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毅:從Web2.0到Web3.0

買賣虛擬貨幣

本文為Cdot Network創始人& Random Capital合夥人劉毅,在萬向區塊鏈蜂巢學院第十二期活動“技術改變世界:即將到來的Web3.0時代”上的演講內容《從Web2.0到Web3.0》。

Cdot Network創始人劉毅

大家下午好,我今天討論的題目是《從Web2.0到Web3.0》。什麼是Web3.0?網際網路當前處於Web2.0階段,Web3.0是對下一代網際網路的設計和設想。15年前,Web的發明人Tim Bernard-Lee爵士認為,目前網際網路的侷限在於,HTML是給人看的,沒有後設資料,不能被機器所理解。因此應該把資料賦予含義,開發出更智慧、自動化程度更高的網際網路應用,從而實現Web3.0,即語意網(Semantic Web)。但是大約在5年前,Lee爵士對下一代網際網路的看法發生了變化,他發起了網際網路大憲章運動,呼籲使用者和從業者對網際網路的未來進行廣泛地討論。

Gavin Wood博士在2014年提出了一種革命性的Web3.0設想,並隨後發起成了Web3基金會。他的理念是:Web3是為讓網際網路更去中心化、可驗證、安全而發起的一組廣泛的運動和協議;Web3願景是實現無伺服器、去中心化的網際網路,即使用者掌握自己身份、資料和命運的網際網路;Web3將啟動新全球數字經濟系統,創造新業務模式和新市場,打破平臺壟斷,推動廣泛的、自下而上的創新。

不論是哪一種Web3.0,出發點都是當前的網際網路Web2.0不完美、有缺陷。而且Web2.0的問題不小,小修小補不能解決,需要更新換代。因此對於Web3.0的分析和認識,要從理解Web2.0的不足出發。在開始分析之前,希望大家思考一個問題:為什麼一方面Web3.0的倡導者提出網際網路已經腐朽(Internet is broken!);另一方面,全球數十億的網際網路使用者盡情享受Web2.0的各種服務,對Web3.0知之甚少或者漠不關心。Web3.0到底是醒世恆言還是危言聳聽?

現代社會經濟系統是一張巨大的網路,每個企業或個人都接入其中,參與提供某些產品或服務,同時購買和消耗更多種類的產品和服務。看不見的手(市場機制)在網路邊緣高效工作,生產者為增加利潤、應對競爭進行持續創新,不斷提高生產效率;消費者尋找物美價廉的產品和服務,力求在支付能力範圍內實現效用最大化。網路中間部分是紛繁複雜的交易/交換環節,在這裡“看不見的手”並不總能有效工作。資訊不對稱會提高交易成本,甚至阻礙交易發生。同時資訊不對稱的存在,產生了對資訊中介的需求。

Web2.0網際網路企業的業務模式是利用網際網路技術高效地、大規模地消除資訊不對稱、降低交易成本,從而代替傳統中介,並創造出新的中介模式。201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法國的讓.梯若爾在2003年發表論文《雙邊市場的平臺競爭》,系統闡述了在平臺在雙邊市場中的價值定位和商業策略。自此之後,引發兩個或以上使用者群體互動來創造價值的組織被稱為雙邊平臺或多邊平臺,簡稱平臺。2016年,美國的兩位學者出版了《平臺革命:改變世界的商業模式》,清晰地呈現出Web2.0的本質是平臺經濟,並宣稱:平臺正在吞食整個世界。

事實也確實如此。2018年全球上市公司市值排名前10名,平臺型企業佔據8席。2019年全球最賺錢公司前10名,平臺企業同樣佔據8席。2018年中國最賺錢的10家上市公司,包括6家銀行(工行/建行/農行/中行/交通/招商)、1家保險公司(平安)、1家電信運營商(移動)和2家網際網路公司(騰訊/阿里),全部是平臺型企業。10家公司的利潤佔500家最大上市公司的近40%。此外,深受資本市場追捧的獨角獸企業,幾乎無一例外地都是平臺。中國A股上市公司總體利潤的一半以上,是由幾十家銀行頁上市公司創造的,而且這種狀況已經持續了10年之久。

