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掉金融,協作才是區塊鏈應用的關鍵

買賣虛擬貨幣

作者:郭強 & Kevin Liu

曾幾何時,區塊鏈的騰空出世,似乎讓人們看到了通往價值網際網路這個新紀元的“希望的田野”。然而大潮退去,一地雞毛,曾經的旗幟比特幣和以太坊還在掙扎著走出黑暗的隧道,其他各種區塊鏈專案的應用落地難問題也遲遲還未解決。

是區塊鏈的基礎設施發展還不成熟嗎?還是被引導錯了方向?

我們認為,技術的成熟是個漸近的過程,這不是造成區塊鏈發展現狀的根本原因。區塊鏈專案過於圍著金融轉,忽視對最基本的 “跨域協作”的治理和管理,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被操控的比特幣和被圍獵的DeFi

中本聰在建立比特幣的時候,正值次貸危機爆發之時,他希望建立一個透明的、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擺脫中心化機構的操控。這個初衷是好的,但是目前中本聰想要的那種完全去中心化、透明的,廣泛流傳於人民的貨幣,已淪為一種簡單的投機金融工具。

2017年以來比特幣的表現,特別是今年三月份以來,讓人很清楚地看出比特幣是被“操控”了,這個“操控”是被各種錯誤的金融理解帶到了溝裡面,這不是中本聰的問題,而是像很多山寨版空 氣幣一樣,一個美好的願望被利用用來投機。比特幣以後應該不可能成為數字貨幣了,甚至成為不了數字黃金,就是一個特別的另類資產。

巴菲特一直在說,加密貨幣沒有產生任何跟這個資產相關的價值,這就是賭博的一種,不是投資。實際上,老爺子說的是對的,現在看比特幣的表現和空 氣幣的“操控”的感覺非常像,只是比特幣的故事最大。那麼今年完美風暴一樣的金融變化,我們期待新的“比特幣”出現。

另外,就是近兩年一直很火的DeFi專案,發展也面臨著不少問題。有很強屬地管理問題,而且金融監管機構為了避免可能的風險,制定了非常嚴格的管理框架,這和DeFi追求的去中心化金融的初衷是不一致的,因此DeFi會受到很大的地域發展限制;

第二,金融這個行業裡有太多的巨頭存在,動了他們的蛋糕,兩個結局,要麼被滅,要麼被吸收合併,所以DeFi單獨長大的難度會非常大,處在夾縫之中;

第三,我們看到DeFi有一些發展過頭的先兆,比如允許借款人無需抵押資產即可實現借貸「閃電貸」產品,這種缺少價值支撐的金融衍生品,對於目前還不成熟的DeFi而言,很危險,容易激起新的泡沫。還有最近發生的一個駭客透過DeFi各種協議的組合運用,在13 秒內套利 36 萬美元,以及在今年3月12日,以太坊 ETH 的價格暴跌,MakerDAO 的大量抵押債倉跌破清算門檻,引發了清算程式執行。但是由於以太坊網路 gas 費用劇增,導致 MakerDAO 的清算過程完全缺乏競爭,原本應該參與到清算過程中的清算機器人(Keeperbot)因為設定了較低的 gas 值,導致出價受阻,一位清算人(Keeper)在沒有競爭者的情況下,以 0 DAI 的出價贏得了拍賣。這個事件給MakerDAO造成了 400 萬美元的系統債務,使得MakerDAO不得不拍賣MKR 治理token,增發DAI來籌措資金償還債務。大家可以看到這個裡面還有很多的功課要去補足。

所以區塊鏈在金融領域其實很難駕馭的。

跨域協作才是區塊鏈應用的真諦

其實在區塊鏈領域,跨域協作是比目前區塊連結串列現出來的金融屬性更大的事,也更加基礎和重要。

那跨域協作是什麼?為什麼說是比金融還重要?

