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 構成數字出版嗎?合規需要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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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NFT的相關應用,現在大多從經濟金融的角度對其進行理解,認為其代表不可替代令牌。而不可替代是一個經濟學術語,你可以用它來描述傢俱、歌曲檔案或電腦之類的東西,這些東西不能與其他物品互換。對於NFT應用是否會被過度金融化颯姐團隊始終存在憂慮,所以嘗試探索NFT應用的不同側面,從數字出版的角度重新理解NFT的相關應用。

一、NFT構成數字出版嗎?

關於什麼是數字出版,國內對此的定義較多,並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而國外一般不使用數字出版的概念,一般叫做數字內容產業或者是數字內容管理等,被大多數人所接受的概念是“數字出版是指利用數字技術進行內容的編輯加工、複製或者發行,出版內容以二進位制程式碼形式存在且沒有物理形態複製品存活的出版活動。”(徐麗芳、劉錦巨集、叢挺《數字出版概論》)。

以“NFT+藝術品”為例,其便是利用區塊鏈底層技術將以太坊上的ERC-721和ERC-1155作為主要的技術標準對藝術品進行編輯加工、複製或者發行,其內容透過雜湊演算法進行二進位制的加密,並儲存在區塊之中。對於複製,讀者應該較容易理解,而對於發行,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發行權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所以可以將發行簡單理解為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故筆者認為,NFT的應用與數字幣等有著明顯的區別,其具有不可分特點,如果“NFT+藝術品”滿足了最後的“沒有物理形態複製品存活”這一標準,則可以被評價為數字出版。

二、NFT與數字版權保護

談到數字出版,則不得不談數字版權保護,NFT又可以為數字版權保護帶來什麼呢?其實,數字版權保護技術先進性不高,一直是我國數字版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我國數字版權保護技術主要依靠DRM技術,一方面,很多技術產業和科研組織都研發了自有的DRM版權保護系統,而不同DRM系統保護的作品無法實現格式相容,存在技術壁壘,造成了作品資源的壟斷,阻礙了作品的廣泛傳播;另一方面,現有的數字版權保護技術的功能僅停留在簡單的控制作品被非法複製和傳播,已經無法滿足全方位保護的需要。技術保護的落後,為侵權行為開啟方便之門。

NFT去中心化式的系統,可以使得資料的儲存更具有安全性,生產記錄可追溯,也使得行為更加透明,共識機制的自治,會使得系統更加規範,並且其特殊的不可分性也使其相比與數字幣等FT的應用具有更弱的金融屬性。NFT作為一種新型的技術,與數字出版相結合,可能會是一種解決的路徑。

第一,著作權認證方面。NFT以上的技術特性應用在數字作品版權認證中可以讓系統透過生成區塊的時間戳上記錄的時間資訊來證明版權註冊的時間和歸屬,讓使用者對數字出版區塊鏈資料庫中的任意一項版權記錄和作品實時狀態進行跟蹤,對版權歸屬進行溯源。

第二,版權交易監管方面。透過NFT進行版權交易監管主要運用非對稱加密技術保證內容安全。這一技術運用於版權交易中則只需將數字貨幣置換成數字內容的加密資料,就實現了點對點的版權交易,保證內容無法篡改,同時交易資訊又絕對透明公開,保證版權轉移的透明性。

第三,侵權固證方面。在司法維權過程中,可以把唯一雜湊值作為依據回溯區塊鏈,找到版權的初始板塊,進而在確定版權歸屬權爭議案或侵權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同時也可以將侵權發生時資料上傳至區塊鏈中作為侵權的證據使用。

同時,NFT技術在數字版權保護的應用中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首先是缺乏相應的技術標準,我國工信部2016年出臺了《區塊鏈技術和應用發展白皮書 2016》對區塊鏈技術概念作出了官方解釋,但是對基礎技術的標準沒有規定,也沒有提出針對各類區塊鏈應用的標準,針對不同應用場景的標準制定更是有一定的距離。其次,NFT中透過智慧合約的形式寫入的版權保護可能會存在與現行著作權相關法律不相容的情況。

三、NFT數字出版合規問題

目前數字作品保護適用於著作權保護範疇都遵循同樣的法律法規統稱為“一法六條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製品支付報酬管理辦法》和《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以及地方各級出臺的相關數字版權保護法規和條例。在以上法律中涉及到數字版權保護的內容都對數字版權保護提出了適應性規定,如在《著作權法》中規定了數字作品的版權保護應該適用於作品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所以颯姐團隊認為,透過NFT的形式進行數字出版,首先要合乎上述相關要求。

同時,為了儘可能多的降低自身的風險,颯姐團隊建議,將數字出版的相關標準作為重要參考。例如,數字內容描述標準:ONIX for Books 標準和學習物件後設資料等;數字內容組織標準:統一資源定位器(Open URL)和資訊檢索(Z39.50)應用服務定義和協議規範等;數字內容釋出標準:ePub 格式標準和電子出版通用格式標準(IEC 62448-2009)等。

最後,雖然NFT具有去中心、去信任的特徵,可以追蹤到具體節點的侵權行為,但實際上技術無法識別真實身份。這可能會為盜版者提供便利,熟悉NFT的人員完全可以透過技術漏洞進行隱蔽式的侵權。普通使用者將影片下載後剪輯並配音,重新加密後上傳,由於資料內容變化導致短影片也發生變化。由於重新編輯過的內容是加密的,而行為人是匿名的,那麼這種侵權行為完全不會被輕易發現。(源自:曹陽,薄珺:區塊鏈技術與網際網路音樂作品版權保護)。所以,颯姐團隊建議,實力雄厚者,在做好對匿名參與者身份認證、作品資訊確認的基礎上,可以嘗試建立相對於官方數字作品交易領域的徵信資料庫,並尋求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比如相關著作權協會)、相關行政監管部門的合作,核實相關資訊、交流材料、交易資訊,並將核查資訊同步錄入上鍊,降低自身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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