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召開,領導指出“有風險未發現是失職,發現風險未及時提示和處置是瀆職”。
市場火爆,參與人員良莠不齊,風險初露端倪,對區塊鏈ICO的監管和規制,也許不遠了。如果說ICO是幣圈的IPO,咱們就來看看IPO的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對ICO有沒有借鑑意義。颯姐研讀了2014年8月修訂的新版證券法,發現有些原則和管理辦法值得借鑑,特撰寫出來,供大家參考。
立法目的複合,值得ICO借鑑
證券法的立法目的,包括規範證券發行和交易;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如果規制區塊鏈ICO,也應當考慮複合性立法目的,重點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利益。
我們想強調,規制ICO不僅要監管其發行環節,還要監管其後續交易和持續資訊披露問題。畢竟,ICO的發行不是“圈幣”,而是一種投資,投資人對其投資的專案運作和情況有“知情權”,也可以根據約定隨時撤出投資。
有沒有可能直接歸入《證券法》規制
“凡事皆有可能”,證券法一直醞釀大改,主要是對於“證券”二字的外延規定非常狹窄,該法規制的行為僅包括股票、公司債券、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債券、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和交易,以及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但從全世界的立法例來看,很多國家的“證券”範圍很廣,即:等額分份,向社會公眾發行,帶來收益的憑證。如此一來,很多國家的證監會實際上是一國金融的實權部門,不置評。既然我國證券法允許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債券歸屬證券法規制,那麼,區塊鏈ICO如果透過“監管沙盒”或者金融創新試點後,可否參照使用證券法的原則和規定呢?也許,有可能。
“公開發行”有一定之規
之所以,市場和監管機構對區塊鏈ICO保持高度關注,主要還是擔心涉及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引發區域性金融穩定事件。如果沒有公開發行,也許區塊鏈ICO的風險可以降低一半。那麼,什麼是“公開發行”證券呢?
(一)向不特定物件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物件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請注意,如果我們在封閉的小範圍內發行,要將人數控制下來,雖然證券法規定了200人的限制,真實法律風險是150人,詳見刑法第176條的司法解釋。
因此,我們建議,區塊鏈ICO的每期發行不超過150人,但是,我們不能確保一旦發案,司法機關不會將每期單獨計算,有可能會持續累積計算人數。
“再ICO”的限制條件
ICO後,如有再次融資需求或後續專案,是否還能再ICO呢?我們可以參照證券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換成咱們ICO的語言就是,上次一次ICO發的幣,都沒有人認購或認購不足)
(二)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如果在區塊鏈ICO中出現違約,欺詐等情形,或者單方承諾投資人的條件未能實現,則不允許再次發行ICO)
(三)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改變資金用途,是大忌。如果在區塊鏈ICO中,未經全體投資人書面同意,擅自改變募集幣的使用方向,會被認定為欺詐,甚至刑法第266條詐騙罪)
持續資訊公開,不能停
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這就是對資訊公開的基本要求,ICO資訊披露也建議採取這個描述,尤其是誤導性陳述,有些ICO專案對於預期誇大宣傳,對專案發起人的學歷背景等斷章取義,誤導廣大投資人做出投資決策,應當予以約束。
建議ICO專案,也出具資訊披露的中期報告、年度報告,充分披露專案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涉及專案的重大訴訟事項、已經發行的幣變動情況、董監高實際控制人的簡介、其他重要事項。對於對ICO的新幣價格有重要影響的“重大事件”,必須即時披露。借鑑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重大事件是指: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ICO語境下,專注於“聯盟鏈”改經營策略為:專注於某集團內部私鏈。)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拿著投資人的幣換來的錢,對外做重大投資,比如買房)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與海外某大型資本合作,共同開發後續專案)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ICO專案公司,對外擔保,結果借款人跑了,專案公司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入不敷出)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監管沙盒”金融創新試點被撤銷;監管政策發生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人事地震,即時彙報)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大額新幣持有人,公司實際控制人,嚴重影響新幣價格走勢,必須即時彙報給全體投資人)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作為原告或被告涉及重大訴訟,都必須向投資人彙報)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單位或董監高涉嫌犯罪的,且被採取強制措施的,話說如今的刑法實踐,多數都會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監管機關認為的其他影響金融穩定和發展的事項)
內幕資訊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
既然有幣有價格,就有被炒作的可能。不公平的炒作,往往有內幕交易或者掌握了未公開資訊。這就要求發行ICO的主體,嚴格自律,做好內控,防止內鬼外放訊息,造成幣值震盪,甚至私下交易影響其他投資人利益。
我們相信,新幣也會出現二級市場,大家以市場上能接受的價格進行交換或者買賣,正如我們看到的等大跳水,沒有國家強制力保障,各類電子貨幣的價格不穩定,就會有人趁機落井下石,造成投資人血本無歸。
颯姐不禁想起多年前辦理過的“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案”,傳遞敏感資訊的手段和方式可以很隱蔽,但造成的市場波動很大,多少股民就此“被韭菜”,ICO的新幣或許也有這麼一天,一點細微的市場訊息,就能讓幣的價格大幅度變化。
建議監管機構,防患於未然,畢竟“幣”本身是一般等價物,投機炒作確實比較便利
最後,我們建議對區塊鏈ICO的監管,還可以延伸到各幣的交易所、交易服務機構(含境內外)這樣才能形成“閉環”,更全面的監督管理區塊鏈ICO的全週期。
後記:ICO監管的腳步,近了,更近了......
作者:肖颯 一線互金律師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