2015 年埃博拉病毒爆發後,比爾蓋茨在TED曾經做過一次演講

(https://www.ted.com/talks/bill_gates_the_next_outbreak_we_re_not_ready )。他在演講中說,在未來幾十年裡,如果有什麼東西可以殺掉上千萬人,那更可能是個有高度傳染性的病毒,而不是戰爭;不是導彈,而是微生物。

在演講中,蓋茨提醒各國應該重視對防止疫情繫統的投資,因為當疫情爆發的時候,“我們找不到一群準備好了的流行病學家,…我們也找不到訓練有素的醫護小組, …我們調動數千名工作者到疫區的速度還是十分差強人意的。大的疫情會需要我們動員數十萬的人員,但我們沒有任何人在研究治療的方向,也沒有人在看診斷的方法,沒有人在想該用什麼工具,…”

蓋茨不幸言中了,這次新冠病毒發展的過程,我想大家經歷了,正如他所說的這樣,人類在病毒面前,潰不成軍。

當我們細細分析這個場景的時候,你會發現他說的這其實就是典型的跨域協作,因為一個機構根本無法應對,需要全球各地的流行病學家、醫護小組、廠商、志願者們等等,這些原本都隸屬於不同的組織和機構,跨越他們原有的邊界進行協作,這就是:“跨域協作”。

事實上,跨域協作的場景是普遍存在的。即透過公司內部的協作無法完成,必須與不同背景的其他公司,甚至是與獨立的專業個人和團隊進行協作,比如大型的複雜專案(如跨學科諮詢類、投資併購類、跨境供應鏈管理等),一些創新型的前沿交叉學科,甚至是眾包、眾 籌、社群經濟、志願者組織、創客等等。

所以,跨域協作不僅重要,而且還是價值創造最基本的方式之一,它涉及的範圍比金融領域更廣,涉及的程度也更深。跨域協作本身不會有監管和屬地管理的問題,很合規,而且又是區塊鏈非常好的應用。

但是,跨域協作,是需要一套系統性的治理和管理框架的。最近新冠病毒的事件,在發展過程中,大家發現,志願者團隊,比如給醫護人員提供幫助,或者給社羣提供服務的,他們都是典型的跨域協作。但是,目前這種協作是靠自己的良知、責任感和熱情在驅動,是非常鬆散的,也很難持久。也就是說,目前這種跨域協作,由於缺少系統性的治理和管理框架,導致協作很難建立起來,或者只能在一小段時間或者一個小範圍內進行,無法規模化的應用。這是跨域協作面臨的普遍問題。這個問題,目前的IT或者網際網路技術解決不了。為此,我們提出了Metis協議。

DAC分散式自組織商業體

要解決跨域協作的問題,Metis協議引入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DAC。DAC這個概念最早出現在我們的《通證經濟理論與實踐》白皮書,我們一直在完善這個概念。

DAC是基於區 塊 鏈技術和通證經濟模型設計並且建立的自組織的商業機構,DAC沒有明確的組織邊界,是“跨域”的,參與者透過某個專案或者協作而自行地組織在一起,創造價值並獲取收益和激勵(“勞動”因此變成了一種權利),同時隨著協作的不斷深入,逐漸形成共識社群。這個在虛擬世界形成的社群,其商業行為和產生的資料是可以被確權的,好的通證經濟模型可以使得共識社群成員不斷參與貢獻,DAC邊界也會逐漸擴大,一個不斷進化的網路平臺也因此而形成。

DAC的概念來自以太坊的V神提出的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去中心化自組織機構)的概念,DAO是一個生存在網際網路上的分散式的自組織,基於智慧合約,DAO將協作各方原本線下的合同執行轉移到區塊鏈上,透過分散式的協議和演算法去自動執行、核查和履行合約,履行完畢後將獲得Token激勵。

由於分散式的各協作方都可以加入,DAO的出現,打破了傳統組織機構的邊界。DAO透過其底層的區 塊 鏈技術進行確權,透過通證經濟的設計進行激勵,使得DAO對分散式的協作方進行跨域協作治理變得可能。

但是,我們也看到DAO在落地過程中面臨的問題,DAO低估了一項協作的複雜性,在實際場景下,將複雜的合同條款都變成智慧合約,是不切實際的,編碼的複雜度有可能會導致嚴重的漏洞,而且每執行一步都要去尋求共識,不僅成本高,也不現實,同時還有著易用性、預言機、違約處理等問題。另外,DAO的治理和管理缺少系統的理論體系和執行框架。

