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新聞|深圳資料條例研討會圓滿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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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下午,《深圳經濟特區資料條例(徵求意見稿)》研討會在深圳前海圓滿召開。會議由粵港澳資料要素產業化聯盟、深圳市資料要素產業化專委會、清華大學技術創新研究中心、清華x-lab數權經濟實驗室、深圳市資訊服務業區塊鏈協會聯合舉辦。三十多位來自全國各地資料要素產學研用領域的專家學者參加了研討。會議以線上與線下結合的方式進行。近二十位專家學者及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市司法局、市政務服務資料管理局有關人員出席了本次活動。粵港澳資料要素產業化聯盟籌備秘書長黃蓉主持了會議。新華社、法治網、南方日報等數十家媒體報道了研討會召開的情況。

清華大學經管學院李紀珍副院長在會議開場致辭。他表示,國內的資料立法正在加速推進。7月3日,《資料安全法(草案)》面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將“資料安全與發展”並重的理念寫入法律。7月15日,《深圳經濟特區資料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發布,充分體現了深圳作為經濟特區勇於立法創新的精神和發展數字經濟的迫切需要。深圳是粵港澳大灣區大資料中心建設的核心引擎,《條例》將給深圳、粵港澳大灣區,乃至全國的資料要素產業帶來巨大的影響,其中也蘊含著巨大的機遇。

深圳市資訊服務業區塊鏈協會鄭定向會長介紹了深圳市資料要素產業化專業委員會成立的情況。為響應、配合《深圳經濟特區資料條例》未來正式釋出和實施,深圳市資訊服務業區塊鏈協會在粵港澳資料要素產業化聯盟的指導下,於7月16日設立了深圳市資料要素產業化專業委員會。“專委會”將聯合所有關心支援資料要素產業化發展的力量,推動深圳地區資料融合,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資料聯通,加速建設國內資料要素統一市場,大力拓展資料跨境流通,構建國際化資料合作平臺。

深圳市資料要素專委會主任、清華x-lab數權經濟實驗室主任鍾巨集做了《深圳發展資料要素產業趨勢》的主題發言。數字經濟正迎來3.0時代,資料智慧化時代,資料智慧將對人類社會帶來前所未有的改變。資料——是智慧科技的驅動要素,是數智經濟的生產要素,是數權治理的價值要素。但資料不同於傳統生產要素,具有損耗低、風險大、增值多、管理貴、增長快、壟斷易、確權難的7大特性。資料要素產業化發展,要建立“數權觀”,資料立法應考慮資料安全保護與資料產業發展並重。建議深圳打造“資料要素沙盒體系”,包括數權、科技、應急、產業、資本、治理、標準、跨境沙盒,形成創新與多元治理的產業發展體系,為資料要素賦能雙區建設,提供製度層面保障。

華東政法大學高富平教授做了《資料條例能否開啟資料經濟的新道路》主題發言。提出相對於資料產權,更需要解決資料利用秩序的問題,政府應扮演資料要素市場的規則制定者、市場秩序監管者,應堅持市場驅動,引導不同行業探索資料生產、分享、流通和利用秩序。針對可要素化的資料資源,應當按照資料生產或價值創設配置權利,區分資料主體權利和資料資產權利。高富平教授強調,資料立法,應從技術、法律和管理三融合角度形成資料治理體系,這是資料要素化的關鍵基礎設施。

粵港澳資料要素產業化聯盟籌備組組長馬臣雲表示,國務院已經開始部署資料要素區塊鏈,資料要素市場培育和發展已經上升到實操的階段。聯盟計劃透過搭建生態體系,推動整個國家資料發展。聯盟將粵港澳地區作為一個突破點,實現資料的確權、交易、流通、監管,確立標準,完善相關基礎設施,形成資料要素產業原型,再推廣全國。深圳是改革開放的排頭兵,數字產業非常發達,未來是資料要素產業發展關注區,聯盟會跟政府相關部門密切溝通,聯結產業生態,為深圳資料產業化貢獻我們的力量,希望能夠打造全國典範。

