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評:未履行反洗錢義務,數字貨幣交易所被判賠償損失

買賣虛擬貨幣

案件檔案

審理法院: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案號:(2016)黑民終274號

案由:民事 / 侵權責任糾紛

審判程式:二審

判決時間: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前些日子,鏈法團隊以“數字貨幣交易所反洗錢合規初探”為題(數字貨幣交易所反洗錢合規初探),就數字貨幣交易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分析,我們分析認為,數字貨幣交易所在本質上屬於金融機構,依法具有反洗錢的義務,在未履行法律賦予其的反洗錢義務的情況下,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們在查閱資料、檢索判例過程中發現了一起判例,以案評的形式分享給讀者。

案件概述

2014年8月5日,華辰公司財務部經理因電信詐騙,向犯罪嫌疑人匯款1200萬元。後發現被騙,於當日報案。經公安機關偵查,華辰公司匯出1200萬元中的200萬元由犯罪嫌疑人許某透過樂酷達公司網站“OKCOIN”交易平臺購買比特幣,後在澳門地下錢莊將其賣出,所獲取的現金被犯罪嫌疑人用於揮霍、還債,經公安機關追繳尚有156萬餘元無法追回。

經查明,許某在“OKCOIN”平臺交易過程中使用的均為網際網路上購買的他人身份證影印件、銀行卡及電話卡。樂酷達公司客服在發現充值方和被充值方非同一人,且數額較大時,只核對了身份證影印件與註冊時資訊相符,未堅持要求交易者傳送身份證正反面照片及手持身份證的照片。並且在沒有進一步確認此筆業務的操作人與註冊客戶是否為同一人的前提下,樂酷達公司客服即同意該筆賬戶充值200萬元的交易。

原審另查明,樂酷達公司是2012年11月1日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範圍為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推廣、企業管理諮詢、投資管理。彭泉泉名下的農業銀行卡為樂酷達公司經營網上比特幣交易平臺收款所用,其網銀使用交易權歸公司運營總監李某某負責操作。

華辰公司於2015年2月27日訴至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樂酷達公司、彭泉泉賠償華辰公司財產損失177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樂酷達公司在案涉比特幣交易中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華辰公司財務人員,未盡審慎核查義務,其對造成自身財產損失同樣具有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一部分責任。彭泉泉的行為是履行職務行為,其個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樂酷達公司賠償華辰公司財產損失1,568,923元的80%,即1,255,138.40元。

北京樂酷達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遂向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觀點(鏈法團隊整理如下)

法院二審查明,2014年8月5日,犯罪嫌疑人將100萬元匯入濟南曼維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原數字貨幣交易所“位元兒”)進行賬戶充值。曼維公司在發現該賬戶交易異常後,要求客戶提供本人手持身份證的照片進行實名認證,並凍結了該賬戶。2014年8月7日,該公司賬戶被綏化市公安機關凍結。

二審法院認為:

(一)案涉糾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本案中華辰公司提起的侵權責任之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糾紛的受案範圍。

(二)樂酷達公司對華辰公司主張的損失應承擔責任。樂酷達公司對於華辰公司款項的被騙沒有過錯,但樂酷達公司在提供網路平臺進行比特幣交易時違反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亦未按《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規定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故綜合樂酷達公司的違規情形、給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及起到的不良示範作用,其對華辰公司不能追回的損失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故判決樂酷達公司賠償華辰公司財產損失627,569元。

裁判要點梳理

一、本案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

民事侵權是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權益而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華辰公司的財產損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與樂酷達公司的不作為行為結合所致,二因一果。本案雖因犯罪行為引起,但如果沒有樂酷達公司網站“OKCOIN”提供的交易平臺,則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華辰公司請求有過錯的當事人在一定範圍內,對不能從犯罪嫌疑人處追繳、退賠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屬於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

二、數字貨幣交易平臺具有反洗錢義務。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根據中本聰設計的軟體以及構建其上的P2P網路數字貨幣(虛擬商品),具有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不受地域限制、匿名性等特點。由於比特幣的上述特性,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3年12月3日聯合下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要求加強對比特幣網際網路站的管理,同時明確規定:“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網際網路站應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對使用者身份進行識別,要求使用者使用實名註冊,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資訊。”

由此可見,數字貨幣交易平臺具有反洗錢義務,應當在數字貨幣交易的全過程中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包括客戶身份識別、大額資金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儲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等,以避免犯罪分子利用數字貨幣的特性進行洗錢活動。

三、數字貨幣交易平臺未履行反洗錢義務導致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就財產損失進行相應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樂酷達公司在為客戶註冊時,沒有履行實名制註冊的規定,沒有按照通知要求對註冊人身份進行識別,僅依據申請人提供的身份證影印件即允許在其“OKCOIN”交易平臺註冊,為犯罪嫌疑人實施洗錢犯罪提供便利條件。特別是在發現匯款人與充值人非為同一人,且進行200萬元的大宗充值時,在犯罪嫌疑人沒有按照其要求提供身份證件正反面資料、僅網傳了身份證影印件的情況下為犯罪嫌疑人辦理交易業務。在發現該賬戶交易存在異動的情況下,沒有及時盡到審查、監管義務,放任犯罪嫌疑人在短短的一個多小時內購買價值200萬元的比特幣,並同時將比特幣提出交易平臺。由於樂酷達公司的不作為行為,使犯罪嫌疑人利用其提供的交易平臺順利完成洗錢犯罪。如果樂酷達公司能夠像曼維公司一樣嚴格履行實名認證規定,發現交易異常時及時採取凍結賬戶等處理措施,那麼犯罪分子透過該公司交易平臺轉移贓款的行為就難以得逞。樂酷達公司的違規行為在客觀上為犯罪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其漠視的態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配合犯罪分子轉移贓款的效果,造成了受害人款項被揮霍,無法追回。對此,樂酷達公司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如果數字貨幣交易所未切實履行法定的反洗錢義務,未做好反洗錢合規審查,其違規行為為犯罪行為提供便利條件,造成受害人款項無法追回,法院可能認定該交易所運營主體公司存在過錯,判決平臺對不能追回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涉嫌犯罪,嚴重的情況下會追究刑事責任。

四、被侵權人對於財產損失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由於華辰公司財務人員接到匯款指令後,未盡審慎核查義務,即向犯罪嫌疑人指令的賬戶匯款,其對造成自身財產損失同樣具有一定過錯,因此應自行承擔一部分責任。法院二審判決樂酷達公司對於華辰公司的損失承擔40%的責任,即認為華辰公司對於自身損失應承擔6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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