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報 | 疫情中的慈善機構更需要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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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view 概述

當前慈善組織公信力受到普遍質疑,主要原因是慈善組織缺乏有效監管,民間慈善組織缺乏合法地位以及資訊不透明。針對這一現狀,本文提出構建區塊鏈的慈善組織資訊公開框架的設想,以期幫助慈善組織提高公信力。

Report 報告

我國慈善市場現狀

近些年來,我國慈善組織發展迅速,根據 2019 年釋出的慈善藍皮書中的資料顯示,截至 2018 年年底,全國社會組織總數量為 81.6 萬個,較 2017 年增長 7.1%,社會公益總價值達 3265.2 億元。但是由於我國的慈善單位存在進入門檻高、管理效率低等困境。有些慈善組織存在管理不嚴、資金運作不當等問題。特別是近些年來尤其是近些天來慈善組織的負面資訊不斷湧現,使社會公眾對慈善組織產生廣泛質疑。並導致慈善組織陷入了空前的信任危機。

2016 年全國實際社會捐贈額為 1458 億元,2017 年實際社會捐贈總額為 1526 億元。2018 年中國社會捐贈總量預估約為 1128 億元,比 2017 年下滑 26.1%。儘管社會捐贈數額上升顯著,但 43.5%的志願者組織仍舊面臨志願服務經費不足。

隨著慈善事業的不斷壯大,我國現有關於慈善組織的法律法規表現出種種不足。直到 2016 年 9 月 1 日,中國才正式釋出慈善法。相比 1954 年和 1958 年制定了《慈善信託法》和《娛樂慈善法》並在 21 世紀不斷完善慈善法的英國和美國,1998 年便頒佈了《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並 2008 年開始實施的新公益法人制度的日本已經落後了十幾年。

我國現有的慈善管理中,外部監管不到位,內部治理機制不健全等問題隨處可見,慈善組織在資訊披露方面表現出諸多缺陷。資訊公開作為社會公眾瞭解慈善組織運作管理過程的主要途徑,目前卻很難滿足社會的監管需求和呼聲,最終導致讓社會公眾對公共慈善事業失去信心,從而導致公眾「想捐款但怕受騙」的問題。

慈善組織現狀

按照國內慈善組織的現狀,我國現存的幾種非營利組織可以劃分為草根非營利組織、未定性非營利組織和法定非營利組織三種。所謂草根非營利組織是指一些沒有正式被接受和認可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沒有一定的法律地位,所進行的活動也都是自發性的,沒有進行備案登記的活動。未定性非營利組織指的是一些正處於轉型中以及新生的或者其他型別的社會組織,較為經典的是網路團體和轉型中的事業單位。法定非營利組織則是透過正常手段登記備案,根據法律法規開展各項活動的社會組織,其中還包含一些可以免於民政登記的但是具備法律地位的團體組織。

截至 2018 年年底,全國社會組織總數量為 81.6 萬個,較 2017 年增長 7.1%,增長率有所下滑;其中,基金會 7027 個,社會團體 36.6 萬個,社會服務機構 44.3 萬個,分別比 2017 年增長了11.4%、3.1%、10.8%。而據基金會中心網的資料統計,截至 2018 年 12 月 3 1日,全國基金會總數為 7015 家,較 2017 年 6384 家增加 631 家,年增長率為 9.8%。

在社會組織中,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經民政部門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全國範圍內已達 5285 個;其中,社會團體 945 個,佔 17.9%,社會服務機構 246 個,佔 4.7%,基金會 3818 個,佔 72.2%,紅十字會 276 個,佔 5.2%;在已經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中,有 1451 家獲得了公募資格,佔 27.5%,其中,社會團體 440 個,佔該型別慈善組織數量的 46.6%,社會服務機構 7 個,佔 2.9%,基金會 731 個,佔 19.2%,紅十字會 273 個,佔 98.9%。

慈善組織面臨的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公共治理的難度也在持續增大。慈善組織在參與社會治理和延伸政府職能方面,具有獨到而重要的優勢,特定時期甚至能發揮填補政府職能「真空」的作用。在我國,對慈善組織的行政管理一度存在著雙頭歸口的問題,註冊登記管理歸於民政部門,但業務管理上卻並不歸屬於民政部門,而由其他政府職能部門承擔。由此在實踐中造成了監管責任無法明確。同時由於法律的缺位,資訊公開也並不屬於政府監管的法定義務。