平臺獲取了大部分的經濟增值,整個社會都在為平臺打工,這正常嗎?難道說過去二十年,全世界全中國的企業,只有平臺們的勞動生產率提高了?平臺業務具有網路效應,即使用者越多服務會越來越好。因此當平臺規模大到一定程度,就會形成事實上的壟斷,同類的新生企業或者小企業很難與之競爭。以打車為例,滴滴合併快滴之後,就擁有了幾乎全部網約車司機和乘客使用者。其他打車網站很難發展起來,司機和乘客要脫離滴滴也非常困難。而滴滴的核心使命是給公司股東賺錢,因此會理直氣壯地利用壟斷地位,儘可能提高約車收費,並壓低司機的分成,實現利潤最大化。這是一種尋租行為,即在生產中的貢獻不變,利用特殊地位擴大自身收入分配份額的行為。與3年前相比,滴滴在網約車過程中的貢獻沒有變化,但是由於規模增長壟斷了市場,滴滴把補貼變成了抽成。正是由於壟斷平臺持續地尋租,獲取的收益分配比重才越來越大。

網際網路公司壟斷市場的手段是掌握大量服務提供方和服務使用者的資料。掌握資料是不是Web2.0平臺的原罪?平臺是否應該為使用使用者資料向使用者付費?一些Web3.0創業專案以保護個人隱私為出發點。那麼到底什麼是隱私?隱私是否只關乎人權和尊嚴,還是有經濟學意義?個人資料儲存專案是否能成功?本文試圖使用經濟學方法對交易、資訊和平臺進行分析,希望能給回答這一系列問題帶來啟發。

平臺是透過促進不同使用者群體間的交易/互動來創造價值,本文只關注交易平臺,不討論社交網路、即時通訊、內容社羣等以促進互動為核心價值取向的平臺。交易平臺的核心是消除資訊不對稱、降低交易成本。要理解交易平臺,先要理解資訊不對稱。

可以說自有交易以來,買賣雙方就處於資訊不對稱狀態。先來看看買家和賣家各自擁有哪些資訊。例如你去公司上班,時間有點緊,你決定打車,打車就是需求。那麼此時此地,周邊一定範圍內行駛的快車、計程車、專車都是供給。或者你晚上不想做飯,天冷也不想出去吃,就決定叫外賣,叫外賣就需求,同一城市一定範圍內提供外賣的餐廳就是供給。偏好是買家個性化的需求,以外賣為例,偏好包括檔次、口味、時效性要求、是否看重優惠贈券等等。這裡談的質量不是狹義的質量好壞,而是廣義的,是賣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滿足買家需求的能力。效用是買家得到商品或者服務後得到的收益,效用是可量化的,但又常常是主觀的、模糊的。例如你花30元訂了一份外賣,吃完之後你覺得值,就可以認為獲得的效用超過30元。反之,如果你覺得不值,那這頓飯對你效用很可能是低於30元。有些時候,買家獲得的效用可以精確定量。例如某人以50元價格買入某物品,轉手以80元的價格賣出。如果他在完成買入交易之前,已經確定知道可以加價賣出,那麼買入交易獲得的效用就是差價,也就是30元。成本非常容易理解,就是賣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已經預先投入的價值。在完全的資訊不對稱狀態,需求、偏好、效用是買家獨佔的資訊,供給、質量、成本是賣家的獨佔資訊。

以下透過用一個無中介簡單交易的例子,來說明交易過程中的資訊交換。一位農夫去集市買鋤頭,集市上有一些賣農具的攤位。攤主們把鋤頭擺出來賣,就是公開了供給資訊。農夫在攤位上挑選,也公開了自己的需求資訊。這時候攤主會向農夫做推薦,說自己的鋤頭有什麼優點等,這是賣家在公開質量資訊。如果農夫不能鑑別質量資訊的真偽,就有三種可能:一是農夫不能確定交易獲得的效用是否為正,即值還是不值,於是決定放棄交易;二是農夫決定承受受騙上當風險(即效用為負風險)來完成交易;三是農夫請一位懂行的朋友來幫忙挑選,也就是聘用中介。這三種選擇也說明資訊不對稱構成了交易摩擦,提高了交易成本。在本例子中,資訊交流僅限於發生交易過程中。實際的情況當然複雜得多。例如農夫可能在趕集之前,已經瞭解到哪家的農家好、哪家差等質量資訊。為簡單起見,假設這位農夫自己就是農具專家,具備鑑別質量的能力,也就是說買家獲取了真實可靠的質量資訊。經過多方挑選,農夫找到了滿意的鋤頭,長度重量都非常合適,開始跟攤主談價格。這時候攤主雖然不瞭解農夫的偏好資訊,也能確定商品是合適的。當然,農夫通常會假裝不那麼喜歡這柄鋤頭,以隱瞞自身偏好。

