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加密行業?美國SEC使“合格投資者”定義更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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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6日,華盛頓特區,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宣佈對《證券法》進行修訂,以定義 “合格投資者”。

SEC指出,這是確定誰有資格參與我們的私人資本市場的主要標準之一。從歷史上看,無論他們的財務狀況如何,不符合特定收入或淨值測試的個人投資者都被剝奪了投資於我們多元化和廣闊的私人市場的機會(到目前為止,合格投資者的資產淨值上限為100萬美元,不包括個人住宅,或者過去兩年的收入至少為20萬美元)。修正案更新和完善了定義,以更有效地確定具有知識和專門知識可以參與這些市場的機構和個人投資者。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傑伊·克萊頓在新聞稿中指出, 今天的修正案是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多年努力的產物,這些問題是考慮和分析修改經認可的投資者定義的方法。這將首次允許個人不僅基於其收入或淨資產,而且還基於成熟的,明確的金融手段來參與我們的私人資本市場。我也感到高興的是,我們擴大並更新了可能有資格參與某些私募的實體的清單。 

該修正案允許投資者根據既定的專業知識,經驗或證書,以及現有的收入或資產淨值測試方法,有資格獲得認可的投資者資格。該修正案還擴大了可能有資格成為合格投資者的實體的清單,包括允許任何符合投資測試條件的實體都具有資格。 

這是SEC近40年來首次降低投資私人證券的門檻,通俗一點說,可以看成是美國證交會對“有錢更重要”還是“有才更重要”二者之爭的一個準則性轉變。

具體而言,修正案修改了《證券法》第501(a)條,第215條和第144A條。

規則501(a)中對認可的投資者定義的修訂:在定義中增加新的類別,以允許自然人根據某些專業證書,名稱或資格證書或由認可的教育機構簽發的其他證書來資格成為合格的投資者,而委員會可能會不定期地指定該資格;作為對私人基金投資的認可投資者,應包括屬於該基金“知識型僱員”的自然人;闡明擁有500萬美元資產的有限責任公司可能是合格的投資者,並將SEC和國家註冊的投資顧問,豁免報告顧問和農村商業投資公司(RBIC)加入可能符合資格的實體名單;根據《投資公司法》第2a51-1(b)條的規定,為擁有“投資”的任何實體(包括根據外國法律組織的印第安部落,政府機構,基金和實體)新增新類別,超過500萬美元,且並非為投資所提供證券的特定目的而成立;根據《投資顧問法》的定義,增加管理著至少500萬美元資產的“家族辦公室”及其“家族客戶”;在認可的投資者定義中新增“配偶等效項”一詞,以便配偶等效項可以彙集其資金以達到合格的合格投資者的目的。

對規則215的修訂將現有定義替換為對規則501(a)中定義的交叉引用。

修正案擴大了規則144A中“合格的機構購買者”的定義,使其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RBIC,只要它們滿足定義中擁有和持有的1億美元證券的門檻。修正案還將認可的投資者定義中包括的任何機構投資者新增到列表中,只要它們滿足1億美元的門檻,就不在“合格的機構購買者”的定義中列舉。

另外,該修正案允許在個人401(k)計劃中更大程度地包含加密貨幣,並提供個人投資組合的多元化。401k計劃也稱401K條款,401k計劃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是一種由僱員、僱主共同繳費建立起來的完全基金式的養老保險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比特幣和加密愛好者來說,這是一個重大的舉措,因為許多受監管的領域,如灰度信託基金、Bakkt等,都僅限於面向合格及機構投資者。資料分析公司Coinmetricsde聯合創始人Jacob Franek表示,有了新的標準,寬鬆的政策將使更多受監管的加密產品獲得採用。

該修正案和命令將在《聯邦公報》上公佈60天之後生效。(本文編譯自sec官方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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