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資產和金融監管述評

買賣虛擬貨幣
核心要點:隨著區塊鏈技術的興起及其在我國金融領域廣泛的應用,數字資產的確權和交易有了更大的實現可能,也提出了更高的金融監管要求。本文主要從區塊鏈技術的興起及其在我國金融領域的應用、區塊鏈技術與數字資產、區塊鏈技術對金融監管的挑戰及區塊鏈技術在金融監管領域的應用路徑四方面進行了梳理與分析,以期有助於區塊鏈技術落地應用和健康發展。
引言隨著第四次工業革命和數字經濟的發展,大資料、雲端計算、區塊鏈、生物科技、人工智慧等最新科技在金融行業得到廣泛應用。不斷興起的科技改變著生產方式和生產關係,而以前的技術帶來的改變是滲透式的,但是自2013年之後卻是溢位式的。滲透式的特點是我們把技術當成高技術,逐漸往下滲透,它改變的邏輯是從高往低走;而現在的情況是技術已經變成底層基礎設施,然後創新從底層爆發出來。從底層溢位的技術建立起一個不容忽視的科技環境,既對金融創新提出了新要求又倒逼我們在科技創新的大環境中推動監管變革。基於科技對金融監管的溢位式改變,基於金融科技以及其他新技術結合應用的“監管科技”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從中國知網上以關鍵詞“監管科技”的指數分析來看,2012-2018年文獻數量共178篇,尤其2017年相關文獻出現爆漲,由2016年的1篇增長為59篇,環比增長率高達5800%,2018年“監管科技”這一詞的相關文獻數量達到115篇。最近一年環比增長率雖然明顯下降,但依舊保持穩定的增長。可以看出在科技創新進一步深化的過程中,人們對於技術驅動型的監管科技研究保持了一定的熱度。第四次工業革命中的不可忽視的變革性技術--區塊鏈,它自誕生時起就對金融領域產生了革命性影響,它讓資產數字化有了更多的可能,不僅使數字資產的種類增加,而且能夠解決數字資產儲存、確權、交易的難題,數字資產的發展也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區塊鏈技術恰恰能夠基於此對金融監管賦能。
楊東(2018)在專著《區塊鏈+監管=法鏈》中提出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內嵌型、技術輔助型金融監管;黃震(2018)在《區塊鏈在監管科技領域的實踐與探索改進》中提出合規區塊鏈的應用;吳燕妮(2018)提出建立法治框架,促進金融監管轉型。他們都基於區塊鏈技術,作出了數字經濟時代中變革金融監管的新設想。本文試圖就區塊鏈技術的興起及在我國金融領域的應用、區塊鏈技術與數字資產、區塊鏈技術對金融監管的挑戰以及區塊鏈技術在金融監管領域的應用路徑四個方面,透過對相關文獻進行系統梳理,以期總結數字經濟時代下,區塊鏈技術應用於金融監管的新正規化。區塊鏈技術的興起及在我國金融領域的應用2008年,一位名叫中本聰的人發表了一篇《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將比特幣推向大眾,同時與比特幣相伴相生了一種新的技術--區塊鏈。區塊鏈是一種去中心化的分散式記賬系統,是一串使用密碼學相關聯所產生的資料塊,這些資料塊中包含了多次比特幣網路交易有效確認的資訊,而且新增的資料塊總能連線到上一個區塊上,形成越來越長的區塊鏈條,鏈上儲存整個網路每一節點的所有交易記錄,所以可以看作記錄著全部交易的賬本。同時賬本上的資料一旦被寫入不會被篡改、也不易丟失、同時公開的區塊鏈上的資料能夠被所有人檢視。透過去中心化的分散式記賬方式,比特幣得以發行。儘管目前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貨幣並未獲得多數國家的承認,但是區塊鏈技術有了更多新的應用,尤其是與金融領域的融合應用趨勢不斷加強。根據李偉主編的《中國區塊鏈發展報告(2018)》,我國金融機構和相關企業已經在金融領域進行了多種應用實踐,一是在支付清算領域,如2018年1月,中國銀聯與中國銀行基於區塊鏈的跨境匯款查詢應用專案完成技術上線,為解決跨境匯款中資訊不同步問題提供新的解決方案。