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坦福區塊鏈和法學研討:去中心化司法是否可行?

買賣虛擬貨幣

論文作者:Kleros 創始人兼執行長 Federico Ast、巴黎第二大學教授 Bruno Deffains

編譯:白澤研究院

譯者注:本文篇幅較長,但譯者已經進行了邏輯整理,請讀者朋友們安心閱讀。

引言

線上爭議解決 (“ODR”) 行業誕生於 1990 年代。隨著網際網路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許多人還試圖利用網路的潛力來建立虛擬法庭,這將大大提高爭議解決的效率,然而,這一願景未能完全實現。在某種程度上,早期的線上爭議解決系統僅帶來了漸進式的創新,簡化了現有的替代性爭議解決程式,但並未創造任何顛覆性的創新。近年來,計算機網路中的多項技術創新,如區塊鏈和加密貨幣的日益普及,使得線上爭議解決的新型機制設計成為可能。這種新興的方法,由於其去中心化性質,可以稱為去中心化司法和陪審員區塊鏈網路,使線上爭議解決的效率大幅增加。本文回顧了分散式正義(去中心化司法)這一新興領域背後的主要理論原則以及現實生活中的例子。

去中心化司法的起源

自 20 世紀 90 年代後期以來,隨著現代技術產生新型交易和糾紛,也引發了線上爭議解決(“ODR”)這一新領域的發展,該領域旨在使用公平有效的技術手段來解決衝突,尤其是填補“數字司法空白”。

早在 1990 年,像 iCourthouse 這樣的公司就嘗試使用集體智慧來解決民事案件。在 2000 年代,eBay 為使用者爭議實施了眾包小組。在早期,線上爭議解決被視為對調解和仲裁等傳統替代性爭議解決 (“ADR”) 系統的徹底轉變。 

然而,儘管與傳統法院相比有許多優勢,但是線上爭議解決行業並沒有發展壯大。某些原因是線上爭議解決系統設計中固有的。大多數自動談判系統是由私營公司開發的,本質上是合同性的。只有透過沖突各方之間簽署合同才能強制執行和解。

因此,即使最終判決是透過線上爭議解決系統達成的,也不能保證它會被當事人接受並得到執行。由於缺乏法院管理等制度的安排,線上爭議解決的實施方案僅在有足夠強大的機制支援以執行裁決的情況下才能發揮作用,例如保險公司之間的衝突或 eBay 等大型交易平臺上的消費者之間的衝突。

正如線上爭議解決公司 Katsh 指出的那樣:“線上爭議解決在其設計上實現了足夠的信任,在專業知識以及便利和效率方面取得了成功。”如果這些要素之一不存在,則系統缺乏有效性。爭議解決的核心是合法性的概念,它最終以信任為前提(對系統的信任、對過程的信任和對公平的信任),因此當事人願意遵守最終結果。

法律確定性似乎是辯論的核心。要採用線上爭議解決系統,需要一箇中央機構來啟動它的採用、跟蹤方案的實施,並確保此類流程以公平有效的方式運作。但是,我們可以觀察到,集中式的解決系統通常成本昂貴,並且存在信任問題。例如,一個有效的司法機構不僅必須提供良好的程式規則,而且還應該激發公民的信心和尊重,這不是司法系統的內在維度。法律和經濟學文獻還表明,對司法機構的信任可以提高司法機構本身的績效。

隨著區塊鏈技術的應運而生,線上爭議解決的發展似乎有了根基,逐漸演化為去中心化司法。

經濟學家通常認為經濟協調是組織和機構結合的結果:例如公司的組織、俱樂部的組織、公地制度、市場制度、法律制度、貨幣制度、政府制度。這些組織和機構在本質上都是規則系統。經濟協調是在規則體系內調整激勵的措施。

