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將加密貨幣歸類為新型金融工具!

買賣虛擬貨幣

2020年3月2日,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釋出一份有關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託管業務的指導意見,根據意見條款,BaFin將諸如比特幣之類的加密貨幣定義為“加密價值(Crypto Values)”,並將其作為一種新的金融工具。‍

意見的主要框架為:

I.加密貨幣託管業務的事實;

II.與其他受管制活動的區別;

III.加密貨幣託管交易的許可要求;

IV.過渡性條款§64y KWG(德國銀行法);

V.說明和地址;

首先,加密貨幣被定義為“加密價值”。

在金融工具的意義上,加密貨幣被定義為:

沒有任何中央銀行或公共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價值的數字表示,不一定與法律規定的貨幣掛鉤,並且不具有法定貨幣的法律地位。貨幣或金錢,但被自然人或法人視為交換媒介,可以電子方式進行傳輸、儲存和交易。

從技術上講,加密價值通常基於分散式分類帳技術(DLT)或區塊鏈技術。兩者通常都使用非對稱加密的形式來防止未經授權的系統訪問。

然而,包括數字中央銀行貨幣(CBDC)在內的電子貨幣並不屬於“加密價值”類別。加密價值的定義同樣不適用於法定貨幣。

其次,加密貨幣被歸類為新型金融工具。

根據條款,“根據KWG第(1)款第2句和第(1a)句第2條,在KWG的意義下,要歸類為金融工具的加密價值交換屬於銀行或金融服務交易目錄。”

“記錄與金融市場有關的所有形式的加密貨幣使用的法律創造了廣義的加密價值定義,將其作為一種新的金融工具引入,並引入了加密託管業務作為一種新的金融服務。”

然後,加密貨幣託管為新型金融服務。

“只有藉助此私鑰,才能將加密價值從一個使用者轉移到另一個使用者。因此,當有機會訪問私鑰時,數字貨幣託管業務便已生效。”

德國銀行法第1(1a)條第2款第6條將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的託管定義為:

為他人儲存、儲存和轉移加密價值,或專用加密金鑰的保管、管理和保護。

“法律實施了對2019年12月12日第四個歐盟洗錢指令1的修訂指令作為金融服務,從而使加密貨幣託管業務成為可能。”

根據條款,託管意味著將加密價值作為第三方服務提供給第三方。

這些服務提供商將客戶的加密值儲存在一個集體清單中,而客戶本身並不知道所使用的加密金鑰。這些規定並不適用於比特幣錢包製造商。因為,只要相應的加密硬體製造商不能訪問私鑰,就不被認為是加密託管人。

最後,加密貨幣託管牌照即將發放。

最後,根據實施第四個歐洲洗錢指令修正案的法律,自2020年1月1日起,加密貨幣託管業務已作為新的金融服務納入KWG。年初更新的反洗錢規則規定,如果銀行打算透過網上銀行提供服務,包括股票、債券或數字貨幣業務,則必須從BaFin處拿到經營許可證。

BaFin將不會對已經提供此類服務的任何無牌實體進行處罰,這些公司只需要表明他們打算在3月31日之前獲得這種許可證,並在11月30日之前申請一個許可證。

截至2月11日,已有40多家德國銀行向BaFin申請加密貨幣託管牌照。

新的加密貨幣託管法不僅適用於德國公司,還適用於在德國市場有業務的國際公司,此舉將吸引國際參與者來到該國鋪展業務。

事實上,德國一直是“加密”友好國。

早在2013年8月,德國財政部獲准公開認可比特幣成為一種“貨幣單位”(Currency Unit)和“私有資產”(Private Money)。這意味著比特幣的合法性。

2018年3月,德國財政部發文稱,只要比特幣充當支付方式的角色,在徵稅時會將比特幣視為與法幣同等的概念。這意味著比特幣在德國享有與法幣同等的地位。

去年9月披露的德國區塊鏈戰略檔案並沒有將加密貨幣列為監管物件,並稱德國政府將與德國央行合作推出一種“數字中央銀行貨幣”。

據Coinatmradar,截至目前,共有73個國家安裝了7003臺比特幣ATM機器,德國安裝數量全球排名第九。

美國曾多次拒絕批准比特幣ETF,此時德國視加密貨幣為新型金融工具的意義重大,有助於風險偏好較低的傳統投資者進場。德國積極的區塊鏈戰略和加密貨幣監管將使該國成為技術創新者、投資者偏好的首選地,以及新興代幣經濟的發源地。而加密貨幣託管牌照的發放,或將對上半年的減半行情形成有效助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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