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貨幣借貸:潛藏的市場與合規的變數

買賣虛擬貨幣

“有沒有好的數字貨幣借貸平臺推薦?”近期,在業內人士聚會上,一個每月發了工資便定投比特幣的小哥卻這樣發問。

“最近借貸很火啊,怎麼,你也想拿現金跑路進入股市啦?”身邊人立馬看穿了他的心思。

“靠譜嗎,不怕他們拿了你的幣跟P2P一樣跑路?”另有人警覺的發問,“如果有糾紛,警察都不一定會立案吧。”

然而,數字貨幣的擁躉們,天生就是冒險者,他們是零和遊戲的忠實玩家。合規不是他們關注的焦點,而法律正逐漸滲入這個市場的每個細胞。

單一機構放款量相當於第15位幣價市值

加密借貸市場主要興起於2017年的牛市期間,彼時各路投資者對市場的上漲充滿盲目的樂觀。由於手中“子彈”有限,想要繼續加碼,只得透過槓桿;但是又惜售手中的代幣,於是催生了各類加密貨幣質押借貸服務。Genisis、BlockFi等公司均是在彼時獲得了迅速的發展。

此外,部分投資者做空/做多加密貨幣市場的需求,以及區塊鏈自身透明性特質對金融業務邏輯的重塑(改變了後者借貸流程中各個角色合作關係和資料獲取的方式)這些因素,同樣推動了加密借貸市場的發展。

數字貨幣抵押借貸的火熱在熊市下凸顯,捨不得將幣套現,卻需要法幣維持日常開支或者開展新的投資。這一點從融資情況可見一斑。

自2018年6月以來,該領域向公眾披露的融資事件共有5起。包括dydx、Dharma Labs、BlockFi、Unchained Capital、Colendi在內的五家公司共獲得了7675萬美元的融資,領投方涵括了a16z、Polychain、Green Visor Capital,等機構。其中,BlockFi獲得了單筆最高額度的融資,由GalaxyInvestment投資5250萬美元。

2018年的熊市中,數字資產借貸量卻十分驚人。Genesis Capital 旗下的Genesis Global Trading,在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間,發放高達7億美元的虛擬資產貸款。按照CoinMarketCap3月4日的幣種市值排名,Genesis不到一年的放款量排名第15位,與7.2億美元市值的達世幣相當。

除此之外,各個數字貨幣交易所也紛紛上線數字貨幣借貸業務,不少是採取類似網貸的模式。而去年年底,數字貨幣借貸一度火爆,利率飆升。Gate.io交易所在去年12月發公告稱,其平臺市場借貸需求最大的是USDT,其平均年化收益率已經飆升至36%,而BCHMDA的借出年化收益已經飆升至70%以上。

一個數字貨幣借貸平臺工作人員也透露,在沒有正式推廣、純靠自然流量狀態下,當前產品上線公測一個月以來,借貸流水達到了4000萬,日活保持在10%-15%左右。

從目前加密借貸產品的業務型別來看,它們基本可以被分為兩類:以法幣質押,借貸數字貨幣和以數字貨幣質押,借貸法幣。

前一種,由於質押品為法幣,價值相對穩定,風險較小,因而手續費會相對較低。一般來說,質押法幣後,能夠借到的數字貨幣約為等值法幣的83%,即相關借貸公司會扣除17%的手續費作為其收入。

後者,由於質押品是數字貨幣,價值波動比較大,相對風險也較大,因而手續費會比較價高甚至非常高。一般來說,所需質押的數字貨幣是能夠獲得資金價值的2-3倍。以BlockFi為例,如果要獲得5萬美元的貸款,那你需要質押價值10萬-15萬美元的數字貨幣。

此外,針對第二種業務模式,還存在警戒線與平倉線這樣的風控措施,前者為原價值的75%,後者為原價值的55%。對於借款人的信用審查,則因為所獲借款2-3倍的質押物而免除,但KYC是一定會做的,客戶往後的借貸記錄會成為其日後借款的信用記錄。

以上所列模式外,還存在質押數字貨幣兌換穩定幣,以及質押數字貨幣兌換數字貨幣等模式。前者的代表產品有MakerDao,後者的代表產品則是ETHLend。

法律缺位 數字貨幣借貸藏風險

數字貨幣借貸熱鬧的背後,其實潛藏著一系列法律法律風險:

一.虛擬貨幣質押資質缺位

瀚一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凌曾撰文指出,在我國法律語境下,某件東西要進行質押,首先要看其是否“有資質”。具體來說,只有被法律規定為“物”的東西,才能進行質押。

