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釋出“區塊鏈十條”扶持政策與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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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鋒網報道,在近日舉辦的中國區塊鏈技術和產業發展論壇第二屆開發大會上,為了搶佔區塊鏈產業發展高地,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率先出臺省內首個區塊鏈專項扶持政策。該專項政策又被稱為“區塊鏈10條”,核心條款包括七個方面,涵蓋成長獎勵、平臺獎勵、應用獎勵、技術獎勵、金融支援、活動補貼等方面。

同一天,廣州區塊鏈白皮書也在會上釋出。據白皮書所書,廣州市區塊鏈產業協會將面向粵港澳大灣區,以“區塊鏈+”打破行業壁壘、地域壁壘,以“數字經濟”引領區塊鏈創新潮流和產業發展趨勢。此外,白皮書還透露,截止到 2017 年底,廣州市區塊鏈產業協會協會會員已超過 100 家,其中新設立區塊鏈企業超過 10 家,同時 10 多項區塊鏈應用場景專案落地啟動。

以下為政策原文:

第一條 為大力促進區塊鏈技術創新,推進區塊鏈場景應用,加速培育區塊鏈產業叢集,根據國務院《“十三五”國家資訊化規劃》(國發〔2016〕73號)《關於進一步擴大和升級資訊消費持續釋放內需潛力的指導意見》(國發〔2017〕40號)發展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工商註冊地、稅務徵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託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承諾10年內不遷離註冊及辦公地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註冊資本的區塊鏈企業或機構。若被扶持企業或機構違反承諾,將追回已經發放的扶持金。


第三條 【培育獎勵】對新設立經認定的區塊鏈企業或機構,實繳註冊資本200萬元以上的,按實繳註冊資本的10%自注冊之日起3年內給予培育獎勵,每家企業或機構累計最高獎勵100萬元,並一次性給予30萬元技術人才引進補助。

對落戶本區經認定的區塊鏈領域的行業協會,依法在國家級、省級、市級政府職能部門登記成立的,分別給予每年100萬元、60萬元、40萬元活動經費補貼。

上述企業或機構入駐本區認定的區塊鏈創新基地、區塊鏈大廈、區塊鏈產業園,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自租用辦公用房起3年內,每年每家企業給予最高1000平方米且最高60萬元的租金補貼;並一次性給予30%的裝修費用補貼,最高補貼100萬元。


第四條【成長獎勵】對經認定的區塊鏈企業或機構年度營業收入達到200萬元以上且同比增長100%以上,每年給予50萬元技術人才引進補助。

對經認定的區塊鏈企業或機構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500萬元、2000萬元、1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的獎勵,同一企業按差額補足方式最高獎勵500萬元。

對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入庫、認定的區塊鏈企業或機構,分別給予10萬元、30萬元獎勵(不含上級補助)。

對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新三板掛牌的區塊鏈企業或機構,分別給予500萬元、最高200萬元獎勵(不含上級補助)。


第五條 【平臺獎勵】對省級以上認定的區塊鏈交易中心、檢測中心、資料中心、儲存中心等公共平臺且取得相關資質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認定的區塊鏈技術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平臺,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獎勵。

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認定的區塊鏈專業眾創空間(孵化器),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5萬元的獎勵,引進5家以上經認定的區塊鏈企業或機構的,按每引進1家給予5萬元獎勵,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

推進區塊鏈數字經濟示範區建設,對經認定的區塊鏈創新基地、區塊鏈大廈、區塊鏈產業園,給予運營管理機構3年運營補貼,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


第六條 【應用獎勵】鼓勵以應用需求為導向,加快本區的區塊鏈+應用場景的應用示範,加大財政投入,實施區塊鏈應用示範專項計劃,每年重點支援10個區塊鏈應用場景建設,每個應用示範專案最高支援300萬元。


第七條 【技術獎勵】對參與主導編制國際、國家、行業、地方區塊鏈技術及應用標準(規範)列入前3名的企業或機構,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每年每家企業或機構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規範)最高獎勵100萬元。

對獲得國家、省、市立項資助的區塊鏈專案及獎勵予以配套,分別按照資助或獎勵金額的100%、70%、50%給予資金配套支援,最高分別不超過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


第八條 【金融支援】對區塊鏈企業透過商業銀行或融資擔保的方式獲得的銀行貸款,給予貸款利息及擔保費用全額補貼,每年每家企業最高補貼金額50萬元,補貼期限3年。

對首次獲得風險投資機構投資的種子期、初創期的區塊鏈企業,按實際獲得投資額的10%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


第九條 【活動補貼】對承辦國際級、國家級區塊鏈研討、論壇等高水平交流會議的,經認定備案,最高給予100萬元補貼。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專案、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裡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援,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本辦法從公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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