二是數字票據交易,如2018年1月,上海票據交易所數字票據交易平臺實驗性生產系統成功上線執行;三是電子憑證存證,如2017年7月,中國銀聯與光大銀行基於區塊鏈技術,上線了以電子籤購單為場景的可信電子憑證應用技術;四是信用證交易,如2017年7月,中信銀行聯合民生銀行應用了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國內信用證資訊傳輸系統;五是慈善扶貧,如2017年5月,工商銀行與貴州省貴民集團聯合上線脫貧攻堅基金區塊鏈管理平臺;六是供應鏈金融,如2018年1月,工商銀行和特產石化倉儲基於區塊鏈技術構建“供應鏈金融管理平臺”,實現供應鏈上下游企業間金融資訊共享;七是資產證券化,2017年1月,百度金融、佰仟租賃、華能信託利用區塊鏈技術釋出ABS產品,首單發行規模達4.24億;同年7月,京東金融、建元車貸、中誠信評級等機構聯合發行基於區塊鏈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截止到2018年2月資產規模達1億元。隨著技術研究和開發的深入,除了在金融領域的應用,區塊鏈技術正在也必將擁抱更多領域,如政務、司法、醫療、能源、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慈善、招投標等行業。
區塊鏈技術與數字資產1. 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資產的定義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從早期最典型的數字貨幣,逐漸擴充套件到更多的應用場景,而這些不斷擴充套件的場景又產生了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多種多樣的具有交換和使用價值的數字資產。目前,數字資產的統一定義在國內還是比較空白的,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資產的定義也有多種分類。區塊鏈技術的誕生帶來了金融領域的顛覆性變革,數字資產的種類更加多樣,範圍不斷擴大。不同的研究者從不同的角度給出了不同的定義和分類,從廣義來看,李鈞、孔華威( 2014) 率先從金融資產數字化角度,賦予了數字資產新的內涵。他們認為數字資產包括任何企業、個人所擁有的,一切以電子資料形式存在,具有獨立商業價值或交換價值的資產。基於區塊鏈的數字資產也可以歸於這一類。從狹義來看,將基於區塊鏈的數字資產細分為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貨幣類資產和非數字貨幣類的數字資產。楊東(2018)、潘雲鵬(2018)、王醒、翁健、張悅、李明(2018)都提出了相關分類,其中潘雲鵬(2018)又將非數字貨幣類數字資產稱為數字權益類資產,是基於區塊鏈發行的、具有可程式設計能力的智慧股票、智慧債券等權益類資產;而楊東(2018)將這一類稱為數字化金融資產,如數字化的股票、私募股權、眾籌股權、債券、對沖基金、所有型別的金融衍生品如期貨、期權等各類金融資產,同時他還提出了各類可數字化資產,如不動產、資料資產、智慧財產權、藝術品、奢侈品、文化遺產、企業資產、城市資產等。區塊鏈技術與金融領域的融合不斷深化,使得精確定義數字資產具有一定難度,但是透過梳理相關文獻,我們可以對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資產有一個基本的認識。2. 區塊鏈技術讓數字資產流動起來梅蘭妮·斯萬( 2015)首次提出區塊鏈上可以實現任何形式資產的註冊、儲存和交易,透過區塊鏈,所有的資產都將變成數字資產,都能直接在區塊鏈系統上被跟蹤、控制、交換和買賣。
研究奠定了數字資產交易的理論基礎。在此基礎上,我國學者對於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分散式賬本用於實現數字資產交易的可行性做了進一步的研究。人們可以透過擁有自己的數字身份持有數字資產,數字身份和數字資產一一對應,就可以完成數字確權。當我們能夠確信一個數字資產是被某一個數字身份所擁有時,這個數字資產就可以贈送、轉讓、租賃、質押等等,數字金融當中可以做各種現代金融可以做的很多事情。但是數字資產交易需要一個價值中介。喬海曙、謝姍珊( 2017)對區塊鏈技術實現數字資產交易的可行性和便捷性做了分析,他們指出在數字資產管理中,資產將被數字化並由區塊鏈保管,得到交易指令後,區塊鏈直接將資產轉移至對方名下,交易簡單快捷。另外,若涉及多項資產多方進行交換時,往往也會涉及多方交流和溝通的問題,只需在區塊鏈中透過多重簽名和智慧合約即能有效管理多方交易產權歸屬的難題。王曉峰(2017) 進一步分析了分散式賬本用於數字資產交易的可行性和優勢,他認為任何實體資產、虛擬資產和其他在金融和法律上加以定義的資產都可以使用分散式賬本進行儲存,透過在分散式賬本上註冊資產,每一項資產都可以在數字化網路上轉化為“智慧資產”,其可以為多種服務提供健壯的、可信的證據和交易記錄,又因為區塊鏈技術本質上仍是一種 P2P 技術,有助於資訊的傳遞和分享,可以極大地提升資產交易的結算速度。