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s Token案,沒那麼簡單?

買賣虛擬貨幣

Plus Token 案主犯尚在萬那杜時,就有嫌疑人家屬聯絡希望在這個太平洋小島尋找靠譜的代理律師。他們回國後,又有其他家屬來諮詢過本案。

因此,颯姐對於案情細節不便多說,今天主要針對投資者是否能夠要回投資的BTC、ETH等發表幾點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組織領導傳銷罪?or 詐騙罪?

根據公開資料,我們總結基本案情:

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陳某、丁某、彭某等設立PlusToken平臺,號稱“搬磚”做數字貨幣增值服務,參與人員交500美元的數字貨幣作為“入門費”即獲得會員資格,根據發展下線的數量和投入資金量,將玩家劃分為:會員、大戶、大咖、大神、創世五個等級,根據等級高低頒發plus幣作為獎勵和返利。

每發展一個下線獎勵100%,二層到十層獎勵10%,推廣獎勵無層級限制。據統計,平臺存續期會員達200餘萬人,層級多達3000層,累計收取比特幣、以太坊數百萬,涉案金額400餘億元。

2019年6月30日,PlusToken錢包無法提幣,7月12日,江蘇鹽城警方在《關於近期PLUSTOKEN案的情況說明》稱,有人報警稱該平臺正在進行傳銷犯罪,公安機關對涉案嫌疑人立案偵查。2019年7月-8月,公安部獵狐行動辦公室組織江蘇警方到萬那杜、柬埔寨等國將27名在逃人員抓捕歸案。

目前,江蘇鹽城檢察院是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罪,將主犯和從犯逮捕的,也就是說官方認為PlusToken的經營模式是傳銷行為。理由比較明顯,即:收取入門費+發展下線+按層計酬,與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罪狀描述相符。

但是,plus幣是ICO出來的非主流原生幣,在法律上不應該直接認定為虛擬財產,而是應該認定為犯罪工具,況且主犯紛紛攜款潛逃,還在社羣裡寫:我們已經跑路,一切都結束了(譯文),這種行為表現出主犯主觀有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的財產和精神漠不關心。

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167號袁鷹、歐陽湘、李巍集資詐騙案,對於非法傳銷過程中,攜傳銷款潛逃的行為,應以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論處。審判參考裡主要爭論的焦點是集資詐騙還是詐騙和合同詐騙,這就有一個前提,非法傳銷過程中,攜傳銷款潛逃的行為,起碼應當是詐騙類犯罪,而不是侵犯市場秩序的組織領導傳銷罪。

這就涉及法條競合的問題,同一行為既觸犯A條款又觸犯B條款,這樣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應當從一重處罰。在組織領導傳銷罪與詐騙類犯罪中,顯然後者更重,因此,本案應當按照詐騙類犯罪處理,比較妥當。

充公?or 返還給投資者?

既然咱們把案子分析透徹了,這個問題實際上迎刃而解。大家不用擔心財物是否會被收繳的問題,我認為案中涉及的虛擬財產應當返還投資者。

但是,我們不得不面臨一個尷尬的問題,辦案機關是否有人手和技術能夠一對一將幣再打回原地址。還是將剩餘的ETH、美金等一起變現為人民幣,按照集資詐騙的通常做法,將變現的人民幣按照比例分配給投資人。

如果確實人力和技術有限,那麼本案是否有可能真的停留在組織領導傳銷罪上,也未可知。

還有讀者朋友擔心,要是嫌疑人提前做了準備,跟家人或朋友有借款合同等,是不是就會優先還給他們?

彆著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

(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三)其他民事債務;

(四)罰金;

(五)沒收財產。

如果本案真的按照詐騙罪判決,則作為被害人,投資者們可以享受到第二順位的利益,基本上回款有望。

誰是組織者、領導者?

本案抓的人不少,3000多層傳銷,到底誰是組織者或領導者?根據《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人員被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1年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間接發展參與傳銷人員在15人以上且在3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寫在最後

本文是根據現有公開資訊進行分析,如果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本案書證、物證、電子資料等證據就可以被閱卷(被害人的代理律師也可以閱卷)。屆時,也許案件的真實情況才會更加細緻,當然本案屬於刑事案件,現階段的證據材料還是保密檔案。

還記得幣圈的老友,總是喜歡弄多國身份、多國綠卡,從本案可以知曉,即便是逃匿到與我國尚未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也大概率會被“獵狐”,還是要嚴守刑法紅線,諸位好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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