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後第一槍:內蒙打擊挖礦“新八條” 透露什麼資訊

買賣虛擬貨幣

吳說作者|Colin Wu

本期編輯|Colin Wu

內蒙的政策更加細節,但對市場影響較小,後續重要部委與重要省份若出臺相關政策,可能會造成更大的影響。

5月25日晚,內蒙古打出了第一槍:

據內蒙古發改委官方公眾號,提出按照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51次會議關於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的部署要求,嚴格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關於確保完成“十四五”能耗雙控目標任務若干保障措施》,進一步清理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強化打擊懲戒力度,構建長效監管機制,維護市場秩序、大資料行業環境及防範金融風險,我們組織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一、對工業園區、資料中心、自備電廠等主體為虛擬貨幣“挖礦”企業提供場地、電力支援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相關法規,加大節能監察力度,核減能耗預算指標;對存在故意隱瞞不報、清退關停不及時、審批監管不力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肅追責問責。

二、對大資料中心、雲端計算企業等主體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由主管部門取消各類優惠政策,退出內蒙古電力多邊交易市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從嚴處理,嚴肅追究責任。

三、對通訊企業、網際網路企業等主體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相關規定,由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嚴肅追究責任。

四、對網咖等主體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由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其進行停業整頓等處置。

五、對未經報批私自接入動力電源的虛擬貨幣“挖礦”專案等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規,對其違法竊電行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對企業、個人等主體存在以虛擬貨幣形式進行洗錢等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規,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對企業、個人等主體存在利用虛擬貨幣進行非法集資等行為的,依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等相關法規,由主管部門從嚴處置。

八、對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相關企業及有關人員,按有關規定納入失信黑名單;對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參與虛擬貨幣“挖礦”或為其提供方便與保護的,一律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如何解讀:

第一,內蒙古第一個發文,與此前一貫打擊挖礦的態度相關。與2月份內蒙古發改委發出的內容相比,明顯更加細緻。內蒙古由於碳中和與能源反腐壓力較大,因此在打擊挖礦方面最為激進。

當時內容只有:“虛擬貨幣挖礦:全面清理關停虛擬貨幣挖礦專案,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合理有序控制資料中心建設規模,嚴禁新建虛擬貨幣挖礦專案。”

此次的要求基本在現有法律法規體系中,對挖礦的限制達到了極致。其中甚至涉及到了網咖挖礦、納入失信黑名單等此前未曾出現過的內容。但對個人挖礦確實無法可依,因此沒有涉及。

參考內蒙古擬清退加密貨幣挖礦 碳中和承諾對礦業影響幾何?

第二:內蒙古出臺政策,有可能意味著北京讓各地方、各部委按照情況出臺各自政策與各自落地,而不是由國家發改委/能源局下令,這也許不是壞事。但後續央行、公安部、四川、新疆的政策更受關注。

央行層面,預計不會偏離此前三協會的內容: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而四川豐水期將近,棄水棄電嚴重,從解決財政困難、消納棄電與帶動就業的角度,地方政府應不願意立即清退。

另外兩個的不確定性則比較大。尤其是會否對OTC進行嚴厲打擊,目前不得而知。但如果有新政策加碼,首當其衝的可能是下架各大交易所OTC業務。但是從另一個視角來看,如果出於打擊涉幣詐騙、賭博業務,有交易所協助也許更有利於警方。取消OTC後全面轉入地下,警方抓捕更加困難。

內蒙古政策出臺後,比特幣價格並無波動,但這並不意味著結束。一方面是因為達利歐帶來的喊單效應,另一方面是上週末市場已經消化了521恐慌。但如前所述,上述四個部委與省份的政策會有更巨大的影響力。

第三:可以肯定的是,521已經給中國礦業帶來了深遠影響,至少今年中國加密貨幣全行業將走出海外或走入地下,應是大概率事件。據悉,近期海外礦場已嚴重供不應求,俄羅斯礦場全部爆滿,哈薩克電價上漲了 40%。一位海外礦場的運營者表示,之前無人問津,但最近一週幾乎電話被打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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