透過梳理相關文獻,我們可以總結到區塊鏈技術使數字資產的確權和交易有了更多的實現可能,但是目前研究處在理論階段,技術落地有哪些實現要求,實際操作中又會出現哪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驗證。區塊鏈技術對金融監管的挑戰隨著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及相關企業在探索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尤其是數字資產的確權與交易的快速發展,我國金融監管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新挑戰。第一,傳統金融監管理論已經出現空白與漏洞。區塊鏈技術作為一種新型技術,還在不斷髮展之中的,隨著其在金融領域的應用範圍進一步擴充套件,必將推動金融監管理論的重大變革,傳統的忽略技術手段的監管理論已經不適應第四次工業革命和數字經濟時代的金融監管要求,重構金融監管理論刻不容緩。
第二,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已經滯後於技術的發展。作為底層技術的大資料、雲端計算、區塊鏈、生物科技、人工智慧等最新科技已經溢位,既改變著金融行業的發展,也重新構造了金融監管的環境,技術不再是工具,而是呈現出與金融監管融合的態勢,我們必須重視區塊鏈技術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推進金融監管方式變革。第三,金融監管法規具有不可避免的滯後性。技術創新日新月異,已經制定的法律法規有其歷史侷限性,可能已經無法應對新的科技環境,我國目前缺少針對區塊鏈技術產生的金融產品和商業模式的監管政策與法規。但我們還要注意不能陷入“一管就死”的困境,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根據區塊鏈技術的發展狀況適時調整監管目標和相關政策,支援和鼓勵金融服務創新。一方面有利於市場創新業務的開展,另一方面防範出現對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業務和產品監管的真空。而且在創新環境中,法律法規的滯後性問題可以不只是依靠立法者修改來解決,更需要探索法律與技術嵌合的新路徑。區塊鏈技術在金融監管領域的應用路徑區塊鏈技術是產生比特幣的底層技術,在比特幣爭議不斷的同時,區塊鏈逐漸脫離比特幣,獨立地成為各國技術創新的熱點。區塊鏈具有不可篡改、不易丟失、去中心化、可追溯、全網記賬的特點,尤其是其去中心化的特點可以說是對傳統監管方式的顛覆,傳統的監管無論是設立監管機構還是制定法律法規,中心化的角色都是不可缺少的。法律本身就具有中心化權威屬性,監管機構本身就是監管中心者的角色,區塊鏈技術是否天生就與它們存在著衝突?其實不然,區塊鏈去中心化的特徵和中心化的監管之間並非不可調和的矛盾,去中心化和中心化一直都是相對的。我們承認衝突的存在,但是我們可以盡力尋找中心化與去中心化衝突的化解方式,探索區塊鏈技術在金融監管領域的應用新路徑。一是在法制上推動金融科技框架立法,確立區塊鏈技術的法律地位,鼓勵區塊鏈技術和監管科技的發展和應用,推動區塊鏈、金融科技在依法合規的框架內執行。二是透過立法、規則制定等多種方式,將區塊鏈技術和監管科技納入現有金融法律規範體系。同時,賦予金融監管機構建立包括區塊鏈、監管技術在內的金融技術標準和規範指引的許可權;探索制定有關監管科技在金融機構的推廣和應用規則,統一資料包送標準和流程,提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合規風險管理水平。