DAC實際上是對DAO的改進,將無所不包的DAO的邊界具象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商業組織”之內。有了這個具象以後呢,就可以制定比較具體的治理機制和管理方式,應用起來也比較直接。所以說,DAC是DAO的改進和子集。

那DAC與傳統公司之間是什麼關係呢?簡單來說,DAC是傳統公司的對標。

1602年,荷蘭誕生了人類第一家股份制企業——東印度公司,經過400多年的發展,公司制已經建立了治理結構和管理正規化,人們透過組建公司這種方式,在公司內部進行協作是非常成熟和高效的。

但是,在整個社會的價值創造過程中,還存在著體量龐大的“跨域”協作。網際網路的出現,透過提供協作工具和平臺,解決了資訊的彙總和分發的問題,方便了碎片化的各方進行協作,提升了跨域協作的效率。

但是由於跨域協作的各方來自於不同的組織,原來用於協調公司內部治理的公司法等章程無法適用於對這些跨組織的協作治理。而且由於跨域協作中核心業務資料在協作方之間聯通的成本極高,這種資訊的不透明會進而導致傳統的專案管理、KPI考核這些管理方式的失效,過程管控會出現黑箱,並有可能導致各方扯皮,無法產出高質量的交付物,進而給協作各方造成損失。

因此,公司制雖然非常成熟,但是無法解決跨域協作的治理和管理問題。

DAC分散式自組織商業體的出現,針對跨域協作的場景,將構成整個社會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傳統的中心化的公司組織形式形成互補。傳統的公司可以成為DAC中的社群成員,而DAC也可以為傳統公司提供產品或服務。我們預計,DAC與傳統公司將呈現“圈子套圈子”的模式,長期並存發展,共同構成未來最主要的價值創造主體。

DAC針對跨域協作的場景,而這個跨域協作的過程,實際上就是DAC形成和運營的過程。那跨域協作面臨的治理和管理問題,也就是對DAC的治理和管理問題,這是Metis協議重點要去解決的。

針對協作,而不是激勵機制才能設計好的落地應用

如果我們把重點放在協作上,你就會發現,如果能設計好針對協作的治理和管理規則,一個DAC就可以按照這個規則很清晰地被構建出來,DAC是為了實現某個具體的商業目標,DAC成員之間的協作不斷創造價值,這個DAC,或者說應用,就能夠落地並不斷成長。

而大家一直詬病的區塊鏈和通證經濟的應用落地難的問題,恰恰就是之前把重點錯放在了激勵機制之上,而不是協作上。

激勵機制的設計對Dapp落地並沒有幫助,甚至走向資金盤的反面,這個也讓很多人對通證經濟頗有微詞。因為,如果我們沒有民法、公司法,沒有上市的制度設計,沒有財務制度,沒有審計,那麼談什麼激 勵呢?過去如此,那麼數字化時代,我們就要看我們實際上卻少什麼。

比特幣的問題其實在那裡擺著,而且比特幣是共識協議層去建立的激勵機制,那麼對於各種複雜的應用,我們不可能都建立在共識協議層,所以才有了以太坊的智慧合約,但是這個帶來了前文所說的更為嚴重的問題。

激勵是協作產生價值後的產物,但如果連最基礎的協作的治理都沒有搞清楚,又怎麼能設計出好的激勵機制,或者即使設計出來好的激勵機制,沒有約定清楚協作各方的關係(治理問題),沒有對協作的過程進行監控(管理問題),激勵機制同樣無法發揮作用,這樣的專案也無法落地。因此,協作機制的建立之後,才是激勵機制的建立。沒有治理,就沒有分配,沒有跨域協作,就不需要去中心化的新分配機制。

因此,通證經濟的核心應該是如何構建DAC這個價值創造主體。

但是DAC該如何構建呢?大家都是分散式的,跨域的協作者,該怎麼組織起來?

