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核心屬性、演進脈絡與應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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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陳加友,貴州省社會科學院大資料政策法律創新中心副研究員,cecbc區塊鏈專委會專家委員。

原文發表於《改革》(cssci)2021年第3期(3月),《改革》系中國經濟學品牌期刊,cssci來源期刊、rccse中國權威學術期刊,繼 2013 年、2015 年蟬聯“中國百強報刊”後,2017年《改革》再度榮膺這一官方最高獎項。首發論文十餘篇榮獲中國經濟學最高獎——孫冶方經濟科學獎。《改革》首倡學術期刊服務中央決策,推出系列創新性舉措,產生了廣泛的社會效應。本文是國內首篇發表在cssci的研究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學術論文。

推薦語

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dao)有望成為繼公司制之後又一個影響世界的組織制度。美國懷俄明州議會已於2021年4月21日正式批准 dao 法案且已獲得州長的簽署,這意味著dao可以在該州註冊為有限責任公司,法案將於7月1日正式生效。這意味著dao開始登堂入室,不僅存在於位元世界之中,而且逐步對原子世界產生重要影響。加友兄的《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核心屬性、演進脈絡與應用前景》是國內首篇發表在cssci的研究dao的學術論文,甚至有可能是全球第一篇研究dao的高質量學術論文,並且發表於《改革》這樣的權威期刊,無疑是令人振奮的,我們可能要到未來10—15年才能理解這篇論文的理論和現實價值。未來已來,而且正在流行。

吳桐

2021.4.25

摘要:基於區塊鏈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作為一種創新的組織管理形式,徹底改變了過去傳統管理的形態,對未來的商業模式發展、社群組織形態乃至社會組織形態變化都將會產生深遠影響。在界定區塊鏈去中心化自治組織內涵和外延的基礎上,本文闡釋了其構成要件,梳理了其與管理學理論發展路徑的關係,並以“the dao”為例分析了區塊鏈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的發展狀況及其約因素。區塊鏈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的執行要件主要包括智慧合約、通證激勵與分散式自治,三者協同作用使得區塊鏈去中心化自治組織具有成為數字經濟時代實現大規模協同機制的可能。區塊鏈去中心化自治組織在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法律地位不明確、投票者參與度低、存在安全問題等制約,克服這些制約因素是進一步推廣區塊鏈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的關鍵所在。

關鍵詞:去中心化自治組織;區塊鏈;組織管理;智慧合約

2019年10月24日,**總**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中指出:“要抓住區塊鏈技術融合、功能拓展、產業細分的契機,發揮區塊鏈在促進資料共享、最佳化業務流程、降低運營成本、提升協同效率、建設可信體系等方面的作用。”區塊鏈在組織治理層面的實踐由來已久,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當屬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ecentralizedautonomous organization, dao)。作為一種創新的組織形式,去中心化自治組織徹底改變了過去傳統組織管理的形態,既沒有中央管理者,也沒有層級式管理,而是以

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智慧合約的形式實現自治運轉。新冠肺炎疫情成為人類向數字時代全面躍遷的催化劑,在疫情期間需要保持社交安全距離,全球數十億人線上上分散式辦公,這為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的發展提供了全球性的實驗和準備條件。基於區塊鏈技術實現分散式自治協作的組織系統模式打破了過去傳統中心化組織的科層制度與封閉的組織形態,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著對去中心化的訴求和更加靈活的微觀決策機制,對未來商業模式發展、社群組織形態乃至社會組織形態變化都會產生深遠影響,然而目前對dao的研究較少,並且缺乏理論脈絡的梳理。本文回顧了dao的發展歷程,對其進行了內涵界定,闡釋了dao的構成要件以及核心;梳理了dao基於管理學、經濟學理論框架下的演進路徑,並分析了其發展邏輯,對dao的發展進行了展望。

