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期最高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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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零壹財經專欄

作者 |肖颯

刑法修正案十一,還是如約開始徵求意見。從修改的內容來看,有一部分是履行我國在國際上的法律義務所需——我國與美國的經濟貿易協議中,對智慧財產權入刑的條款曾有特別約定。對此,修正案十一里也有相應調整。

但是,颯姐只關心自己的一畝三分地。我們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條文修改,有些個人的觀點,今天不吐不快。

1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開啟《刑法》找到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收取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該條款擬修改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請注意,變化有二:

一是罰金的數額從“有數”到“沒數”,也就是之前罰金的最高限額分別是20萬、30萬,現在罰金可酌情調高或降低。颯姐作為工作十幾年的老律師,可以判斷未來案件中,罰金上漲是更有可能發生的事。至於多少,現在還不好猜測,將來會有司法解釋或實踐慣例出現。

二是增加了“特別巨大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這一檔。也就是業內提到的非吸刑期從最高10年漲到15年。也就是在舊法條將該罪分為兩個刑檔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刑檔。

我們想,這主要是與這幾年網際網路金融的興起衰落有關。P2P網貸平臺涉刑動輒上億,甚至百億,而舊法條中最高檔的入罪門檻為500萬元,面對億元級別的案件,司法機關的打擊手段還是那些手段,沒有隨之加強。也即涉案金額500萬以上到百億,量刑的檔是同一個。如此,顯然無法區分不同犯罪數額的“應當判的刑期”。

草案增加10-15年這個檔,就是為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情況而設定。以颯姐的經驗猜測,該罪特別巨大的金額可能會被設定在5000萬元。if yes,其實也無法區分網貸平臺案件中1億元與100億元的平臺老闆,真正“應當判的刑期”。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颯姐認為,很有可能是集資參與人死亡等事件,請諸位網貸平臺涉案人員務必注意維護集資參與人的心理狀態,防止出現悲劇。

刑期方面,增加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有期徒刑的上限為15年。也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未來刑期從最高10年直升至15年,百億級別網貸平臺有望“享受”這一待遇。

2

集資詐騙罪

且看刑法第192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擬修改為“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變化有三:

一是罰金的具體數額去掉了,原因分析同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是最低刑由拘役改成了有期徒刑三年。

集資詐騙罪現在最低的刑期是拘役,不用羈押到看守所或監獄執行餘刑。集資詐騙罪自刑法第199條死刑被取消後,業內一直有聲音說:力度不夠,恢復死刑。但立法機關還是頂住了壓力。可但面對集資詐騙罪的猖獗,還是要給予嚴厲打擊,如此,草案直接將最低刑升級,這也算是一個辦法。

三是去掉了數額特別巨大的刑檔。

對比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增加了第三個數額特別巨大的刑檔,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卻去掉了這個刑檔:不再區分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這就給了司法官特別大的自由裁量權,到底是判7年還是判無期,就在其筆下。

根據2010年最高法《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數額巨大定為3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定為100萬元,但是在司法實踐中,30萬元這個刑檔幾乎用不到,現在的案子動輒上億。

曾經在某案件中,颯姐拼命打掉了50%的犯罪金額,檢察官平靜地說:只要不低於100萬,又有啥意義?!對此,我至今記憶深刻。

既然實踐裡第二個檔幾乎束之高閣,索性刪之,保留兩個檔,將整個罪名從3年到無期延展開來,發揮震懾和打擊作用。

3

寫在最後

對於其他罪名的增設和修改,本文不再一一陳述,還是那句話,颯姐只對自己的一畝三分地負責。

我必須承認,倘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出臺,將對這些年來的網貸等互金平臺案件產生重大影響,其直接作用就是“從重”,可以說,對於互金行業的老友而言,這是利空訊息。

目前,我們能做的是爭取時間,將回款儘量增加,同時,取保候審在外的朋友一定不要消極怠工。浙江某地對於2年內追款不積極的網貸平臺高管,從非吸罪名調整到了集資詐騙罪。

因此,懇請大家務必勤勉,提前做好知識儲備,勇敢面對。實在頂不住,還有颯姐在。

感恩讀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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