某一個制度的機制設計可以被認為是“工程”部分。設計師從一個期望的目標開始,然後定義如何設計一個機制(激勵措施)來實現它。

早期的線上爭議解決系統的設計者試圖利用技術來建立機構。但是,總的來說,他們並不依賴於堅實的設計基礎。比特幣區塊鏈是一個非常好的例子,說明巧妙的機制設計如何建立一個機構,有效地激勵匿名計算機的分散式網路就賬本的單一狀態達成共識。這一結合密碼學和經濟理論來建立分散式網路的新學科被稱為密碼經濟學,它可以被認為是機制設計的一個分支。

在中本聰的開創性設計之後,人們研究了區塊鏈在建立經濟和社會制度方面的潛力。加密經濟設計師尋求設計解決方案,推動人類行為朝著預期目標前進。透過這種方式,區塊鏈是一種用於建立和執行經濟協調的規則(即智慧合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的技術。

加密經濟設計可用於建立各種各樣的系統,透過激勵適當的行為來達到預期的輸出。加密經濟系統提供了一種創新的方式來協調政府或中央機制之外的行為。

去中心化司法的理論

我們認為,為了成為一個去中心化的司法系統,爭議解決系統需要符合三個條件:

1)基於區塊鏈技術構建為一個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

2)基於加密經濟激勵的機制設計

3) 產生公平感

司法的分權與法制

法治是法律秩序出現的必要特徵。法律制度應平等對待所有公民,無論其社會出身如何,對同一案件,無論當事人是黑人還是白人,貧還是富,都應採取相同的程式,並受制於社羣成員遵循規則。

法治是一種分類制度,具有六個特徵:

1)決策邏輯公開

2)制度化解決歧義糾紛

3)決策邏輯穩定

4)該機構為新的案件型別提供可預測的結果

5) 在決策不受各方等級或地位影響的意義上,該機構是非個人的 

6) 該機構可以透過向使用者徵求資訊來制定新規則。

在模擬世界中,社會建立了制衡機制和官僚性的組織,以防止強大的代理人對法律體系的影響,以支援他們的首選結果。在數字世界中,官僚組織是基於區塊鏈技術的 DAO。 DAO 實際上是一組繫結在一起的智慧合約,以形成一個根據特定規則和程式執行的數字組織。

DAO 中的決策過程直接用計算機程式碼編碼,並部署在分散的計算機網路上。成員可以透過類似於合作社或民主政府的方式投票參與決策。程式與區塊鏈的不變性和社羣手中的治理權相結合,是去中心化正義的一個關鍵特徵。

作為區塊鏈上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構建的去中心化司法系統(例如以太坊)符合能夠產生法治的機構的標準:

決策邏輯是公開的。作為開源專案,去中心化司法系統將其程式碼部署在任何人都可以檢查和複製的公共區塊鏈上。

該機構解決了歧義。分散的司法系統通常有不同的法院來處理不同型別的案件(例如電子商務、保險、金融)。每個法院都有一套明確的規則,定義瞭如何評估證據以及如何做出決定。

決策邏輯穩定。去中心化司法系統的一般程式規則,如其機制設計所定義的,以及每個法院的具體規則往往是穩定的,不會經常變化。

該機構為新的投入提供了可預測的結果。在過去的裁決中積累的法院指導方針和判例有助於預測系統在給定案件中可能如何裁決。

該機構是非個人的。當使用者以假名(例如,以太坊公共地址)與去中心化司法系統互動時,當事人和陪審員的真實身份一直處於隱藏狀態。這有助於基於非個人理由的決策。

該機構可以透過向使用者徵求資訊來制定新規則。去中心化司法系統具有治理機制,使使用者能夠對協議的演變做出決定,包括建立新法院、制定法院規則、設定裁決費用以及有關軟體開發的一些決定。

這些特性保證了去中心化司法系統符合我們對任何司法系統所期望的兩個關鍵特徵。

首先,系統是安全的,因為沒有代理可以單方面和任意地影響決策過程。由於區塊鏈程式碼,整個程式(處理證據、陪審團選擇、陪審團激勵和裁決執行)以完全自動化和不可變的方式工作。這保證了決策過程將完全按照程式碼中所寫的方式工作,並且不會受到任何具有“特殊決策權”的代理的影響。