相關研究綜述

dao作為一個數字經濟發展正規化下的新興事物,目前尚未形成統一的概念,最早的概念來源要追溯到2006年。ori brafman et al.將中心化組織與去中心化組織分別比喻成蜘蛛與海星,首次構建了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的理論雛形[1]。yochai benkler提出了類似的概念——同行生產(peer production),描繪了一個沒有階級制、沒有嚴格制度的組織機構,在這一組織中,並行生產的參與者擁有多樣性的動機,獨立分散地開展工作,透過相互間的交流來達到協調一致[2]。早期的去中心化組織概念的應用場景主要是網際網路企業,扁平化的網際網路技術使得網際網路企業可以實現更加去中心化的決策和更低成本的執行。例如,網際網路早期出現的音樂分享軟體,這種共享式的組織形式顯然與過去自上而下銷售音樂的唱片公司截然不同。除了生產層面,在社會治理方面,隨著新一代資訊科技的興起和逐漸普及,網路成為人們日常活動的重要空間,並催生了大規模的動態網民群體組織(cyber movement organizations,cmos),動態網民群體組織為dao的構建和執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3]。

真正相對成熟的dao概念是由daniel laimer提出的。laimer於2013年提出了中心化自組織公司(decentralized autonomouscorporation, dac)這一概念。他將比特幣比作一個公司,比特幣持有者是公司股東,公司僱員則是比特幣的礦工。2014年laimer將這一概念落地,創立了bitshares。bitshares是一個基於區塊鏈技術、具有去中心化屬性的全球化交易網路,使用區塊鏈自動操作各種業務,無需人工干預。vitalik buterin透過描述一家公司在沒有經理人的情況下如何運作,進一步推進了dao的理論構建,即用一種不能被篡改、不可偽造的數字技術取代人工管理,這種數字技術能夠招募和支付工作人員來執行有助於公司使命的任務,甚至可以向雲服務提供商付費以獲得可以操作的計算機程式,從而獨立於任何特定的基礎設施,成為去中心化的核心技術支撐[4]。2016年5月初,“the dao”作為一個由程式程式碼管理的自治的風險投資基金誕生,其目標是為組織商業和非營利企業提供一種新的分散式商業模式,至此dao真正實現了落地。

各方學者對dao進行了界定。日本學者野口悠紀雄基於dao去中心化的特質將dao與傳統組織進行對比,指出dao根據協議中定義的規則進行決策與執行,從而擺脫了傳統組織中的管理者[5]。丁文文等認為,dao 是將組織不斷迭代的管理和運作規則(共識)以智慧合約的形式逐步編碼在區塊鏈上,從而在沒有第三方干預的情況下,使得組織按照預先設定的規則實現自運轉、自治理、自演化,進而實現組織的最大效能和價值流轉的組織形態[6]。張禮卿、吳桐指出,隨著區塊鏈記賬節點的增多和市場範圍的擴大,區塊鏈交易的邊際成本會出現遞減,在組織成本和交易成本曲線的交點上大量的市場組織會以dao的形式存在[7]。目前關於dao的研究還比較少,且多以實際的應用場景為主,缺乏對於dao內涵的挖掘與理論路徑的探討。基於此,本文將進一步理清dao的核心屬性與執行要件,梳理其演進脈絡,探析其應用前景。

dao的核心屬性與執行要件

dao的核心屬性與執行要件是其區別於傳統組織的主要原因,釐清dao的核心屬性與執行要件對於理解其內涵具有重要意義。dao的核心屬性包括去中心化、自治化以及扁平開放性,dao核心的執行要件則包括智慧合約、通證(token)激勵和分散式自治。

(一)dao的核心屬性

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的dao作為一種嶄新的組織形式,徹底改變了過去傳統組織管理的形態,其具有去中心化、自治化和扁平開放性等核心屬性。