在供需匹配、質量滿足偏好的情況下,交易達成的條件是價格低於效用、高於成本。假如農夫的心理價位是200元,這是他對鋤頭效用的估算值。另一面,鋤頭的生產和售賣的綜合成本是100元。那麼理論上來說,價格只要定在100元-200元之間雙方都能獲得收益,交易都能達成。成交價格取決於雙方的博弈。如果農夫知道鋤頭的成本是100元,他的最優策略是出價101元,然後堅持不再加價。如果不考慮本次成交對其他交易的影響,賣家只能接受101元的價格,畢竟總有點利潤。反過來,如果攤主知道農夫的心理價位是200元,他可以讓價到199元,然後就拒絕再降價,從而獲得最大利潤。由此可見,買家應該對效用資訊保密,賣家應該對成本資訊保密,從而避免在議價中處於不利地位。

舉個關於效用資訊暴露的極端例子:你早上打車去公司上班,你獲得的效用是多種因素決定的,而且處於不斷變化之中,這些因素包括:你所在公司是否有嚴格的考勤制度、本月已經遲到的次數、上級和同事對遲到的看法、當天是否有重要的會議或者約見等等。當然打車也可能是為趕飛機,或者去醫院看病,效用又各有不同。以上資訊只有你能夠全面瞭解,也只有你能夠估算打車的效用。假設網約車服務商跟公司的OA SaaS服務商交換資料,知道你本月已經遲到兩次,再遲到一次就要被扣發工資,於是只給你打專車的選擇,而且必須加價,這是多麼可怕的事。可見,效用資訊一旦被服務方掌握,使用者在交易中將處於“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不利地位。

另一方面,成本資訊跟生產的方法、技巧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投資於科技、方法、知識、技藝,就是為了在一定的質量標準下,儘量降低成本。如果生產者的成本資訊被全部暴露,那麼他無論怎樣改進技術,都不能獲得更多的利潤,他就沒有動力(也沒有能力)進行再生產投入。

所以資訊不對稱並不總是提高交易成本,消除資訊不對稱要區分資訊型別。偏好、效用和成本是隱私資訊,不應該在交易過程中被暴露。所以在人權、尊嚴等意義之外,隱私是有經濟學意義的。有人說:我做事光明正大,沒有什麼不可以讓人知道的,所以不需要隱私。言下之意是隻有幹了壞事才在意隱私,透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這是錯誤的觀點。

瞭解了交易過程中的資訊不對稱,就可以推匯出好的交易平臺應該如何發揮作用,也可以知道那些平臺的做法是壞的。本文所說的好與壞,並非道德考量,而是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的經濟考量。原則有二:第一是效率原則,即把資源儘量交給能夠最有效利用的人或者組織,也就是爭取所謂帕累托最優。第二個原則是公平,儘量讓財富的分配比較平均,避免嚴重的貧富分化。

先檢視一下農夫買鋤頭的例子。此例中效用比成本高了100元,也就是說只要達成交易,社會整體獲得了100元的經濟增值。而且就這個例子而言,不論議價結果如何,都不違背效率和公平原則。如果價格談得好,農夫可以用省下的錢買點化肥,或者用於消費。如果價格談得不好,攤主多賺了些,也可以加大再生產投入,或者提高生活水平。雙方都沒有特別的能力,能保證每個交易都佔據優勢,這才是平衡之道。如果出現一個農具經銷巨頭,承諾低價格。所有的農夫都不再去趕集,而是去經銷商那裡買鋤頭。農具作坊無力競爭,只能轉而向經銷商供貨,供貨價被壓到最低。壟斷經銷的模式具有網路效應,經銷商巨頭可以逐漸控制全省乃至全國的農具經營,就像沃爾瑪在日用品市場所做的。那麼這樣的交易形態好不好?對於農夫來說,他得到了持續的低價,而且不用付出議價成本。但是交易的收益,相當一部分被經銷商賺取了。當經銷商壟斷了市場,更多的利潤不會再提高效率。供貨商因為價格被持續壓制,改進生產的投入減小了。眾所周知,沃爾瑪的背後沃爾頓家族是世界上最富有的家族,擁有1900億美元的財富,是普通美國家庭的數萬倍。整體而言,美國的貧富分化已經非常嚴重,而且還在持續惡化。歷史經驗表明,極端的貧富分化通常會引發革命,社會結構將被推倒重來。