其次,系統由社羣管理(通常由持有協議加密令牌的使用者定義)。程式中的任何必要更改都必須透過某種型別的投票程式進行。有關如何執行規則更改的資訊對網路中的所有參與者都是透明的。

這些特徵的結合賦予了去中心化司法組織我們期望法治的關鍵特徵:公民平等、可預測性和社羣治理

去中心化司法的加密經濟激勵措施

傳統的爭議解決系統基於這樣一個概念,即法官或仲裁人員等決策者必須肩負以誠實的方式開展工作的責任。法官必須遵守一些道德準則,禁止收受賄賂或從事任何可能導致某些當事方偏袒的行為。

相反,去中心化的司法系統不依賴於對代理人道德行為的任何期望,而是依賴於透過機制設計實現的嚴格經濟激勵。由於道德原因,不期望代理人誠實行事(即,在他們的決定中保持中立),而是因為他們是一套制度規則的一部分,為了最佳化他們的經濟,可以用這種方式來獲得利益。

中本聰關於比特幣的開創性論文建立在這個想法的基礎上,聲稱只要激勵設計正確,許多匿名的代理就可以合作維護貨幣交易的分散式賬本。

去中心化司法系統基於類似的原則:代理人將他們的“計算能力”(時間、技能等)借給去中心化司法。他們的表現越好,他們的獎勵就越高。雖然可以設計這些機制的替代方法有很多,但它們都共享一個事實,即系統的效能不依賴於對代理“做正確的事情”的道德期望,而是依賴於調整激勵以創造所需的行為和達到預期的目標。即使個體行為自私,機制設計也會在總體水平上產生理想的結果。

讓我們考慮一個決策場景,其中多個代理必須獨立選擇以下數字之一:3785、4903、5232、9864、3927、1214、1000、2783、4287、3893、2398、8538。代理知道,如果他們知道選擇與大多數人相同的數字,他們賺取 20 美元。如果他們選擇不同的數字,他們的收入為 0 美元。在這種決策場景下,社羣共識往往是 1000。即使 12 個選項中的任何一個都同樣可以接受,但代理傾向於發現選擇 1000 更“自然”,因為他們希望其他人也選擇該選項。在這種情況下,1000 是焦點,也似乎是眾望所歸。

現有的去中心化司法系統要求使用者存入一種加密代幣,以表達他們對解決平臺爭議的興趣和可用性。從所有存入代幣的人中隨機選擇一定數量的陪審員。一旦被抽中,陪審員將獨立分析證據並投票給他們認為正確的一方。如果陪審員像大多數人一樣投票,他們將獲得加密貨幣代幣的獎勵,如果他們與大多數人意見不一致,則將受到損失押金的處罰。

透過這種方式,透過審視他們的個人利益,陪審員會被激勵,從而對爭議中有共識的真相進行投票。

與任何加密經濟協議一樣,去中心化司法系統有許多博弈論防禦措施,可以抵禦惡意代理的攻擊,這些代理會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濫用系統。這導致了一種機制設計的方式,即代理人在尋求他們的經濟利益的同時,產生公平的結果,而沒有對陪審員行為的任何道德假設。

試圖攻擊系統的使用者(例如,在沒有適當考慮證據的情況下接受賄賂或投票)可能會與共識多數投票不一致,從而導致平均經濟損失。相反,行為誠實的使用者(例如,不收受賄賂,在評估證據時採取適當的謹慎措施等)可能會與大多數人一致投票,從而平均獲得經濟收益。

去中心化司法面臨的挑戰

作為一個新的行業和研究領域,去中心化司法面臨著許多挑戰。 我們可以在市場、技術、法律和道德方面對這些挑戰進行分類。

技術挑戰:去中心化司法可行嗎?

去中心化司法依賴於博弈論和機制設計,以便比其他方法更有效地做出真正的決定。 然而,應該如何設計該機制以實現預期結果的最佳方式是有待討論的,著眼於解決一些問題:

加密經濟學能否建立一個既有效又安全的去中心化司法系統?

