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推薦 | 比特幣“登堂入室”

買賣虛擬貨幣

文︱艾森斯

這兩日,與牛市一道被瘋傳的是一則“美國聯邦法院認定比特幣屬於‘貨幣’”的訊息。

據報道,美國聯邦法院週五表示,比特幣是華盛頓特區《貨幣傳輸者法》所涵蓋的一種“貨幣”,因此,拒絕駁回針對一家地下比特幣交易平臺運營商的刑事指控。該法院還稱,即使沒有嚴格定義為“貨幣”,但在華盛頓特區法律也採用了這種含義。

而在稍早之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釋出了《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意見要求,加強對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等在內的新型權益的保護。

一時間,幣圈熱議四起,亦引來一系列的衝擊波。

“就趨勢而言,數字資產走上歷史舞臺是大勢所趨。”中國經濟社會理事會理事、博士生導師胡定核表示,目前各國對於比特幣的法律屬性主要有債權說、物權說、智慧財產權說以及新型權利說等多種觀點。在數字經濟時代,產權問題是先於其它問題的根本性問題。

比特幣案件獲法院支援

今年年初,區塊鏈安全公司PeckShield 釋出了《2019全球數字資產反洗錢(AML)研究報告》。該報告從重大安全事件和受損情況、國際間未受監管的資金流動情況等方面梳理了近幾年使用數字資產的交易現狀。

資料顯示,2017年共發生重大安全事件11起,損失約合2.94億美元;2018年共發生重大安全事件46起,損失約合47.58億美元;2019年共發生重大安全事件63起,損失約合76.79億美元。

此外,2017年透過數字資產從中國流到國外的資金總量為101億美元,2018年為179億美元,2019年為114億美元。

資料表明,個人數字資產安全、專案方跑路與交易所資產被盜等各類安全事件時有發生。對於數字資產所有者來說,焦慮無處不在。與此同時,涉及比特幣的案件正在呈現逐年上漲的趨勢。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涉及比特幣的案件已由2014年的12份文書飆升至2019年的618份,主要涉及盜竊、詐騙以及擾亂市場秩序等方面。

7月25日,美國聯邦法院拒絕撤銷對一家比特幣地下交易平臺的經營者Larry Dean Harmon的刑事指控,稱Harmon經營未經許可的貨幣傳輸業務,並涉嫌洗錢。

而Harmon認為,比特幣不屬於“貨幣”,他的平臺也不是美國法律下的“貨幣傳輸業務”。

不過,該法院稱,比特幣是華盛頓特區《貨幣傳輸者法》所涵蓋的一種“貨幣”,即使沒有嚴格定義為“貨幣”,但在華盛頓特區法律也採用了這種含義。

有媒體援引華盛頓特區首席法官Beryl A.Howell所述,貨幣通常是一種交換手段、付款方式或價值儲存方式。因此,該法官認為比特幣就是這些東西。

與之相較,以今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樁比特幣案件來看,法院裁定,比特幣是一種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數字資產,並令肇事者歸還數字資產。

審理該案件的首席法官對此解釋成,從中國人民銀行(PBOC)釋出的檔案來看,比特幣是一種資產,並且中國的法律並不禁止公民持有比特幣。

由此來看,不同國家對比特幣等數字資產的法律界定也不盡相同,但都清晰且明確地保護數字資產權益所有人的所有權。

在胡定核看來,在當今社會經濟當中,比特幣仍只是個邊緣角色。不過,法院的裁定意見對比特幣的私人持有、合法流轉、交付等行為的合法性以及作為財產受到法律保護予以了認可。

比特幣是受法律保護的“財產”

在世界上,雖然有美國、日本、韓國、瑞士、新加坡等多個國家承認並允許比特幣交易,但對於其風險和監管方面,各國態度不同、結局迥異。

“中國是比特幣交易最為活躍的地區之一,但對於比特幣的法律屬性和風險監管問題,一直存在爭議。”胡定核表示,此前我國《民法總則》中已明確網路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而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保護則存在法律盲區。

他指出,在2013年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裡,比特幣等加密貨幣被認定為存在較大風險;2017年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明確“愛西歐”為非法金融活動,叫停了國內所有代幣融資專案,同時責令所有境內加密貨幣交易所限期關閉。

近幾年裡,在我國司法機關判決當中,對於比特幣等加密貨幣引發糾紛案件審理中,保護了權益所有人的加密貨幣所有權,這在法律保護方面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

今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透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承認了比特幣的財產屬性。

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肖颯指出,法律上認定物品是否具有“財產”屬性,主要是考察物品是否具有價值屬性。她表示,就認定規則而言,常見的有《價格評估管理辦法》、《被盜財物價格認定規則》等規範性檔案。

“從《民法典》來看,對於數字資訊、虛擬財產等新興財產形式,做了概括式規定。”她表示,這種規定形式下,對於“財產”可繼承的範圍進行認定的權力,實際上從嚴格的法律規定,下放給了法院自由裁量。

“目前,比特幣和以太坊的合法財產屬性,都得到了法院判決的認可。”她告訴核財經APP,

其它虛擬代幣尚未得到法院判決確認。

不過,只要符合“財產屬性”所具備的要件,並且不違反我國其他法律規定的代幣,可以期待將能夠被法院認定為合法財產並納入遺產繼承的範圍。需要指出的是,“愛西歐”相關的違法代幣,即使在新規下,也不能作為“合法財產”成為遺產被繼承。

7月22日,我國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釋出了《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意見要求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夯實市場經濟有效執行的制度基礎,包括加強對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資料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

自由現金髮起人、密碼經濟倡導者劉昌用認為,此次聯合釋出意見傳遞了四方面資訊,一是網際網路經濟發展對明確數字資產法律地位的需求得到高度重視;二是伴隨央行數字貨幣的快速推進,數字貨幣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已經啟動;三是資料主權的經濟價值和保護需求受到高度重視;四是面對密碼貨幣相關民事糾紛和刑事案件的不斷增多,提出指導性意見有助於相關司法實踐。不過,關於密碼貨幣國家已經在檔案中闡明的態度,並沒有根本性變化,不應過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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