透過上面的分析,可以推出平臺在交易中應該承擔的角色:做中介,不能做中間商。一旦平臺成為中間商,經營目標就成了製造儘量大的差價。憑藉規模(源於網路效應)和資訊優勢,平臺能夠向兩側擠壓,獲取越來越多的經濟增值。很多的傳統平臺都採用中間商模式,例如零售巨頭、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也有一部分網際網路平臺是中間商,最典型的是出行服務,機票、酒店、計程車、旅遊等。

對於需求和供給資訊,好平臺會全面公開供需資訊,提供撮合服務。例如電商網站,所有使用者都能瀏覽搜尋全部商品資訊,就符合好平臺的標準。反面的例子是,在百度上搜尋某公司的名稱,如果這個公司沒有給百度交費,搜尋結果裡就沒有公司的官網。而且列在前面的通常是一些令人生疑的連結。這是典型的壞平臺表現,不但有意隱藏對使用者價值最高的資訊,而且用演算法構築交易陷阱。

對偏好和質量資訊的利用和篩選,是大資料、人工智慧最大的應用方向。好平臺會真實全面地公開質量資訊,而且透過評價體系和智慧技術幫助買家篩選質量資訊。在買家允許的前提下,利用偏好資訊為買家提供推薦服務。另外,利用偏好資訊為賣家提供統計性預測服務未來會是很大的市場,大資料和人工智慧將大有可為。舉個例子,大家可能經常看到,某些餐飲店面被反覆出租,今天做高階日料,沒幾個月做不下去了,又改成平民川菜等等。這樣的反覆實驗其實是生產資源的配置過程,可以利用資訊科技提高配置的效率。例如透過美團點評的消費資料(實質上是買方偏好資訊)對於在此位置開設謀型別餐廳的經營情況進行預測,提高餐廳經營的成功率,也更好地滿足周邊使用者的消費需求。平臺要利用使用者的偏好資料提供此類服務,需要得到使用者的顯性許可(即預設是不同意)。為了得到使用者許可,平臺自然會提供優惠券、積分等獎勵措施。

現在有一類Web3創業專案,主張使用者的隱私資料應該自己儲存。我認為僅就偏好資料而言,使用者自行儲存資料在經濟上不成立。第一個原因,平臺為了利用偏好資料,儲存資料而不向使用者收費。如果使用者自己儲存資料,一般需要向雲端儲存服務商付費。從免費到付費,除了極少數特別在意隱私的人以外,不會被大眾接受。第二個原因,集中存放的偏好大資料是寶庫。而分割儲存的資料,很難被資料探勘、人工智慧利用,相當於摧毀了它的價值。以分配不公平為由摧毀價值,不是進步是倒退,如同工業革命早期毀壞機器的盧德運動。

平臺之惡,最顯著地體現在對虛假質量資訊的態度上。為了獲得收益,壞平臺默許甚至縱容虛假質量資訊。例如百度的醫療廣告,百度認為他們只負責稽覈廣告主是否具有醫療資質,沒有能力也沒有責任稽覈資訊的真偽。但是醫療本來就是嚴重資訊不對稱的領域,百度競價排名客觀上提供了質量資訊反向選擇的機制,即越暴利、越誇大的廣告排名越高。這完全違背效率原則和公平原則。如果百度是負責任的企業,既然認識到無法幫助消費者鑑別、篩選質量資訊,就應該全面禁止醫療廣告。