華控清交副總裁宋巍認為粵港澳大灣區資料跨區域、跨境流通存在一些獨特障礙,一是法律制度不同,香港、澳門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對資料和隱私保護的重點與內容各有側重;二是監管差異,粵港澳資料流動與資料應用服務在市場準入與市場監管方式存在較大差異;三是標準不一致,香港、澳門產業主要依據國際標準;而大陸則涉及國際、國家與行業等多型別標準;難以有效互通、互認與通用。宋巍提出“新資料觀”——明文資料中具體資訊和計算價值進行分離,基於此,整合運營多方計算、聯邦學習、區塊鏈等技術有助於打通資料跨境、跨區域流通的最後一公里。

易華錄戰略企劃部總經理趙陽認為,深圳資料條例明確了個人資料、公共資料的權屬,提出城市級的大資料中心建設,與易華錄正在全國推行的“城市資料湖”不謀而合,城市資料湖是升級版的城市資料中心。針對條例提出的“公共資料共享及開放,將進一步明確資料資產如何實現安全可控合規的資料交易”,趙陽認為,需要成型的技術和產品支撐,對此易華錄提出了“資料銀行”概念,並已著手研發該產品,即將試點落地。

泉州市政協委員陳朝暉則比較關注“資料要素市場主體收集重要資料或隱私資料應向市網路安全主管部門備案”的問題。他認為,《條例》中關於備案要求比較模糊,沒有執行標準,會造成可操作性大幅降低。企業備案後可以收集資訊,而政府卻難以監管,同時要考慮措施有可能給企業運營帶來成本增加的風險。

中國計算機學會區塊鏈專業委員會委員高承實認為條例作為落實將資料作為生產要素的第一部政府檔案,具有極強的標誌性意義和極高的價值。他還指出條例可操作性尚待加強,如“資料要素市場培育”一章有太多原則性的規定,而讓執行者無從下手。同時,傳統的地域性科層制管理方式與資料的無邊界流動之間存在的固有衝突有待彌合。此外,建議進一步加強資料定價方式研究。

深圳大學法學院曾月英教授認為《條例》內容豐富,專業性強。同時建議,條例應進一步明晰什麼是資料?什麼是資料權?在資料的法律屬性上,曾教授認為,應依照民法典第127條的規定,將資料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區別於物權和智慧財產權。條例本身的定位方面,既然是資料條例,不是資料管理條例,《條例》規定內容不能首先就立足於管理。對《條例》的體例安排及邏輯性,曾教授認為有必要進行最佳化調整。比如,專門設立組織機構一章,將現在散落在不同章節的包括政府職責,資料工作管理委員會,資料的統籌,資料的監管,資料的保障等等,歸納到組織機構一章中來。