慈善組織缺乏有效監管,民間慈善組織缺乏合法地位,以及資訊不透明是目前國內慈善組織所面臨的重要問題,它們共同導致了慈善組織的信任危機。

有些例子不便明說,但這幾天民間慈善組織所受到的限制應該是有目共睹,同樣,公眾的善心和動員能力也是有目共睹,在這種情況下,各方執行效率都受到掣肘,從而耽誤了寶貴的救援時間。

慈善組織缺乏有效監管

「郭美美事件」、「中非希望工程」、「尚德詐捐」、「宋慶齡石像」、「43 斤女孩」以及各類近期事件等飽受公眾質疑,似乎收取管理費和開具發票成了一種盈利行為。每年高額的管理費都進入了管理人員的腰包,因為其官方的出身,導致外部監管對於他們的監督有名無實,公眾對其的監督也只能停留在訴諸輿論,但往往這種文章無法存留太久。政府作為外部監督者未能實施有效監管,而是以行政方式直接參與慈善組織的日常經營。

我們從政府在近期各類事件後的措施就能管中窺豹。這種「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方式加劇了監管的難度。官方背景的慈善組織藉助政府的權威和公信力獲取資源,開展運營活動,而行政化的監督又無法有效對其進行管理,最終當信任危機事件產生時,喪失的卻是政府的公信力。

民間慈善組織缺乏合法地位

慈善組織的公信力最主要構成為合法性。法律為其背書是迅速獲取公眾信任的最有效途徑。合法意味著根據公認的傳統和準則而得到了公眾的支援。慈善組織必須獲取一定的法律地位才能獲得公眾的承認,獲取公眾承認是獲取社會資源的最主要途徑。在這種共識下,民間慈善組織對於獲取合法地位有著天然的需求。但事實上,民間慈善組織與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之間模糊的關係,監管方的不確定,性質確定上的模糊不清是無法獲得公眾信任的。統計數字顯示,我國民間慈善組織中有 80%以上屬於「非法存在」。

壹基金就是一個最典型的例子。這個 2007 年在北京正式運營的私募基金掛靠在中國紅十字會名下,可以藉助中國紅十字會的名義向社會公開募捐。但是由於法律方面的原因,其一度面臨中斷的危險。掛靠在紅基會名下的壹基金因不具備法人資格且沒有公章,在與企業深層次合作、調動款項等事宜都受到了非常大的限制。在汶川地震後,壹基金試圖從善款中撥出 400 萬元用來災後重建處理,但礙於撥款需要透過中國紅十字會進行一系列複雜的審批流程,400 萬元從北京撥到四川后仍然用不了,最後又打回了北京。最終,壹基金只得在等待募捐款走流程的期間,先由團隊以個人名義出資墊付,進行前期的賑災工作。

另一方面,法律對民間慈善組織的身份合法化程式設定的門檻過高,一些合法化的民間慈善機構卻打著慈善的幌子招搖撞騙,使得慈善組織的公信力進一步下降。嫣然天使基金成立後,首要任務便是尋找到合適的定點醫院,合作完成對脣顎裂患兒的救助。但慈善基金會在成立初期,李亞鵬便對醫院提出了「三大條件」,絕大多數公立醫院難以接受這些要求,李亞鵬方面對公立醫院又完全處於弱勢,幾乎沒有勝算。迫於壓力,李亞鵬只能選擇民營醫院成為合作物件。再舉一個例子,韓紅的基金會從汶川地震時期就開始積極捐款捐物,2012 年就成立了韓紅愛心慈善基金會,但是直到 2019 年才獲得合法的公募資格。

隨著時間的推移,民間慈善也迎來了一定程度的政策利好。基金會的繁瑣流程終於在 2016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頒佈後得以緩解,慈善法的透過為非公募基金會提供了新的募捐渠道,也為慈善組織提供了最最佳化的支援,民間慈善組織合法化的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緩解。

資訊不透明

據悉,中基透明指數(China Foundation Transparency Index)2012 年上線,是目前國內最權威、最專業的第三方透明度評價體系,由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提供諮詢。而在其 2018 年透明指數顯示,在全國參與評分的五千餘家基金會中,中國紅十字基金會以滿分 100 分並列排名第一。顯而易見,2019 年底的一些事件進一步擊碎了關於「真正」資訊透明的標準。資訊的不公開、不透明一直沒有解決公眾的質疑,從而引起公眾鋪天蓋地的反饋,也是長期以來公眾對於慈善組織公信力的質疑。