1.去中心化屬性

dao的去中心化屬性是基於區塊鏈技術實現的。區塊鏈實現了資料和價值的點對點傳輸,不需要經過中心化的機構的稽覈或控制,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的dao同樣具備這些特徵。這種去中心化特徵有兩個顯著優勢:第一,增強了對外界攻擊的抵禦能力,降低了中心化機構的風險。傳統的集權性系統一旦中央伺服器故障或癱瘓,極易造成系統全體的癱瘓,而在基於區塊鏈的分散式系統裡,即使若干節點或伺服器發生故障,系統仍能正常運轉。比如,基於工作量證明機制(proof of work,pow)的區塊鏈的容錯率是50%,只要不超過一半的記賬節點損壞,就仍可以工作;基於“拜占庭”容錯演算法(practicalbyzantine fault tolerance,pbft)的區塊鏈的容錯率是1/3,只要不超過1/3的記賬節點損壞,就仍可以工作。

第二,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以科層製為主要組織形式的官僚制度,增強了微觀決策機制的靈活性。與傳統公司自上而下的中心化結構、多層次的垂直管理和官僚主義的剛性協調機制不同,dao中的組織節點之間遵循的是平等、自願、互惠的原則,從而摒棄傳統組織中較為剛性的官僚制度以及與之而來的道德法律風險。同時,通證的激勵作用也使得dao系統能夠在沒有第三方干預的情況下實現利益調整。

2.自治化屬性

自治化在一定程度上依靠程式碼化實現,程式碼為dao的自治提供了執行規則,當系統中某些預設的條件滿足時,程式將自動強制執行。傳統組織的規則必須有相應的指導原則與相關的解釋,在執行過程中易受到人為因素的影響,大多數情況下人為因素可以決定其執行與否。而在dao中,規則執行是由智慧合約自動完成,一旦系統開始執行,原則上就不需要人工管理,也不受人為因素影響。在傳統組織中,系統高層管理者的主觀判斷對系統影響極大,而且這一過程往往是單向的,缺乏互動性。而dao是一個自治的互動性系統,有效降低了組織內部的信任和溝通成本,實現組織運轉的有序性和科學性。

3.扁平開放性屬性

傳統的組織往往擁有一個相對統一的管理者或中心部門,透過嚴格的等級制度保障規則的執行。dao打破了傳統組織金字塔式的管理層級。在這一組織中,每個個體都可以釋出提議並透過投票來做決策。這種組織形態重新定義了人和人之間、人和組織之間的關係。dao透過制定一套標準規則,打破組織內外邊界,讓每個個體可以不用考慮地理位置參與工作,因此dao專案本質上都是全球性專案。同時,每個個體可以隨時加入或離開組織,組織的執行不受個體的影響。此外,dao實現了鏈上鍊下的互動協作性。dao透過區塊鏈等數字技術,打破現實與虛擬的邊界,實現了組織治理的線上線下的協調。

(二)dao的執行要件

dao正是因其擁有某些特定的執行要件,而區別於其他中心化的組織。這些執行要件中最重要的主要有三項:智慧合約、通證激勵、分散式自治。

1.基於智慧合約的dao 運作機制

智慧合約是一項透過將規則和法規納入區塊鏈系統自動執行的技術,規則執行由程式碼構成的智慧合約自動完成,一旦系統開始執行,原則上就不需要人工管理。在dao的系統中,各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經由智慧合約確定並執行。智慧合約的存在弱化了傳統管理者的作用,實現了對所有參與者的規則平等,避免了事先信任。智慧合約的特徵是自我驗證、自我執行、防止篡改,將過去需人為管理的契約執行過程轉變成由程式自動協調的流程,消除中介方的參與,保證契約執行的客觀性與科學性,從而降低交易成本和執行成本。

2.基於通證的dao激勵

通證是一種可流通的數字資產和權益證明,數字資產化和資產數字化為通證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兩條基本路徑,理解通證經濟是實現區塊鏈激勵和治理的關鍵[8]。吳桐認為,通證包含了股權屬性(可增值、具有長期收益)、物權屬性(代表使用權、商品或服務)和貨幣屬性(在一定範圍內可流通)[9]。通證在區塊鏈上實現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分割和流通,可以讓不同權利主體享受到權利實現所帶來的利益,充分發揮了利益的驅動作用,實現大規模的協同合作,最佳化了組織內的資源配置。每個 dao 專案都可以發行通證,並且可以根據專案屬性和目標,對通證的發行量、流通量、鎖倉期、分配方式等相關要素進行調整,從而完善了激勵和治理模式。同時,由於優質dao的通證內生地具有價值,dao的發展和完善使得通證市場價值不斷提升,從而更好地對參與主體形成激勵,這也提高了全球原生數字資產的市值,增加了開放式金融抵押品的種類,跨鏈技術的發展為於dao的通證提供了連結各國法定數字貨幣的介面[10]。dao 在正式上線之後就不再屬於其創始人和開發者,而是多個利益相關者共同擁有,成為了生態內的公共品,真正實現了數字正規化下的共享經濟。

