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幫助加密企業在銀行開戶,深度解析新加坡近期政策

買賣虛擬貨幣

新加坡將幫助加密企業開設本地銀行賬戶

昨日(10月10日),據彭博報道,新加坡金管局(MAS)表示願意向在設定本地銀行賬戶有困難的加密企業提供幫助,但目前並不計劃放寬相關規則來吸引更多的加密初創公司來到該國。

新加坡金管局局長孟文能(Ravi Menon)在本週二接受彭博採訪時表示:

“我們不應該試圖創造一個極其寬鬆的監管環境來吸引這類業務。我們真正要做的是,將銀行和經營加密貨幣相關業務的金融科技初創公司聯絡起來,去看看它們能不能達成某種理解。”

 據悉,新加坡作為亞洲對數字貨幣最友好的國家,政府一直在推動相關產業的發展,不僅明確表示只監管證券類代幣,還在2016年就啟動了由政府主導的區塊鏈專案——“Ubin”,把數字貨幣行業定位為金融科技的一部分,以促進經濟的多元化發展。

但目前新加坡對數字貨幣交易所和其他方面採取相對謹慎的態度,這使得一些公司抱怨監管真空阻礙了其在新加坡開展業務,因為他們無法開設本地銀行賬戶。

在這一個問題上,新加坡金管局局長孟文能指出:

“由於這項業務的特殊性,再加上加密行業的許多方面對投資者來說仍然模糊不清,本地金融公司謹慎行事是正確的,我不會因此去責怪銀行,銀行可能需要採用其他方式去建立起對加密企業企業的真正信任。但我希望我們能夠將思想集中在一起,以便能夠克服這個障礙。”

在全球總體監管加嚴的形勢下,新加坡金管局作為新加坡的中央銀行,主動幫助本地加密公司解決銀行開戶的問題,可以說是一個重要利好。


“新加坡仍然是加密企業的最佳避風港”

目前新加坡對數字貨幣的整體政策寬鬆,在最新的動向上,上個月19日,在CoinDesk共識大會新加坡站上,新加坡金管局官員稱將把代幣分為三類進行監管。這三種型別包括應用型代幣,證券型代幣以及支付型代幣。

在這次與彭博的訪談中,新加坡金管局也是首次解釋了這三類代幣的具體定義和範疇。

第一類代幣被稱為應用型代幣(Utility Token),因為支付或計算等目的被用於區塊鏈技術上,幾乎不需要任何監管

第二類證券型代幣是具有證券特徵的數字代幣,受《證券期貨法》(SFA,Security Future Act)的監管。但在實踐中,很少有IC0產品越過這條邊界,因為《證券期貨法》往往會使其商業模式變得不可行;

第三類是比如像比特幣這樣的支付型代幣,由於其價格波動較大,風險也較高,然而對這類代幣新加坡金管局的監管態度是寬鬆的,只要其不涉及證券屬性。

對支付型代幣,還需要補充的是,之前新加坡金管局表示過,預計將於今年年底制定支付服務法案,以適用具有儲存和支付價值的代幣。

這次把比特幣作為支付型代幣的例子舉出,也是對比特幣的再次正名。因為之前美國SEC主席也公開表示,比特幣不是證券,而是主權貨幣的替代品。

我們也可以由此直接看出,新加坡基本給了數字貨幣最廣闊的生存空間,因為只要能夠證實代幣的非證券性,做好相關的法律合規工作,新加坡政府對這一活動是不會介入監管的。

而在實踐中,在對處於行業食物鏈頂端的數字貨幣交易所的監管上,新加坡不像日本,目前還尚未打算對數字貨幣交易所實行牌照化管理,但新加坡金管局正在考慮出臺新的要求來監管交易所,其中兩項可能的重要措施是:

一是正擬定修改中的“認可市場操作者”(Recognised Market Operator)。監管框架將會把證券類數字貨幣的交易平臺納入其監管框架之內,以迎合新的交易平臺經營模式的出現; 二是正擬定“支付服務法令”(New Payment Services Bill)。新加坡金管局將會把其他非證券類數字貨幣的交易平臺也納入其監管範圍,要求其做好KYC、AML、CFT防範措施。

也就是說,新加坡將把數字貨幣交易所分為證券類和非證券類兩類進行監管,證券類交易平臺會被納入監管框架,而非證券類需要做好KYC、AML、CFT防範措施。新加坡政府暫時還不會透過設定較高准入門檻、發放牌照的方式來監管數字交易所,目前整體的監管態度還是比較寬鬆的,重點主要還是放在防洗錢和保護普通投資者上。

寬鬆開放的監管模式也使得新加坡甚至在熊市中的行業地位也沒有被削弱,仍然是很多加密公司規避政策風險的亞洲最佳避風港。

據SludgeFeed最近的報道顯示,新加坡今年8月的IC0融資額已超過了美國。而據之前Funderbeam公司的報告顯示,在2014年初至2017年底,美國、瑞士和新加坡是全球前三大IC0融資市場。這意味著在熊市下,新加坡在IC0融資上,首次超過了美國,成為全球之首。

此外,就目前看來,新加坡還將繼續維持開放寬鬆的監管模式,政策上不會有較大變動。想必對於全球的加密初創企業來說,新加坡還是一個絕佳的落腳地。

免責聲明:

  1. 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鏈報觀點或立場。
  2. 如發現文章、圖片等侵權行爲,侵權責任將由作者本人承擔。
  3. 鏈報僅提供相關項目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推荐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