近年來,我國慈善組織的透明指數雖然逐年有所提高,但在一些重點且敏感資訊方面,如負責人及管理人員薪酬、經審計的慈善專案財務報表等,絕大部分慈善組織仍未能提供。

即便有此類基於網際網路的資訊集中式釋出平臺並不意味著它就是慈善組織資訊公開的最佳渠道。各類資訊報告的原文並不能及時便捷的獲取。一些慈善組織的網站仍然存在披露資訊不全面,時效性不強以及披露的資訊無法驗證的情形。

暨南大學傳播學教授吳文虎說,「在社會出現階層鴻溝、壟斷群體依靠特權實現慾望的環境下,底層群體的被剝奪感很容易被擴大和加劇,敏感的民眾迅速結成了集體不信任,因此,越是不透明的制度和立場,就容易成為引爆民怨的火藥桶。」

導致信任危機原因

根據上文,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慈善組織缺乏有效監管,民間慈善組織缺乏合法地位,以及資訊不透明導致了信任危機,而信任危機的產生導致了慈善組織公信力的下降。

如何獲取公信力

那麼慈善組織該如何重獲公信力呢?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了解公信力的生成機制。筆者推崇的一位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的社會學教授在他的論文「生產信任:經濟結構的制度基礎」中寫道:信任來源於交往過程,來源於組織特徵,來源於法律制度。

他認為雙方交往的歷史聲譽會給予對方信任,具有相似社會性的雙方容易建立信任,法律制度為人的行為提供了保障,同樣能夠產生信任。

第一,對慈善組織的公信力方面來說,有良好的過往歷史與名聲的慈善組織容易獲取公眾的信任。而公眾對於慈善組織名聲的判斷主要有兩個依據:1. 來自慈善組織主動公佈的一手資訊。2. 來自輿論的二手資訊。二者都會影響公眾對於慈善組織的信任。

舉例來說,很多慈善組織會邀請捐贈人參與專案考察,目的就是讓捐贈人獲得一手資訊。在慈善組織與捐贈人之間持續的互動和交往歷史中,雙方可以透過正向回饋來迅速積累信任。同時在二手資訊中,媒體、自媒體和專家等扮演著關鍵角色。公眾透過這些渠道獲取的資訊積累之下,會形成對於此慈善組織的判斷。在媒體中扮演正面角色的慈善組織往往能夠獲得公眾的信任。

慈善組織想要取得公眾的信任,必須設法令公眾獲得慈善組織內部和外部發出的真實、權威、可靠的資訊。但資訊的傳遞方式決定著慈善組織的真實資訊是否能夠到達公眾身邊,從而決定了公眾對慈善組織的信任程度。由於資訊傳遞過程中存在遺漏、扭曲現象,且資訊傳遞環節越多,資訊遺漏越多,所以第一手資訊和第二手資訊對慈善組織公信力有不同的影響。對於普通公眾而言,很少依靠第一手資訊,大部分依靠第二手資訊來判斷是否給予信任,而公眾拒絕給予信任依據的資訊也主要是二手的。

第二,人們根據慈善組織的某些社會型特徵來確定其是否可信。公眾與慈善組織的價值觀越相似,慈善組織越符合公眾的期望,那公眾就會越信任慈善組織。

信任和期望聯絡在一起,信任越大,對被信任者的期望越高;信任越小,對被信任者的期望越低。眾人長期對社會角色的期望會固化為該角色的行為規定,如果該角色沒有達到眾人的期望,則會被認為失信,並因此受到懲處。即使眾人對該角色的期望不合理,該角色也會因為達不到期望而受到眾人的制裁。如果被信任者的行為達到或超出了信任者的期望,雙方的關係就得到鞏固或加強,信任者以後會繼續給予被信任者信任。慈善組織要明白公眾對他們的期望是什麼,捐贈人把有價值的款物託付給慈善組織,就同時賦予了慈善組織把捐贈款物用好的期望。

第三,法律為雙方提供了有力的強制性保證,失信者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樣一來,當法律實行其職責時,公眾會更加信任慈善組織。

2016 年出臺的《慈善法》解決了慈善行業「無法可依」的問題,但是由於歷史遺留原因,公眾所期待的「執法必嚴」問題還在進一步執行中,期間所積累的問題爆發,也是公眾對於法律執行力度的不滿。當慈善組織無法迴應公眾合理的期望,甚至故意作惡時,能夠依法對其進行懲處,不光能夠提高慈善組織的公信力,提高違法成本,同時也會提高政府部門的公信力。