我國的物權法針對“物”的外延包括動產與不動產,顯然虛擬貨幣不屬於以上任何一種。類似地,根據民法總則與央行等部委的相關檔案,虛擬貨幣也無法被定性為一種“權利”。

進一步,由於虛擬貨幣也不屬於物權法中,所列出的可以用於出質的七類財產權利之一。因而它目前無法被用於質押。

而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數字貨幣質押借貸平臺是否合法取決於“幣種”,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借款人持有的是比特幣即“特定的虛擬商品”,透過抵質押以達到融資目的,法律是可以容忍的;但是,我國法律並未認可其他原生代幣(如空氣幣等)為合法的虛擬財產。

二.強制平倉難稱有效

針對虛擬貨幣質押,借貸公司往往會採取一些風控手段,強制平倉就是其中之一。在假設虛擬貨幣是法律意義上可用於質押的“物”的前提下,該種風控的合規性存疑。

根據《物權法》第211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即,流質禁止)。

強制平倉這種風控手段,往往會發生在借貸雙方約定的債務期限達到之前,換言之,一般來說債務人還沒有發生期滿不還款的情況時,相關質押物就被收歸債權人了。這種情況就存在構成流質契約,從而無效的風險。

三.借貸平臺主體性質不明

金融這個領域就是如果監管缺位,必然會十分混亂。借貸的主體是誰,在當前環境下,其實是沒有限定的。

對於加密借貸公司來說,它們所起到的作用應該只是資訊撮合與對接的作用。但它們手中又持有大量的客戶出質的加密貨幣,一是沒有嚴厲的監管,二是行情低迷下盈利需求的刺激,很容易促使它們把這些加密貨幣用以做一些量化投資或者存某些理財產品(事實上,加密世界裡已經存在很多類似的服務了)。類似地,交易所理論上也可以做同樣的事情。

這種情況下,就比較容易出現類似P2P捲款跑路的風險。P2P的暴雷就是因為原本只應該從事資訊中介業務卻幹起了銀行的事情,變相吸儲,把託管在平臺上的資金挪作他用,致使客戶資金受損,引發連鎖暴雷。

如果法律上沒有對加密質押借貸的主體進行區分與界定,那上述類似風險也很難避免在加密世界重演。

他山之石:美國為數字貨幣借貸專項立法

對於以上的法律風險,有的是因為違反現有法律而引致的,有的是因為現有法律缺位或者模糊而引致的,因此如果要規避它們並讓加密市場能夠健康可持續地發展,完善法律是一條必經的路徑。今年2月底,美國懷俄明州針對加密貨幣與區塊鏈面臨的一些問題,所透過的一系列法案為這條路徑提供了一個範例。

其中,HB74, 特殊用途存款機構(Special Purpose Despository Institutional)這部法律規定,服務企業的特殊用途的存款機構不得接觸傳統的銀行業務,這一禁令包括區塊鏈企業(inluding blokchain business)。對於我們本文探討的借貸問題,該法律明確規定,相關特殊存款機構不得從事貸款業務,必須100%儲存客戶的資金併合乎聯邦法律的規定。

SF 125,數字資產——現有法律(Digital Assets——Existing Law)將數字資產劃分為:虛擬貨幣、數字證券、數字消費型代幣,賦予它們完整的財產權,並規定了它們在現有商法下的適用情況,且明確了強化數字資產安全性的辦法。

從以上對懷俄明相關法案的簡單闡述,對於上文提出的加密借貸市場的面臨的法律問題,已經有部分的解釋。

透過賦予數字資產完整的財產權,使得加密貨幣具有了相關的質押借貸資質;透過對特殊存款機構必須100%存留客戶資金這一規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加密行業中類似P2P暴雷事件的發生。

甚至有的法案還做出了相對前瞻性的規定。如HB185以及相關的HB101法案,允許企業在區塊鏈上發行認證過的/未認證的代幣,用以替代股票。這或意味著企業的幣改這一構想,在法律上具有了可行性。如果從目前的加密貨幣行業來看,各種交易所平臺幣的合法性應該也有了法律的支撐。

無論是從加密貨幣現有的影響,還是其技術與邏輯上潛藏的應用前景,這個行業都具有非常高的價值。加密貨幣的質押借貸也必然是無法規避的市場,一些嗅覺靈敏、行動力強的監管者已經感知到了它的重要性,並且以“疏莫如堵”的理念推動一系列法律的落地來規管這個行業。除卻美國,新加坡、英國、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也進行著類似的探索。

而對於提供這類服務的平臺而言,也可以明確尋找合規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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