在數字貨幣泡沫逐漸破滅、市場出現以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欺詐的惡劣環境下,區塊鏈遭受著汙名化,大家預期降低,擔心政府清理,這些都阻礙著區塊鏈技術在監管領域的優勢作用的發揮。立法者需要從法律法規上為區塊鏈技術正名,鼓勵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以及相關企業探索區塊鏈技術的應用,推動區塊鏈技術在監管領域的依法合規執行。三是將法律法規內嵌於區塊鏈技術之中。以智慧合約為代表的區塊鏈2.0,將智慧合約置於分散式結構的上層,用程式設計式的合約規制經濟關係。智慧合約也可以應用到行政規制的金融監管領域,透過以假設條件、事實和結果三段論的邏輯結構來構建監管政策。寫入同法律規範等效的程式碼,形成符合法律規範的智慧合約,實現自動化執行和監管,從而改變法律傳統的外部制約的監管地位,變革金融監管理論,使法律制定與修改與程式碼寫入、修改同步進行,從而實現法律與區塊鏈技術的嵌入式結合,真正用技術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為區塊鏈技術在金融監管領域的應用提供新路徑。四是發展合規區塊鏈。區塊鏈有促進監管合規和企業合規的潛力,合規區塊鏈將成為推動金融監管的重要科技資源稟賦,區塊鏈技術和大資料、雲端計算、人工智慧等結合,可以全方位轉變傳統金融監管的模式。透過打造一個一站式的區塊鏈平臺,金融機構可以藉助此平臺將業務系統資料整合上鍊,打造出一個區塊鏈的分散式報表系統,在系統中資料公開透明、不可篡改,並且可以隨時呼叫,與機構內其他部門、甚至其他機構跨鏈建立相關關係;金融機構可以透過區塊鏈中儲存的資料自動化實現KYC、客戶身份驗證、管理,有利於進行使用者畫像和信貸風險識別,為銀行資本充足率和風險管理提供技術支援,增強金融機構的風險防控能力和合規能力。以監管機構主導的合規區塊鏈將央行、兩會、公安、工商等政府監管部門從實體移到區塊鏈上,同時上線,跨時空協調聯合監管。同時開放介面接入各類持牌和未持牌的金融機構,以及消費者組織,督促金融機構將資料和交易運營資訊上鍊,經過監管部門主鏈節點的稽覈確認後向全網廣播。監管機構的監管政策和合規指引以及金融機構的日常資料都打包整合上鍊,形成一個個獨立的節點,各個節點之間異構多活,形成多方線上、點對點互聯的互動式結構。透過合規區塊鏈的底層和合約應用層,實時靈活呼叫合規政策和企業資料,企業也可以及時檢視掌握監管動態和合規要求,根據合規指南及時調整業務,降低經營風險和合規成本。
透過打造一站式區塊鏈平臺,形成以金融機構、監管機構、企業三大主體為核心的鏈上多方協調合規共同體,落實從源頭到終端的合規鏈,真正構成三大核心主體之間的良性互動迴圈,從而降低整個行業的合規成本,提升整體的合規能力和水平,合規模式參照如下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動態合規圖。五是將區塊鏈技術納入監管沙盒機制中。基於合規區塊鏈的監管沙盒構架,監管者、金融機構、金融科技初創企業可以在監管沙盒的真實試驗場景進行扁平化對等交流和互操性的溝通,在進入沙盒前的稽覈階段,依據智慧合約和演算法設定的准入條件智慧化篩選符合沙箱條件的金融機構和初創企業,為測試物件量身定製程式設計化和規範化的測試方案,測試創新的產品和服務,測試結束後將資料和結果上傳上鍊,方便金融消費者檢視和監管機構的後續評估,制定過渡策略。在多方同時線上、同頻共振的協同合作模式下,傳統金融監管的行政色彩被淡化,公權力主體和市場參與者處於扁平的網路空間,金融監管更便利地延伸到創新鏈環節上,跟隨創新鏈的發展動態調整,有效平衡安全、創新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沙盒具有試錯、糾錯、創新的特點,將區塊鏈技術納入監管沙盒之中,可以從篩選金融機構和企業、制定定製化測試方案、整合測試資料上鍊,實現便捷、動態、全面的評估,從而極大提高創新的效率、降低創新的成本、發揮監管科技的活力,為監管機構注入新的生命活力,實現監管理論和方式的重塑。六是加大區塊鏈技術的研究,建立基於區塊鏈技術的監管科技實驗室。積極開展基於區塊鏈的監管科技研究與交流,發揮技術專家學者的導師作用,加大對監管科技人才和跨學科研究人才的培養,探索區塊鏈技術在金融監管領域的多樣化應用路徑。結語區塊鏈技術產生於金融領域,又憑藉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不易丟失、共識共享的特點,在金融行業得到越來越多的創新應用,金融監管領域的變革更要從理論反思開始,借科技之力與法律之規的雙輪驅動,落腳於更高的監管效率、更低的監管成本、更強的風險防範與處置能力。基於區塊鏈技術的金融監管即使與傳統中心化的監管存在著矛盾,但是正視技術溢位,正視金融監管的新環境是未來金融監管的必然著眼點,探索新的理論與調和矛盾的方法是變革傳統金融監管的必然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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