是否有激勵措施會引導一般使用者(其行為可能偏離理性)以這樣一種方式行事,即去中心化的司法系統產生理想的結果,同時又不允許老練的使用者或敵對方利用該系統進行搗亂?

市場挑戰:去中心化司法是否有利可圖?

關於去中心化司法模型的經濟可持續性以及從長遠來看它們可以在哪些方面產生更大影響,出現了許多問題:

- 去中心化的司法系統能否產生這樣一種具有成本效益的爭議解決方法,以至於它可以用於當今缺乏有效解決方法的大量數字小額索賠?

- 去中心化司法獲得更高採用率的用途是什麼?

- 為獲取去中心化司法系統的價值而出現的商業模式是什麼?

- 去中心化的司法系統會受到數字糾紛的限制,還是也會被傳統司法系統的主流世界採用?

- 與人工智慧等其他新興爭議解決技術相比,它們在市場上的地位如何?

法律挑戰:去中心化司法合法嗎?

去中心化司法系統的工作邏輯與傳統法院構建的傳統爭議解決方法、建立在《聯合國承認和執行外國數字裁決公約》之上的仲裁框架背道而馳。該條約通常稱為《紐約公約》,為裁決在成員國的法院中可執行提出了若干條件。去中心化司法的新形式對傳統法律和區塊鏈法律之間的相互作用提出了許多挑戰。這方面的一些關鍵問題包括:

- 在法院承認其裁決的意義上,去中心化的司法方法是否符合法律?

- 裁決是否可以接受法院根據《紐約公約》作出的司法審查?

- 去中心化的司法程式是否符合國際仲裁的實質性正當程式原則,例如獨立性、公正性、管轄權、有效性、可及性、自由、合法性、專業知識和程式公平性?

道德挑戰:去中心化司法公平嗎?

去中心化司法是一種全新的爭議解決方法,它引入了經濟激勵措施,而不是依賴於對決策者道德行為的假設。 為了蓬勃發展並獲得認可,它必須讓公眾和政策制定者相信它遵守了公平解決爭議的許多條件。 一些新出現的問題包括:

- 評估去中心化司法系統的標準是什麼?

- 是否在某些領域或型別的案件中,去中心化的的司法方法比其他領域更容易被視為公平?

- 某些文化或社羣是否比其他文化或社羣更可能將去中心化司法視為解決爭端的公平方法?

總結

2001 年,線上爭議解決之父 Ethan Katsh 觀察到:“技術解決爭議的力量超過了技術產生爭議的力量。”在此背景下,去中心化司法領域成為一個可信的爭議解決新框架。

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線上爭議解決平臺未能產生巨大影響,因為它們只是應用數字工具來簡化舊的法院程式,而不是重新思考如何使用數字時代的工具重新發明爭議解決系統——特別是像區塊鏈這樣的技術,具有產生數字法律秩序的能力。

區塊鏈啟用了一種新機制,該機制也依賴於技術手段來協調行為。區塊鏈協議建立的規則是由社羣為社羣制定的,並且必須透過涉及所有網路參與者的分散式共識機制來執行。區塊鏈啟用了一套全新的法律體系,這些法律體系由透過自動執行的智慧合約和去中心化組織管理的規則組成。這個新系統,有人稱之為 Lex Cryptographia,獨立於任何第三方機構或中間運營商執行。基於創新的加密經濟機制的去中心化司法系統可以產生能夠處理微觀爭議和執行裁決的根本效率。這種機制要想被主流採用,還需要滿足我們對法治的共同理解所體現的透明、問責、可及、公平和正當程式的基本要求。

去中心化司法尚處於發展初期,有很大的創新和改進潛力。但目標很明確,即建立一個網際網路時代原生的基本治理基礎設施。正如加密貨幣為沒有銀行賬戶的人提供銀行服務一樣,去中心化的正義可以為“不公正的人”提供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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