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觀察 | 大歷史背景下的深圳經濟特區資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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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7月15日,深圳市司法局公佈《深圳經濟特區資料條例(徵求意見稿)》,首提資料權以及深港澳資料融通機制,標誌深圳迎來資料經濟新時代。

背景回顧

歷史學家黃仁宇曾指出,中國在歷史上是一個缺少數目字管理的國家。(編者注:數目字管理出自歷史著作《萬曆十五年》)這既有古代中國缺少與數目字收集、整理、統計和管理有關工具的原因,也與中國人缺少這方面的意識有關。

但近十幾年以來,隨著計算機技術、網際網路技術和更多資訊科技工具的發明和廣泛使用,資料越來越成為人類生產和生活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尤其近幾年,在大資料相關概念的驅動下,在全球範圍內越來越多基於資料的平臺型獨角獸企業紛紛湧現。

這些企業的湧現給我們帶來了很多新的觀察視角:

一、這些企業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生活,同時這些擁有大量資料的企業也擁有了對整個社會和國家治理越來越大的影響力。

二、不掌握這些資料的企業和個人則失去了在資訊社會和資料時代進一步發展的空間。

三、政府本身也因為不掌握這些資料,而在很多方面不得不依賴這些企業

四、這些企業作為數字時代的先行者,給政府和其他企業樹立了資料使用的榜樣,在某種程度上樹立了資料使用的正規化。

五、整個社會和政府也面臨著越來越急迫的數字化治理方式轉型的任務。

美國和歐盟在資料的獲取和使用方面,都有自己嚴格的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更多是從資料保護的角度,而不是從資料的使用角度出發的。今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對外公佈,作為中央第一份關於要素市場化配置的檔案,明確了要素市場制度建設的方向和重點改革任務。資料作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第一次寫入檔案中,與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等傳統要素並列為要素之一。

在此背景下,《深圳經濟特區資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7月15日公開徵求意見。因此,無論其最後完稿將以什麼樣式呈現,其意義無論如何強調,都不為過。

亮點和突破

《深圳經濟特區資料條例》全文近15000字,7章103條,體例完整,內容豐富。

除去總則和附則外,主要分為個人資料保護、公共資料管理和應用、資料要素市場培育、資料安全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幾個部分。從篇幅來看,條例的重點一是資料要素市場培育,二是公共資料管理和應用,其最大的突破點也是這兩個方面。

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對外公佈後,這應該是第一部關於落實資料成為生產要素的政府性檔案。

尤其需要強調的是,在全球範圍內,尤其在我們國家,對網路科學和資料科學的研究是極其滯後的。無論是在網路科學和資料科學的基礎理論、關鍵技術,還是應用場景,也無論是在定義的內涵,還是外延,都遠未取得與實踐相匹配的進展。在科學研究如此滯後的基礎上,條例起草人員能夠完成這麼一部完整、豐富,且有相當科學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檔案,是一件極不容易的事情。

同時,這部條例在很多方面還不乏亮點。比如第十三條對未成年人的個人資料收集保護的規定,“收集、處理年滿14週歲未成年人的個人資料應徵得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的明示同意;不滿14週歲的應徵得其監護人的明示同意。”

第十四條對“撤回同意規則”的規定,“自然人有權隨時撤回根據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作出或被視為已經作出的同意,但不應影響在撤回前基於同意作出的合法的資料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公共資料權屬”的規定,“公共資料屬於新型國有資產,其資料權歸國家所有。”

該條例還有很多突破和亮點,是以前其他規定所沒有的,但限於時間和篇幅,我們不再一一陳列。

不足或可商榷之處

由於資料科學研究本身的滯後,以及政府的治理機制和治理理念等因素,這部條例也還存在一些不足或可進一步商榷之處。

1. 對資料的定義缺少足夠的銜接

條例第四條將資料定義為:“資料是關於客體(如事實、事件、事物、過程或思想)的描述和歸納,是可以透過自動化等手段處理或再解釋的素材。”這個定義雖然正確但過於寬泛。接下來在條例“個人資料保護”一章,卻沒有對個人資料做進一步的界定,“公共資料管理”一章對“公共資料”有進一步定義,但所定義的內容與條例一開始對“資料”的定義之間缺少必要的銜接。如可能,建議進一步研究資料的屬性和類別,並結合本條例的特定指向,重新明確本條例所涉及到的資料的內涵和外延。

2. 條例可操作性尚有待加強

本條例很多內容,比如“公共資料管理”一章的規定具有比較強的可操作性,但在“資料要素市場培育”一章,可操作性尚有待加強。條例在資料要素市場方面是一個大的突破,也有很多創新,因此很多內容確實難在做出具體規定,但這一部分內容還是有太多原則性的規定,而讓執行者無從下手。

3. 傳統的地域性科層制管理方式與資料的無邊界流動之間存在的固有衝突有待彌合

條例作為由政府出臺的規範性檔案,其實施和執行也主要要依賴政府相關部門和機構。因此,本條例仍然沿用了政府的科層制體制,在市政府成立相關機構,下面各區政府也要參照成立相關的機構,實施資料的屬地化管理。但資料本身的流動是無邊界的,其流動方向和聚集方式與人的流動、產業的聚集等多種因素有直接關聯,而人的流動和產業聚集,在當今時代又以跨區域為多。

對資料實施科層制和屬地化管理,無疑會將相對完整和豐富的資料分割為一個個資料片段,這將在很大程度上喪失資料透過連線連通而生成的更大價值。因此,不建議在區一級再設立相應的機構,而建議在市一級直接對所有資料,按照資料的內在價值、流動方向、使用方式等屬性進行統籌管理。在條件成熟以後,甚至應該在更高層面對資料管理進行全面統籌,使更多資料因為連線連通而成為大資料發揮大作用。

4. 應進一步加強資料定價方式研究

條例第四章第七節專門規定了“建立資料價值評估體系”,即由專門的評估機構來對資料的價值進行評估。按照邊際效用價值論,“市場價格是在競爭條件下,買賣雙方對物品的評價彼此均衡的結果。”即商品價格是交易出來的,而不是按照其內在價值被指定的。資料作為生產要素儘管有其特殊性,比如其可無限複製,不具有使用上的排他性,但其價格生成仍然應遵從市場交易原則確定。另外,同一個資料,對不同人會具有不同價值,也會有不同的對價,第三方無論如何公正公平,也難以洞察所有這些約束條件,從而給出一個均衡價格。資料價值以及對應價格到底應如何確定,尚需要進一步研究。

小結

條例作為落實將資料作為生產要素的第一部政府檔案,具有極強的標誌性意義和極高的價值。儘管存在一些不足或可商榷之處,但瑕不掩瑜。相信透過更多專家學者和政府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條例終將成為一部高質量、具有里程碑性質的資料要素市場培育檔案,並且可以期待該檔案未來可以上升到更高層面,成為國家層面的政策法規,直至正式的法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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