傳統公司的公司法、股東協議那套治理方式雖然不適用,但是他們的治理方式明確了在公司邊界內的各方之間的關係、權利與義務、爭議解決,參照他們成熟的模型,DAC的組織其實也是類似的,需要一套新的治理結構來明確跨域的分散式協作者之間的關係、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

另外,僅僅明確協作各方的關係還不夠,有邊界的傳統公司有各種規劃考核、專案管理體系,那打破邊界的DAC的成員進行跨域協作的過程更需要被管理,否則大家都按照各自的節奏和理解去執行,會亂成一團。當然,與傳統公司不同的是,DAC是存活在網際網路和區 塊 鏈之上的,因此DAC成員透過協作進行價值創造活動的軌跡的其實都是數字化的,是可以被記錄和追蹤的,這為協作過程的管理提供了便利。

Metis協議就是針對性的考慮這些實際問題,構建了DAC的治理和管理框架。

Metis協議的兩層結構

Metis協議,是在以太坊之上構建的二層協議,我們希望達成的目標是,任何一方基於Metis協議都可以構建一個DAC與分散式的其他方進行各種跨域協作,並對DAC中協作的過程進行管理。

針對分散式的協作方的治理這一層,考慮到協作方之間基本上都不熟悉,缺乏信任,但是協作關係的建立需要非常簡單,同時又能保護協作各方的利益,Metis協議首先將複雜的協作形式拆分成一對一的“元協作”,從這個最基礎的元協作層面來考慮問題。

Metis協議綜合了Staking Economy, Optimistic Rollup演算法,博弈論和智慧合約等機制,創新地定義了MSC元質押合約(Meta Staking Contract),將質押保證金作為元協作雙方履行條款或承諾的保障,也就是說,元協作雙方需要向MSC元質押合約的託管賬戶質押一定量的保證金來建立元協作。雙方均完成質押,元協作關係就建立了,非常簡單。

那這種機制是如何保護各方利益的呢?

在協作過程中,Metis協議預設元協作雙方都是履約的和相互配合的,元協作終止的時候,質押保證金會自動進入待退回狀態,在2周的挑戰期結束後退回。

但是如果在協作過程中,一方違反了條款或承諾,守約的那一方可以及時申請“仲裁”,待退回的質押保證金會被回撤,元協作會被凍結,這時候鏈下的仲裁官會介入,根據仲裁結果,違約方會受到相應懲罰。

因此,Metis協議是透過這種回撤和仲裁機制的設計,來保障元協作的建立和開展,能夠讓任何一方都可以透過質押來簡單地、免許可地與另外一方建立起協作的通道,構建DAC分散式自組織商業體。大家可以看出來,這種對協作關係的治理方式,非常簡單,而且可以非常高效率的擴充套件開來。

針對DAC協作過程的管理這一層,Metis協議定義了ComCo管理框架。ComCo管理框架將一對對的元協作隔離在與主鏈相連的側鏈中,側鏈上部署了工作定義合約(Jobs Statement Contract, JSC)用來約定各方在協作過程中的關鍵節點達成共識的資訊,同時,ComCo管理框架定義了微服務工具庫(Microservice Tools Pool, MTP)來提供執行具體活動所需要的微服務工具。

為什麼要這麼做呢?協作過程又是怎麼管理的呢?

第一,特別吸取了DAO過於依賴智慧合約進行鏈上管理的教訓,以及這次MakerDAO清算危機中由於鏈上擁堵造成的毀滅性後果,Metis協議認為沒有必要將所有的協作過程資料都上鍊,因為元協作雙方到底要協作什麼,需要最後達成什麼效果,這些由元協作雙方確認就可以了,不需要上鍊去獲得全域性共識。

因此,ComCo框架把元協作到底做什麼都放在側鏈上,由元協作雙方商議確定即可,但是把元協作雙方對協作結果的共識狀態上傳至主鏈,作為見證和分配激勵的依據,也就是說元協作雙方認可還是不認可協作的結果,這個狀態需要上到主鏈。這樣做,不僅可擴充套件性強(側鏈在理論上可以不斷擴充,就是說可以支援N多對元協作同時進行),而且由於不用全部過程尋求共識,成本(gas費)也很低。

第二,為了讓分散式的協作方能夠在同樣的背景下進行協作,JSC工作定義合約將協作過程中關鍵節點的資訊抽象成標準的合約模版,這裡麵包括專案的背景、邊界、目標、可衡量的結果、輸入、活動和輸出共七個模組。