3. 基於分散式系統的dao分散式自治

區塊鏈技術為dao的去中心化、開放性和自治性提供了核心底層技術。中心化的管理模式在數字經濟時代面臨日益增多的安全、信用、公平等問題,使用者資料隱私洩露問題在全球頭部網際網路企業如亞馬遜、facebook、騰訊、阿里巴巴中都屢見不鮮[11]。區塊鏈作為一種分散式的資料庫系統,不再需要一個傳統的中央集權管理層處理所有交易,而是透過加密演算法、共識機制、時間戳等要件在分散式系統中實現了點對點交易與協作,由系統內所有記賬節點集體維護系統安全和正常運營,為數字正規化下的大規模協作提供了較為完整的解決方案。這種機制使得在物理空間上高度分散的各節點有效地就組織治理和任務完成達成共識,從而為解決傳統科層制和金字塔式管理架構中存在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提供瞭解決方案。

經濟管理學理論框架下的dao演進脈絡

從發展路徑而言,dao雖然是數字經濟發展下的新產物,但從理念上沿襲了經濟管理學的演進脈絡,其構成要件token激勵、智慧合約、分散式自治等沿著博弈論和新制度經濟兩條管理學理論脈絡豐富和發展了數字正規化下的組織管理學實踐。

(一)博弈論演進脈絡

區塊鏈需要多個共識節點參與,在公有鏈技術框架下記賬節點有可能達到萬的數量級,比如比特幣在全球的節點數量超過了十萬個。理性節點(rational nodes)會選擇在既定的共識演算法框架內行事,旨在最大程度地實現自己的效用。而惡意節點(maliciousnodes)則可能會發起攻擊,破壞區塊鏈網路的穩健性。為了應對這些安全挑戰,可以採用“拜占庭”容錯共識協議。然而,“拜占庭”容錯共識協議只能在較小範圍內的一組節點之間達成共識,因此不適用於作為分散式大規模區塊鏈系統的共識,更多地被使用於聯盟鏈的框架之內。儘管其他的最佳化方法也被提出,例如使用馬爾可夫決策過程最佳化區塊鏈節點的策略,以防止其錯誤行為。然而,這種最佳化方法沒有考慮節點間的互動作用。

博弈論則提供了一種更加符合行為理性和動態化的方法。博弈論是研究理性決策者之間策略互動的一種數學模型,被廣泛應用於社會科學以及邏輯學、系統科學和電腦科學等領域,簡言之,就是透過考量博弈場中參與主體的預估策略和實際行動,研究各個參與主體的最優策略。它應用到區塊鏈中的具體體現就是共識機制,讓所有參與者在不存在事先信任的情況下就某一問題達成統一意見並採取相關措施。具體來說,共識機制就是透過設計一個博弈機制來實現良性的競爭激勵機制:即獎勵遵守規矩的參與者,而破壞規則者將會受到懲罰乃至出局。透過博弈分析,節點之間可以相互學習和預測彼此行為,從而在均衡分析的基礎上得到最優的反應策略。此外,博弈論可以用於激勵機制設計,阻止節點執行錯誤行為或發起攻擊。區塊鏈各記賬節點透過博弈達到一種納什均衡的狀態。

john nash提出了“納什均衡”的概念,表明一個博弈者在不偏離初始策略的情況下可以達到期望的結果[12]。“納什均衡”用數學方法證明了在一個非合作的博弈環境中,每個參與者進行與這個策略環境中其他人無關的自主決策,這樣的策略組合最終將達到一個均衡點使得參與者無法獨自改變自身策略而增加收益。換而言之,在納什均衡的狀態下,對於每個參與者而言,維護自身利益的最優方案就是堅持特定策略。區塊鏈的本質就是達到納什均衡的共識系統,它是一種將良性的博弈機制用技術進行表達的方式,涵蓋了經濟和治理元素,而非單純的技術創新。