最後,賣家成本和買家效用是他們平等參與交易的基礎。平臺不應該利用資料和演算法,去推算買家效用和賣家成本。作為資訊中介,應該尊重賣家的定價權。同時,對買家一視同仁,不能利用對買家的瞭解搞價格歧視,即搞所謂的大資料殺熟。

相信多數人都同意,網際網路平臺們正在變壞。這與世風日下、人心不古無關,是自由市場競爭的結果。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每一個層面,壞平臺都比好平臺有更強的能力、更大的空間來獲取利潤。Web2.0平臺和傳統平臺都是企業。長期以來,存在著圍繞企業的使用者、員工、股東三方利益博弈,但是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被公認為是企業的天職。所以毫不奇怪,絕大部分的企業都是利字當頭。阿里巴巴作為壟斷型平臺企業,把“使用者第一、員工第二、股東第三”作為價值觀的第一條,堪稱是偉大的創舉。但在當前商業環境下,能否真正實現並長期堅持,有待未來證實。

Web2.0最壞的情況是網際網路平臺不斷整合,形成全知全能的壟斷平臺。它瞭解全體買家和全體賣家的全部資訊,掠奪所有交易的經濟增值。這樣的恐怖未來不太可能出現,首先是因為行業監管。根據前面好平臺、壞平臺的分析,可以比較容易地推到出一些對交易平臺企業的監管規則,包括:禁止平臺做中間商;必須全面公開供需資訊;虛假質量資訊平臺承擔連帶責任;推薦服務顯性訂閱;禁止跨業務利用資料;禁止價格歧視;使用者可以匯出、清除全部個人資料等等。確定Web2.0平臺的監管規則並不難。但是,現實情況是平臺巨頭們並沒有被很好的監管,濫用壟斷優勢、不正當牟利已經成為常態。

對Web2.0平臺的監管為何失靈?《平臺革命》的作者認為,妨礙監管有效性的主要因素是“規制俘虜”問題,即被監管物件以對自己有利的方式影響監管者。其實這不是監管失靈的主要原因。上世紀80年代,美國依據反壟斷法拆分了電信巨頭AT&T。90年代,關於要不要拆分作業系統巨頭微軟公司的爭論甚囂塵上。但是最近十年,雖然FAANG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壟斷,卻幾乎沒有人談論拆分網際網路巨頭。原因不是網際網路巨頭的遊說能力更強,或者現在的監管者更腐敗,而是因為網際網路平臺已經是國家經濟的戰略力量,平臺之間的競爭是大國之間的博弈。與全球經濟格局類似,網際網路是美國和中國的企業在唱主角。2018年全球網際網路上市公司市場排行榜的前20名被中美企業包攬。網際網路企業的崛起也是新世紀中國取得的最重要的經濟成就。在這樣的背景下,就容易理解對Web2.0平臺監管的兩難:不管會導致壟斷加劇,影響效率提升和社會公平。管又擔心影響企業經營,削弱國家經濟競爭力。歐洲出臺最嚴格的資料使用監管條例GPDR,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歐洲本土沒有網際網路巨頭。歐洲人嚴重依賴美國的網際網路服務商,也深受壟斷平臺之苦。這些年,歐盟及歐盟各國對Google的罰款,總額已經超過100億歐元。但是單靠罰款,顯然無法拉平壟斷企業和初創企業的差距。

自由市場競爭的結果是網際網路被壞平臺壟斷,監管又無力抑制平臺之惡,歷史的重任落到了Web3.0肩上。Web3.0的核心是一種新形態的平臺,它是一組密碼學保障的交易規則,稱為加密協議。基於加密協議,使用者群體之間直接交易/互動,共同創造價值和網路效應。與現有平臺不同,加密協議不是由企業運營,而是由眾多相互獨立的實體組成的社羣共同維護運營。加密協議不受單一實體或少數實體組成的利益同盟控制的性質,即去中心化。

