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通證監管措施及對我國的啟示

買賣虛擬貨幣

繼日本、新加坡等國家實施通證有關的政策措施之後,近日,美國、墨西哥、韓國、法國等國家也頻頻籌劃佈局該領域。2018 年 9 月 10 日,美國紐約金融服務局批准了 Paxos 和 Gemini 推出兩種錨定美元的通證;同日,墨西哥政府頒佈了有關通證的法規,規定將由墨西哥央行來決定通證的合法性;9 月 11 日,韓國金融監管局開始啟動對首次通證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 1C0)公司的調查,此前濟州曾被籌劃作為韓國境內 1C0 的唯一合法區;9 月 12 日,法國國民議會特別委員會批准了新的通證監管框架,法國財務部長表示,希望 1C0 的法律框架能夠吸引來自世界各地的投資者。

據不完全統計,2018 年,全球 76 個國家允許 1C0 模式。至此,在世界範圍內通證經濟快速發展的大背景下,綜觀全球通證的法律監管制度,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家或地區採取了積極的功能性監管態勢,出臺了較為細緻的監管指引,強調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反洗錢規則的建立。因此,本文將以美國為例,重點剖析其在政策和教育方面的行動佈局。

01 背景

區塊鏈技術,是一種將共識機制、加密演算法、資料儲存、機制設計等整合的應用技術。區塊鏈是建立在網際網路基礎之上的點對點 (P2P) 網路,於 2008 年 10 月首次應用於 BTC/" target="_blank"">BTC 的協議中。目前,區塊鏈技術正在向各行各業滲透,已被一些大型科技企業和創業團隊所採用。其中,除了 IBM 較早涉及區塊鏈領域外,微軟、谷歌、亞馬遜、百度、騰訊、阿里巴巴等科技公司均在積極部署區塊鏈發展戰略。

通證的大量出現源於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它將使得價值在網際網路中得到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發現與傳遞。與廣義上的定義不同,這裡的通證是指基於區塊鏈等分散式賬本技術的加密數字權益憑證,可被設計為一種或多種屬性的權益證明。不同的通證往往對應不同的應用場景,其中,BTC 和以太坊是最具創新性的兩個代表。

BTC 作為世界上第一個點對點支付系統,於 2009 年 1 月誕生,該系統中用作支付的BTC可視為一種作為數字資產的權益憑證。在 BTC 出現後的短短几年內,湧現出一批具有相似功能的通證,其中包括具有隱私功能或能夠實現即時支付的支付類通證。具有隱私屬性的通證(如 XMRDASH)已被暗網等非法交易場所接受,而具有資產屬性或支付屬性的通證(如 BTC、LTC)也已被一些金融機構或支付企業所接受。

以太坊作為分散式應用開發平臺 (Decentralized Application, DApp) 的公有鏈,於 2015 年 7 月上線,是第一個圖靈完備的智慧合約平臺,其通證用於支付交易手續費和獲取運算等服務。現有基礎公有鏈上已經出現許多智慧合約、DApp 的應用專案,但由於基礎公有鏈上存在的可拓展性、安全性等瓶頸,尚未出現大規模應用的產品或服務。

隨著技術的升級迭代和市場的分工延伸,如今的通證產業已然形成了一條相對完整的產業鏈條。在上游,產業組織主要包括硬體(晶片、終端,如 NVIDIA、AMD、 Bitmain 等)和基礎設施(礦池、節點,如 BTC.com)。在中游,產業組織主要包括基礎鏈(通用基礎鏈、垂直應用基礎鏈,如以太坊、BTC)及其搭載的協議與應用(技術協議、去中心化應用,如 IPFS、 0x、 CryptoKitties)。在下游,產業組織包括基本的服務及其衍生的各類服務(資訊、交易所等,如CoinMarketCap、 BitFlyer)。

