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費城聯邦儲備銀行:CBDC的引入對商業銀行業務影響幾何?(附中文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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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述

美國費城聯邦儲備銀行於2020年6月釋出了一篇名為《中央銀行貨幣:對公眾開放的中央銀行?》的工作報告。該報告主要探究了CBDC引入和中央銀行工具的開放對金融中介有什麼影響,是否會削弱金融體系為實體經濟分配資金資源的作用,如何重塑金融體系,並維持金融穩定。

該報告重點聚焦於中央銀行數字貨幣與傳統商業銀行期限轉換角色(期限轉換:吸收短期存款併發放長期貸款)的潛在競爭關係,推匯出兩個結論:

1、中央銀行數字貨幣(CBDC)的引入,可以與商業銀行競爭存款業務,並透過與投資銀行[1]簽約進行長期貸款發放或其他形式為企業提供資金(即長期投資),實現商業銀行的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金融中介功能。

2、如果發生恐慌和擠兌,央行與投資銀行簽訂的剛性合同和懲罰機制具有阻止發生大規模擠兌的能力。因此,央行比商業銀行更能控制恐慌和擠兌,雖然這維護了金融穩定,但可能帶來央行壟斷存款,市場缺乏競爭導致金融中介的期限轉換作用和資源配置效率下降。

模型搭建與均衡結論

報告以Diamond和Dybvig在1983年設計的經典模型為基礎,將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作出區分,並引入一個由政府控制的中央銀行角色,搭建起由消費者、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中央銀行三部分組成的經濟體模型。

模型設定了t0、t1、t2三個時間期,消費者在t1(無耐心消費者)、t2(耐心消費者)期進行消費,並進行儲蓄,允許耐心消費者在t1期提取存款(即可能發生擠兌)。

銀行部門進行存款吸收和貸款發放即投資。商業銀行從消費者處吸收活期存款並進行長期(t2)、短期(t1)投資;投資銀行通常只進行長期(t2)投資。

中央銀行部門為一個可以獲得短期資產,但不能獲得長期資產,且不受財政支援(不能獲得鑄幣稅、財政補貼、稅收等)的政府控制機構。中央銀行同樣從消費者處吸收存款,並透過與投資銀行簽約進行長期(t2)投資,從而與商業銀行展開競爭。

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競爭消費者的存款,兩者活期存款合同相同,中央銀行自身可以開展短期貸款業務,並與投資銀行簽約進行長期貸款發放或其他為企業提供資金的投資。經過博弈,在經濟均衡的條件下,消費者進行存款活動,社會總體最優的實現和存貸款業務由商業銀行還是央行提供無關,央行可以透過與投資銀行簽約複製商業銀行的模式進而實現社會最優。因此CBDC可以提供與商業銀行相同的期限轉換功能。

然而現實中政治經濟機制(如央行收到財政支援)等可能使得央行比商業銀行更有優勢,使得整個分析失去平衡競爭力的假設基礎。

擠兌與監管的討論

商業銀行發生擠兌情況的討論:當不存在恐慌和擠兌時,耐心消費者(t2期消費)基於獲得的存款收益選擇儲蓄存款,此時可以達到最優狀態;當發生銀行業恐慌時,對於所有消費者取款的收益大於繼續存款的收益,消費者選擇取款,商業銀行則不得不提前對部分短期、長期貸款進行清算,使得整個經濟體無法達成最優狀態。

中央銀行發生擠兌情況的討論:央行的合約是剛性的。當發生銀行業恐慌時,由於央行不能向投資銀行提前收回貸款,即無法提前透過投資銀行清算髮放的貸款或投資,因此央行發生擠兌時不會超過其發放的短期貸款/投資的資產數量。

央行可以採取兩種方式控制擠兌,實現最優狀態:

1、設定擠兌懲罰機制(如不支付試圖取款的儲戶利息等),用懲罰和政府幹預控制和阻止擠兌的發生;

2、即使央行不懲罰導致擠兌的儲戶,由於央行的合約具有剛性,只有無耐心消費者(t1期消費)會提前取款,而耐心消費者(t2期消費)則會持有到期,因此不會發生大規模擠兌。

基於上述情況的討論,央行比商業銀行更具有控制恐慌和擠兌的能力,這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維護了金融穩定,另一方面可能帶來商業銀行的存款流入央行,使得央行壟斷存款,市場缺乏競爭可能導致期限轉換和資源配置效率下降。

此外,報告還放鬆了對無風險、高回報資產的假設,指出當投資的資產是有風險資產時,嚴格剛性的合同加上懲罰-獎勵措施可以實現自我調節和控制擠兌,因此央行發生擠兌的概率低於商業銀行,同樣可能帶來央行壟斷存款。但是,當在衰退期,投資的資產的存續價值低於清算價值時,合同的剛性(不能清算)就會造成投資低效和經濟損害。

因此,這給央行的監管提出了權衡的要求,一方面要防止擠兌引發的金融恐慌,維護金融穩定,需要合同禁止改變到期日;另一方面又要權衡整體經濟的最優,維護投資效率和儲戶權益。

報告的總結與啟示

該報告從理論層面為央行發行數字貨幣對商業銀行和金融體系的影響提供了一種可能的結果。

根據此報告,在成熟的金融市場,央行引入數字貨幣,吸收居民部門存款,並透過金融市場的證券公司(投資銀行)等機構為需要融資的企業提供貸款或其他投資,理論上是可以完成傳統商業銀行的期限轉換和金融中介功能。由於央行的合約具有剛性特徵,且可以實施懲罰-獎勵措施,因此央行比商業銀行在控制大規模擠兌和金融恐慌方面更有優勢,從而造成對商業銀行的擠出。在極端情況下,商業銀行的存款可能全部進入央行,市場壟斷可能帶來效率低下,使得金融中介的期限轉換功能受到威脅。

從中國的情況看,以證券公司為主要組成部分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居民部門和企業部門之間的金融中介作用遠遠比不上商業銀行,企業部門融資的主要來源依然是商業銀行。所以該報告中所述的情況從實際層面短期內不會發生。

註解:[1]國內外“投資銀行”的概念有差異,國外投資銀行主要指從事證券發行、承銷、交易、風險投資、專案融資等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相當於國內的證券公司;國內則特指證券公司的IPO、債券發行等證券發行業務。

以下為報告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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