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蔡恆進教授就資料的定義發表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直接將資料定義為原始資料的做法是不恰當的。他舉例說,就是同一個物理特徵,用不同儀器去測的話結果都是不一樣的,更何況資料。蔡教授提出,人的認知是有強烈的選擇性的,而不是平鋪直敘地把事物客觀完整地記錄下來的。因此,我們在對資料的認識上要給未來的技術發展留下空間。就現在來講,包括搞得很火的IPFS這些方案,資料本身實際上都是有問題的,大家都會發現資料到頭來會帶不動。但這恰恰也說明,未來我們技術上,在資料的定義、理解與壓縮等方面還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暨南大學法學院李健男教授認為,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的使命和任務就是改革創新,這種立法權內含了先行權、創造權、優先試驗權,深圳率先透過特區立法確定資料權,應該屬於先行先試的範疇。關於資料權的權利性質,李教授認為,人格權、財產權和智慧財產權都不能涵蓋資料權權利性質的全部,資料權就是資料權,是大資料時代和數字經濟時代催生出來的特殊權利。同時建議對資料權的權利內容做進一步提煉和類別化。關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資料權的平衡保護問題,《條例》第4條規定了資料權的主體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條例》草案第二章規定了“個人資料保護”(建議用“自然人資料權保護”這一措辭),而按照正常的邏輯,《條例》接下來就應該規定“法人資料權保護”和“其他組織資料權保護”。但是《條例》並未這樣做,建議增加相應條款。對於資料跨境國際合作機制,李教授提出,在大資料和網際網路時代,資料天然具有國際性,客觀上需要透過國際合作機制對資料跨境流通進行規制。《條例》第四章第五節敏銳地迴應了這一客觀需要。其中第75條規定“透過與其他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建立雙邊、多邊合作機制,建設資料跨境流通自由港,以實現資料安全有序跨境流通”。但是,問題在於,深圳特區儘管很特殊,但也只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並無國際法主體資格。而與其他國家、國際組織透過國際條約建立雙邊或者多邊合作機制,主體只能是中國,因為只有中國才有國際法意義上的締約權。也就是說深圳特區沒有國際條約的締約權,也就沒有跟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透過國際條約建立雙邊、多邊機制的資格。所以,要麼《條例》只涉及大灣區資料流動的合作機制,要麼爭取全國人大的特別授權,賦予深圳經濟特區在跨境資料流通領域的國際條約締約權。

寧波大學法學院講師金耀談到,關於資料權的立法許可權爭議非常大。有的學者認為資料權是深圳先行先試的一個重要創新,是一個示範性的立法,解決了長期以來資料確權的難題。但也有學者對於這種觀點提出質疑,他們認為深圳沒有這樣一個立法權,資料權這種權利只能由法律來創設,資料權的正當性存在問題。金耀同時認為,為個人設計資料權是非常不合適的。民法典已經對個人資訊有了一個初步的規定,深圳條例規定個人資料權會與民法典產生衝突。另外,深圳資料條例區分了個人資料與個人資訊兩個概念,並且認為個人資料的範疇要更廣,認為個人資料包含了個人資訊和隱私資料。這個區分和當前理論界的普遍認識區別非常大。關於企業能否對企業資料享有資料權,爭議很大,條例的主張是構建一個絕對權性質的的資料權,這種設定對資料的流通和利用來說不是很合理,其他企業或機構,再獲取資料就會很不容易。透過這一權利的構建並沒有解決一個資料流通和利用的問題。公共資料屬於新型國有資產,認為資料權應當屬於國家所有,但是在條例解釋中,公共資料也包含了個人資料。這樣就跟之前條例中規定的個人資料權衝突了。另外,條例採用公共資料概念,而《資料安全法》採用的是政務資料。這兩者到底有什麼區別?有必要進一步研究。

中國通訊工業協會區塊鏈專委會副主任委員程曉明博士指出,資料資產的關鍵問題在於交易,要讓資料流動起來,有了交易才能把資料價值體現出來,才能衡量它的價值。他認為,可以考慮引入新三板做市商制度解決交易定價的問題,最終實現資料資產要素的資本化、證券化。

廣東世超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海標認為,《條例》首創了資料權保護制度,儘管存在立法權等方面的爭議,但是這充分體現了深圳經濟特區先行先試的精神,值得肯定。建議對資料權的定義、性質、內容作嚴格、具體、限縮性的規定,同時嚴格界定個人資料與公共資料的範圍。《條例》應當對資料產權、資料利用秩序、資料要素產業化在不同時期各有側重,目前應當以確立資料權為出發點,以建立健全良好的資料使用秩序為核心,以培育和發展資料要素市場為重點。