區塊鏈最大的特點是鏈上資料高度一致、難以篡改和公開透明。區塊鏈是基於分散式網路構建而成,公有鏈的節點之間是完全地位平等的,不存在層級式系統之間的資訊鴻溝,進而實現資訊的完全對稱。在這種情況下,科層沒有存在的必要。區塊鏈單個節點獨立決策,透過一套既定規則達成共識,演算法博弈論的支撐使得區塊鏈構建了一套不需要第三方的治理機制。博弈論的機制設計加上時間戳、非對稱加密等技術的發展,為基於區塊鏈的新型組織形態——dao的出現與發展提供了完備的基礎。從博弈論的角度來看,基於區塊鏈技術和分散式社羣形態的dao,可使得分散的個體不透過命令式管理,無組織地按照同一認可的準則,自發開展分散式協同作業。然而在組織運轉過程中,各節點之間必定存在利益衝突,因而這套機制中必然涵蓋利益衝突協調方案以保證組織正常運轉。

hurwicz l.創立的機制設計理論中指出,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個體因其天性中無法避免的利己性,都會自覺或不自覺地採取維護自身利益的行為,而不關注其他節點的利益效用函式。在這一過程中,個體的利益與集體利益衝突的情況十分常見[13][14]。因此市場需要一種較為完善的機制設計,能夠在維護集體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保證參與者的個人利益與目標,即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保持一致而不相互衝突。而激勵相容理論作為機制設計的一種深化解決方案應運而生 [15]。

只有貫徹激勵相容原則,才能解決個人利益與組織利益之間的矛盾衝突,協調個人與集體之間的關係,使個體行為符合集體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分散式協同合作亦是如此。基於區塊鏈的dao透過激勵相容的演算法規則和契約安排,確保了各方的利益,在保證組織利益最大化的同時,維護了眾多參與者的個體利益,從而調動了各方的積極性,實現了真正有效的分散式協同合作。

總體而言,dao沿襲和豐富了博弈論的管理學發展脈絡。dao的參與者之間形成了一個博弈場,基於博弈論的邏輯,dao設計出一套共識機制讓鏈上的所有參與者就某一問題達成統一意見,形成自發分散式協同合作,並保證在組織內實現一種良性的競爭激勵機制,防止節點執行錯誤行為和發起攻擊。基於機制設計理論形成的共識機制是dao得以持續運作的關鍵所在,而激勵相容是實現良性機制設計的重要原則。

(二)新制度經濟學演進脈絡

 dao沿襲的另一條管理學演進脈絡是 “新制度經濟—產權理論—交易費用理論—委託代理理論”。新制度經濟學(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重點在於對交易成本的探討,交易成本指在進行商品交易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涉及到交易雙方的相關成本[16-18]。從新制度經濟學角度分析dao,可以分別從產權理論、交易成本理論和委託代理理論三個方面進行。

1.產權理論脈絡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產權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社會關係,更是規定人們相互行為關係的一種規則,並且是社會的基礎性規則,影響和激勵行為是產權的基本功能。產權安排對集體中的個人行為造成激勵,直接影響著最終資源配置的結果,清晰的產權能夠保證經濟執行的效率。基於區塊鏈的智慧合約在數字技術正規化下重新界定了產權,將人和組織之間的協議及網路間的複雜關係程式化,利用協議和使用者介面完成從協商到履行的所有步驟。dao透過將創始團隊、技術人員、消費者等多種屬性的節點透過智慧合約協調利益、緊密聯絡,明確各方的權利、責任、利益,實現了事實意義上產權的明確性。同時,鏈上通證的流通可以實現不同節點間產權的轉移,從而使得價值流向生產和交易效率更高的領域,進而最佳化資源配置。數字經濟下的產權範疇更加豐富,包含了股權、使用權、收益權、投票權、參與權等多種權利,虛擬程度也進一步深化。   