據統計,截至 2018 年 9 月,在全球的大類資產中,通證的市值只有 0.2 萬億美元,分別佔黃金市值和證券(股票和債券)市值的四十分之一和千分之一。現有的各類通證具有資產、股票或債券的屬性,該領域有著較好的市場空間。但是,對於新興的通證經濟,雖然具有提高價值傳遞效率、降低信任成本和交易資訊透明等優點,但同時因去中心化、隱私性和全球化,帶來了漏稅、洗錢和監管跨區域等問題[1]。目前,多數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教育還處於起步階段,也有些國家已先試先行。其中,美國在這些方面的經驗值得總結或借鑑。

02 美國關於通證的監管措施

2017 年,通證已然成為全球現象。各國政府的監管機構對如何對待這類新事物產生了分歧。迄今為止,絕大多數國家的中央政府都未將通證認定為法幣,且沒有明確支援通證,但這並不意味著這些國家都持嚴苛態度。事實上,每個國家都有不同的標準,而每一個看似微小的監管程序也在不同程度上影響 BTC 及其他通證的價格。

日本作為 BTC 交易量最大的市場,其監管政策的變動對整個市場意義重大。該國曾在 2018 年 4 月份修訂《支付服務法》,承認 BTC 是一種合法的支付方式,與此同時,日本金融監管機構對於通證交易所整改、落實反洗錢措施。 加拿大於 2014 年批准了 C-31 法案,這是世界上第一部關於通證的國家層面的法律。英國政府認可通證交易本身的合法性,但這類業務需要在金融監管局備案註冊,且遵循與傳統業務相同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標準。與其他地區相比, 新加坡對通證的監管政策更為友好,該國政府推出的監管沙盒制度使得境內的通證業務處於相對寬鬆的監管狀態。

美國在金融創新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儘管其關於通證的監管政策還有待完善,但目前來看,該國已經形成由多機構共同參與的聯邦、州兩個層面的監管體系。

美國聯邦政府對通證的三重屬性認定

貨幣業務屬性

從聯邦層面來看, 2013 年,美國財政部下設的金融犯罪執法網路 (FinCEN) 認定,BTC 和其他通證在美國不屬於法定貨幣,但並未否定其支付功能。如果買賣雙方均認同以通證出售及購買的方式,該筆交易即為合法。通證的使用屬於“貨幣業務”的一種,需要滿足反洗錢 (Anti-Money Laundering, AML) 的法律規範[2]。相關公司需要承擔記錄、儲存交易資訊和報告、配合調查的責任。

證券屬性

與此同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將通證視為一種證券,因此通證發行方、交易所等機構均屬於其管轄範圍。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 也表示,通證是一種商品,如果有必要,也可能將其納入監管。

資產屬性

除此之外,稅法也是影響通證監管的重要方面。美國國稅局 (IRS) 將通證視為一種資產而非貨幣,所以投資者應該及時報告其應稅收益[3]。

美國聯邦政府對通證的四大監管措施

聯邦層面的諸多機構相繼出臺關於通證的監管政策,圍繞資金流動所涉及的四大重要環節進行把控。從市場準入、通證轉移、消費者保護、反洗錢等方面實施監管。

市場準入政策

2015 年 5 月 7 日,紐約州金融服務監管機構 (NYSDFS) 發出第一個通證業務經營許可證 “BitLicense”,此舉開創了對紐約州通證業務進行審慎監管的先河。此後,凡是想要從事通證的傳輸、保管、儲存、控制、管理、發行、買賣以及兌換業務的機構,都必須獲得相應的許可證後方可經營。

通證轉移政策

2013 年 3 月,美國金融犯罪執法網路 (FinCEN) 釋出了針對從事“可兌換的虛擬通證”交易的金融市場參與者的指引規則,明確銀行保密法(BSA)適用於建立、獲取、分發、交換、接受或傳播通證的人員或機構[4]。