這些模組中確定的資訊,相當於元協作雙方達成的關於如何協作,如何考核等方面的一致意見。這種標準化使得所有的元協作方都在同一個框架下進行協作,便於記錄和驗證,過程的管理自然就可以實現了。

第三,但是僅有合約還是不夠的,大家知道,DAC協作執行的過程,是一個價值資料化的過程,實際上是元協作方按照JSC工作定義合約中定義的關鍵節點資訊,透過微服務工具執行相應的“活動”,完成“可衡量的結果”的過程。因此,ComCo框架定義了透過鏈上的JSC工作定義合約呼叫鏈下微服務工具的規範。

在執行過程中,ComCo框架在相應的階段將呼叫不同的微服務執行,這些微服務工具被呼叫後,執行結果的“輸出”,將被記錄在MediaWiki中,輸出的結果經元協作方鏈下確認後,其Wiki連結記入側鏈作為見證。

如果協作雙方對執行的輸出結果認可,那這個共識狀態將上傳至主鏈,觸發MSC元質押合約進行分配。

但是如果對輸出結果有爭議,那這個爭議狀態也將上傳至主鏈,觸發MSC元質押合約進行治理。

因此,大家可以想象一個ComCo協議管理的協作場景,元協作雙方在鏈下,就協作的內容、階段、里程碑和最後的考核結果達成一致意見,然後這些資訊被錄入JSC工作定義合約,合約部署到側鏈上。元協作方在執行時,按照流程,呼叫不同的微服務工具,微服務工具產出的結果,由元協作雙方按照階段和里程碑在鏈下定期稽覈,稽覈的狀態上傳至主鏈,決定是進行激勵分配還是仲裁治理。這樣,整個分散式協作的過程就可以被有效地管理起來了。

因此,Metis協議從協作關係的建立、終止和仲裁,以及協作過程的管理兩個層面構建了全面、系統的治理和管理框架。

Metis協議對於應用落地的價值

從Metis協議的角度,我們理解協作是更基礎的層面,區塊鏈與實體如何協同,不是點線面的問題,而更主要是一個體系框架的問題。就是說,要先把一些基礎的問題搞清楚,比如協作是在什麼組織形式下進行,協作關係如何建立和治理,協作過程如何管理,這個框架搭建好,後面才是具體的從某個點、線或者面進行協同的事。

Metis協議構建了一個框架,這個框架的底層是MSC元質押協議,負責協作關係的治理,上層是ComCo管理框架,透過Jenkins的引擎來實現JSC工作定義合約與MTP微服務工具庫的對接。而這一切,是為了方便不同的人組成一個DAC,然後透過各種微服務的執行去完成既定的商業目標。我們現在實踐的最直觀的感受就是,這個基礎的框架梳理清楚了,協同的建立非常簡單,應用落地很快。

Metis協議在架構上,確實顛覆了幾乎所有的DApp設計的定式,但是因為DApp幾乎沒有成功案例,所以這個問題,Metis試圖用新正規化去解決。大家可以看到,Metis協議對構造DApp非常友好,你可以把很多的網際網路應用都改造成去中心化的。

同時,這個框架的擴充套件性很強,比如協作其實只是微服務的一種,微服務裡面還可以有溝通的模組、支付的、Wiki類的,或者其他的,因此這個框架可以支援非常多的應用場景;

另外,這個框架又很實用,我們正在完善這個框架的使用指引,可以方便有基礎的工程師們,透過引用MSC元質押合約和ComCo管理框架,就能夠搭建自己的DAC,可以在ComCo管理框架中新增自己的微服務,再進行一些針對性的開發,就能夠快速上線應用。比如引用MSC元質押合約,新增Wiki微服務,一個分散式的知識星球就可以搭建起來;或者引用MSC元質押合約,新增聊天室微服務,一個分散式的私域流量的社群就建立起來了。

比如一個社群,就是非常貼切的應用場景。社群是一個典型的DAC,大家的知識討論是在為DAC的成長做貢獻,基於MSC元質押協議,大家可以明確各方的協作關係,基於ComCo管理框架,這些知識和討論可以進一步落實為行動。

所以,很多的場景都非常適合,分享經濟,聊天工具,微博,大部分網際網路應用都可以在Metis協議的支援下去中心化。

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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