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tweakers的報道,荷蘭上艾瑟爾省法院曾表示,比特幣不是錢,而是交換的媒介。
該結論來自一個案子,一個人答應用比特幣交付支付一定的費用,但實際上只有部分比特幣到賬。
據粗略翻譯,投訴人支付22000歐元購買2750比特幣,但他說他只收到990 個比特幣,隨後訴訟開始,但什麼是錢的定義變成一個問題。
(由於交換的比特幣數量很大,這很可能發生在2012年底, 2013年初 – 價格暴漲之前)
如果法院的觀點認為比特幣是錢,鑑於匯率已明顯上升,那麼申訴人很可能有獲得13萬歐元的權利,因為這筆交易已經發生了。
但由於法院認為比特幣是交換的只是一個媒介(其中許多人會認為比特幣是錢) ,被告被迫支付1760歐元損失費,並扣除2700歐元法律費用。
上艾瑟爾省法院說,比特幣不是“普通”的錢,也不是法定貨幣。
比特幣是不是真正的錢,已引起廣泛爭議,但很多市民都會贊同交換媒介就是錢。
法院難道已經確定比特幣不是錢,因為它不是有形的?有可能這就是很大的分歧點,我們這樣認為。你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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