消費者保護政策

2013 年 7 月 23 日,美國證監會 (SEC) 下設的投資者教育和宣傳辦公室釋出投資者提醒,告知投資者使用通證可能存在的詐騙風險。 2014 年 5 月 7 日,美國證監會 (SEC) 再次釋出投資者提醒檔案,提醒投資者 BTC 和其他通證的投資風險。 2014 年 8 月,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 (CFBP) 釋出了關於通證的消費者指引檔案,對普通投資者給予投資建議和指導[5]。

反洗錢 (AML) 政策

美國《愛國者法案》要求,企業需要建立客戶識別機制,在賬戶建立及管理過程中,瞭解相應的客戶資訊,儲存相應的資料記錄。這類政策也已延伸到通證行業。美國聯邦金融機構監察委員會 (FFETC) 建立了銀行反洗錢資訊庫,監管機構要求,貨幣服務提供者及貨幣轉移服務商也需要建立相應的反洗錢機制,遵守反洗錢程式。

美國州政府的監管態度:重視風險提醒,開放程度不一

除了來自聯邦層面不同機構的監管,美國各州對通證及其背後的區塊鏈技術也有不同的監管立場。除去各州政府均重視對投資者的風險提醒之外,其對於通證的開放程度也相差較大。

自 2014 年開始,至少有 10 個州的監管當局(如加利福尼亞州和新墨西哥州)釋出關於投資通證業務的警告。而自 2016 年各州政府的監管機構所刊發的條例來看,其對通證的態度相差頗大,部分州政府反對,部分對此類活動表示不關注,此外也有部分州政府支援此類活動的開展。

綜上所述,美國政府關於通證的監管制度有兩大特點:從形式上看,既有聯邦法規,又有各州規則;從監管內容來看,該國十分注重對通證業務開展者的資質和交易流程進行監管,同時輔以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和保護。以上措施對於通證行業的起步、發展、風險防範大有裨益。

03 美國關於通證的合規建設

通證合規化的重要一步:證券型通證

2017 年是 1C0 集中爆發的一年,1C0Rating 資料顯示,約合 70 億 美元的資金透過 1C0 的方式被募集[6]。相比於 2016 年,融資金額暴漲 28 倍。 1C0 本質上是在專案方開發一項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專案前期,透過出售該專案的通證來募集資金,用於專案的後期發展。隨著通證市場的日趨成熟, 1C0 相關的諸多問題很快暴露出來,募資數額不合理、資金使用不透明、專案遲遲難以落地、專案方涉嫌操縱市場甚至是詐騙等亂象時有發生。同時,部分資金的非理性湧入可能對金融市場造成衝擊和破壞。這樣的衝擊促使世界各國政府開始思考採取何種措施進行監管。

由於大部分通證自帶的金融屬性,以及透過 1C0 的形式進行融資相比傳統 IPO 方式並沒有受到很好的監管。世界各國政府傾向以證券的標準對通證進行監管,並試圖使其合規化。其中,美國的通證證券化程序最為領先。證券型通證 (Security Token) 這個概念在 2017 年 7 月由美國證監會 (SEC) 進行判定。同年 11 月份, SEC 發表宣告: “現階段發行的大部分通證都具有證券屬性,因此需要接受 SEC 監管。 ”[7] 該種募資模式以及通證屬性符合 SEC 對證券屬性的定義,根據 SEC 對證券的監管條例有以下優點缺點:

(1) 對證券的推廣渠道進行監管

“以證券的標準對 1C0 專案的推廣渠道進行監管”:對於市場來說,從源頭抑制虛假誇大宣傳,確保市場上流通的資訊真實可靠,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對於專案方而言,宣傳被把控讓專案方由“廣告”宣傳的方式轉變為由專案質量宣傳的方式,短期而言會減少 1C0 市場的規模但有利於市場長期發展。

