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盜竊比特幣不構成盜竊罪?

買賣虛擬貨幣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需要提起刑事訴訟。如果涉及盜竊,要求必須達到2000元以上的標準(這是北京的標準,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可能不同)。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比特幣和乙太網的屬性不被辦案機關認可,就不能達到備案標準。這也是全國各地經濟調查部門在處理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時遇到的常見問題。

事實上,雖然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沒有明確將比特幣和乙太網定義為財產,但它們並沒有明確認為它們是非法的。隨著時間的推移,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司法機構傾向於認同比特幣和乙太網等虛擬貨幣的屬性。

由連鎖法律團隊代表的第一起比特幣網路侵權案件最近在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宣告成立。它確認了比特幣和其他虛擬貨幣的屬性,這也是中國司法部門的首次確認。

楊欣然和實踐中,涉及比特幣和其他區塊鏈加密資產的民事或刑事案件,由於對比特幣屬性的不同認識和一些不同的判斷,出現了“盜竊比特幣不構成盜竊”的稱謂。

接下來,我們將從兩個案例進行分析。

案例一:鍾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案

案例摘要:

2017年9月,鍾使用遙控器進入比特幣大陸的伺服器,並在比特幣錢包程式中插入一個程式碼,將100個比特幣轉移到他的個人錢包中,導致公司經濟損失3.6萬元。

事件發生後,鍾向該公司返還了90枚比特幣,而其他10枚比特幣無法找回。

鍾某向公安機關自首,並如實供認了上述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被告鍾透過技術手段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情節嚴重的,其行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罪,應當予以處罰。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鍾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成立。

被告人鍾犯罪後自首,如實供認犯罪,法院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以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罪判處被告鍾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鍾某追回十枚非法獲得的比特幣,返還給北京位元大陸科技有限公司

案例2:吳的盜竊

案例摘要:

2016年2月22日,吳竊取了金的五個“MMM”投資平臺的賬號和密碼。吳用這五個賬戶和密碼篡改接收地址,從受害者金的賬戶中竊取了70.9578個比特幣(價值205,607.81元)。吳某在“火幣網”交易平臺上出售被盜比特幣,並將交易所得資金兌現。

一審法院判定吳犯有盜竊罪,判處他6年監禁和8萬元罰款。

吳某的上訴和他的二審辯護人提出,原判決認定,吳某從被害人金某的賬戶上竊取比特幣的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比特幣是一種虛擬商品,不屬於盜竊的犯罪目標。適用的法律是錯誤的。

二審法院認為:

被告吳洪恩採取秘密措施竊取他人財產,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數額巨大,他的行為構成盜竊。

在最初的判決中,被告吳洪恩被發現盜竊了受害人金擁有的價值超過20萬元的比特幣。證據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審判中被交叉質證,並相互確認,這足以得到確認。

被害人金(Jin)經過考量後獲得的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而且代表了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該受到刑法的保護。

最初判決並不不當,定罪和適用法律是正確的,審判程式是合法的,並依法維持。

二審法院駁回了吳的上訴,維持原判。

聚焦:

首先,比特幣盜竊侵犯了哪些法律利益?

《刑法》第285條規定了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罪。犯罪物件是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安全,犯罪物件僅限於在使用中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和傳輸的資料。我國刑法第六章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和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規定了這一犯罪。本章所列犯罪主要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罪和侵犯公共合法利益罪。具體而言,由於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是對公共利益的侵犯,因此必須是對本犯罪條例範圍內未指明的大多數物件的非法侵犯。

然而,竊取比特幣是為了非法佔有而從他人那裡竊取比特幣的行為。它沒有擾亂公共秩序,也沒有非法獲取不明物體的資訊。它沒有侵犯公共合法利益。比特幣盜竊是對特定物件“財產”的獲取,其主要侵權行為是個人合法權益,即財產權。

第二,比特幣屬於刑法保護的財產嗎?

刑法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但同時必須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否則就沒有生命力。張明楷認為,作為財產犯罪客體的財產應當具有三個特徵,即管理的可能性、轉移的可能性和價值。[1]比特幣所有者可以實施管理行動,如支付和轉移他們持有的比特幣;可以透過啟動公鑰和私鑰將比特幣轉移到其他地址;事實上,比特幣的經濟價值可以用貨幣來衡量。因此,比特幣具有財產犯罪客體的財產特徵。

根據2017年《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規定,雖然比特幣不能作為貨幣在中國流通,但這並不意味著比特幣不能成為受法律保護的“財產”。不可否認,它和其他虛擬財產一樣,可以用貨幣交易,具有經濟價值。特別是《民法通則》實施後,虛擬財產在民法領域得到了承認,在刑法領域對比特幣的“財產”屬性的承認不應有任何障礙。

第三,盜竊比特幣被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的犯罪,刑事處罰存在漏洞。

如果人們認為竊取比特幣構成了從計算機資訊系統非法獲取資料的犯罪,那麼它實際上承認比特幣的“財產”屬性嗎?根據這種方法,在實踐中可能會給其他刑事法律問題的解決帶來困難,並在刑事處罰中形成漏洞。

例如,在比特幣欺詐案件中,犯罪人使用欺詐手段騙取他人比特幣。由於行為人沒有侵入或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不符合非法從計算機資訊系統獲取資料罪的行為構成,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另一個例子是,犯罪人使用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迫使比特幣所有者將比特幣轉移到犯罪人的賬戶。由於犯罪人也沒有入侵或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因此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總而言之,將比特幣盜竊定性為從計算機資訊系統非法獲取資料的犯罪存在許多不合理性。儘管將比特幣等同於法定貨幣仍有許多障礙,但毫無疑問,比特幣具有財產屬性。因此,只有將比特幣盜竊歸類為盜竊,才能避免刑事處罰漏洞,調整刑事責任和處罰。

小編的專欄:http://www.gendan5.com/currencyworld.html(數字貨幣),更多的精彩內容,總有一款你想要的。

免責聲明:

  1. 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鏈報觀點或立場。
  2. 如發現文章、圖片等侵權行爲,侵權責任將由作者本人承擔。
  3. 鏈報僅提供相關項目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推荐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