2.交易成本脈絡  

交易費用是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內容之一。 “交易費用”這一概念最早由r. h. coase (1937)提出,他將交易費用分為交易前期尋找交易物件、交易過程中協商溝通、制定協議契約的費用以及後期監督契約落實結果的費用,企業在執行過程中會產生交易費用,當交易費用較大時會構成企業發展的阻礙。區塊鏈和dao的出現則有助於解決這一問題。區塊鏈的分散式記賬解決了合同真偽及組織運轉過程中的監督執行問題,從而減少了信用成本;而智慧合約則減少了成員談判和簽約的費用,減少了交易成本。

3.委託代理脈絡

委託代理理論是針對現實世界組織經營中,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因為資訊不對稱和比較優勢不同而導致的契約問題。代理成本也可以看成是交易費用的一種。由於現代組織種類越來越龐雜,平均而言當組織規模越大、成員越多時,代理成本也越來越高,而組織的失敗多半與代理人失控有關。在傳統的企業組織形態中,由於科層製造成的層級間資訊鴻溝,以及不同層級參與者利益目標衝突等原因產生了大量的內部代理成本。而基於區塊鏈的dao打破了層級分明的科層制度,實現了各節點之間的平等化和組織形態的扁平化,賬本的公共化則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資訊不對稱問題。同時智慧合約自動和強制執行規則的屬性為身處不信任環境的參與者之間進行交易提供瞭解決方案,實現了去事前信任化,避免了傳統委託代理理論的契約問題以及與之而來的道德風險。  

區塊鏈中的智慧合約、通證激勵、分散式自治等不同要件將深刻改變組織的激勵模式和治理機制,引起管理要素的重新匹配和組合,沿著博弈論和新制度經濟兩條管理學理論脈絡豐富和發展了數字正規化下的組織管理學實踐。

dao的應用案例分析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dao出現,其中代表性的如the dao,aragon,dxdao等。本文以“the dao”應用場景為案例,對dao的現狀與制約因素進行分析。

2016年5月初,“the dao”作為以太坊區塊鏈上的一組智慧合約和一個dao專案誕生,其目標是為組織商業和非營利企業提供一種新的分步式的商業模式。作為一種組織形式的創新,dao改變了過去傳統組織管理的形態,沒有中央管理員和層級式管理,以智慧合約的形式實現自治運轉。在專案的初創期,“the dao” 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成功募集到了大約1270萬個以太幣(市值約1.5億美元),在當時創下了區塊鏈眾籌專案的融資記錄。然而由於“the dao” 尚處起步階段,其本身存在的安全問題也愈發明顯。2016年6月駭客利用“the dao”程式碼上的漏洞,將近三分之一的以太幣資產轉移到一個附屬賬戶,在被攻擊的幾小時內就丟失了360萬個以太幣,再次引發了區塊鏈行業對dao安全性的討論和反思。

(一)dao的應用場景

從基礎技術來看,“the dao”是搭建在以太坊上的一個dapp(去中心化應用),以太坊是一個開源的、分散式的區塊鏈公共平臺,具有實現智慧合約的功能。“the dao”作為一個將資金(目前以以太坊平臺通證以太幣為主)分散到專案的樞紐進行運作,參與者透過通證獲得投票權,然後對“承包商”提交的提案進行投票,生態內的志願者檢查提交提案的人員的身份,確認無誤後將其列入白名單,投資產生的收益將基於智慧合約流回利益相關者。