“SEC 要求證券不能在報紙,雜誌,公共網站,電視以及廣播等公共傳播手段以及以廣告或者通告以目的展開的研討會的途徑進行宣傳。1C0 興起之時,專案方往往透過媒體,行情網站,新聞網站等渠道對通證發售情況進行宣發。此舉導致專案的宣傳點由如何落地解決現有問題轉移到如何使其發行的通證在二級市場表現更好。同時,部分媒體、新聞網站透過與專案方合作對其專案誇大甚至虛假宣傳導致行業亂象叢生,直接損害了投資人的利益。若限制其推廣渠道,一來可以維護投資者利益,二來可以讓專案方更多地思考如何透過提高專案質量吸引使用者投資。雖然對於專案方而言減少宣傳渠道可能對其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但透過遵守合規吸引場外使用者將有利於整個行業生態的良性建設。

(2) 對證券購買人的資質進行稽覈

“對證券購買人的資質進行稽覈”: 1C0 的募資範圍集中在小型投資者,對資質進行稽覈減少了募資範圍以及專案的參與度。同時限定購買者資質便於監管,並且高淨值投資者往往有更好的分辨能力,利於理性市場的發展。

“SEC 要求所有的證券購買者都為認可投資者,並且發行者確保對其認可投資者的身份與資質進行必要的驗證。”

相比於傳統募資形式來說, 1C0 一大優勢在於其參與廣度,以積少成多的理念進行資金籌集。傳統 1C0 只透過 AML 以及 KYC 等步驟對投資人的基本背景進行進行核實並不稽覈其投資資質。如果對投資者的投資資格進行門檻限制(部分專案也會限制投資門檻,但大多以個位數 ETH 為門檻)。直觀來說,對於專案方而言減少了其募資數量因為一定數量的投資者被拒之門檻之外。從另一個角度來說,1C0 門檻較低不僅利於專案方擁有更廣的募資範圍同時也可以吸引更多人參與到專案的建設中。在區塊鏈沒有大範圍的被主流所認同的情況下,提高投資門檻幾乎等同於切斷了其主要融資手段,這也是為什麼大部分專案方不願意被“證券化”的主要原因。

但無法否認的是,一旦證券通證募資滿足合規要求被市場認可,優質的專案將擁有更豐富的募資渠道並透過區塊鏈技術為社會帶來更好的發展。如何根據通證募資的特性來進行合理的過度而不是粗暴的一刀切處理,是美國證監會需要思考的問題。

(3) 主動披露專案資訊

“要求主動披露專案資訊”:資訊透明公開化,降低投資風險。 同時便於區別通證和證券的用途從而制定監管政策。

“SEC 要求:

公司主體對公司擁有財產以及其業務目的進行介紹;

公司主體對發行的證券進行介紹;

公司主體對公司管理進行介紹;

公司主體需要獨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金融報表進行稽覈。”

對於投資者而言,目前除白皮書外沒有很好的渠道去了解該專案優質與否,從而也無法明確投資所包含的風險是否被真實的披露。在缺乏監管的環境下,專案方披露資訊的真實度無從保障。而依託 SEC 對證券發行的揭露要求可以幫助獲得發行人獲得投資方的相關資訊,同時投資方也可以獲得專案的真實資訊,進而對投資風險進行更好的評估。

公司主體對應的就是其專案方,現階段由於1C0 專案初期成熟度欠缺,大多隻有一份白皮書或者可行性產品提供給投資方。專案方是否將資金投入專案建設,是否合理的運用資金都需要合規部門進行監管,以公開保障投資人利益。同時通證有區別與證券,一些被定義為證券的通證也具有一定的使用屬性。例如通證本身可以用來支付交易費用或履行投票職能等,那麼,如何對不同的屬性確立權責,如何確保專案方有按照其對外披露的計劃進展專案將會成為通證證券化的重要一步。

其中對通證證券化最大的爭議在於,證券要求獨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金融報表進行稽覈。然而大多專案方處於專案初期,在產品處於一個實驗階段並沒有穩定的現金流很難像以公司為主體的傳統證券,用金融模型對其進行定價。同時通證本身的定價多以所需的資金倒推獲得,並不能很好的代表其未來期望。

