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深圳首提的資料權,將加快培育資料要素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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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重大機遇,加快發展數字經濟,建設數字中國。

在大資料時代,資料已經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何更好地發揮資料的作用?在國內缺少資料領域專門立法的情況下,近日,深圳市司法局釋出了《深圳經濟特區資料條例(徵求意見稿)》,運用特區立法權率先展開地方資料立法,首提資料權,促進個人隱私保護,促進公共資料開發利用,培育資料市場。

1 資料權

為規範資料活動,促進資料資源共享開放和全面深度開發利用,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資料權利和其它合法權益,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程序,提高市民生活品質,推動政府、企業數字化轉型,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務水平,加快資料要素市場培育,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情況,市政務服務資料管理局牽頭組織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資料條例(送審稿)》並報送深圳司法局審查後,於7月15日形成《深圳經濟特區資料條例(徵求意見稿)》。

資料成為生產要素的關鍵資料的產權:科斯定理指出,參與主體的產權越明晰,市場的效率越高。資料的所有權不管在法律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是一個複雜問題,特別對個人資料。資料容易在未經合理授權的情況下被收集、儲存、複製、傳播、彙集和加工,並且資料彙集和加工伴隨著新資料的產生。這使得資料的所有權很難界定清楚,也很難被有效保護。這次在《條例》裡首提“資料權”,將是一次有益的嘗試。

《條例》中第四條【資料權】提出:

資料是關於客體(如事實、事件、事物、過程或思想)的描述和歸納,是可以透過自動化等手段處理或再解釋的素材。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享有資料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資料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資料的自主決定、控制、處理、收益、利益損害受償的權利。

2安全法

此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草案)6月28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標誌著中國資料安全立法正式亮相,相關法律制度完善進一步提速,也標誌著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再一次對第四次產業革命、資訊社會的法律需求作出迴應,意在對“迅猛增長、海量聚集,對經濟發展、社會治理、人民生活都產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響”的資料,以國家法律的形式予以規範,將資料安全和資料利用正式納入國家治理體系。

資料活動中,資料交易是極為關鍵的環節,對建立數字社會、打造數字城市、全面進入數字時代至關重要,但是由於學理上和法律上無法清晰界定資料權利邊界,資料交易也尚未能如願展開,制度上的障礙已經嚴重影響到現實發展。《資料安全法》在這一問題上延續了進一步促進資料流動的思路,大膽對數字交易管理作出了一些簡明扼要又切中要害的規定,如第十七條明確提出國家要健全資料交易管理制度,規範資料交易行為,培育資料交易市場。第三十條規定了從事資料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的法定義務,第四十三條則規定了違反法定義務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從而為資料交易中介服務機構的健康有序成長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3要素化

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資料作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被專門寫入了《意見》。《意見》把資料要素分為政府資料和社會資料,提出政府資料要開放共享,社會資料要創造價值,並注重資料的整合和安全。具體措施包括:最佳化經濟治理基礎資料庫,制定資料隱私保護制度和安全審查制度;支援構建教育、安防、城市管理等領域規範化資料開發利用的場景等。此舉旨在透過加快資料要素市場培育,充分發揮資料要素對其他要素效率的倍增作用,使大資料成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動能。

相比於傳統的土地、勞動和資本等傳統要素,數字要素在多個方面具有非常大的優勢。首先資料可以無限分享的,沒有勞動力、土地和資本等傳統要素的排他性,因此只要生產、傳輸和儲存資料的設施搭建好,資料資源取之不竭,邊際成本幾乎為零;其次,在一個協作網路中,參與分享資料的人越多,產生的價值幾乎成指數級增長(網路效應),而傳統生產要素網路效應有限;並且資料可以加工成新的資料,可加工的次數無限多,就像原子彈爆炸裂變一樣,傳統要素可加工的次數有限;最後,資料要素可以為其它要素賦能,我們稱為倍增效應,傳統生產要素的倍增效應受生產函式制約。

4市場化

大資料時代,資料來源源不斷產生並自主匯聚至多方資料收集者,資料已經成為企業間競爭的關鍵和影響國家競爭力的重要因素,由此資料治理成為企業治理和國家治理的重點領域和重要方式。《意見》是一個重大的理論價值判斷,也體現了我國政府對資料的戰略定位,更是對資料的最新認知,可以說是全世界迄今為止對生產要素的最高理論水平理解。

大資料應用的流通特徵使資料生產者對資料獲取和共享缺乏知情權和控制權。作為資料生產者,使用者不知道哪些資料被收集、被誰收集、收集之後流向哪裡和作何使用。同時,資料的收集匯聚導致資料壟斷現象出現。資料壟斷可能會阻礙市場競爭、使消費者福利受損、阻礙行業技術創新和帶來更嚴重的個人隱私洩露風險等問題,但資料監管者卻無法對資料應用進行評估和監管;此外,大資料應用的多源資料融合特徵還可能會引發更嚴峻的隱私洩露問題。所以,資料治理需要對個人隱私資料使用進行評估與監管。《資料安全法》的推出,將從法律上有效遏制資料被濫用,從而形成健康有序的資料要素市場。

資料要素的市場化配置涉及資料的供給、需求、運營和監管四方主體,涵蓋確權、定價、交易、監管等環節,其中,透過確權形成明晰的資料產權關係是要素市場化配置的首要環節。深圳的此次《條例》推出將對個人資料產權的界定積極開展先行先試,有助於深圳建立健全資料產權交易機構,形成資料要素市場建設的高地和樣板。

5小結

當前,產業網際網路剛剛興起,消費網際網路仍處於黃金時期,公共資料和企業資料有相當大的比例由個人資料形成。要推進資料要素市場化配置,需《條例》加快個人資料產權的界定與利用,《安全法》完善個人資料產權的保護制度。同時將新興技術區塊鏈與雲端計算、5G通訊、人工智慧等資訊科技有機地融合起來,共同構成數字經濟和智慧社會的重要基礎設施,將極大豐富資料要素資源,加速培育出資料要素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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