去中心化加密協議內建激勵機制,根據規則向參與者分發加密通證。參與者對平臺增長貢獻越大,分到的通證越多。通證價值隨著平臺經濟規模增長,參與者群體共同創造價值、分享收益。可見,去中心化加密協議是平臺組織方式和分配方式的革命,對傳統平臺構成降維打擊。雖然加密協議具有本質性的優勢,但是與所有新技術一樣,面臨著技術不成熟、成本高、使用體驗差、使用者接受度低等問題。Web3.0的早期創業機會應該不是和Web2.0正面PK,而是應該選擇Web2.0未取得巨大成功的領域。此外,Web3.0不是與Web2.0平行發展的獨立系統。去中心化加密協議與中心化平臺的協同能夠發揮各自的優勢,創造出新的使用場景,實現融合發展。Web3.0有望率先在金融、能源、勞動力市場、政府、物聯網等領域落地應用。

與傳統平臺一樣,加密協議在特定市場也可能呈現一家獨大。一旦受益於高額中介費的群體控制了加密協議治理權,治理決策導向將是持續提高中介費,即尋租。但是加密協議的尋租受到區塊鏈可分叉性的限制。當加密協議作為中間人攫取過多收益,會給分叉創造套利空間。分叉鏈繼承原鏈的全部資料,降低收費吸引受益於低中介費的參與者,與原鏈競爭,甚至取代原鏈。除了抑制尋租以外,可分叉性還使得加密協議始終處於競爭之中。一旦某個加密協議停滯不前,分叉鏈可以採用更高效的交易規則、更公平的激勵機制,爭奪原鏈的參與者。可見,加密協議在基礎層面解決了平臺壟斷問題。

《技術革命與金融資本:泡沫和黃金時代的動力學》將過去200年經濟發展歸納為5個週期,每個週期都是由技術革命驅動,持續大約50年。每輪技術革命都有金融資本深度參與,而且都深刻地塑造了社會經濟制度。從上世紀70年代初,以英特爾微處理器問世為標誌的資訊和遠端通訊時代已經持續了50年。人類社會又處在下一個技術革命時代的起點上。如果加密協議是下一次技術革命的主角,金融資本不但將一如既往地深度參與,而且其本身的執行機制也將面臨重大變革。

以下引自《技術革命與金融資本》:“…每次技術革命都是被當作一次震盪被社會接受的。它在擴散過程中會遇到人們和制度的強大抵抗。因此,技術革命在財富創造潛力上的充分展開,最初總會產生相當混亂而且矛盾的社會後果,此後則需要一次重大的社會重組。這不僅包括改變那些影響所有市場和經濟活動的調節框架,重新設計成整整一系列制度——包括政府、金融管制以及教育,而且包括對社會行為和觀念進行修正。正是由於重塑了與技術革命潛力相適應的環境,“黃金時代”才得以出現。”

也許在此引用馬克思的深刻洞見最為合適: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每一輪技術革命催生的新生產力,都會跟當時的制度和監管產生衝突,要經歷一輪從斷裂到再耦合的過程。我們的幸運在於,政策制定者已經深諳此道,不會用現行的制度強制約束新生產力,而是給創新一定的發展空間,允許一定程度的混亂。但是無論哪個國家的監管者,都具有兩個底線:一是包容創新,但不容忍騙局。二是不能危害金融穩定、社會安定。

有的研究者呼籲區塊鏈(區塊鏈是實現Web3.0的核心技術)創業者關注合規、擁抱監管,我對此不完全同意。要知道,Web3.0創業者是最新生產力的探索者,他們面臨的是無規可合的尷尬境地。我認為,Web3.0創業要合未來之規。當加密協議大範圍落地,它的優勢和侷限已經顯現,相信監管者一定能夠制定出與之相適應的規則。未來的監管規則,會擁抱那些能夠提高生產資源分配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推動實體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公平的Web3.0專案。

在創業者和監管者都處於摸索階段的當下,Web3.0創業者不必為合規多費思量,而是應該回到更根本的問題上。首先,Web3.0是做真正的創新,如果加密協議不能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進公平,那麼只能是騙局。第二是創業專案無論資金來自何方,都是社會資源。創業者有責任把資金用在技術創新上。如果加密協議成功落地,創業者和社羣其他參與者分享收益。如果協議沒有成功,只要創業者沒有揮霍資金、沒有中飽私囊,那就是社會為創新付出的合理代價。此外,有條件的Web3.0創業專案應該加強與監管者的溝通,雙方相互理解也相互學習,共同探索Web3.0發展道路。

以上就是我的分享,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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