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內持有和交易“虛擬貨幣”有法律風險嗎?

買賣虛擬貨幣

最近《人民日報》旗下的《人民網》刊發了一篇關於“虛擬貨幣”的文章,這篇文章的發表在當下OK交易所事件持續發酵,火幣受到負面訊息困擾的情況下,可謂是“正逢其時”。

這篇文章有兩位作者,其中一位正是不久前公開表態:5-10年內任何虛擬加密貨幣在國內都不會合法的何亦凡。這就使得這篇文章更值得玩味了。

在某種程度上,我認為它代表了官方對數字貨幣交易者及投資者的一個提醒和警示,我們要仔細品味文中的用語並用它來指導和規範我們未來的投資行為。

整篇文章共分了三段,分別對 “虛擬貨幣”的獲取、“虛擬貨幣”的賣出和提現、“虛擬貨幣”的交易服務這三方面的法規進行了詳細的解說。

總體來說這篇文章中有以下幾段話值得我們關注:

1 “當事人為自然人,在中國境內,在沒有支付任何對價的情況下,透過挖礦、空投或接受贈與等方式取得“虛擬貨幣”,94公告、289號文並未予以明確禁止,但金融監管層面是不支援上述活動的”

這段話通俗地說就是在不涉及用人民幣買賣的情況下,大眾透過挖礦、空投或贈予方式獲得的數字貨幣在我國不支援,但不是違法行為。因此這類行為不違法,可以做。

2 “當事人為自然人,在中國境內,透過支付法定貨幣,從某組織或個人處取得的‘虛擬貨幣’,94公告、289號文並未予以明確禁止,但該出售虛擬貨幣的組織或個人可能從事因發售、提供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間兌換等業務而涉嫌違法”

這段話通俗地說就是任何在境內提供人民幣買賣數字貨幣渠道或者作為買賣中介的行為是違法的。

3 “當事人為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外,透過合法出境的資金從任何其他方購買‘虛擬貨幣’,94公告、289號文並未予以明確禁止”

這段話通俗地說就是我們如果在境外用合法資金買賣數字貨幣不違法。

4 “當事人本身持有合法取得的某種‘虛擬貨幣’,透過以幣幣交易的形式,取得另外一種‘虛擬貨幣’,在不涉及洗錢的情況下,94公告、289號文並未予以明確禁止”

這段話通俗地說就是幣幣交易不違法,比如我們在去中心化交易所(比如Uniswap)上進行幣幣交易是不違法的。

5 “持有人為中國公民,將持有的‘虛擬貨幣’賣出提現後,不論地區和幣種,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所得稅,如未進行納稅申報,則涉嫌偷稅漏稅行為”

這段話通俗地說就是所有數字貨幣變現為法幣後,都需要向國家交稅,否則違法。

6 “持有人為中國公民,在知情的情況下,將其持有的‘虛擬貨幣’賣出給他人,變相協助他人將資金非法出入境,則同樣涉嫌洗錢犯罪,如果他人資金本身為非法所得,則可能涉及更多項犯罪”

這段話講的就是洗錢了,也是最近OKEX事件最有可能的直接導火索。

7 “任何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或境外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並在中國境內建立人民幣通道和資金池,收取交易手續費等行為,被法律禁止”

這一點實際上是現在所有交易所遊走的灰色地帶,嚴格地講,所有的交易所都違反了這一條。

這篇文章詳細講解的內容遠不止上面這7段,但大體上可以歸結為下面五點:

1 境內用人民幣買賣數字貨幣是非法,提供這類買賣渠道也是非法。

2 幣幣交易(比如在去中心化交易所)不違法。

3 賣出數字貨幣要交稅,否則違法。

4 用數字貨幣募集人民幣違法。

5 挖礦、空投、贈與數字貨幣不違法。

6 境外交易數字貨幣的資金來源必須合法。

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儘量減少交易,從短線投機逐漸轉變為長線投資。這一方面規避交易風險,另一方面規避逃稅風險。

除此以外,我認為未來可能會有一個新趨勢出現:那就是數字貨幣挖礦可能會成為越來越多人進入這個領域的方式。

因為從這些規定看,幾乎所有獲取數字貨幣的方式都有法律風險,而只有挖礦目前看是沒有法律風險的。投資者首先透過挖礦獲得比特幣或以太坊,然後再用比特幣、以太坊進行幣幣交易從而獲取其它數字貨幣,這幾乎是唯一能規避所有獲取和交易數字貨幣風險的路徑。

免責聲明:

  1. 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鏈報觀點或立場。
  2. 如發現文章、圖片等侵權行爲,侵權責任將由作者本人承擔。
  3. 鏈報僅提供相關項目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推荐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