將數字通證證券化無疑對原有 1C0 市場產生了很大的限制,這也是為何當通證證券化出臺後很多專案方反對的聲音並尋求不被定義為證券的方法。但從長遠角度來看,只有透過合規能保證投資者利益才會有更多投資者願意參與進來建立市場生態。同時由於數字通證作為一個新興產品與傳統證券還是有一定差異性,如何根據數字通證特性制定合規也是將來需要考慮的事情。

同時證券通證化也是一個很大的市場機遇。首先證券本身是一個合規的市場,其次區塊鏈技術,可以幫助證券市場解決諸如交易手續繁瑣,證券交易全球化,人工成本高,資訊不透明等問題。傳統證券市場是一個很大的市場,將其完全通證化其中所涉及的利益難以估量。如何提前佈局搶佔先機,提高中國在證券市場的國際影響力是我國需要關注的重要問題之一。

合規下的通證案例——穩定類通證

從歷史角度考察,在全球支付結算電子化的大前提下,紙幣作為現金流通的貨幣形式,相比於通證而言資訊科技含量低、安全性較低,易損壞並且使用成本較高。但考慮到法幣是由主權國家發行,在一定範圍內被視為價值交換媒介等手段的價值符號,因此,現階段需要一個暫緩性的解決方案,在市場通證和正式的法幣之間構建一座橋樑——穩定類通證應運而生。

在通證市場中,幾乎所有的通證都面臨著價格劇烈波動的問題。通證價格在短時間內發生巨大波動的現象非常普遍, BTC 在 2017 年底時的價格是如今的 3 倍多。除此之外,投資者在對通證進行投資時,還需要面臨不同通證之間相關性係數過高的問題。這意味著,投資者很難像傳統市場中一樣,採用合理的資產組合來對沖風險。穩定類通證的出現,正是為了滿足這個需求,為投資者提供避險資產,並且作為交換媒介,為通證市場提供流動性。

目前,穩定類通證市場份額最大的是採用中心化抵押模式的 Tether。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目前市面上流動的穩定類通證尚不能證明自己擁有足額的美元儲備,且大部分穩定類通證缺少令市場足夠信任的合規性。近期由華爾街知名投資機構發行的新穩定類通證 GUSD 在市場上引起了不小的反響。其根本原因是因為 GUSD 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上述兩個問題。 GUSD 是一種新推出類似於 USDT,以中心化的方式執行的穩定通證。 GUSD 同時也是在以太坊網路流通的 ERC20 通證[8]。 GUSD 最突出的特點為其一定程度上的合規性,作為穩定通證的發行方, Gemini 公司在紐約金融服務部( NYDFS)的直接監督和監管下運營,並遵守紐約銀行法和其他相關的美國法律法規。在合規性方面,其他穩定類通證專案並沒有所謂的“持牌經營”。

在使用者資金管理方面, GUSD 背後的發起方 Winklevoss 在華爾街享有一定聲譽,同時也因為很早申請 BTC 的 ETF 被通證行業所認可。此外,美國本土的道富銀行將作為信託主體接受 Gemini 的現金存款,其賬戶由第三方稽覈機構每月進行稽覈,以確保賬戶存在的 1:1 質押。 Gemini 透過滿足合規,完全質押等手段為使其使用者資金透明化,消除了使用者對一些 “穩定通證” 一旦崩盤則無從追溯的顧慮。

雖然市場較為看好 GUSD 但是其專案本身依然受到依託平臺的限制。其流通規模依然受限於質押金額與其信託主體。如果未來貨幣被數字化,現有穩定類通證體系是無法滿足市場需求的。從最直觀的國際件清算匯款的貨幣使用情況來看,根據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 (SWIFT) 的資料,截至到 2017 年 12 月, 美元在貿易結算領域支付份額佔比 40%,歐元佔比 36%。單個機構難以支援如此龐大的使用量。簡而言之,美元、人民幣之所以在國際上可以流通,其國債評級之所以最高是因為背後經濟主體體量足夠大去支撐使用共識。