國家電子政務系統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東業務部主任黎挺認為資料要素涵蓋的行業、部門廣,《條例》確立了資料權的保護制度,對未來資料要素產業化發展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深圳市時代新經濟發展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嵇祥霽認為,《條例》是深圳地方性法規不同於政府檔案,因此必須具有“內容全面系統、原則嚴謹概括、法律約束力大、調整行為規範”等特點。而《條例》對資料概念或定義的表述不夠明確、嚴謹、精準,也忽視了資料與資訊不可分割的的關聯關係;對“衍生資料”的含義表述缺乏解釋,在《條例》中也沒有表述“衍生資料”如何界定、確權、使用、限制、防控、保護、監管等。《條例》對資料要素市場主體的解釋為經營性商事主體,但現實生活活動中往往自然人在各種活動和在網上留下大量資料蹤跡,這些大量資料實際上掌握在那些資料收集者和加工者手上;這些資料又如何確權,值得探討明確。

中國政法大學區塊鏈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繼曄認為,《深圳經濟特區資料條例》開地方性資料立法之先河,在我國首次對資料權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考慮到今年4月中央《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在傳統的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要素外新增了“資料”要素,未來《深圳經濟特區資料條例》將起到重要的資料立法引領作用,堪與美國《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媲美。

深圳市資訊服務業區塊鏈協會法務中心主任何棟民認為,資料領域立法是一項事關未來發展、社會穩定、國家安全的重要事件。《條例》創設性地提出了“資料權”的概念,釐清了“資料權”的性質和範疇,這是一項史無前例的重大創新和探索,為未來資料領域規範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為未來資料產業發展指明瞭方向。

陀螺研究院院長餘維仁認為,《條例》從個人資料保護、公共資料管理和應用、公共資料開發與利用、資料要素市場培育、資料安全管理五方面對明確資料許可權,加強資料監管,打通深港澳數字壁壘方面進行了詳細的闡釋,正是深圳加快資料要素市場培育,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建設的大膽嘗試與有力體現。

騰訊公司區塊鏈系統總架構師藍虎認為,《條例》對個人資料跟公共資料界限感覺不夠清晰,直接將個人醫療資訊等資料劃分為公共資料可能會存在隱私問題,但是如果將個人資料進行脫敏再彙總加工後,是可以成為公共資料的。另外,對資料要素的流通,藍虎認為區塊鏈技術不可篡改的特性對資料的監管、問題取證等,可以進行一些技術的支援。

微眾銀行區塊鏈戰略合作負責人林俊龍認為,資料要素市場作為新興市場,資料流通是其發展的一個必備條件。“區塊鏈技術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提供了一種資料流通的基礎設施構建方式,提供使用者確權、隱私保護能力,透過可靠的授權機制和合理的激勵機制,提高使用者和資料提供方的參與積極性。最終的目的是讓資料迴歸主體,以使用者為中心推動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融合發展,每個參與方都付出了自己的資源,但同時也獲得相應的權益,實現多方價值共贏,實現商業生態可持續健康發展。”

深圳太一雲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王明朝認為,立法的重點應該是政府掌握的公共資料的使用管理,市場主體的資料不是本條例主要應該考慮的,因為市場主體的資料已經使用多年,管理多年,也有現成法律約束。政府公共資料的使用管理已經迫在眉睫,企業因為長期得不到有效資料而不能推進很多有利於國計民生的應用落地,而政府部門又因為沒有相關規定,擔心放出資料擔責任,或者給政府資料管理人員產生了尋租空間,也不利於數字政府、陽光政府的早日實現。

深圳前海三新聯合資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田玉平,深圳市寰宇道紀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王一凡,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網際網路總經理許海方,深圳時代區塊鏈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黃天威,區塊鏈諮詢師學員代表李黎、陳桂煜也參加了研討會。

深圳鏈協於2020年1月由全國政協常委孫安民主席等揭牌成立。協會基於“區塊鏈革命”的理念,堅持“開放、包容、務實、創新”的原則,全面整合社會資源,努力實現將深圳打造成為全球區塊鏈創新中心。  

深圳鏈協將發揮黨和政府聯絡行業和企業的橋樑紐帶作用,推動區塊鏈技術及應用落地發展,推動世界區塊鏈論壇成立。協會誠邀各社會機構、企業及其他組織,攜手共進,共同發展,共創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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