所以,獲取公信力需要從資訊公開、符合期望及健全法制三方面出發。

健全法制需要立法部門與執法部門的努力,符合期望需要內部管理有方,執行透明,慈善組織工作人員廉潔奉公、勤勉守法,這需要嚴格的內部規章制度管理。我們能夠解決的就是從資訊公開角度出發,讓公眾實行外部監督,從而重新獲取公眾的信任。

區塊鏈資訊公開框架探討

區塊鏈能夠解決的問題

區塊鏈在公益及社會救助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

中共中央政治局 10 月 24 日就區塊鏈技術發展現狀和趨勢進行第十八次集體學習。總書記在主持學習時強調,區塊鏈技術的整合應用在新的技術革新和產業變革中起著重要作用。要探索「區塊鏈+」在民生領域的運用,積極推動區塊鏈技術在教育、就業、養老、精準脫貧、醫療健康、商品防偽、食品安全、公益、社會救助等領域的應用,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智慧、更加便捷、更加優質的公共服務。

區塊鏈技術的誕生降低了降低信任的成本,因為它的實質是一個分散式的賬本,能完美解決資訊系統中的信任危機。

區塊鏈透過去中心化、非對稱加密、分散式儲存等機制,保證系統中的所有節點都能夠在信任的環境下自動安全地交換資料,而且這套機制省時省錢,能夠自動撮合、強制執行,與其他費時費力的工具相比,更具優勢。

從比特幣開始,區塊鏈技術就在不斷髮展,以太坊在 2014 年進一步衍生出一個多種新功能的智慧合約技術,將智慧合約以數字化的形式寫入區塊鏈中,由區塊鏈技術的特性保障儲存、讀取、執行整個過程透明可跟蹤、不可篡改,可以解決個人之間、個人與組織之間和人與物聯網之間的信任問題。

因為人是善變且複雜的物種,而且人工總會有出錯的時候,而區塊鏈技術則是一種不可篡改的智慧化信任,人可能會違規造假,但技術不會欺騙公眾。

在網際網路、大資料、區塊鏈這些技術發展的影響下,公眾將會越來越體會到信用的重要性,因為一旦違約,就意味著所有人都可以知道公眾曾經的失信行為,同時也會直接影響到公眾今後使用這些信用服務,在某種程度上將會促進使用者越來越珍惜自己的信用,從而增強整個社會人與人之間的信任。

框架的作用和意義

由於資料割裂和資料孤島的存在,使得大量資料呈現出碎片化的離散現象。而這導致網路在降低了資訊傳輸成本的同時,卻提升了整合、分析和應用資訊的成本。對此,本文認為藉助框架的優勢能在降低整體成本的同時,能夠理清楚解決信任問題的關鍵點在於哪裡,而誰又應該為無法解決的問題負責。

根據《慈善法》的規定 ,各地政府各級民政部門作為搭建資訊釋出的統一平臺的主體,應承擔法定義務。但這並不意味著這些部門在處理相關事務上一定具備專業資質和能力,也未必能保證有效的結果。運用框架中的政務區塊鏈平臺,能在大幅降低對資訊進行蒐集和處理的成本的同時,提高其作業效率。

框架的構成

整個框架分為目標、執行步驟和功能三個部分。

框架的目標在於解決慈善組織資訊公開的問題,從而提高慈善組織的公信力。

執行步驟主要本著依法公開資訊的原則,提供公共服務時應向公眾通訊,準確地將任務、目標、計劃活動、財務和治理等相關資訊公佈於眾,贏得社會公眾的支援 。

所期望實現的功能一是平臺對接內源的監管職能,藉助平臺能實現監管成本的下降和監管範圍的擴大;二是平臺對接外部社會力量實現對慈善組織的機構、人員、專案進行監督和評估的功能。監督和評估需要來自公眾的參與;最後,平臺的服務內容將拓展為慈善專案資訊的動態主動釋出、實時跟蹤,慈善資源智慧匹配。

框架該採用什麼區塊鏈

但是,採用什麼區塊鏈仍舊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

公共區塊鏈

公共區塊鏈使用複雜的演算法,在網路參與者之間達成共識,但在許多情況下,它可能不適合公司,因為與私有區塊鏈相比,它們的隱私保護有限。在公共區塊鏈的追溯過程中,產品的質量由不同的節點控制。供應鏈中的相關參與者在公共渠道中記錄所有產品資訊,所有節點都透過共識機制確認資訊,並以數字貨幣獲得獎勵。