穩定類通證與現貨交易(直接透過銀行賬戶購買法幣)功能是有極大重疊的,其優勢在於現貨交易的資質要求更嚴苛並且支援國家較少。但從長遠來看,作為以法幣為錨定物的穩定類通證很有可能被中央通證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 CBDC) 所取代。因為作為以國家主體發行的通證無論是在合規上還是體量上都有巨大的優勢。但是我們也無法否認在新興市場上會新生類似於支付寶或者 Paypal 類似的中間商產品。我們需要再擁抱技術的同時對其進行合理的管控,儘早進入這一片藍海提高在這個市場的影響力。

其實不難發現,美國一直在培養本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繼穩定類通證 Gemini Dollar 和 Paxos Stadndar 獲批後,由美國區塊鏈技術服務公司 BitGo 開展的加密資產託管服務在南達科他州獲得批准,有美國政府信用的強背書下,為華爾街的機構投資者開啟了進入通證市場的安全之門。據外媒透露,高盛、摩根斯坦利、花旗銀行、美國銀行美林證券等幾大國際金融巨頭,爭相在通證市場積極探索通證市場的創新產品,為美國爭奪通證市場的定價權。基於通證的金融衍生品,或將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市場流動性,完善資本市場的投融資功能,為資本市場的穩健執行和改革創新注入新動力,從而有效支援實體經濟發展,這無疑促進通證市場走上良性的發展之路。

04 通證領域的科研探索和人才培養

長久以來,學術界對於新技術的發展一直予以高度關注,為相關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論支援,是政策制定的重要環節。此外,由於新興行業發展迅猛,對於人才的需求亟待滿足,這對高等教育行業也提出了不小的要求。因此,除了對通證在產業界的合規化問題保持重點關注,其在學術界和教育行業的探索與成果也值得研究。

相關文獻數量猛增,研究機構以高校為主

本文梳理了通證和區塊鏈話題在近 20 年的相關文獻[9],具體是以 “Cryptocurrency”、 “Blockchain” 和 “Bitcoin” 為關鍵詞進行搜尋,共得到 1,211 項研究成果,從不同角度來理解相關文獻可以得到諸多結果。

從相關文獻的發表年份來看,自 2012 年開始,以通證區塊鏈為主題的文獻數量猛增,年增長率從 80% 到 400% 不等。

從發表文獻的型別來看,會議論文、期刊論文、社論佔據主要型別。

從這些文獻的所屬國家來看,美國和中國在相關方面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相差很小,其後是英國、德國、義大利、法國等歐洲發達國家。

從這些文獻的具體研究機構來看,主要以世界各大知名高校和科研單位為主,比如加利福尼亞大學、倫敦大學、蘇黎世聯邦理工學院、中科院。在這些高校中,美國知名高校佔據主流。此外,主要研究機構中也有 IBM 等大型科技公司。

通證、區塊鏈課程正在盛行

除去通證、區塊鏈話題的相關科研文獻以外,還需留意當前高等教育行業對此類話題的關注度。自 2014 年開始,世界各國的知名高校在校園內廣泛開設此類課程。近期全球知名交易所 Coinbase 聯合知名調研機構開展高校學生對於通證、區塊鏈看法和興趣的研究[10]。研究發現,高校學生對通證、區塊鏈話題的興趣正在穩步上升,此外,越來越多的通證課程和區塊鏈課程正在各知名高校陸續推出。該研究報告發現:

(1) 各知名高校普遍開設相關課程,既是學術研究,也培養學生實際技能

分析發現,排名前 50 位的大學中有 42%至少提供一門區塊鏈或通證課程, 22%提供不止一門。如果連同密碼學基礎課程, 70%的大學都開設至少一門與通證相關的課程。

此外,區塊鏈和通證之所以迅速繁榮,主要也是因為相關知識和技能在新的工作崗位上非常符合需求。 因此,一所巴西大學於 2018 年 4 月推出其首個加密金融碩士學位。

