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被盜刑法如何保護?

買賣虛擬貨幣

雖然檢察機關已經對盜竊特殊貨幣進行了處罰,但不同處罰的選擇意味著比特幣的地位有著不同的犯罪地位和不同的法律屬性。最近,海淀區的一家網際網路技術公司利用他的工作便利性,透過使用管理員的許可權,插入程式碼來修改公司伺服器的應用程式,竊取該公司的100位,價值數百萬美元,並被HA捕獲。北京市公安局伊甸分局。2018年2月8日,北京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因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逮捕並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鍾牟。(海淀檢察院,3月23日)

透過這一訊息,可以看出,海淀檢察官對北京首例入室盜竊案有兩種看法:一是比特幣應受刑法保護;二是比特幣被盜是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資料罪,而不是非法犯罪。英尺。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檢察官將特殊貨幣盜竊罪與刑罰進行比較,但不同刑罰路徑的選擇意味著刑罰的刑罰地位不同,法律屬性也不同。

一、比特幣的法律屬性

2008,Nakamoto Satoshi在網路上釋出了"比特幣:一個點對點電子現金系統".首先,提出了一種基於塊鏈(BooStand)技術的比特幣,實現了點對點交易。隨後,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由於其匿名性和低成本便利性而受到廣泛的關注。

2013年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監會聯合釋出了《防止比特幣風險通知》。顯然,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不是因為它。它是由貨幣當局發行的,沒有貨幣性質,如補償和強制,不是真正的貨幣。在本質上,比特幣應該是一種特殊的虛擬商品,它不具有等同於貨幣的法律地位。它不應該也不應該被用作市場上的貨幣。

從五部委的規範性檔案來看,比特幣的本質不是法定貨幣,不是真實貨幣,而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因此,在法律上,比特幣類似於虛擬商品,如遊戲裝置和虛擬貨幣,屬於網路虛擬財產。

網路虛擬財產的概念起源於2003的虛擬財產案件。李買了幾十個虛擬的"生物武器",一個花了兩年時間,花了幾萬元的玩家消失了。隨著遊戲運營商談判失敗,玩家李將把遊戲運營商帶到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請求其恢復遊戲裝置。庭審後,法院做出了"虛擬裝置是無形的、存在於特殊網路遊戲環境中"的判決,但並不影響作為一種無形財產的法律適當的評估和救濟。

隨著資訊時代的發展,網路的資料和虛擬財產變得越來越重要。民法通則於201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明確了資料和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法律保護的制度。網路虛擬財產的權利屬性是產權或其他權利,雖然它仍然需要法律的明確規定,但可以肯定的是,網路虛擬財產已經被用作新的財產型別。

二、比特幣盜竊、司法認定的不同做法

無論虛擬物品、虛擬物品、虛擬貨幣等網路虛擬財產是否屬於刑法的"財產",刑法理論都存在爭議,並有不同的觀點:認為虛擬財產具有"財產性"、"虛擬性"的性質。盜竊財物,盜竊罪符合犯罪事實,認為虛擬財產具有"資料"屬性。盜竊虛擬財產是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的犯罪。

目前,司法實踐的主流觀點傾向於將虛擬商品認定為"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否認其財產屬性。特別是《人民法院》第2014、第十五條對"盜竊罪案件適用法律解釋的解釋與適用"(以下簡稱"理解和適用")進行了解讀,指出了"盜竊罪"的適用範圍。對於盜竊虛擬財產,如果確實需要刑法,可以根據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數量獲得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數量。我不處理盜竊案。

"理解與適用"是胡云騰法官、周佳海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周海洋對《盜竊罪刑事案件處理法適用解釋》的背景和主要內容的介紹。某種程度上,代表了最高法院的意見。

雖然"理解和適用"具有很高的影響力,但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盜竊虛擬財產的案件。最大的突破之一是泰州中級人民法院2016作出的決定,(2016)浙江省刑罰的10結束。很顯然,受害者黃金在支付價格後被給予一點貨幣。它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而且是受害者在現實生活中真正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到刑法的保護。因此,被告吳巨集透過網際網路竊取受害者黃金的比特幣,然後將20元人民幣賣給了他的個人銀行賬戶,其行為形成了盜竊行為。

三。認定盜竊罪是可行的

《中國刑法》第第九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民的私有財產,是指下列財產:(1)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住房和其他生活資料;(二)個人和全部生產資料;(三)個人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四)法律應當返還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

從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資料來看,比特幣是一種虛擬財產,不是刑法第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其他財產,不是保護犯罪的"財產"客體。在我看來,這一結論並不注重虛擬財產的價值屬性,也不能在資訊網路時代得到發展。

首先,雖然刑法第第九十二條規定了財產犯罪,但並不明確財產的形式和型別,也沒有明確界定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相反,規定了其他財產儲備的空間來解釋像比特幣這樣的無形資產。

第二,刑法第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以竊取他人通訊線路、抄襲他人電信程式碼號或者盜用複製的電信裝置、設施為目的,牟利。他犯有盜竊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解釋盜竊罪適用法律適用",明確將盜竊財物、燃氣、水等財產作為盜竊罪的物件。鑑於此,盜竊罪的保護物件不僅限於實物,而且還包括無形財產甚至財產權益。

第三,雖然虛擬財產附屬於網路空間,但它具有其真實財產的某些轉換方法和交易規則。因此,虛擬形式並不意味著虛擬價值。相反,它代表了權利持有人的真實財產。此外,盜竊罪的合法權益保護實際上是財產所有權或財產所有權。由於比特幣的載體是資料,權利持有者可以按照一定的操作方式控制、佔有和懲罰它們。

第四,比特幣作為財產的解釋不是類推解釋。類比解釋與擴充套件解釋的區別在於它是否超越了字面意義的可能範圍。隨著資料的日益重要,虛擬財產作為一種新型財產被廣泛地認識並被納入法律體系。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典型代表,被用來代替虛擬貨幣作為代幣。即使把比特幣解釋為財產也不會超過普通人對"財產"的預測。

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符合刑法中的"財產"要求,具有財產性。因此,在竊取比特幣案件時,用盜竊手段對其進行監管更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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