聯盟區塊鏈

聯盟區塊鏈是有若干個機構或者組織共同參與管理的區塊鏈,每個參與的機構或者組織都執行著裡面的某個或多個節點,其中的資料只允許系統內不同的機構進行讀寫和傳送交易,並且共同來記錄交易資料。透過參與機構的交叉驗證,實現商品資訊的可追溯、可查詢、可驗偽能夠成為現實。

私有區塊鏈

私有區塊鏈透過使用訪問控制層來指定網路參與者,並通常使用高吞吐量的共識機制。目前為止,這是慈善機構自我監督最可能採用的結構。

根據所使用的區塊鏈平臺的型別,可以設計區塊鏈以提供對區塊鏈上的資料的不同級別的訪問。這意味著它既可以提高資料的透明度,也能必要地維護隱私。

參與方法

來源:標準共識

以全國性慈善機構為例,對於內部監督方面,由各地分支機構建立私有鏈進行內部審查,此部分需要執行效率,保證及時公佈,所以私有鏈是體量最輕,速度最快的方式。同時,當地分支機構會作為整個全國性機構的一個節點,履行查詢驗證功能。而所有聯盟鏈的資訊將被彙總至更上層的聯盟鏈,交由受贈人、捐贈人、政府監察部門及媒體組成的聯盟鏈進行審查。這種框架既能做到有效率地披露資訊,又能做到有跡可循,無法作假。

在完善相關配套政策上,應考慮給慈善組織設定相應的獎勵和懲罰措施。獎勵措施是主動協助,對積極配合平臺構建公開資訊渠道的,應在平臺予以公示和好評,能促成慈善組織募集到更多的慈善資源,從而形成良性迴圈。

同時,由於區塊鏈框架的形成更多還是需要透過專業機構與社會資源來完成,因此在框架形成的中後期應引入更多的市場化手段和市場化機構的投入,政府的角色由「部門參與」逐漸演變為「政策參與」。以此借力專業和社會的力量加速慈善資訊的釋出和傳播。

框架存在的挑戰

參與積極性

舉個例子來說,捐贈物資這個環節涉及許多獨立的參與者,其中包括捐贈人、運輸者、慈善機構、受贈人和監管者。他們未必信任彼此,而這種不信任會大大限制全鏈協作效率。例如,這些參與者可能不願共享資料或限制傳送資料、或者交給各方驗證和協調資料。在這種情況下,監管方、捐贈人和受贈人願意主動貢獻資料,運輸者也許會接入區塊鏈從而貢獻資料,但慈善機構的意見起著決定性作用。

成本高昂的資料對帳流程

其中許多當事方最終得到的檔案副本是相同的(例如證明書、運輸單、提貨單、貨物等),並且存在資料不同步現象,這樣就很難識別原始版本或破譯其準確性。在許多情況下,這些對帳過程仍然是基於人工和紙張載體的,而且,錯誤和資料重複會提高對帳成本,增加區塊鏈的複雜性。

缺乏產品可追溯性

可追溯性的主要挑戰是產品資訊的模糊性——這是由難以追蹤且不確定的產品特性導致的。糟糕的人工儲存的記錄致使供應鏈複雜性以及識別滯後可能正是這種問題的出現原因。當不止一種產品被混合儲存、運輸時,抑或當使用原材料製成半成品或成品時,溯源就變得極具難度了。比如捐贈人同時捐贈 1 噸蔬菜、100 副口罩和 200 公斤牛肉。這種非標化的產品當更改了識別符號或所有權,重新包裝或在命名和標籤上的方法均發生變化時,也會出現追溯性的問題。

Conclusion 結語

本文僅能從技術上提出一種解決方案,一起為慈善組織資訊公開,自身監管以及外部監督提供了一種可行的手段,但是它的實現仍面臨著重重困難。因此,本文的思考在總結問題產生原因與提出解決方案的同時,仍舊存在對於法律法規的不瞭解,內容細節性與對慈善機構電子化系統真實操作流程瞭解不足等問題,隨著調查的深入,這些遺留問題會進一步在今後作為探討內容呈現。

風險提示:

  • 警惕打著區塊鏈和新技術的旗號進行非法金融活動。標準共識堅決抵制利用區塊鏈進行非法集資、網路傳銷、ICO 及各種變種、傳播不良資訊等各類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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