(2)通證、區塊鏈課程屬於交叉學科,細分方向眾多

分析發現,在前 50 所大學開出的 172 個班級中,81%由數學專業教授開設,15%由商業、經濟、金融和法律專業教授負責,4%由社會科學專業教授負責(如人類學、歷史和政治學)。

比如,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開設了區塊鏈相關的商科課程,讓學生了解其證券屬性以及“適用企業和組織的潛在利弊”。而在普林斯頓大學,學生可以選擇一門資訊保安課程,這門課重點關注計算系統的安全性,通證區塊鏈以及相關的經濟、倫理和法律問題。康奈爾大學提供包括《人類貨幣學》、《區塊鏈、加密通證與智慧合約概論》的課程,涵蓋了 BTC 以及“區塊鏈技術所激發的技術前景”。伯克利大學在 2018 年春季學期開設了一門關於“區塊鏈,加密經濟學以及技術、商業和法律的未來”的課程。這是該校電腦科學學院、商學院和法學院之間的合作,並且給予每個學院相等的申請名額。

(3) 高校學生對通證、區塊鏈話題的認知和參與熱情明顯高於普通人群

調查發現,計算機專業、經濟學、數學、商科專業、社科專業中參加過通證課程的學生比例最大。在參與調研的所有學生中,9% 已經選修過此類課程,四分之一的學生表示準備要選修一門專注類似課程。此外,18% 的學生表示他們擁有(或曾經擁有)通證,這個比例是普通人群比例的兩倍。

05 結論與展望

伴隨著通證的飛速發展,如何將其納入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或針對其制定新的監管框架,是各國政府需要面對的問題。美國採取了積極的功能性監管態勢,出臺了較為細緻的監管指引,強調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反洗錢規則的建立,在通證合規化程序中體現了以下五個“注重”。

注重通證的多重屬性,多級政府參與、多監管部門共同治理;

注重政策制定的多環節覆蓋,對通證業務開展者的市場準入和過程監管,同時輔以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和保護;

注重合規合法化建設,保證投資者利益,吸引更多投資者參與構建市場生態,從通證的交易服務層面持續擴大美元的影響力;

注重金融市場的完善,建立可以規模性監管的二級市場,培養國內富有競爭力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爭奪通證定價權,以獲得更大的市場空間;

注重人才培養,積極佈局金融創新教育,完善人才培養體系。

通證本身發展的全球性對於國際監管合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通證飛速發展的今天,中國很難在全球金融創新浪潮中完全置身事外。一方面,中國應密切追蹤國際監管的最新進展,汲取國際經驗與教訓,儘快對通證進行監管層面的頂層設計;另一方面,中國還應積極參與國際相關組織的活動,能夠在監管標準的制定中爭取更多的話語權。

註釋:

[1]

資料來源:英國劍橋大學釋出的《全球加密通證基準研究報告》(Global Cryptocurrency Benchmarking Study)。

[2]

AML policy per 31 CFR\§103.125

[3]

IRS Notice 2014-21, Mar.25.

[4]

FinCEN Issues Guidance on Virtual Currencies and Regulatory Responsibilities, FIN -2013- G001,Mar.18, 2013

[5]

Consumer Advisory: Risk to consumers posed by virtual currencies

[6]

資料來源: https://1c0rating.com/

[7]

https://www.sec.gov/1C0

[8]

資料來源: https://gemini.com/dollar/

[9]

資料來源: Web of Science 中的 SCI-E 及 SSCI 資料庫,發表時間為 1990 年至 2018 年,由於2012 年之前的發表數量較少,故忽略。

[10]

資料來源: https://blog.coinbase.com/the-rise-of-crypto-in-higher-education-81b648c2466f

參考文獻

1. Nakamoto S. 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J]. Consulted, 2008.

2. Yang R. Yang, R. (2013). When Is Bitcoin a Security under U.S. Securities Law?[J]. Journal of

Technology Law & Policy, 2013.

3. Ponsford, Matthew P.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Bitcoin and Other Decentralised Virtual

Currencies: Legal Regulat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anada, and the United States."

HKJ Legal Stud. 9:2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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