從治理運作來看,“the dao”作為以太坊區塊鏈上的一組智慧合約而存在,沒有以企業為主要形式的商業實體,也沒有正式管理人員,透過取消董事會的委派權力並將其直接交給生態參與者。生態參與者將獲得和消耗通證,通證持有的淨額代表生態內的投票權,可參與投票決定專案資金用途和生態發展方向。智慧合約的制定明確了各方的權利和責任,透過有效率的新產權結構實現了資源的有效配置。智慧合約自動執行的屬性減少了成員談判和簽約的費用,使得交易成本最小化,這也體現了新制度經濟的邏輯。此外,“the dao”的運作機制公開透明,基於區塊鏈上的程式碼完成,公有鏈的底層架構在技術層面給予了保證,這打破了傳統的科層制度和以此為架構的中心化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資訊不對稱問題,同時為身處不存在事前信任環境中的參與者之間進行交易提供瞭解決方案,實現去信任化,避免了傳統委託代理理論的契約問題以及與之而來的道德風險。

從激勵機制而言,“the dao”的通證不一定透過投資獲得,也可以透過對生態有正向外部性的行為獲得,通證持有者具有對生態發展決策進行投票的權力。通證持有者參與其投票的動機是專案成功高額的回報率以及通證在二級市場的價格上漲產生的資本利得。這種激勵機制明確了各方的權責,協調了各節點與生態的利益協調,保證了通證持有者將選票投給真正對生態具有正向外部性的決策,充分調動了各節點的積極性。

(二)dao的制約因素

“the dao”作為第一個完全意義上的dao,儘管給區塊鏈行業和數字經濟正規化下的新型合作帶來了巨大的想象空間,但dao這種組織形態的進一步發展壯大也面臨著諸多限制因素,具體如下:

第一,法律地位不明確,程式碼難以解決所有問題。目前全球範圍內沒有對dao進行清晰的法律界定。與傳統公司自上而下的結構、多層次的管理和官僚主義的協調不同,dao不存在註冊的商業實體,為彼此缺乏事前瞭解的個人和機構提供了一個共有的作業系統,而這些個人和機構可能生活在不同的司法轄區,適用的法律政策有可能不同。dao不產生負債,也不像公司一樣要面臨著負債約束,透過債權工具發揮作用的治理機制難以實現。在公有鏈中,所有協議都採用開原始碼的形式,由所有參與者的多數一致意見自行執行,而不是採取現實意義的法律條文。一旦dao被部署,就獨立於其建立者,不能被一個單獨的實體審查,而是由組織中預先定義的大多數參與者審查,這與現有的法律條款很可能產生牴觸[19]。

第二,通證持有者投票參與度較低。大多數通證持有者僅對其價格變動感興趣,但對所賦予的投票權卻不感興趣。這種現象出現在多數採取權益證明共識機制(proof of stake,pos)的區塊鏈專案中,大部分的基於pos的區塊鏈記賬節點往往會選擇放棄投票權,而選擇抵押通證並獲得固定收益,這也就是所謂的“staking economy”。這一現象同樣出現在dao中,dao通證的持有者投票參與度並不高,這進而引發出兩個主要問題:一是投票只反映少部分通證持有量大的節點的意志,無法體現大多數中小節點的意志。這與股票市場上廣大的中小股東不太關心公司決策與運營,而對二級市場的股票價格波動非常關心相似。二是在記賬權集中在少數節點的情況下,駭客發起系統攻擊需要的成本並不高。

第三,存在一定的安全問題。dao一旦上線,就無法在缺乏共識的情況下進行程式碼更改,而達成共識需要一定的時間,這有可能錯過dao專案的黃金“debug”時間,進而對專案產生負面效應。傳統的資料庫在面對系統漏洞時,能透過關閉系統減少損失,並集中修復漏洞解決問題。而智慧合約往往直接擔負資金分配責任,一旦出現漏洞會直接導致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針對dao需要採取更強的安全措施。

區塊鏈的發展催生了dao。透過智慧合約,dao將組織的管理和運營規則編碼在區塊鏈上,從而實現了在沒有集全的中央管理層以及第三方干預的情況下的自主執行。但區塊鏈技術仍處於發展初期,很多概念尚待驗證,還沒有實現完全落地,而dao也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確、投票者參與度較低、存在一定的安全問題等制約因素,現階段難以實現大規模的落地應用,克服這些制約因素是未來dao進一步推廣的關鍵所在。

