時自己也能得到某種理解。

如果佔用者-監督者發現有人反覆違規,可能對權變策略產生真正的威脅時,他們會提高制裁強度,以制止這些違規者新的違規行為發生,並防止其他人去效仿這些違規者的做法。

從僅課徵微不足道的罰金,到開除違規者,對違反規則的佔用者的制裁程度取決於其違規的內容和嚴重性,這種分級懲罰比統一徵收大量罰金要遠為有效,前者是在瞭解違規發生的特定環境下的更合適的制裁措施。

案例:

在日本,一位以前的看護人,現在是村裡受人敬重的長輩,講述過這樣一件事:有一天他在一塊關閉的公地巡邏,發現了不是1個或2個,而是30個的偷盜者,當時不是開山的日子,但他們卻進入公地,為種植在私有地的蔬菜砍伐搭建棚架的樹木。

這些偷盜者認為那一年規定的開山日期太晚,不能適應作物生長的需求,如果不能儘快得到這些樹木,他們的全部蔬菜就可能損失。

在這個例子中,違規者支付了罰金,但不像往常那樣是用酒向看護人支付罰金,而是給村裡的學校捐贈了一筆錢。看護人認為他們的違規問題是暫時的,並不會真正傷害到權變策略。

衝突解決機制

在現實的場景中,制度中規則的運用從來不是清楚明確的,對那些尋找機會以避開規則或破壞規則的人來說,總能找到各種方法對規則加以「解釋」,從而使他們能在實際上違反規則的同時宣稱已經遵守了規則。

如果想要人們長時期地遵守規則,就必須有一些機制去討論和確定究竟什麼構成違規,否則規則就可能被認為是欠公正的,遵守規則的比例就可能下降。

衝突解決機制即是指佔用者和他們的「官員」能夠迅速透過低成本的地方公共論壇,來確定具體的違規行為,解決佔用者之間或佔用者和官員之間的衝突。

案例

奧古斯法庭是西班牙的一個水法庭,許多世紀以來,它一直於週四上午在瓦倫西亞教區總教堂的使者之門外活動。法庭的訴訟程式是在沒有律師參與的情況下展開的,但是有許多旁觀者。

法庭的主持者向那些陷入糾紛的人和其他也許能夠提供額外資訊的人提出問題,法庭的其他成員(不包括所在渠道捲入糾紛的執行官)按照特定渠道的特定規則對糾紛的實際情況作出裁決。

除了水法庭,在中世紀,瓦倫西亞農民還選舉了兩個或更多的督察員,他們是灌溉區社群的代表,職責是就渠道的日常事務與執行官磋商,以及在農民之間或農民和執行官之間爆發衝突時,幫助做出具體的裁決。

對組織權的最低限度的認可

對組織權的最低限度的認可是指,佔用者設計自己制度的權利不受外部政府權威的挑戰。

在公共池塘資源治理中,如果佔用者設計自己的規則,而外部的政府官員對這些規則的合法性給予最低限度的認可,人們就能夠執行好這些規則。

但是如果外部的官員認為只有他們才有權力去制定規則時,當地佔用者想長期維持一個靠制度來治理的公共池塘資源體系就是非常困難的。

案例:

在加拿大東部沿海有一些小漁村,他們建立自己的規則成功地治理了附近的漁場。這些規則體系控制著進入漁場的人員、以及漁場在使用不同捕魚技術的漁民之間的分配,它體現了社群漁民在多年經歷中所積累起來的、實際的資源管理策略。

後來的加拿大聯邦政府不相信地方慣例能夠全面管理漁場,他們制定了官方政策,以便漁業活動「合理化」。

政府最初的工作包括給漁船發執照和給不同種類的漁業活動發執照,於是許多半職的漁民、當下還未從事捕魚業的人,以及尚未使用某種捕魚技術的漁民,都加入到搶奪執照中來,在紐芬蘭登記的漁民人數從15351人迅速增加到35080人。

這與發生在巴西海岸、尼泊爾森林的情況一樣,每當中央政府無視地方制度時,實際存在的控制公共池塘資源的地方規則體系就會中斷、衰敗,人們開始搭便車,大規模地、系統地去過度開發資源。

巢狀式組織

巢狀式組織是指將佔用、供應、監督、強制執行、衝突解決、治理活動放在一個多層次的巢狀式結構中加以組織。所有複雜的、存續時間更長的公共池塘資源制度都滿足這一項原則。

一般情況下需要三個層次的規則來規範公共池塘資源的使用,分別是操作規則集體選擇規則憲法選擇規則

操作規則影響的是佔用者的日常決策:何時、何地以及如何提取資源單位,由誰來監督以及如何監督其他人的行動,什麼樣的資訊必須交換,如何對行為和結果進行獎勵或制裁等等。

集體選擇規則是佔用者及「官員」在為公共池塘資源制定「操作規則」時使用的規則。憲法選擇規則是決定誰具有資格來制定影響「集體選擇規則」的特殊規則。

佔用、提供、監督和強制實施發正在操作規則層次;決策的制定、管理和評估發生在集體選擇規則層次;憲法決策的規劃設計、治理、評判和修改發生在憲法選擇規則層次。

所有的規則都被納入「規定如何改變該套規則」的另一套規則中,一個層次的行動規則的變更是在較之更高層次上的一套固定規則中發生的;更高層次上的規則的變更通常更難完成,成本也更高,因此提高了根據規則行事的個人對穩定性的預期。

案例:

在西班牙的阿利坎特,最高權力機構是社群全體會議,它每年召開一次,議程是批准預算和稅收、決定執行委員會提交給全體會議討論的有關事務等等。

在社群全體會議上享有投票權的農民必須擁有1.8公頃土地,有資格成為執行委員會委員的必須擁有3.6公頃的土地。

儘管農民必須擁有最低限度的土地才能參加社群事務,但是佔有較多土地的農民卻不能因為佔有的土地多於他人而在選舉中有更大的影響。

全體會議選出有12個委員的執行委員會,委員會負責日常事務的處理,包括僱傭執行秘書和渠道巡查員等等。社群的日常開支透過向全體持有水權的人徵稅的方法籌集,每年有3個取水輪期被指定為稅收徵集期。

這些灌溉區的農民被納入到多個層級的組織中,每個層級面臨的和要解決的問題各不相同。這種制度顯示出引人注目的穩定性,即便西班牙在某個歷史時期接連不斷的發生全國性的政治變遷,也未能影響該制度功能的發揮。

結束語

公地治理制度的設計原則總結起來即是:每當公共池塘資源的佔用者設計他們自己的操作規則(設計原則3),並由當地佔用者或對他們負責的人去執行這些規則(設計原則4)時,他們採用了分級制裁的方法(設計原則5);這種方法在根據當地條件(設計原則2)、確定誰有權利從公共池塘中抽取資源單位(設計原則1)的同時,對佔用活動進行了有效的限制;而對遵守規則的承諾和監督問題則是在相互聯絡中解決的。

這些原則影響著激勵機制,使參與者在治理自己的公地資源方面能夠持續地投入時間和努力,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有些人能夠組織起來、去治理和管理公地資源,而另一些人則不能

免責聲明:

  1. 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鏈報觀點或立場。
  2. 如發現文章、圖片等侵權行爲,侵權責任將由作者本人承擔。
  3. 鏈報僅提供相關項目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推荐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