2020年新冠疫情的全球流行使得全球範圍內不管是社交還是工作都需要保持交往安全距離,全球數十億人線上上分散式辦公,這為dao的推廣提供了自然實驗。nicholas bloom et al.(2015)在攜程內部設計組織了一項試驗,以評估在家辦公模式的實際效果,研究結果顯示,在家辦公的員工業績有顯著的上升,在9個月裡業績增加了13%,企業的全要素生產率因此提高了20%—30%,同時每年在每位在家辦公的員工上節省了約14000元的成本:成本的減少中約三分之二來自辦公地點租金的節省,三分之一來自工人生產率的提高,以及員工離職率的降低[20]。這些為dao的推廣和發展提供了現實依據。

結論與對策建議

本文追溯了dao的概念發展,對這一概念進行了內涵界定,闡釋了dao的構成要件,梳理了dao與經濟管理學理論發展路徑的關係,並以“the dao”為案例分析了dao的現狀與制約因素。dao的執行要件主要包括智慧合約、通證激勵與分散式自治:智慧合約使得鏈上參與者構成了一個博弈場,讓系統按照博弈論邏輯執行。在這一系統內,分散式的個體可以不透過命令式管理,而是按照共同目標自發開展分散式協同合作。通證的存在使得激勵相容具備技術和制度上的可能性,通證激勵使得貨幣資本、人力資本、技術資本、資料資本以及其他要素充分融合,更好地激發dao效能並實現價值流轉;區塊鏈實現了dao的分散式自治,解決了傳統科層制和金字塔式管理架構中存在的資訊不對稱、逆向選擇等問題。dao與經濟管理學理論路徑一脈相承,沿著博弈論和新制度經濟兩條管理學理論脈絡豐富和發展了數字正規化下的組織管理學實踐。dao在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法律地位不明確、通證持有者投票參與度較低以及存在一定的安全問題等制約因素。

2019年以來,隨著polkadot、molochdao、digixdao、genesisdao、dxdao、wbtc dao和polkadao等專案的推出,dao再次引起了廣泛關注。同時,2020年新冠疫情的爆發使得隔離經濟成為人類未來一段時間內面臨的一個常態,而這加速了人類生產組織形式向線上分散式辦公的大規模遷徙,併為dao的推廣提供了現實基礎。儘管在實踐中,dao的落地程度仍然有限,但dao為數字技術正規化下組織管理形態的演進提供了一個重要方向,併為去信任化社會的構建、重構企業和市場的邊界、提高經濟活動的效率提供了一種已顯露曙光的可能路徑。具體而言,應透過以下三個層面推進dao的落地進度,增加其現實影響力:

第一,進一步增強dao和法律政策的契合度,提高法律政策在dao中的適用性。近年來隨著我國《密碼法》的正式實施和杭州、北京、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的相繼成立,程式碼和法律的契合度得以提高,**總**“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的要求進一步貫徹落實。dao作為區塊鏈正規化下的新型協作組織,不能超脫於法律之外,其微觀構成程式碼應體現法律意識和政策導向,將法律和政策透過程式碼進行精準表達,切實保障生態內的自由協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提高基於dao的通證分佈的去中心化程度,擴大通證持有者的參與度。當一個dao的通證分佈越廣泛、持有結構越均衡時,其影響力越大、生態越健全。dao應將通證的主要價值應用於協作價值流轉和交易中,避免過度投機炒作,警惕資本對通證的壟斷,提高通證的持倉數量和去中心化程度,使得通證在dao生態內更好地發揮價值憑證和流通媒介職能。

第三,提高核心技術原創能力,持續增強dao生態的安全性和穩健性。dao的全面落地需要解決資產鏈上鍊下無法同步、資料確權和定價難、價值跨鏈傳遞受阻、區塊鏈可拓展性較弱、區塊鏈資料吞吐能力不強、使用者隱私安全存在隱患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都依賴於不斷地提高核心技術原創能力,持續增強生態的安全性和穩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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